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与某第七届业主委员会,罗某,吕某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4民初35230号
原告:梁某甲。
被告:某第七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
被告:罗某。
被告:吕某。
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某第七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七届业委会)、罗某、吕某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罗某、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以2025年12月17日提交的变更诉请申请书为准):
一、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某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4月17日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的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原件以及某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14日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的原件合共两份,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制,每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明细:(一)关于备案人提交的申请资格证明。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成立的程序性文件。1.物业服务合同完整文本、2.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及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材料(原告于2026年1月13日提交的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对该项诉请进行明确)、3.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公告(需附带照片)、4.采用书面或信息化方式表决的表决票及表决结果公示证明、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6.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业主大会召开情况合法性证明、7.某乙委会,授权李X(写成无法识别的文字)签订2008年4月17日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授权委托书》、8.某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授权罗某签订2018年3月14日《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授权委托书》、9.中标通知书或协议选聘备案回执、10.《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公示照片;
二、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某业主委员会及第一届业委会至第七届业委会成立/换届的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的原件,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制,每届业委会分别单独提供1份,每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明细:(一)关于备案人提交申请的资格证明。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表、2.业主委员会备案记录、3.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4.选举结果报告、5.筹备组工作情况报告;(二)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的程序性文件。
1.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及业主联名签名表、2.小区建筑区域划分证明文件、3.业主名册及专有部分面积清册、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建、成员名单及公示材料、5.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正式稿)、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会议记录等(原告于2026年1月13日提交的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对该项诉请进行明确);(三)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备案文件。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选票统计记录)、2.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人员名单、得票数及公示材料、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及内部职责分工文件、4.业主委员会向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书、5.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通知书或回执;
(四)其他相关文件。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变更、补选等相关记录及文件、2.监督单位在指导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与业委会成立/换届相关的其他所有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
三、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某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的原件,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明细:(一)关于招标人提交申请资格证明。1.招标人(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5.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6.规划总平面图;(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性文件。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回执或通知书、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4.评标委员会组成的相关文件、5.评标报告及评分记录、6.中标通知书、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底本)、8.临时管理规约、9.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文件、10.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清册、图纸及证明文件;
四、本案诉讼请求一要求提供的资料“某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授权罗某签订2018年3月14日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授权委托书》”,若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无法提供该原件给原告查阅和复制的情况下,则由被告吕某、被告罗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十五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再经过十五日内,就该《授权委托书》情况向原告作出书面说明并共同向原告提供该《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制;
五、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08年4月17日由代表人李X(无法识别的文字)、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签字代表人李X清晰姓名的书面说明,以供原告知晓;
六、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本案诉讼请求五中的签字代表人李X(无法识别的文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供原告查阅和复制;
七、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提供某业主委员会及第一届业委会至第七届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时用于向第一层至第六层商铺区全体业主邮寄选票的送达地址清单,以供原告核实历次业委会选举程序的合法性、业主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原告将具体清单严格保密,仅用于诉讼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八、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建立实名制(商铺号+姓名)线上群组,(如手机某平台群)等方式,为某第一层至第六层商铺区全体业主建立合法、有效的日常沟通议事平台,以保障该区域业主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共同管理权,群组仅用于讨论该区域公共事务。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诉请第三项第(二)款第10点关于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清册、图纸及证明文件材料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历届业委会选举均未召开现场会议,仅以内部操控、指定候选人的方式邮寄选票。原告作为商铺区业主,从未收到有效通知,选举被物业公司操控,沦为“内定游戏”。合法的业主大会会议,必须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
选票的送达是通知的体现和证据,送达地址清单是判断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启动的核心证据。原告并非刺探隐私,而是为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核实选票是否真正、有效地送达给了每一位商铺区业主,以判断选举程序是否存在根本性瑕疵。此目的正当且与原告的业主权益直接相关。
业主对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核查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正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历届业委会(包括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的换届选举,从未依法召集过现场业主大会。所有选举均以“邮寄选票”方式进行,且候选人完全被物业公司内部操控(从10名内定人中选7人),致使选举流于形式,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实质剥夺。
这直接违反了《 民法典》及《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召开形式和候选人产生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上述非法操作,加上物业公司与关联商业公司垄断信息,导致商铺区业主彼此隔绝,无法形成有效集体意志,无法对物业服务费差异、服务质量、公共收益等核心事项进行监督和决策,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机构,其核心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接受业主咨询、投诉和监督,在传统沟通渠道完全失效的情况下,采取创新、公开、高效的方式(如建立实名制线上群组)来恢复业主间的必要联系,是业委会必须履行的、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原告并非索要敏感个人信息,而是要求业委会履行其本就存在的组织、协调职责“搭建一个由其主导(作为群主或管理者),要求业主实名(商铺号+姓名)加入,用于讨论公共事务的官方沟通平台。这种方式既能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又能确保沟通秩序、避免混乱,且完全合法。正是因为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及历届业委会长期不履行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原告才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督促其采取具体行动,以恢复业主自治的基本条件。
另,李X是签订2008年4月17日《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字代表人,原告有知情权获取李X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被告罗某作为签订2018年3月14日的《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字代表人理应持有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告吕某是某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批准被告罗某签字行为的批准人,理应在批准时备份《授权委托书》原件,所以被告吕某、被告罗某理应对本案诉讼请求四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罗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罗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被告罗某的诉请应予以驳回。被告罗某是第五届业委会的委员,第五届业委会任期到2019年届满,任期届满后,被告罗某无再继续担任业委会成员。某花广场全体业主于2019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信息已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届业委会现已解散,相关的备案已注销,相关权利义务已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予以承接,因此被告罗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某花广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署,是依法根据某花广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完成签署并备案。某花广场全体业主于2018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大会表决通过聘任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和新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相关信息已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予以公开。
被告罗某作为第五届业委会委员,被第五届业委会委托根据某花广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代为完成某花广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署。该物业服务合同在签署完成后,已依法提交给佛山市住建部门完成备案;三、案涉资料文件并非由被告罗某保管,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提供相关资料无事实依据。
如前所述,案涉资料非由被告罗某保管。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实相关资料由原告持有,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基于被告罗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对于原告诉请的资料文件也不在被告罗某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吕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被告吕某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第五届业委会任期到2018年届满,任期届满后,某花广场全体业主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信息已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予以公开。第五届业委会现已解散,相关的备案已注销,相关权利义务已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予以承接,因此被告吕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案涉资料文件并非由被告吕某保管,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提供相关资料无事实依据。如前所述,案涉资料非由被告吕某保管。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实相关资料由原告持有,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三、第七届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了解,第七届业委会自选举完毕至今,仍未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因此目前该业委会未能正常履行日常相关职责。综上,基于被告吕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对于原告诉请的资料文件也不在被告吕某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进行举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罗某、吕某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某办公室出具调查函,对由此形成的回函本院予以采信。另,涉案某花广场另存在其他系列生效案件,与本案有关联的本院经审查后将直接予以采信。
经审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本案事实
原告于1999年11月购买佛山市禅城区343号房产,于2011年5月10日取得产权登记。
2008年4月17日,某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一),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佛山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10年,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原告提供物业合同一作为证据。
2018年3月14日,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第五届业委会)与某丁公司签订《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二),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15年,自2018年8月14日时起至2033年月13日止。原告提供物业合同二作为证据。
2024年10月18日,原告填写第七届业委会委员换届选票,并在选票中提出异议,认为应该通过业主大会确定候选人。
2025年12月2日,某办公室出具回复,主要载明:1.某已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业主大会于2024年10月5日到10月19日进入投票阶段,2024年10月19日完成开箱唱票工作、统计投票结果,202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26日对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进行询异,2024年10月27日进行业主大会结果公告;2.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暂未能在该单位处进行备案登记。
另查明,本院受理余某与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604民初31848号,后余某撤回该案诉讼。余某于该案中提交如下证据:被告第七届业委会首次会议纪要、换届选举的表决结果及询异公示、询异公示、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发布的候选人名单及通知。其中首次会议纪要载明: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三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现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推选陈某为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主任,梁某乙、梁某丙为副主任。该案最终申请撤诉。
二、另案查明事实
何某甲等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山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丙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 (2020)粤0604民初27154号,本院已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1.何某甲等要求某丙委会提供第五届业委会、佛山市禅城区某花广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丁委会)委员选举资料,某丙委会在该案中提交了第五届业委会选举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住宅(小区)大厦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申请书》《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关于某大厦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关于推荐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关于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大会通知》《关于某花广场业主大会开票的通知》《某花广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开票会会议纪要》《某花广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表决结果公示》《某花广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故对第五届业委会选举有关资料不再支持。某丁委会在该案判决时尚未取得备案回执故某丙委会尚未取得相应选举资料,遂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阮某与某丁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 (2021)粤0604民初6878号,本院已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1.阮某要求某丁委会提供《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材料,该项诉请属于对小区业委会选举及成立所持异议,属于小区业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非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不予处理;2.阮某要求某丁委会提供物业合同二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相关资料,本院予以支持;
3.阮某在该案中提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相应附件《业主会议投票情况一览表》《询异公示》,该答复及附件由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并载明其他资料或无备案无法提供,或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暂不予答复。某丁委会向该部门出具复函,答复不同意公开含有各委员个人信息的某丁委会备案回执、候选人资料、筹备组成员资料;4.2021年1月5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佛山市禅城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对某丁委会予以备案,并明确被告任职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
刘某与被告某丁委会、某丁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604民初23668号,本院已就该案作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1.刘某要求某丁委会、某丁公司提供历届版本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产生方式及程序过程,某丁委会已于该案中提供物业合同一、物业合同二、2018年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对于从涉案小区成立以来的历届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产生方式及程序过程,被告某丁委会对不持有再早期的合同及材料已作合理说明,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并经政府部门备案,刘某针对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刘某要求某丁委会、某丁公司提供某丁公司成为涉案某花广场物业公司的产生方式及程序过程,某丁委会自述对某丁公司的产生和程序过程不清楚,第五届业委会也没有向其提交前述资料,第五届业委会也没有向其提交前述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交该资料,现无证据证实该部分资料由某丁委会、某丁公司持有并客观上能够提供,无法令刘某的主张获判支持后得以履行或具备执行内容从而能够执行到位,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刘某要求某丁委会、某丁公司提供小区建筑区域平面图,该材料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范围,且与司法解释所明确列举的应公开材料的性质、重要性明显不同,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何某乙等与某丁委会、被告罗某、被告吕某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604民初24616号,本院已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粤06民终1255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1.何某乙等要求某丁委会等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原始和变更后的规划平面图,佛山中院经审查后予以驳回;2.何某乙等要求某丁委会等提供被告某丁委会选举表决票送达证明、表决票据、业主清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的业主大会投票资料(包括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公示、表决票送达证明、表决票据、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表决结果开票会议记录和统计结果)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业委会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业委会表决票送达证明、表决票据、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第五届、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及制作公章的文件证明、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登记资料),经审查,某丁委会仅确认持有签订物业合同二的业主大会通知及决议的公示照片,未有证据显示第五届业委会向其移交其他资料,且诉请与投票有关的资料存在业主私人信息,在何某乙等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遂不予支持该项诉请;
3.被告吕某、罗某系第五届业委会成员,第五届业委会任期已届满且已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无证据证明被告吕某、罗某持有上述资料,遂驳回对被告吕某、罗某的诉请。
胡某与某丁委会、某丁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604民初30530号,本院已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生效。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1.胡某诉请某丁委会提供物业合同二签订时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公开招标所在平台名称、公开招标所在平台所有相关页面所在位置及截图、公开招标过程依法产生的所有资料),某丁委会为签订上述合同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大会通知、应聘公司介绍资料、应聘公司所提交管理方案和成本核算报告资料以及相关资料的公示照片、业委会相关的会议决议),经审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某丁委会持有上述资料,且上述资料属于过程性材料,不属于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遂予以驳回;
2.胡某要求提供签订物业合同二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备案的全部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备案回执),经审查,胡某该项知情权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公开的方式得到满足,本院不再支持。
何某乙等与某丁委会、罗某、吕某等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604民初2536号,本院已就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并经二审维持生效。该案生效裁定书认定如下事实:1.2014年1月27日,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表决结果公示,公示显示当时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某花广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为李某、黄某、廖某、罗某、吕某五人;2.本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函查询对于某花广场业主曾要求调查核实业委会是否存在伪造权属登记及虚增投票票数情况的调查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复函回复,2022年11月期间收到要求履行监督职责调查第六届业委会的投票及撤销备案等问题,因业委会指导、协助、备案工作已经委托至各街道,因此已经向某道办事处转办。某道办未发现第六届业委会筹备、选举存在伪造权属登记、虚增投票票数、业权不明的情况,也未发现符合撤销业委会备案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主体是否适格。依据某办公室的回函,本院确认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经业主大会票选选举确定但尚未进行备案登记。被告吕某主据此张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业委会系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立的时间节点应为选举结果确定之日,而非行政备案完成之日,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进行公告,其已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诉讼。
《 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备案登记系业主委员会成立、变更或终止的生效要件,未规定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法律后果,业委会备案登记属于备查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备案、何时备案并不影响业委会的主体资格,综上,对被告吕某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被告第七届业委会为适格主体。
关于诉请一、三。经审查,原告上述诉请系要求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提供两次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以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备案资料及程序性文件,包含提供物业合同一签名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应说明,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原告申请撤回诉请三第(二)款第10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清册、图纸及证明文件,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上述诉请提供的材料均非在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成立之后形成,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原则上不持有上述材料。
虽然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已经成立,但尚未进行备案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已经与某丁委会办理交接手续,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3.原告所诉请的材料中,部分属于选聘物业公司形成的过程性材料,诸如关于招投标的程序性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选聘备案回执、合同公示照片等等,过程性材料不直接影响业主权利,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知情范围。部分材料与司法解释所明确列举的应公开材料的性质、重要性明显不同,诸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文件等等,已亦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
部分涉及其他业主的私人信息,诸如表决票等,在未取得其他业主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查阅。部分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诸如营业执照信息,亦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4.另,结合某花广场系列前案,部分业主在前案中亦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某丁委会在前案中提供物业合同一、物业合同二、2018年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并对不持有涉案小区成立以来的历届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产生方式及程序过程的合同及资料进行了合理说明,并经生效判决书确认,考虑到某丁委会任期已经终止,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原告取得上述材料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基于减免诉累的需要,本院依职权调取某丁委会在另案提供的上述资料并向原告一并送达,原告针对该项知情权已得到保障。综上,本院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二。原告要求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提供某花广场历届业委会成立/换届的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如前所述,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原则上仅对其成立之后所形成的材料承担提供的责任,对于此前业委会形成的资料,未有证据显示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已经接收,本院据此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提供此前理解业委会形成的资料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基于减免诉累的考虑,本院依职权调取前案中已经出示的此前历届业委会形成的资料并一并向原告进行送达。对于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成立/换届的整套备案资料和程序性文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依据前案生效判决书,对小区业委会选举及成立所持异议,属于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相应的对于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资料诸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表、筹备组工作情况报告、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及业主联名签名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建及成员名单及公示材料、监督单位在指导及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业委会选举办法等,据此,原告诉请提供上述资料,本院不予支持;
2.对业委会备案记录、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书、备案通知书或回执、业委会委员成员变更相关文件等,鉴于被告第七届业委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未有证据显示上述资料已经形成,原告诉请提供上述资料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小区建筑区域划分证明文件及业主名册、专有部分面积清册,如前所述,部分材料已经超出必要性,部分材料因包含业主个人信息,故均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提供该项资料不予支持;4.对于业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选举结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公告及会议记录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业委会委员当选人员名单及得票数及公示资料、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及内部职责分工文件等,经审查,本院已另案调取被告成立时所形成的相应资料并已经向原告进行送达,原告该项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且如前所述,被告尚未进行备案,未有证据佐证开始履职,上述资料是否全部形成亦未有足够证据佐证,综上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四至诉请六。原告诉请被告吕某、罗某承担提供部分材料的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吕某、罗某虽系第五届业委会成员,但第五届业委会任期已届满且完成换届工作,第五届业委会已不具备主体资格,现无证据证明原告诉请的可公开资料直接由被告吕某、罗某持有,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吕某、罗某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七。原告诉请被告第七届业委会提供历届业委会用于邮寄第一层至第六层商铺区的送达地址清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业主的送达地址属于其私人信息,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原告要求查阅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前述资料的查阅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八。原告诉请被告第七届业委会组建商铺区业主日常沟通议事平台,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诉请已经超出业主知情权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据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32条2款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