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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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共收益侵占与财务不透明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广告费、停车费的归属和分配发生争议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 C083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01-07 浏览 3,771 次

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大厦楼顶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某物业公司出租大厦楼顶设立通信基站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收益49038.5元在扣除用于改造、维修相关项目支出的32975元后,剩余收益16063.5元应当退还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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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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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是指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部分的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在经营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部分的合理成本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归还该收益。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经营收益的相关合同、账簿、收入凭证等,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确定经营收益的具体数额,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可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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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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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作为某小区某栋楼的顶层住户,发现楼顶漏水后,与某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沟通。对方告知郭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以申请,为防止损害扩大,郭某可先自行垫付资金维修。郭某遂自费对楼顶进行维修,花费9300元。之后郭某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某物业公司以维修费用应动用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由,拒绝支付。庭审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可该笔费用应当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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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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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将以下七种情形规定为“紧急情况”:1.电梯故障;2.消防设施故障;

3.屋面、外墙渗漏;4.产权归业主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5.排水设施堵塞、爆裂;6.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本案中,郭某居住的楼栋顶楼屋顶,属于在该栋楼居住的业主共用部分。楼顶出现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郭某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先行垫资维修且业主委员会认可该笔维修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故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垫付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申请,从该栋楼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