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典型案例 财务管理、审计及维修资金

业委会未经适当程序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求确认程序违法或追责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5个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事例
案例编号 C094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06-22 浏览 1,078 次

本案中,案涉受损辣椒苗植株被从上方高空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某家私房正上方只有某小区的住户。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法庭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防高空抛物用)监控画质有限且存在盲区,导致本案无法确定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结合实地走访与调查情况,法院认定,某小区管理人即小区业委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全体业主承担。关于陈女士要求“重新安装监控、建立追责机制”等诉求,因小区业委会事发前已制定业主公约、不定期进行宣传教育、采取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事发后更新部分摄像头,故陈女士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明确,“建立高空抛物举报及追责机制”“更新升级(高清)监控设施”,虽属小区业主自治管理范畴,业委会仍应以此案为警示,更好地履职尽责,避免再次产生纷争。法院据此判决:小区业委会赔偿陈某损失1元,并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高空抛物,轻则导致财产受损,重则致人伤亡。不少人将高空抛物视为“低概率事件”或“不文明行为”,却意识不到该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更低估了其法律后果。高空抛物绝非“小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空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独立罪名。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则上,应最大限度查找及确定直接侵权人,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如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的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

本案针对无物业小区高空抛物“取证难、锁定难、追责难”现实顽疾,明确业委会作为小区管理人的安保义务及过错责任边界。一是破解“追责难”困局,稳定社会秩序与公众预期。高空抛物致害,最棘手的问题在于侵权人难以确定,受害人索赔无门,易引发纠纷升级。

本案判决明确,法院难以确定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时,如认定管理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业委会作为小区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区全体业主实质上承担终局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救济的合理预期,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二是压实小区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将管理人履行“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抽象法定义务,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标准,推动管理人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预防”。

三是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文明风尚。高空抛物本质是文明缺失问题。本案判决通过责任认定,明确高空抛物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可触发对管理人追责机制,终局责任人则为全体业主。

破除部分居民“抛了白抛”“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将抽象的文明价值引领,具体为管理人及业主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业委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心理抚慰,更是对物业管理人和业主的警示:自治不等于放任,管理人须履职尽责。面对高空抛物,我们切莫做冷漠的旁观者,更不能成为危险的制造者。解决高空抛物难题,需要法律利剑高悬、技术全面覆盖、责任层层压实、全民共同参与。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十二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薛某玲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日8时许,薛某玲在其住宅厨房内,明知高空抛物存在安全隐患,仍向下抛掷“老才臣”牌料酒空玻璃瓶,玻璃瓶坠落,砸中途经楼下的被害人张某,造成张某左侧额部创伤,损害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薛某玲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付并取得张某的书面谅解。薛某玲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薛某玲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无视他人安全,造成行人张某头部受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属于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符合高空抛物罪法定构成要件。薛某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量刑;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报告,证实其适宜社区矫正,具备缓刑适用条件。结合本案损害后果、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因素,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于法有据。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判决:薛某玲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