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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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篇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详解

——三分之二还是四分之三?
问题编号 Q015 浏览 851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15篇

核心答案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图看懂

民法典第278条把表决拆成两道关:第一道“参与关”——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第二道“同意关”——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双过半数同意即可,而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这三类重大事项,须参与表决的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关键要点

  • 参与≠同意:参与表决是门槛,同意比例在参与基数上计算。
  • 旧规已改:民法典施行前的“双过半参会”标准已被取代,小区议事规则应同步修订。
  • 逾期处理:议事规则可约定未投票的视同同意或弃权,但不得突破法定门槛。

实务提示

电子投票日益普及,但须确保身份核验真实、数据可追溯,并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其效力,避免“技术性翻车”。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