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向街道办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
筹备组是业主大会的“孵化器”:从发出筹备申请、发布组建公告、推选业主代表,到街道办指导确认组长,每一步都要书面留痕。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筹备组成立后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业主监督;筹备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移交资料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