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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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追究篇

街道办“强行解散”业委会

——越权行为的司法审查
问题编号 Q081 浏览 5,502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81篇

核心答案

街道办以业委会人数不足为由发出通告“解散”业委会,法院认定该通告实质是强行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超越职权。

案例要旨

某街道办以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为由发出通告,宣布“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法院审查认定:该通告的实质是强行解散业委会并收缴公章,超越法定职权——委员缺额有补选、换届等法定解决路径,“解散”不在街道办的权力清单之内。

关键要点

  • 权力法定: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解散业委会没有法律依据。
  • 司法审查:越权通告可诉,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 正确路径:委员不足时,街道办应指导补选或组织换届,而非一纸解散。

实务提示

业委会遭遇类似“解散通告”,应第一时间保全通告原件,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越权行为的纠正窗口,法律给了但不会等人。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