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业委会成立篇

民法典如何定义业委会?

——第277条到第280条的逐条解读
问题编号 Q002 浏览 3,379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2篇

核心答案

民法典第277条至第280条构建了业主自治的基本法律框架,第278条明确九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第280条确立业委会决定的法律约束力与业主撤销权。

条文脉络

第277条回答“谁来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政府部门和居委会给予指导协助;第278条回答“哪些事要共同决定、怎么表决”——列出九类共同决定事项并设置“双三分之二参与、过半数或四分之三同意”的表决规则;第279条规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第280条回答“决定了有什么后果”——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关键要点

  • 277条:设立自由+行政协助,业委会不是行政审批的产物。
  • 278条:九类事项清单化、表决比例法定化,议事规则不得随意加码或放宽。
  • 280条:决定有约束力是原则,司法撤销是纠偏阀门。

实务提示

读懂这四条,业主就能快速判断一项小区决定“该谁拍板、要多少人同意、不同意怎么办”,这是审查业主大会决议合规性的第一把尺子。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