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8条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8条把表决拆成两道关:第一道“参与关”——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第二道“同意关”——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双过半数同意即可,而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这三类重大事项,须参与表决的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电子投票日益普及,但须确保身份核验真实、数据可追溯,并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其效力,避免“技术性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