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法律责任追究篇

换届小组剥夺业主参选资格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分析
问题编号 Q082 浏览 5,060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82篇

核心答案

业主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剥夺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法院认定街道办仅履行组织职责,侵害了业主共同管理权。

案例要旨

某小区换届中,业主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剥夺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法院认定:街道办在换届中仅履行组织职责,将缴费情况与参选资格挂钩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关键要点

  • 参选权是法定权利:业主共同管理权由民法典确认,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 缴费≠资格:物业费纠纷是合同争议,与参选资格分属两个法律关系。
  • 救济路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实务提示

被不当剥夺参选资格的业主,应及时书面异议并保留答复记录——异议程序既是救济的起点,也是诉讼的关键证据。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