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新0203民初1709号
原告:赵某。
原告:陈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 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 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陈某与被告边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陈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边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边某在某平台群名为“某园业主群”某平台群中,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边某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9月20日22时左右,因当时在下雨,原告二人为便捷通行,从某小区某园一处已损坏的围栏钻出。该情景被被告边某拍摄后,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上传至多个业主某平台群,并公开指认原告系损坏围栏的责任人。
被告的不实指认引发其他业主公愤、指责及嘲讽,导致二原告遭受严重社会舆论压力,正常生活及工作受到重大影响。围栏自建成起即频繁损坏,2025年9月20日下午已有外卖员穿行,表明围栏在原告穿行前已损坏,原告仅系从原损坏处穿过,并非损坏围栏的责任人。物业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23日分别出具致歉信及声明,明确被告发布的内容不实,并就工作人员未核实信息即转发视频的行为向原告致歉。
被告在无事实依据、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业主某平台群传播原告损坏公共设施的不实信息,导致小区居民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焦虑状态,被告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综上,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边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的部分陈述不属实。2025年9月20日夜晚,原告并非仅仅从已损坏的围栏钻出,而是其中一个原告用手扒开围栏,让其他人通行。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确实损坏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其行为对已损坏的围栏进行了再次破坏,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对小区内不符合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被告将该视频在业主某平台群里发布,未点名也没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损坏,至于某平台群中其他业主后来的发言与被告无关。被告发布的视频中显示其中一原告在拉开围栏时确实为了便于家人的通行拉开的角度比较大,肯定会对围栏造成再次破坏,因为下雨和夜色的缘故,视频比较模糊,也没有点名或者是公布业主的房栋号,被告认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侵害。该视频发布的同时,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文字方面的指责,发布视频直接指向的是物业公司。
被告的本意是让物业公司再次进行维修,后由于其他业主一些言论,导致群里的冲突升级,该结果并不是被告直接造成,原告不应当要求被告一人承担责任。纵观整个某平台群中的聊天,有其他业主言语比较过激,事发之后,原告也存在诸多过激言论,多次使用“乱咬”这样的不文明词汇,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对被告也构成公开环境的辱骂,对于被告业委会副主任的职责行使造成障碍,对被告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综上,被告认为其身为业委会副主任,被告是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借助舆论监督的途径发布真实视频,且没有采取任何侮辱性的言辞,贬损原告的名誉,只是进行了真实视频的发布和真实情况的陈述。
至于业主群其他业主的一些过激言辞,是由于原告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所导致,应由其自行负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赵某、陈某与被告边某系某小区某园业主。2025年9月20日晚,被告边某拍摄二原告穿行围栏的视频,并将该视频发送至“XXX”某平台群内。
2025年9月20日晚,在某平台群“XXX”,昵称为孟孟某乙公司发言称:“@44-1边某你好”;昵称为44-1边某回复:“我在发视频,一会你看一下,这个围栏怎么处理一下”;孟孟某乙公司回复:“好”;
44-1边某又称:“麻烦也不要再顾及这家业主的脸面了,该赔偿的就要求赔偿”。后44-1边某在群中发送时长为21秒视频一段并称:“@所有人我把声音做了处理,这两口子的理由就是要去老丈人家,要走近路,所以就要把护栏拆开就得从这里过下,作为小区的业主不应该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么,怎么就能这样坦然的肆意破坏”。孟孟某乙公司回复:“明天把监控调出来,找赔偿”。
44-1边某回复:“全体业主都认识一下”。昵称26-3于称:“破坏公共财产可以报警呀”;孟孟某乙公司又称:“请所有的人爱护小区公物,爱护环境,爱护自己的家园,做一名文明有礼的好公民”;
昵称20-1回复:“这家人太没有素质了!该严惩!”;昵称莎莎57-3回复:“比较简单能处理的事情咱别没完没了的道德遣责别人了,破坏的人能看到么?还是看到了良心发现了给你们修补好!咱报警不就好了”;
44-1边某回复:“破坏的人不在群里么”;莎莎57-3回复:“多层的又不在群里”;44-1边某回复:“这两口子是某园的业主,别墅的业主,多层是老丈人家,为了去老丈人家只能从这里走,必须得走近路”;
昵称28-3称:“真够缺德的玩意”;孟孟某乙公司回复:“请拔围栏的人,明天上班后到物业办公室来,负责把围栏修好,要是不来修复,物业调去监控视频,报警处理。”;昵称紫薇45-7称:“太没有素质了”;
昵称长风破浪称:“实在不行让老人接过来住大别墅,不但可以天天看,还可以天天照顾,一步路都不用走,显孝顺还不用破坏公物,能保特文明素养同时有个好名声。看望老人孝顺父母是美德,但为了看望老人少走一段路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公共利益,也让你们看老人的心变了味。公共利益需要大家争取和维护,你们作为小区的一份子应该斥责这种行为,更不应该是破坏行为的实施者。
@某甲公司孟孟135××××某某某某个人@44-1边某建议如果资金允许这一排围栏可以换成钢筋的结构,入口位置重点加固或者做成公示栏。现存的栅栏薄如铁皮,挡个猫猫狗狗可以,但是对有恶意的人或者实施违法犯罪的人也是形同虚设。建议一劳永逸,避免破窗效应,也建议物业咨询法律人士,是否可以在公示栏公示曝光该类违法行为及人员信息。”
2025年9月20日,在某平台群“某园29栋-35...民网格群”中,昵称某乙公司孟孟发送时长25秒视频一段,并称:“请今晚拔围栏的两个人,明天上班后到物业办公室来,负责把围栏修好,要是不来修复,物业调去监控视报警处理。”后某乙公司孟孟在群内发言:“围栏已修好啦,经过核查围栏不是34-6业主破坏的。”2025年9月23日,昵称Nemo艾克某乙公司在群内发送新疆某乙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小区围栏损坏及相关事宜的声明》照片,主要内容为:位于某小区一期54栋和某小区二期16栋之间的隔离围栏自建成起频繁出现损坏,我公司虽然多次修复仍存在围栏损坏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修复的情况,由此对各位业主造成的困扰,我们深表歉意,目前损坏的围栏已完成修复。
2025年9月20日晚间发生的业主穿围栏的事件,从调取的监控中显示当日下午有一名带头盔的外卖员从此处穿行,显示当时围栏已经损坏,晚上下雨时22点10分左右34-6业主从原位置穿过,监控显示并非34-6业主损坏围栏。我公司工作人员在未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视频转发至网格群,并错误的指责该业主损坏了围栏,此行为对34-6业主产生了舆论伤害,我们同样致以诚挚歉意,并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后续将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小区公共设备设施是全体业主共同的财产,在此呼吁各位业主共同爱护,携手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居住环境。
后续我公司将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的巡查力度,提升服务响应效率,也欢迎各位业主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025年9月21日上午,在某平台群“某园5-6-7、36-44栋59-64栋群”中,昵称44-1~边某称:“@某乙公司公司孟孟报警处理吧,把视频调取提交了。”昵称39-3称:“现在坏人的脑回路都这么清奇的吗?下雨就能钻围栏?
围栏是什么?不用多说吧,你字多,从头到尾也没认识到错误,明明错的是你还叭叭,物业也别啰嗦,报警依法处理@44-1~边某业委会讨论一下,围栏加固吧,上混凝土的,那个位置乱停车,在有逆向过来的车很危险,冬天就更危险”;44-1~边某回复:“看到有人损坏公物,制止损管公共财产的行为,被称为好事者。
没有悔意反而成为有诸多理由。@39-3这里住建,规划,社区给业委会出过文件,这里必须做物理隔离,但只能用围栏。后面再和社区物业沟通一下怎么处理。”9月27日,39-3发言称:“@某园34栋-6号关于之前对你说了不好的言语,造成了伤害深表歉意,在此说声:对不起!”
2025年9月21日左右,在某平台群“某园业主群”昵称44-1(边某)发言称:“@7-1号就是因为看到破坏围栏做出制止,当事人非常气愤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问题,看到有人损坏公物,制止损管公共财产的行为被称为好事者,没有悔意反而有诸多理由。”昵称张广群回复:“不要把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去批评任何人,正常指出,合理诉求。”昵称Love天晴(高某)称:“要有事实证据嘛,钻围栏和破坏围栏是两个概念,不能人家钻过去就认定是人家破坏的,要以具体事实来断定”,昵称于姝庆回复:“钻围栏就不对呀!
”昵称胡岚亭回复:“@44-1边某支持,维护公共利益,不存在隐私”Love天晴(高某)回复:“等当事人调出监控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再去评判,不要没依据的乱发言”,昵称渡口行舟人称:“关键都不是钻围栏,一个人撬开围栏,一个人钻过去,那个围栏已经很脆弱了,坏了不论谁花钱维修,是不是小区的公共财物。自己住的小区不知道维护一下么。@7-1号我再说一下,我在现场。我有完整的视频,成年人做错事了,得认错。这事说到哪里都是错。”
2025年9月22日,案外人新疆某乙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致歉信》主要内容为:2025年9月21日发生穿过围栏一事,公司在认真调查后认为项目经理在视频没有调查核实就发在业主网格群内,其行为对业主造成舆论伤害,对此公司对34-6的业主深表意,经过调取监控视频,并非34-6的业主损坏小区围栏,只是掀起围栏穿过。本次事情起因是围栏自建成起,频繁发生剪断、翻越损坏围栏事件,也引发的很多业主的投诉。因多次的发生造成了项目经理工作上的疏忽。再次向您表示最真挚的歉意!目前,原项目经理已经离开本岗位,我们将从这次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服务好某园的业主。
现二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二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原告二人穿行围栏前,围栏就已经损坏。物业公司是经过调查后出具的致歉信。
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晚22:10分左右,原告二人要去隔壁某园的多层看望父母,路过此处正好赶上下冰雹,恰巧发现此处围栏已被损坏,可以进出,二人为了走近道故从此处通过。已损坏的围栏与最近的门相隔大概四百米左右。原告认为从视频中的身形可以辨识原告身份。视频拍摄后7分钟被告就将视频发到业主群,大家都是一个小区,并且居住多年,虽然可能不知道对方姓名,但是完全可以认出对方是自己一个小区的居民,之后被告在没有核实真实情况下,就发表了肆意破坏、拆开围栏、撬开围栏等不实言论,引起群里其他居民的愤慨,并对原告进行指责。
另查,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之所以将案涉视频发至业主群内,是因被告认为那一节围栏反复经过维修破坏再维修,现在又在现场亲眼看到有人徒手扒开围栏,所以就一时气愤,被告作为业委会副主任就将视频发到了群里,意在寻求公共舆论的监督。被告认为围栏虽已被损坏,但原告扒开围栏的行为是对围栏的再一次损坏,发到业主群是为了让其他业主能够避免这种行为。被告发送视频时对视频进行了消音处理。
被告并没有说是原告造成围栏的初次损害,被告只是亲眼看见原告双手扒开围栏让家人通行,被告发布视频只是认为原告的行为也是对围栏的损害。被告发布视频在群里,是发给物业公司人员看的,同时在视频中的言辞也是让物业公司来看一看,该处围栏已经多次损害多次维修。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本身是一个损害破坏围栏的行为,在业主群内有其他人看见此视频发表言论后无需解释,被告没有明确制止其他人的不当言论,因为被告自己没有发表不当言论。被告未考虑到将该视频发至业主群中会引起大家的讨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发时案涉围栏此前已损坏,并非二原告损坏。被告自认其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系经业主选举产生的履职人员,基于其身份职责与公共影响力,较普通业主负有更高的言行注意义务与事实核实义务,在行使公共事务监督职责过程中,更应秉持客观、审慎、克制原则,审慎发布相关言论。被告在未向物业核实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即在小区某平台群发布视频,将二原告拉开围栏通行的行为定性为破坏公物,并要求物业公司向二原告追责,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服,属于歪曲事实。案涉视频虽画质模糊、未直呼姓名,但结合事发场景及群内语境,足以让小区业主识别出特定主体,被告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被告辩称案涉围栏存在多次损坏情况,其系一时气愤发布视频,目的在于公共舆论监督,其并未称案涉围栏的初次损坏系原告所为。
本院认为,首先,公共舆论监督的权利行使,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即便小区围栏确有此前多次损坏的情形,亦不能推定本次原告拉开围栏通行的行为属于损毁公物,被告无权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对原告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其次,被告情绪冲动、主观气愤不属于合法免责事由,其作为业委会副主任,更应具备高于普通业主的理性克制能力与事实审查义务,不能以个人情绪为由随意在业主公共群聊中对特定业主作出不实负面评价。最后,侵权名誉的核心在于被告将原告的行为错误定性为破坏公物并公开追责,并非归因于被告指控原告造成围栏初次损坏,故其该项辩解不影响本案侵权事实的成立。
被告另辩称二原告行为造成围栏二次损坏、其他业主言论与其无关、自身系履行监督职责、二原告亦存在言语过激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二原告造成围栏二次损坏;被告不实言论是引发群内负面评价的源头,二者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公民、业主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亦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被告身为业委会副主任,更应严格恪守事实底线,其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发布不实言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监督范畴;双方后续言语争执不构成被告免责事由。但同时本院也考虑到,被告初衷系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与安全,主观并无恶意,且二原告违规穿行围栏的行为确有不当,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责任。结合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对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条、第 一千零二十四条、第 一千零二十五条、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群名为“某园业主群”某平台群中,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赵某、陈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驳回原告赵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邮寄送达费26元,由被告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欧莎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