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非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监督。民法典第277条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委会的法律定性可以记一句话:它是“执行人”,不是“当家人”。小区真正的事权在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手中,大到选聘物业、使用维修资金,小到公布一份账目,最终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的职责是把这些决定落实到位。实践中不少纠纷源于两个极端:要么把业委会当成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机构,要么把它当成可有可无的“传声筒”,两种误读都会让自治失灵。
业主若发现业委会越权决策,可依据民法典第280条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委员利用职务侵占业主共同利益的,还可能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