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明确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特色突出体现在“党建引领+基层统筹”: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委会选举、换届。
四川各小区制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时,应逐条对照省条例及配套指导规则,避免与上位规定冲突导致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