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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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追究篇

业委会主任索贿40万获刑

——西昌案深度剖析
问题编号 Q067 浏览 2,039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67篇

核心答案

四川西昌一小区业委会主任邵某、副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新物业公司索取40万元。西昌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案情与定性

四川西昌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邵某、副主任李某利用选聘新物业的职务便利,向新物业公司索取40万元。西昌市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关键要点

  • 罪名逻辑:业委会成员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样构成犯罪。
  • 数额认定:40万元已远超入罪门槛,缓刑判决主要考虑认罪退赃等量刑情节。
  • 全链条警示:行贿的物业公司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实务提示

选聘物业全程公开比照招标、评分标准事前公示、评标人员利益申报——把每个环节晒在阳光下,索贿的空间自然被压缩。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