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以业委会人数不足为由发出通告“解散”业委会,法院认定该通告实质是强行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超越职权。
某街道办以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为由发出通告,宣布“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法院审查认定:该通告的实质是强行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超越法定职权——委员缺额有补选、换届等法定解决路径,“解散”不在街道办的权力清单之内。
业委会遭遇类似“解散通告”,应第一时间保全通告原件,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越权行为的纠正窗口,法律给了但不会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