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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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共收益侵占与财务不透明

业委会委员未经集体决议,擅自支取公共收益用于个人或非小区事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 C082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09-17 浏览 3,634 次

——某健身会所与J公司、P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J公司系P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P小区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改造方案》,授权业委会重新划分、调整现有停车位。P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通过终版方案,明确在某健身会所正门口两侧设置4个标准停车位,停车位与会所正门之间预留约1.65米宽的区域,作为人行通行道。健身会所认为通道过窄影响进出,多次沟通无果后,某健身会所起诉J公司、P业委会,要求撤销会所正门口设置的4个停车位,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车位所在区域系小区的共有部分,因此,业委会有权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划分该区域的停车位。同时,业委会在健身会所与争议车位之间保留了一定距离的通道,保障了会所门口的正常通行。故对某健身会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取消车位并恢复原状的诉请不予支持。某健身会所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是业主自治的重要方式,但多数决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少数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改造方案》已经经过业主大会多数决通过,业委会亦根据授权制定了具体车位划分方案,但结合本案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在健身会所正门口设置4个停车位,必然会对人员、车辆进出造成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健身会所的日常经营效率,对其合法经营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此外,健身会所内人员密集,若发生火灾、人员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正门口区域若有车辆占用,还会严重阻碍救援车辆、急救车辆快速进场开展救援工作,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业委会制定车位划分方案时,未充分考虑健身会所这一利害关系人的经营需求及安全风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存在疏漏。遂改判撤销会所门口停车位、恢复原状。

法官提示

业主大会、业委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是业主自治的重要方式,应遵循“合法、合理、兼顾各方”的原则。业主大会、业委会在决定停车位设置、公共区域使用、设施设备改造等事项时,既要依法履行表决程序,也要充分考虑决议是否侵犯了少数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作出明显不合理的决议。如果决议内容侵害了少数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体仍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时,业主自治过程中,要兼顾个体合理需求与全体业主公共利益。涉及小区公共区域使用、公共设施改造的决议,需全面评估潜在隐患,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管理服务机构,在执行业主自治决议时,负有独立的审慎履职义务,不得盲目配合实施不合理决议。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