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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采用线上平台开展选举和表决,身份认证、数据保存及程序效力发生争议

—— 魏某某、陈某某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 C187 案号 (2024)琼9021民初552号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24-08-23 判决书 · 简易程序 浏览 1,219 次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21民初552号

原告:魏某某。

原告:陈某某。

原告:李某1。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规划区。

被告: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规划区兴安大道东侧定安县某小区。

负责人:李某2,系业委会主任。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与被告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4月30日作出(2024)琼90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被告业委会负责人李某2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某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全部表决同意事项:同意选举业主委员会、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要求被告业委会向原告出示首次业主大会的纸质选票、公示“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的投票数据;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规划区定安县某小区业主,近期得知被告业主大会在决议选举业主委员会、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上存在程序问题,故此,原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1175页观点编号697的观点意见,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所作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业主大会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为由,向法院申请起诉。具体理由为:一、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不合法。

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规定,本案中,定安县定城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12月16日在小区的《昌茂某小区节水宣传栏》上公示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对筹备组的13名成员进行公示,但是其给予的异议期仅有5天,也即要求在2022年12月21日提出书面的异议事项。须知,本小区业主均为候鸟业主,因此小区的入住率极低,此公示行为如何促使本小区业主查阅?

本小区业主又如何能够知晓公示内容?该《公示》信息上载明的“否则视为同意”实则是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此外,2022年12月22日筹备组成立之后,也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时间也不满足“七日”的要求,原告还是在今年聊天时才知晓筹备组的成立和成立的时间。

据此,因违反前述公示期限、公示区域的法律规定,剥夺包括业主在内的知情权,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不合法。

二、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告内容。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人数和投票权数;(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会议表决规则;

(三)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四)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的规定,上述内容,须经公告才具有执行和约束效力。但是,本案中,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均没有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告,严重剥夺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也致使多数居住于本小区的业主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影响下,被告业主大会所进行的“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小区管理规约》”的决议均因没有合法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而不能被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再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会议表决规则”,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7日,根据前述规定,筹备组应在2023年2月20日之前将上述内容予以公示,但是,在2023年2月20日之前,筹备组并没有将上述内容予以公示,而是在2023年2月20日作出《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直至2023年2月2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都还没有最终公布,又何来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告。

因此,就前述内容的产生的并没有遵照前述法律规定执行,系属于程序违法。更为关键的是,前述文件通知,原告也是在后面才知晓。因为,筹备组根本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综上,鉴于筹备组没有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对决议事项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的公告程序,业主大会的表决存在先行行为不合法的情形,而不应被表决通过。

三、筹备组擅自延长业主大会的投票选举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筹备组依据未经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延长投票时间至2023年4月18日存在程序不合法且无法律依据之情形,系属于无效延长。据此,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27日”的前提下,筹备组延长投票时间至2023年4月18日属于无效。据此,被告业主大会所决议通过的事项缺乏合法、有效的投票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四、已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侵害1号楼、3号楼、6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5号楼、18号楼、S1商铺、S2酒店、S3商铺业主的利益。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原告认为,本小区共有18栋楼,但是业委会候选人仅有8个楼的,远不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选举结果侵犯了其他楼栋业主的利益。

五、业主大会的纸质选票存在伪造的情形。本小区业主属于候鸟型居住的,小区常年无人,尤其是在三月、四月,因此,被告业主大会的纸质选票势必存在造假的可能,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公示。而据原告前往定城镇人民政府了解到,本小区的纸质选票原件全都保存于被告业委会手中,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出示。综上所述,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召开程序不合法的情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撤销。

被告业主大会、业委会辩称,一、某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非本案被告。《 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但本案原告要求撤销的是2023年8月1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示的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内容:1.通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7名;2.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该项决议系由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示,并非某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因为直到2023年8月23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才在定城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简单来说,某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决议,原告的诉请基础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便法院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视作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后续主体,但从现行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已得到实践的认可,并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相关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收集和保管,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参加诉讼,并就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因此,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一般应以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

二、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委会的选举属于民主自治范畴。本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第一项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民事诉讼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涉及到业委会选举,并非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该部分起诉。

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恶意诉讼,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主体应为在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业主。在表决过程中投票赞成的业主及放弃投票的业主,事后不得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以维护业主大会作出正当合法决议的权威性。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送达程序不存在瑕疵,且充分保障了小区各业主的知情权。陈某某、魏某某虽然为某小区的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区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决议。但在本案中,陈某某、魏某某放弃表决权利,对涉案决议事项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即无法判断被告作出的决议是否影响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业主大会决议,属滥用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2023年8月14日业主大会投票流程真实合法,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业主大会已于2023年2月20日以在某小区张贴公告、公众号发布通知及业主群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某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形式、内容及表决规则。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的投票全程公开透明,系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某小区业主总房屋套数为3104套,总户数为2946户,本次业主大会实际参与投票户数为2186户,其中通过“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线下纸质选票1682户。小区可投票总面积为238299.89㎡,实际参与投票面积为179634.78㎡。由某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已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符合《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业主大会全部选票原件已交由定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相应的会议决议内容也已在定城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2023年8月14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作出《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决议内容:1.通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7名;2.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且在当日已通过业主群、小区公告栏张贴、小区公众号发布等方式对本次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公布。故本次业主大会投票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作出的本次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2023年8月14日业主大会决议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也未提供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根据《 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二条第 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原告自称被告严重侵害其知情权、选择权、投票权、决定权,但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于2023年8月14日公布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一直到原告2024年3月13日提起诉讼,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原告始终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异议。

至今日本案开庭,原告也始终不曾提交任何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本次业主大会的每一项决议内容都符合某小区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愿,除了原告三人外,没有一个业主提出本次业主大会程序违法,业主大会决议不能代表某小区全体业主。

六、首次业主大会不存在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及其提交的证据中提出的首次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投票造假等问题。(一)《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筹备组人员名单异议期限,更没有规定异议期限为7天。《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 三款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该条只是规定筹备组应在成立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公示,但对于公示多久即异议期限并未规定,故按照小区民主自治原则,具体期限由政府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予以处理。2022年12月14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后因增加社区副主任和开发商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定城镇人民政府又于2022年12月16日公示新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故原告民事起诉状第一点提出“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不合法”的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被告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公告了业主名单、业主大会召开时间、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内容。根据被告提交证据六至证据十,2023年1月18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2023年2月16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2023年2月2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以上每一份文件被告均已通过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小区公众号发布文件、业主群通知等方式进行了公告。故原告民事起诉状第二点提出“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告内容”的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投票选举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延长时间均没有规定,应由小区根据民主自治原则进行处理。

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如首次开票统计的有效投票数未同时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总户数和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则投票时间自唱票日次日起自动延长15个工作日,并由筹备组进行公告”。2023年2月2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提前告知某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形式、内容及表决规则。其中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28日,因投票人数和面积均未满足要求,故被告向定城镇人民政府请示是否可以将投票选举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

政府同意延长至至2023年4月18日。故原告民事起诉状第三点提出“筹备组擅自延长业主大会的投票选举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的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四)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系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业主报名情况予以确定。

2023年1月18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2023年2月16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期间,自荐或推荐业主代表10人,但其中1人后表示自愿放弃,故只有9名业主代表变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具体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房号等信息)已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无任何业主提出异议表示该9人不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另外,本小区参与投票的住宅楼栋数为15栋、二期S3公寓和S1幢商铺,法律、法规只是规定筹备组应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但没有规定必须每栋楼均有业主代表参与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中。

具体如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亦是由小区民主自治。故原告民事起诉状第四点提出“已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五)本小区全部投票均是在定城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不存在伪造选票的情况。

首次业主大会形式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纸质选票、微信群及“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公众号),其中“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线下纸质选票1682户,合计投票户数为2186户。其中线上参与投票的业主选票情况详见原告提交证据6,线下参与投票的业主选票原件按照每栋楼分别装入档案袋里面,先由被告安排的志愿者进行初步统计,然后将线下参与投票的业主选票原件送到定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安排的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具体过程详见被告提交证据22第106页-110页。

故原告民事起诉状第五点提出“业主大会的纸质选票存在伪造的情形”的内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该部分起诉。另外,本次业主大会投票不仅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益,而是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投票权、决定权。

在业主大会投票弃权的前提下,原告陈某某、魏某某没有提起业主撤销权的资格。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向本院提交17组证据:

1.《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及公示信息,拟证明定安县定城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12月16日在小区的《昌茂某小区节水宣传栏》上公示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对筹备组的13名成员进行公示,但是其给予的异议期仅有5天,也即要求在2022年12月21日提出书面的异议事项;

2.《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拟证明业委会筹备组根据《中润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3.《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拟证明业委会筹备组2023年2月20日作出《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但是当时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都还没有最终公布;

4.《关于某小区延长业主大会选举投票的通知》,拟证明根据未经合法有效公示公开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而延长投票时间;

5.《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拟证明被告业主大会通过的表决事项:同意选举业主委员会、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6.昌茂。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报告、某智慧社区电子投票申请(备案)表,拟证明首届业主大会在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38日期间采用微信平台投票方式进行,截止日后,微信平台投票情况为: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参与率为17.11%;参与投票面积为37539.75平方米,参与率为15.75%,微信线上投票的数据远远不足三分之二的事实;

7.发票、收款收据,拟证明李绍云(李琳丈夫)、鲁启美、王鹤、王娟在筹备组成立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认之时,分别存在拖欠水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事实;

8.关于定安县某小区存在问题的反映,拟证明首次业主大会在召开之时存在投票造价并经业主联名投诉至信访局的事实;

9.《某小区水电抄表登记表》,拟证明案涉小区在在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38日期间小区入住率极低,仅有30%左右的事实;

10.定安县某小区2023年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公示,拟证明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参与投票户数”只有257户,户数参与率仅有8.72%,参与投票面积仅有19641.31平方米,面积参与率仅有8.24%的事实,如此,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参与人数不可能有2195户的事实;

11.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来源于定城镇人民政府),拟证明此表格系被告提交给定城镇人民政府的投票记录表,根据此表格显示总参与套数为2206套,总参与户数为2186户,总参与面积为179634.78平方米;

12.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回函)、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拟证明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确认,案涉某项目总房屋套数为2756套,已备案2733套,未备案18套,预定4套,不可售1套;同时,证明案涉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为265310.979平方米、套内专用面积为230048.259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5543.65平方米的事实;

13.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定安县中润温泉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拟证明被告上报给定城镇政府的小区数据与证据12数据存在明显违背的事实;

14.对应被告现场投票记录表的异议表、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信息证明、7-2-102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7-2-402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1-1103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1-201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7-4-401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告、7-2-1503业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11存在造假、冒用他人签字、冒用他人签名投票的违法行为;

15.“某”微信号简介、发布文章的截屏以及光盘视频,拟证明“某”是个人运营的公众号,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此公众号设立的目的不在于服务于本小区业主,而是属于业主个人的娱乐性行为;

16.光盘,拟证明根据从定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调取的昌茂某项目的《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上显示的1829户电话号码,委托具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电话市场调研的方式联系各个业主,根据调研回访资料,显示1829户电话号码,有605户未能接通,33户关机、503户拒绝接听、93户空号,6户停机,17户中途拒绝接听,成功接听的有572户,在这儿572户中,有超出一半的业主,也即365户明确陈述不知道有召开业主大会的事情或者是知道有业主大会的召开,但是根本没有去参加。

也即,有365户业主陈述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只有207户业主陈述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按照数学上的比例问题可知,在572户接听的业主中,有365户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未参加比例高达63%的事实。光盘内包含上述成功联系的572户业主和未能接听的522户业主的录音;

17.营业执照、定安县某小区的业主投票回访情况、成功回访情况、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调研问卷、电话调查的具体内容,拟证明委托市场调研的单位河北希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市场调查”的经营范围,调研问卷证明调研机构所涉及的具体询问内容并以是否是案涉小区业主为第一问题,也即在电话调研之前是先确认业主身份,而后进行的问卷内容;以及与证据十六共同证明证据十六所涉证明内容,投票回访情况以及具体内容系属于证据十六录音文件的文字版整理,证明该调研机构通过电话询问了案涉小区1829户业主,经与成功调研业主询问,导致案涉小区参加业主大会投票的人数是207户,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投票的人数是365户的事实。

被告业主大会、业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根据被告提交证据1至证据14,本次业主大会已于2023年2月20日以在某小区张贴公告、公众号发布通知及业主群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某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形式、内容及表决规则。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的投票全程公开透明,系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某小区业主总房屋套数为3104套,总户数为2946户,本次业主大会实际参与投票户数为2186户,其中通过“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线下纸质选票1682户。小区可投票总面积为238299.89㎡,实际参与投票面积为179634.78㎡。由某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已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符合《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业主大会全部选票原件已交由定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相应的会议决议内容也已在定城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例规定的能够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中并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这一点,即地方性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限制不履行义务的欠费业主直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另外,根据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同样没有限制欠费业主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即使部分委员当时欠交物业费,后续也积极交纳物业费进行了弥补;

对证据8的信访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定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份证据是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且未向全部业主进行公示,另外,该份证据已足以证明本案系在物业公司的资金支持下产生的诉讼,不一定能真实代表三名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

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首次业主大会形式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纸质选票、微信群及“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公众号),其中“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线下纸质选票1682户,合计投票户数为2186户。第二次业主大会仅采用“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投票方式。所以才产生两次业主大会投票人数差距过大的情况;

对证据11无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根据被告提交证据16、证据17,定城镇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即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

该平台上截止2024年6月20日显示某小区总房屋套数3104套,总户数2947户,总面积238299.89㎡。再根据被告提交证据18、证据19,2023年2月2日,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回函,由海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某酒店(S2)项目,未查询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故某酒店(S2)项目26520㎡不纳入首次业主大会投票面积。本次业主大会投票面积仅包括住宅楼15栋、二期S3公寓和S1幢商铺。

原告认为小区剩余具有投票权的户数为2737户,房屋建筑面积为237662.459平方米。被告认为小区具有投票权的总户数为2946户,可投票总面积为238299.89㎡。故不论是户数还是面积被告统计的数据均比原告认为的多。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因本小区物业公司未按照政府要求提交物业管理区域证明等文件,被告本身也不可能获取得到本小区全部业主名单,故定城镇政府协调技术公司从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调取了包括本小区全部业主信息在内的全部小区基本资料,具体到有几栋楼、每栋楼建筑面积多少,每个业主的房号等。只要是绑定了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的小区业主进入该平台都可以查看到小区基本信息。故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告上报给定城镇政府小区数据存在错误的情形,因该数据本身就是定城镇政府提供的,并非被告编造的;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详见《对应被告现场投票记录表异议的回复》,其中1-1-201郭海英指示志愿者投票;1-1-305徐如宝的大儿子徐其江本身在涉案小区购买了房屋,所以亲自到被告业委会办公室代替徐如宝投票;

2-1-1103赵霞和丈夫景云亲自到被告业委会办公室投票;7-2-402李弟指示志愿者王娟投票;7-2-1503张宏己本人告诉志愿者王娟投弃权票;7-3-701于长海的亲妹妹于春华将于长海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发给筹备组,并指示志愿者王某某投票;

11-1-401马小卫指示志愿者鲁启美投票;12-1-202王东晓妻子指示志愿者投票;5-2-306白敏指示嫂子现场投票。退一步说,即便将原告提出有异议的13个人名单扣除,首次业主大会参与投票的人数和面积均符合法律规定;

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微信公众号现由小区业委会委员王某某(之前为筹备组成员)运营,根据后台显示的数据该微信公众号小区业主关注人数高达1676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投票等具体工作都会同步在公众号上发布相应的文件。被告不仅通过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小区每栋楼业主群、个别业主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对证据16、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为保障涉案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能顺利召开,涉案小区每栋楼都有楼长专门负责给小区业主打电话告知投票事宜,同时还召集了三十多名志愿者开展辅助工作。有业主向被告反映近期有全国各地的虚拟号给业主打电话询问业主大会投票事宜,部分业主认为是诈骗电话直接拒接、有的业主是接听但听到是市场调查就直接挂断了,此外还存在各种情况。而且现在调查接听电话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2023年3月至4月首次业主大会投票的情况。

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7-10、15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11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对证据12-14、16、17的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业主大会、业委会向本院提交34组证据:

1.招募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报名通知,拟证明2022年12月9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招募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报名通知;

2.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2年12月14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后因增加社区副主任和开发商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定城镇人民政府又于2022年12月16日公示新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3.关于同意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备案的通知,拟证明2022年12月22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同意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备案的相关手续;

4.关于招募某小区楼长的通知,拟证明2022年12月22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关于招募某小区楼长的通知;

5.关于提供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材料的函,拟证明2022年12月22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向开发商海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开发商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6.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1月18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7.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关于征求《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意见的通知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8.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2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9.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2月16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10.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2月2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11.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延期的请示、通知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3月28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延期;

12.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6月9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13.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公示照片,拟证明因小区部分业主提出异议,经查验及重新统计,2023年8月4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再次公示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14.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及公示照片,拟证明2023年8月14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内容:1.通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7名;2.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15.关于同意定安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的函复,拟证明2023年8月23日,定城镇人民政府同意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16.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拟证明定城镇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即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该平台上截止2024年6月20日显示某小区总房屋套数3104套,总户数2947户,总面积238299.89㎡;

17.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18.海南昌茂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关于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统计方法的请示,拟证明2023年2月2日,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回函,由海南中润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某酒店(S2)项目,未查询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故某酒店(S2)项目26520㎡不纳入首次业主大会投票面积。

19.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某酒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回复的函;20.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照片,拟证明首次业主大会形式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纸质选票、微信群及“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公众号),其中“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线下纸质选票1682户,合计投票户数为2186户;

21.部分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22.微信聊天记录(李绍云和许婧),拟证明某小区系在定城镇政府专人指导下进行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投票等具体工作,且每一步工作都在定城镇政府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23.某公众号截图,拟证明本小区微信公众号小区业主关注人数高达1676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投票等具体工作都会同步在公众号上发布相应的文件;

24.昌茂某业主群截图,拟证明本小区业主群小区业主人数485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投票等具体工作都会同步在群内发布相应的文件;

25.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拟证明定城镇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建立了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即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

26.部分规划总平面图,拟证明被告在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部分规划总平面图显示,涉案小区总户数为2946户;

27.某小区业主群截图,拟证明某小区住宅楼15栋均建立了业主群,合计在群内的业主人数高达2079个人。被告已在每个业主群均发布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28.截图,拟证明原告陈某某的妻子张秋勤在中润8号楼业主群内,原告陈某某陈述其不知道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不属实;

29.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拟证明1-1-305徐如宝的大儿子徐其江本身在涉案小区购买了房屋,所以亲自到被告业委会办公室代替徐如宝投票;2-1-1103赵霞和丈夫景云亲自到被告业委会办公室投票;7-2-402李弟指示志愿者王娟投票;7-2-1503张宏己本人告诉志愿者王娟投弃权票;7-3-701于长海的亲妹妹于春华将于长海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发给筹备组,并指示志愿者王某某投票;11-1-401马小卫指示志愿者鲁启美投票;5-2-306白敏指示嫂子现场投票;

30.王建平的房产证,拟证明王建平是2号楼1单元202的业主,不存在原告代理人所的表决票的房号与房产中心备案的房号不一致的情况,原告认为有异议的具体的业主名单,我们需要庭后在补交相应的房产证和身份证。

31.中润小区49户业主登记信息表,拟证明二被告提交的证据21表决票真实性;

32.情况说明,拟证明三原告提出的选票异议的情形不存在;

33.录音,拟证明业主大会志愿者与原告陈某某沟通,原告陈某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本人起诉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4.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拟证明二被告以三原告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为由,向公安局进行报案。

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质证意见:对证据1-19的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首先,通过原告的举证,原告对业主大会选票的真实性以及业主是否真实参与投票的真实性是有意见的,根据原告的举证,原告提供了市场调研取得业主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文件资料,证明有诸多业主没有参与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本质在于业主的事情业主自己做主,如果这一点都没有做到,业主大会也就不复存在,因此,被告提交的这些证据均无法证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参与投票的真实性、案涉小区是否存在2206户业主全部真实参与了案涉小区的业主大会的召开。

其次,被告提交的照片并未显示拍照时间,不排除是为了本次诉讼而后续进行的拍摄;同时,案涉小区属于候鸟小区,业主常年不在本小区,亦无法查看公示牌上的信息。最后,发布公示公告的时间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具体在原告提交的《就被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的辩论意见》中有明确陈述。

更为关键是,被告通过出具单方公告的行为将某酒店近26520平方米不纳入首次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同为小区业主的权利。

证据20-21对业主签名真实性的以及业主身份的真实性等三性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来源于比较从定安县房产中心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定城镇人民政府存档的由被告向定城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作出。其中证据21:对46页王先觉的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先觉的名字,也即王先觉并非本小区业主;对47页周培芸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周培芸的名字,同时,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也没有周培芸的名字;

对48页陈明银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陈明银的名字,同时,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也没有陈明银的名字;对49页的李勇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李勇是12-2-401的业主,这个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中登记的也是12-2-401的业主,因此,被告提交的此张房号为2-1-1603的房号信息是虚假的;对50页的王建平2-1-2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王建平是4单元的401的业主,而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登记的是2-1-107的业主,而被告提交的此张表决票上王建平却成了房号为2-1-202的业主,可见投票造假;

对51页的申建华2-1-1306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申建华的名字,也即申建华并非本小区业主。同时,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也没有申建华的名字,可见投票造假;对52页的张嘉祥2-1-18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张嘉祥的名字,也即张嘉祥并非本小区业主。

可见投票造假;对53页卞方玉2-2-15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予以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卞方玉是1502的业主,其本人自在电话调查中确认自己现场参加了业主大会;对54页王春水3-3-8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春水的名字,也即王春水并非本小区业主。

同时,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也没有王春水的名字,可见投票造假;对55页夏雨清3-2-3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夏雨清的名字,也即夏雨清并非本小区业主。可见投票造假;

对56页刘进3-2-9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刘进的名字,也即刘进并非本小区业主。可见投票造假;对57页张晶3-1-607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张晶是1605的业主,这个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登记的也是18-1-1605的业主,因此,被告提交的此张房号为3-1-607的房号信息是虚假的;

对58页魏常鸣3-3-5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魏常鸣的名字,也即魏常鸣并非本小区业主。同时,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也没有魏常鸣的名字,可见投票造假;对59页敖培志3-1-6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敖培志的名字,也即敖培志并非本小区业主。

但是,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敖培志是3-3-601的业主,也即投票造假;对60页刘巧英5-2-6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刘巧英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1页李涛6-3-507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李涛是3单元401的业主,而非是507的业主,也即投票造假;

对62页迟丽宏6-3-1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迟丽宏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3页屠文兴6-1-206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屠文兴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4页王雨蒙6-2-7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雨蒙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65页徐其江6-3-3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徐其江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6页张郑根6-2-4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张郑根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7页侯文君7-2-2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侯文君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68页张宇7-2-12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张宇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69页李世宝7-2-3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李世宝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0页韩现军7-2-13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韩现军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71页王丽珍7-1-4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王丽珍是16-2-1505的业主,而非是403的业主,也即投票造假;对72页朱啸7-2-8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朱啸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3页包建宁8-3-10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包建宁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74页张一灵8-3-10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张一灵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5页吴云芳8-2-11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吴云芳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6页石东海9-3-8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石东海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77页王馨潞9-3-1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馨潞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8页王粤英9-1-2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粤英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79页王炜9-3-1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炜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80页李玉兰9-1-8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李玉兰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1页马桂华10-2-15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马桂华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2页李永琪15-1-13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李永琪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83页朱红莲15-2-4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朱红莲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4页成立华15-4-18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成立华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5页许杰16-1-17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许杰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86页赵来恒16-3-12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赵来恒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7页邓湘春17-1-705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邓湘春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88页于立娜17-1-15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于立娜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89页吕南齐17-2-16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吕南齐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90页王莹17-2-701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莹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此外,此张投票也是造假的,与被告自行提供的材料都前后造价,在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中王莹是18-3-706的业主,此张房号为17-2-701的投票造假;

对91页唐绍龙17-2-302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唐绍龙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92页王莉17-1-8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王莉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对93页安冉18-2-11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安冉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

对94页刘畅18-1-1803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查阅调取的《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业主姓名中并没有刘畅的名字,也即并非本小区业主;通过上述分析,被告提供的49张表决票,暂且不说《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中没有相应投票人员的名字(因为《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中有部分房屋没有显示业主姓名),单就论上述49张表决票中有在《某未备案、已备案房源表》体现的名字,也会存在投票造假的问题,简而言之为:李勇是12-2-401的业主,但是在表决票上却是2-1-1603的业主,此登记房号也与被告提交至定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记录表》登记房号为12-2-401不同;

王建平4单元的401的业主,但是在表决票上确是2-1-202的业主;张晶是18-1-1605的业主,但是在表决票上确是3-1-607的业主;只有卞方玉2-2-1502无问题;李涛是3单元401的业主,但是在表决票上确是6-3-507的业主;

王丽珍是16-2-1505的业主,但是在表决票上确是7-1-403的业主;可见,在被告提交的49张表决票中,有上述明显错误,如此,首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票又有何可信度?是否存在被大批量伪造的情形?

此外,根据当事人告知,在2024年7月9日前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原告提交证据十四所涉业主,电话让她们配合业委会的工作,要是法院打电话给他们,就说参加了去年的业主大会。如此颠倒黑白,让业主做虚假陈述的行为,不恰好说明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诸多猫腻,以至于被告要打电话给实际上没有投票的业主做虚假陈述。

对证据22的聊天记录不完整,存在删减,并不满足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因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确认,但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暂且不论该聊天对象是否是政府工作人员。从其内容上看,无法证明被告业主大会业主投票的真实性问题。

同时,被告单方取消酒店投票权的问题也未经该工作人员的认可,表明被告单方取消存在程序问题,侵害业主产权和投票权。同时,就投票而言,在整个投票期间,该工作人员也没有实质性的参与投票的现场过程,而只是让被告提供结果,对此,在第106页明确显示:“我们小区明天为投票截止日期,下一步的流程怎么办?是你们来取还是我们给你们送去?

”该人员回复“肯定你们拿过来啊”,随后,该人员询问“你们不是截止18号?”李绍云回复“是的”,该人员回复“不应该是至少19号提交吗?这么快票就全部统计完了?”李绍云回复“嗯哪,那就19日”,而后,李绍云再次陈述票全部统计完了。

在107页该人员明确陈述“统计完了才报给我,报最后结果给我啊”,此处可知:选票的统计是有被告自行操作,与政府无关,政府工作人员只是要一个结果,因而,对于被告陈述在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实在有些牵强的证明内容,如果是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应该是将现场投票的全过程、业主投票的进展、视频、唱票情况、唱票过程等等进行提交,而不是将结果告知,若只是告知结果,又如何能够说明该结果形成的合法性?毕竟经过原告大批量的举证,确实存在有业主没有参与投票,但是却在被告的投票结果上显示参与投票的伪造投票的情形。

据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投票不存在伪造情形。简单点说,政府只是监督,没有说让你被告投票造假。同时,所谓的小区微信公众号也是不存在的。具体在证据23的质证意见中会有陈述;

对证据23的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某”是个人运营的公众号,开设时间在2017年2月21日,2021年2月21日改名为“某”,可见,该微信公众号仅是个人运营的平台,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此公众号设立的目的不在于服务于本小区业主,而是属于业主个人的娱乐性行为;至于用户总数,与案涉小区的业主有什么关系?

用户总数不代表就是小区的业主,毕竟这个公众号属于个人运营的公众号,完全是该个人的关注群体;正因此,截止到2014年1月11日(原告代理人在2014年1月11日录屏了该公众号的情况),阅读量很低,2023年8月28日发布的《议事规则》阅读量为165;2023年8月15日发布的《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阅读量为124;

2023年8月5日发布的《会议表决结果》阅读量为223;2023年6月10日发布的《表决结果》阅读量为155;2023年2月28日发布的《议事规则(草案)》阅读量为65;2月21日发布的《管理规约(草案)》阅读量为91;

2月20日发布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阅读量为240;2月16日发布的《业委会候选人公示》阅读量为602;2月2日发布《选举方式(公示)》阅读量为173;2月1日发布的《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草案)》阅读量为300;

1月28日发布的《选业委会、指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阅读量为79.可见,正是因为公众号不属于案涉小区业主推举出来的公众号,所以没有多少业主查看,因而也不满足显著位置公示之要求;

对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这个聊天记录恰好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本小区支持成立业委会的人数大概也就在500人上下。首先,这些聊天记录都是属于“中润三期业主群(485)”所涉及的聊天内容,案涉小区总业主人数为2737,即便认为485人代表着485户,那么剩余2252(2737-485)户的业主根本就不在群里,如此,又如何能够知道该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

这还不好说这个业主群中是否存在一户多人的情形,因此,被告证明内容无法确认,485户业主的意思表示无法代表2737户业主的意思。物业管理规定的是三分之二的业主参加,而不是连四分之一都没有到的业主就可以成立业委会。同时,此微信群中有485个人,从其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并不是485个人都参与了内容的评论或积极在群里发言,个别业主的意见亦无法代表其他未发表意见业主的意见;

对证据2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与案涉小区有关;

对证据26部分规划总平面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此份图纸仅是项目规划图,而不是最终的竣工图,也即是一开始在项目建设开始之前,开发商申报的规划平面图,不代表最终的建筑面积和产权情况,毕竟施工过程中会有签证、变更等情形的发生,而且该图纸的时间是2010年11月,无法证明小区的最终建筑情况。相较于原告从定安县房产中心调取的证据,更能准确体现案涉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专有面积、小区业主的情况。毕竟房产中心登记的是房屋的产权情况。最直观的专有面积、建筑面积、小区业主信息等方面的体现;

对证据27的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此证据有问题的地方在于既没有建群时间,也没有发布公告的时间,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有建群,就能否定被告业主大会投票的真实性?此份证据无法证明投票的真实性;

对证据28的三性以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的此份举证,其实其大可以将张秋勤的表决票提供给法庭,我方亦会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该表决票的真实性,即便是在群里,也不代表参加了业主大会,是否参加业主大会属于实体性问题。正因此,我方在2024年5月14日也提交了《责令被告提供选票以及司法鉴定申请书》就是为了证明张秋勤本人并没有参加业主大会,被告存在选票伪造的情形;

对证据29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不予以认可,经当事人告知被告存在原告提交证据14后通过电话方式联系13户业主,要求业主配合业委会的工作,并陈述自己在去年3月-4月参加业主大会,对此情形代理人在昨天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给审判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排除是提前电话告知相应业主在,在告知后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形成案涉证据,达到否定原告举证的目的,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在前,被告的证据形成在后,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在原告提前得知,被告的举证方式存在事先沟通而后微信确认所形成的前提下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前后矛盾的前提下对这么证据的认定因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所以请法庭联系相应人员,何时是否存在被告提前告知准备,还原去年的投票情况,另,从证据内容看,相应的投票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体以辩论意见为准;

对证据30的三性暂不发表意见,庭后与房产中心人员调取后才知,因为该证据与房产中心出具的人员名单1825号有误,所以暂时无法发表意见;

对证据31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对证据32的三性不予认可,属于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对证据33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3的三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4、5、23、24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6-17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20、21的三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线下纸质选票共计1682张;

对证据22的三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25与证据16为同一证据,认证同上;

对证据26-28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29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对证据3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31的三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32单方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无法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

对证据33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对证据34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1、陈某某、魏某某系定安某小区(以下简称“中润小区”)业主。

2022年12月16日,定安县定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案涉小区宣传栏张贴《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对筹备组的13名成员进行公示,要求业主于2022年12月21日前向镇政府提出异议。同月22日,镇政府发布《关于同意中润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备案的通知》,同意成立筹备组,落款有镇政府盖章。

2023年1月18日,业委会筹备组在小区公示《中润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载明业主大会投票的方式:(一)利用电子形式传输方式以定安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指定的海南智慧小区管家服务平台为主;(二)通过业主微信群、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形式的传输方式参与表决票表达意见的,应当认定为业主参与表决有效;(三)现场投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选票投入投票箱内,由专人回收意见,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月1日,公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润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同月16日,业委会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同月20日,公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通知业主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7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纸质选票、微信群及“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公众号)的方式,表决业委会、《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3月28日,因首次开票未达到小区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故筹备组公示选举投票延期。

6月9日,公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一、表决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参与数2195户(179870.70m2),同意9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得票结果分别为李绍云20某某票(167414.03m2)李志勤2040票(165908.45m2)、沈敬华2018票(150822.59m2)、王娟1938票(140671.65m2)、王鹤1954票(145483.71m2)、王某某2006票(149876.79m2)、鲁启美1630票(121458.71m2)、袁歌587票(49048.24m2)、陈建立186票(16114.96m2)。

二、表决《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参与数为2195户(179870.70m2),其中同意票数为2046户(167331.07m2),不同意票数为2户(168.07m2),弃权票数为147户(12371.56m2)。三、表决《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参与数为2195户(179870.70m2),其中同意票数为2052户(167821.07m2),不同意票数为2户(129.58m2),弃权票数为141户(11920.05m2)。

8月4日,因部分业主提出异议,筹备组再次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本次业主大会总参与套数为2206套,总参与户数为2186户,总参与面积为179634.78平方米,具体事项投票结果如下:李绍云20某某票(160141.4m2)、李志勤2029票(159580.46m2)、沈敬华2010票(157311.42m2)、王娟1930票(151405.21m2)、王鹤1948票(152559.4m2)、王某某1997票(156548.15m2)、鲁启美1647票(130328.38m2)、袁歌587票(45209.95m2)、陈建立195票(14935.36m2)、表决《议事规则》的同意票数为2032户(167430.55m2)、表决《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同意票数为2043户(168333.85m2)。

并载明:业主对上述表决结果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写明具体事项,并签注真实的姓名、房号向定城镇人民政府反映,否则视为同意。

同月14日,筹备组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公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1.通过中润小区业委会委员为:李绍云、李志勤、沈敬华、王娟、王鹤、王某某、鲁启美;2.通过《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通过《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3日,镇政府同意业委会成立备案。

另查明,根据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确认,截至2024年4月26日,中润小区项目共有2756套,已备案2733套,房屋建筑面积为237662.459m2,其中专有部分面积为202748.539m2。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提起的撤销权纠纷。争议焦点是:1.案涉《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是否合法有效;2.纸质投票、及投票数据应否公开。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该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中润小区至多有2756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237662.459m2,专有部分面积为202748.539m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6《中润小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报告》显示,通过“海南智慧管家小区服务平台”线上参与投票户数为504户(37539.75m2),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0《中润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照片》载明,通过线下参与纸质投票户数为1682户,因此,本次业主大会实际参与投票户数为2186户(179634.78m2)。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3《中润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其中同意《议事规则》的票数为2032户(167430.55m2),同意《管理规约》票数为2043户(168333.85m2)。

综上,案涉《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并通过,程序合法。三原告主张“张秋勤”等人选票签名造假即使属实,亦不足以证明其他业主投票无效,从而否决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三原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请求撤销《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以表决票存在造假情形为由,要求二被告提供纸质表决票并延长审限的申请,本院认为核实选票真伪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三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三原告因未参与业主大会投票,对业主大会投票提出质疑,要求业委会出示纸质选票及线上投票数据,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公开情况和资料的情形。

且筹备组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线下通过志愿者向业主电话联系、发送手机短信、业主微信群等形式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业主部分自己填写,部分受电话联系志愿者代为投票,三原告欲通过要求被告业委会公示纸质选票及线上投票数据等方式,从而否决表决票无实际意义。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陈某某、李某1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晓苑

书记员 陈飞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14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0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2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更多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