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规范运作篇

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公共区域经营收益的法律解析
问题编号 Q036 浏览 4,725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36篇

核心答案

利用电梯、大堂、外墙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深入理解

电梯轿厢、等候区、外墙、道闸……这些广告位全部位于业主共有部分之上。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一点由民法典第282条直接锁定。

关键要点

  • 合同主体:广告收入应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含其授权的物业)作为合同主体收取。
  • 成本透明:物业主张扣除经营成本的,应提供成本明细。
  • 定期对账:广告合同、投放记录、到账流水三方核对。

实务提示

换广告公司或续约时,业委会应重新评估报价、公开比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长约”往往藏着利益输送,业主有权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