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不是“无主资产”: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租赁、充电桩等),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且属于“高门槛”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经表决擅签的共有部分经营合同,业主可起诉撤销并主张收益返还;承租方也应注意审查业主大会授权文件,否则合同效力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