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5条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分两类,归属大不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常归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益自然归全体业主。
争议车位应先查规划文件再谈权属;开发商主张车位权利的,可要求其出示成本未分摊的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