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民法典第277条确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权利。业委会的法定权利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
业委会的权力来自“法律授权+业主大会授权”两个源头。法定权利核心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协助物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实施、了解业主意见建议、督促交纳物业费、组织换届选举、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把法定权利清单与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授权条款汇编成《业委会权责手册》公示——既是履职指南,也是业主监督的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