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委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给业委会划出了一张“权力清单”: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合同履行、督促交纳物业费、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组织换届等。清单之内是职责所在,清单之外则需业主大会另行授权。
建议业委会把法定职责逐条写入议事规则并向业主公开,既方便业主对照监督,也能在争议发生时证明行为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