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业委会成立篇

物业管理条例核心条款

——业委会必须掌握的“权力清单”
问题编号 Q003 浏览 682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3篇

核心答案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委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

深入理解

《物业管理条例》给业委会划出了一张“权力清单”: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合同履行、督促交纳物业费、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组织换届等。清单之内是职责所在,清单之外则需业主大会另行授权。

关键要点

  • 权力有源:业委会的每项对外行为都应能追溯到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
  • 决定可纠:业委会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可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撤销其决定。
  • 权责对等:履职不到位的委员可能被罢免,滥用职权的还面临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

建议业委会把法定职责逐条写入议事规则并向业主公开,既方便业主对照监督,也能在争议发生时证明行为于法有据。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