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规范运作篇

小区共有部分经营谁说了算?

——决策权限与程序
问题编号 Q037 浏览 3,547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37篇

核心答案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深入理解

共有部分不是“无主资产”: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租赁、充电桩等),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且属于“高门槛”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关键要点

  • 双重前提: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缺一不可。
  • 授权边界:议事规则可将小额、日常性经营授权业委会,但不得突破法定重大事项门槛。
  • 事后报告:紧急必要的临时使用,事后仍须向业主大会报告。

实务提示

未经表决擅签的共有部分经营合同,业主可起诉撤销并主张收益返还;承租方也应注意审查业主大会授权文件,否则合同效力存疑。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