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20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锐,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三江, 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3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传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斌,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玲因与被上诉人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20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建、被上诉人顺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三江、原审第三人华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与王瑞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确认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顺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玲从未收到2020年9月11日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也未收到董事会会议议题,更未收到资产重组协议。
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根据2020年8月19日股东会议通知内容显示,顺发公司只是打算与第三方进行资产重组,第三方可能是华润公司,也可能不是华润公司,并且此时尚处于洽谈阶段。2020年9月11日的股东会议通知显然是刻意隐瞒已经签署《资产重组协议》的事实,故意不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在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中,仅由秦文广宣读了三项议题,并未具体阐述详细的重组方案、未出示《资产重组协议》,李玲在会议现场提出的反对意见也被极力制止,李玲根本没有机会发表其他反对意见。
顺发公司的行为,明显是担心李玲提出相关意见而恶意剥夺李玲的股东知情权、决策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要求,损害了李玲的股东权利,该决议系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利用其控制顺发公司的优势作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平原则,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五条第 (五)项“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应属于不成立或无效。2、根据 公司法第 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次股东会决议内容名为资产重组,实际上是出卖公司资产、出卖公司燃气特许经营权。顺发公司持续盈利,并无重组的必要,顺发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恶意变卖公司资产,转移公司主营业务,导致顺发公司现在已经无任何在营业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损害李玲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因此,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法规定,依法属于无效。
3、结合《资产重组协议》可以看出,所谓的重组并不涉及股权的变化,仅涉及资产、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两个公司仍然是互相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四十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后,住建局应当依法按照招投标程序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而《资产重组协议》约定华润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投资安岳县的燃气,未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在顺发公司依法提前出示《资产重组协议》,《资产重组协议》作为股东会决议的一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 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本案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顺发公司辩称,1.一审中李玲没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只是在一审法庭要求明确诉讼请求时,陈述股东会无效或者不成立,系李玲在二审中增加了确认股东会议不成立的请求。2.顺发公司董事会签到表以及在卷邮件签收单、通知单等证据真实。2020年8月19日,顺发公司向包括李玲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了决定在2020年9月11日上午10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李玲在2020年9月11日上午参加了董事会,并在10点参加了股东会。
不存在顺发公司未依法履行股东会会议通知义务,是否通知召开董事会,不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既然李玲参加了董事会和股东会,说明其对会议内容和决议事项充分知晓,其在股东会决议时已发表了意见。顺发公司股东会召开程序以及参加人数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3.针对决议的效力问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是特许经营权初始取得,而本案涉及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是在该办法颁布生效之前就已经取得,该管理办法没有禁止具有管道燃气经营资质的企业之间转让管道燃气经营权。国务院颁布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二款明确规定,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而顺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是政府以外的社会资金投资,说明本案涉及的燃气设施及经营权是完全可以转让给华润公司的。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润公司述称,1.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召开与投票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李玲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2. 公司法制定的目标是保护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李玲称案涉股东会决议侵犯了其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事实上,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华润公司和顺发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所涉的三点几个亿的交易价款全部支付给顺发公司的公司账户,未侵犯顺发公司任何股东的任何利益。
3.案涉股东会决议成立后双方进行的资产重组,是根据原有的顺发公司与安岳县住建局之间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的转让,该资产重组协议本身即是对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的一种履行,且已经获得了特许经营协议甲方安岳县住建局的同意。因此该股东会决议以及后续的相应交易,均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规定,是合法有效的。4.案涉股东会决议既不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也不符合法定的不成立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玲向一审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顺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顺发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7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秦文广,公司设立董事会,秦文广为董事长,文程、赵安花、姜国成、李玲为董事,文嘉成为监事;公司股东为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持股79%)、李玲(持股14.7%)、郭廷福(持股6.3%);经营范围:销售天然气及其配套设施,安装和维修天然气设备。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注册资本金329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王传栋,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燃气相关设备材料及管道、仪器仪表、燃气具、厨卫电器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2009年6月14日顺发公司补充修正公司章程,该章程主要规定: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1、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9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净资产,占总股额79%,出资时间为1996年6月6日,2009年6月15日;2、李玲认缴出资147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净资产,占总股额14.7%,出资时间为1996年6月6日,2009年6月15日;3、郭廷福认缴出资63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净资产,占总股额6.3%,出资时间为1996年6月6日,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或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董事长的报酬;(3)聘任或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持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由股东(代表)或非股东担任。经股东(代表)选举本届董事会成员为:张世新、李远荣、刘复凯、李玲、郭廷福。因股东(代表)人员少且都进入了董事会并担任董事,所以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选举张世新为本届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三人,其中股东代表1名,职工代表2名。2018年4月17日,公司因为变更股东等原因,对2018年1月30日通过的公司修正章程进行了补充修正,将股东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其持股占总股比例79%,出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
李玲、郭廷福持股比例不变。2020年7月20日,顺发公司因变更公司董事会等原因,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将原章程第十五条、十六条补充修改为: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由股东(代表)或非股东担任。经股东(代表)选举本届董事会成员为秦文广、姜国成、文程、赵安花、李玲。董事秦文广被选举为本届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顺发公司和华润公司磋商,双方于2020年8月达成了《资产重组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出让方)顺发公司;乙方(受让方)华润公司;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上述资产重组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目标资产:是指依据评估报告(指由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0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10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书,目标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2824.58万元,燃气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3571.93万元,相关债权为人民币574.75万元,相关债务为人民币847.35万元)载明的全部有效经营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上述评估报告初稿详见附件一,并以最终出具的经乙方有权机构备案的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1.2项目公司:是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在安岳县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本协议生效后将由项目子公司自动承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1.3重组价款:指项目公司为重组目标资产需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对价,具体以本协议3.1条及相应的调整为准。1.4交易基准日:确定目标资产评估价值的基准日(即2020年5月31日)。
1.5资产交接:指甲方向项目公司移交目标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甲方与项目公司在交接过程中对甲方移交的目标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和物品进行清点、统计、核实。资产交接完毕后,甲方与项目公司应另行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为免疑义,双方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不代表项目公司对目标资产数量、金额及质量的认可与确认,交接的目标资产数量、金额将以交接日审计报告确认为准。
1.9重组区域:指甲方2019年7月3日通过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的特许经营区域,具体包括安岳县岳阳镇、石桥铺镇、工业园区、永顺镇、永清镇、通贤镇、人和镇、长河源镇、姚市镇、云峰镇、团结乡、偏岩乡、思贤乡、坪河乡、高升乡、乾龙乡、横庙乡共计17个乡镇区域。2.重组方案:2.1乙方将在安岳县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价格和受让甲方所取得的存在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目标资产、管道燃气经营业务及劳动力。
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目标资产转让的同时,与目标资产、用户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建设的各项行政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管道工程设计及施工资料、各类材料购买合同、工程验收资料、勘察报告、用户信息及相关业务系统等,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一并移交项目公司。2.3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目标资产和接收的员工(详见附件三《接收员工名册》)以及本协议第4.1条第(2)款约定的资产外,甲方其余资产、负债、担保、员工等仍由其自行承担处理,不在本次重组范围内,与乙方及项目公司无关。
3.重组价款及支付方式:3.1重组价款,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见附件一),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拟转让的重组区域内目标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2824.58万元、燃气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3671.93万元、相关债权评估值为人民币574.75万元、相关债务评估值为人民币847.35万元。以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目标资产的重组价格为人民币36500万元,若目标资产交接日审计存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情形,则相应调整重组价款。
3.2支付方式:3.2.1重组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价款为重组总价款的65%,即人民币23725万元,由项目公司在第一批先决条件满足且甲方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人民币9168万元用于双方共同向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甲方贷款并解除收费权质押登记;项目公司支付第一批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开具目标资产转让的全部合法发票给项目公司,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非甲方原因除外);第二期价款为重组总价款的30%,即10950万元,由目标公司在第二批先决条件满足且甲方向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期价款为重组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1825万元,由项目公司在第三批先决条件满足且甲方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尽管有前述约定,根据本协议约定,若存在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支出、补偿损失,项目公司有权在支付重组价款时一并扣除。3.2.2各期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第一批先决条件:1.甲方股东会已就本协议约定的重组事宜及签署本协议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2.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并取得安岳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同意本次重组并由项目公司承接甲方现有《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许可。3.完成目标资产交接及车辆产权过户,且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资产交接确认书》。第二批先决条件:1.甲乙双方配合,共同推动项目公司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与安岳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重新签订《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接甲方现有《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取得交接日审计报告(如目标资产存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情形,则相应调整重组价款)。3.甲方与项目公司已经将协议附件四《正在履行的合同清册》列明的合同全部转移至项目公司或形成共同解决方案(双方可视情况另行协商作为第三批先决条件)。第三批先决条件:1.办理完成本协议附件六《房屋、土地清单》所列房产土地转移至目标公司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及与业主方的转让移交手续。
2.双方共同完成目标资产中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所有燃气管道资产在安岳县主管部门的补办手续。3.2.3项目公司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条件和期限将重组价款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币种为人民币。14.生效、变更和解除:14.1本协议书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司印章并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取得评估报告、国资委备案文件,在备案文件取得后10个工作日内促成董事会召开,并将董事会审批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40日内召开股东会并取得股东会同意本协议的决议。本协议附件:《资产评估报告》、《重组区域图示》、《接收员工名册》、《正在履行的合同清册》、《在建燃气安装工程清单》、《房屋、土地清单》、《未纳入评估报告的燃气管线明细》。
2020年8月19日,顺发公司制作并向各董事发出《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10点在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22号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准时召开董事会,董事会议题:关于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洽谈公司对外资产重组或公司对外整体转让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请准时参会。2020年8月24日顺发公司向安岳县公证处申请对公司2020年9月11日上午11时召开的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2020年9月11日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向顺发公司发出《委派书》,委派秦文广、张鹤、赵安花参加该日召开的股东会议。2020年9月11日上午,秦文广、姜国成、文程、赵安花、李玲、郭赞发到会并在《2020年9月11日》董事会签到表上签名,上午10时董事会召开,董事会议题为:向各位股东报告公司在资阳市和安岳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下,公司与华润公司多次磋商,最终双方于2020年8月达成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资产重组协议》第14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公司所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需报股东会批准,为此,今天召开股东会前,先向各位董事报告《资产重组协议》的基本内容,现就公司重组基本条款内容和公司股权遗留问题工作报告如下:一、报告资产重组内容的基本情况:1、2020年8月,公司已经与华润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
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后需报股东会批准同意;华润公司需报内部董事会和国家国资委备案批准同意;2、公司与华润公司资产重整方式:以公司的人、资、债转让的方式完成重组,也就是说公司将人员、债权债务、公司资产平移给华润公司;
3、公司净资产:由华润公司委托评估,评估公司净资产为1.37亿元;4、公司重整价格:公司总资产对价3.65亿元,包括公司债务和溢价部分金额,重组价款按照协议先决条件完成时间分三次支付;5、相关资产重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税法和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双方公司资产交割时间预计在2020年10月左右完成。二、报告公司在《资产重组协议》生效履约期间相关工作:1、公司本次与华润公司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资产重组事项的,可以书面向公司授权股权回购事宜,具体回购价格和回购方式参照公司资产财务报告的所有者权益和评估价格,由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最终以签订协议为准。若会后不同意资产重组的股东,30日不书面向公司申请回购股权的,视为股东同意《资产重组协议》的所有条款;
2、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登记与最高院股权判决比例有0.71%差异的,同意先以原工商登记股权过户,后期分红按最高院裁定比例分红;3、关于已故股东郭廷福股权由郭赞发继承;三、上述报告内容请参会董事现场讨论;
四、讨论时间结束。请股东讨论后举手表决。注:会后通知1、办公室马上整理决议,请参会董事立即签字;2、若各位董事有需要决议的,在股东会结束后去办公室领取一份;3、下来有董事会上还不清楚《重组协议》具体内容的,可以向公司办公室借阅《资产重组协议》详细了解,不明白内容的联系秦文广。
经讨论后顺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表决,因李玲不同意《资产重组协议》未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秦文广、姜国成、文程、赵安花同意《资产重组协议》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载明: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协议,并上报股东会审议:1、表决通过公司拟以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燃气有效经营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通过资产重组方式与华润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开展合作;2、表决同意前期公司委托秦文广先生与华润公司就上述资产重组合作事项的商务洽谈并授权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最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执行;
3、表决通过本次报股东会讨论公司对外资产重组工作若出现三分之一的小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可以与公司商谈股权回购事宜,最终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以公司和股东签订的回购协议为准,股权回购不影响股东权益,同时也不影响公司对外签署公司资产重组工作;4、表决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金按实际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到工商局变更注册登记,原公司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存在0.71%的股权争议,同意暂时下先按原工商登记股权比例完成变更手续,后期具体涉及股东分红还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应处理;
5、已故股东郭廷福的股权由郭赞发继承,其他股东同意积极配合办理承接股权过户工作,并放弃优先购买权;6、同意资产重组后按 公司法保护股东权利和处理公司债权债务;7、同意上述表决内容若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最终以股东会决议通过执行。
2020年9月11日上午11时,股东会在顺发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股东李玲、郭赞发,股东授权人秦文广、张鹤、赵安花和董事会成员文程参加股东会,李玲、郭赞发未在签到表上签字,安岳县公证处派员到场对股东会会议现场召开情况进行了公证并于会议结束后出具了(2020)川安证字第22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文广。受托人文程。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11点召开的股东会议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经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的《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章程》、《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补充修正章程》、《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登记书》、《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股东大会会议流程》均真实、有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助理荆某、陈然与2020年9月11日上午11时零分在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22号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出席了股东会议现场。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织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其中到会人员文程、赵安花、张鹤、秦文广在签到表上签字,李玲、郭赞发(据文程介绍)未在签到表上签字。会议由秦文广宣读需表决的内容:一、表决通过公司以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燃气有效经营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通过资产重组方式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
二、表决通过公司前期委托秦文广先生代表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商务谈判并签署《资产重组协议》;三、表决通过董事会提交讨论需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秦文广宣读完毕后,要求:上述内容如果同意的请举手。
其中文程、赵安花、张鹤、秦文广举手,李玲、郭赞发未举手。当日上午11时42分秦文广宣布此次股东大会结束。顺发公司工作人员让所有参会股东在表决结果上签字,文程、赵安花、张鹤、秦文广在表决结果上签字,李玲、郭赞发未在表决结果上签字。
公证员唐某现场监督了上述股东会的全过程。公证处工作人员荆某现场进行了拍摄。整个会议过程于当日11时48分结束。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为公证人员荆某现场拍摄,与相关实际情况一致(本处保存光盘一张)。兹证明本次股东会真实。公证员唐某签名并加盖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公章。
《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时间2020年9月11日上午;会议地点: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出席股东: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授权代表秦文广、赵安花、文程、张鹤)李玲、郭赞发;
会议主持:秦文广;会议议题:关于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外资产重组等工作。本次股东会于2020年8月19日以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以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燃气有效经营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通过资产重组方式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2.同意公司前期委托秦文广先生代表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商务谈判并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在该决议上加盖公章,其授权代表秦文广、赵安花、文程、张鹤签名,股东李玲、郭赞发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目前顺发公司已将《资产重组协议》涉及的资产及特许经营权交由华润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华润公司按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的条件向顺发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华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成立,并于2021年3月22日经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2021年6月15日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21年9月22日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安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发放了《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目前安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挂牌经营。李玲未向顺发公司领取股权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 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顺发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董事会,因通知送达李玲和案外人郭赞发参会的时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证据瑕疵,但李玲和案外人郭赞发能够准时到会参加股东会,说明李玲和案外人郭赞发确实收到了该通知,并知晓通知内容,因顺发公司章程中规定“因股东(代表)人员少且都进入了董事会并担任董事,所以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权利”顺发公司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后召开股东会并无不当。通知中“关于公司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洽谈公司对外资产重组或公司对外整体转让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请准时参会”的表述,因顺发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需经顺发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在未表决前该《资产重组协议》是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通知中的表述符合客观事实。
李玲向一审法院主张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其引用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五条的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 公司法第 三十七条第 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与股东会决议无效系两个不同的请求权,本案没有发生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李玲主张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李玲作为公司董事、股东准时到会参加了董事会和股东会,因对公司重组持不同意见,而未在股东会记录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持有顺发公司79%股份的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举手赞同该资产重组协议,李��持股14.7%,郭赞发持股6.3%(继承郭廷福股份)不同意重组协议未举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 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规定,2020年9月11日李玲出席股东会,因李玲不同意《资产重组协议》,在表决过程中没有举手赞同股东会决议并拒绝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该次股东会没有剥夺李玲的股东权利的事实。顺发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及经表决形成的该股东会决议没有违反 公司法和顺发公司章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顺发公司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并实施前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该条规定的是特许经营权的初始取得途径,就本案而言,顺发公司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依法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延续至华润公司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办理《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时止,根据华润公司出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华润公司具有经营管道燃气资质,且《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两个具有管道燃气经营资质的企业间不能转让管道燃气经营权。
故顺发公司与华润公司之间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转让管道燃气经营权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顺发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存在通知李玲时间、股东会决议表述等瑕疵,但李玲要求确认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 一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四条、第 一百零四条、第 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李玲提交证据材料1(2021)川20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顺发公司并未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之前以及会议中提供、出示、说明《资产重组协议》及相关内容,也未在会议后提供资产重组协议等材料。证据材料2李玲与秦文广的录音光盘。拟证明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秦文广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提供《资产重组协议》,秦文广不可能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说明,在股东会上没有出示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资料。
因证据材料1与本案纠纷不具有关联性,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材料2形成于案涉股东会决议作出5个月之后,不能达到其证明秦文广未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说明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1、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2、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本院认为:关于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包括李玲在内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均能够准时到场参加股东会,证实顺发公司在会前确已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当天,李玲在董事会签到表上签字并参会,在卷《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召开议题》载明,议程第一项为报告资产重组内容的基本情况(时长30分钟),第二项为报告公司在《资产重组协议》生效履约期间相关工作(时长10分钟),第三项是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讨论(时长10分钟),第四项是举手表决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
该议程注明董事会上还不清楚《重组协议》具体内容的,可以向公司办公室借阅《资产重组协议》详细了解。2020年9月11日,包括李玲在内的五名股东均参加了董事会会议,此后李玲又参加了当日的股东会会议,参与对《资产重组协议》的表决,故李玲当日有充分的时间与途径去了解《资产重组协议》的内容。李玲称2020年8月19日顺发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题除顺发公司与华润公司合作外,还涉及或与其他第三方洽谈公司对外资产重组或公司对外整体转让,但实际上股东会仅涉及与华润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表决,据以主张顺发公司所发前述通知系刻意隐瞒已签署《资产重组协议》。
根据《资产重组协议》14.1条规定,该协议需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取得评估报告国资委备案文件,在备案文件取得后10个工作日内促成董事会召开),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40日内召开股东会并取得股东会同意签署本协议的决议。即该协议并非签署即已生效,其生效须经表决程序,该《资产重组协议》是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故顺发公司在议题中加入“或其他第三方”并无不当,不能就此推断顺发公司系对股东刻意隐瞒相关情况。综上,对李玲提出顺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恶意剥夺其知情权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川安证字第2242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案涉股东会会议真实性,会议过程中,主持人秦文广宣读完毕待表决事项后,要求同意通过表决事项的人员举手时,代表安岳县新能通能源有限公司79%表决权的文程、赵安花、张鹤、秦文广举手,代表14.7%表决权的李玲与代表6.3%表决权的郭赞发未举手,参会人员以是否举手表达是否同意通过表决事项之意见,即李玲已经表达了所持反对意见。股东会是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意思机关,以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作出决议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顺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股东会议在表决方式上和表决程序并无不当,其决议的作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不违反顺发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规定。
李玲称公司在会议过程中恶意剥夺其决策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不成立的情形。
关于顺发公司2020年9月11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的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认定无效。
李玲以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向华润公司转让燃气经营权未经招投标为由,认为该决议违反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四十条规定应当无效。依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的规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四十条中的“实施机构”系经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即前述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特许经营权的初始取得、或原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相关规定。
顺发公司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已依法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且李玲未举证证实期间顺发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已经终止,故前述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并不适用于顺发公司向华润公司转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依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的规定,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故顺发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的经营权让渡给华润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顺发公司将燃气设施的经营权交华润公司以后,华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现已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安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了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且已挂牌经营,也印证案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同意,并无法律障碍。
故对李玲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由主张该决议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 四十三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 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梅 波
审 判 员 严霁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祖亮
书 记 员 刘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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