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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63 号类别: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发布:2025-10-29全文约 9741 字
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侵犯财产罪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案由释义 物权纠纷 所有权纠纷 共有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旅游合同纠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发布日期:2025.10.29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0-29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浙江法院坚持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总书记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纠纷案件,积极探索构建适老型诉讼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浙江高院精选10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助力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浙江法院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从严打击“保健品”骗局

案例二:虐待被看护老人 依法严惩并判决“从业禁止”

案例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四: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案例五:司法裁判促推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案例六:尊重老年人合理意愿 依法保障老年人治疗方案选择权

案例七: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护航“老有所为”

案例八:隔代抚养非义务 依法支持祖父母“带孙费”

案例九:旅游服务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强化司法建议 源头防范蒙老坑老

依法从严打击“保健品”骗局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叶某甲、叶某乙以某健康科技公司推销保健品名义,组织业务员利用大数据技术筛选老年客户,使用虚假的中奖、会员福利等固定话术骗取老年人信任,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累计骗取钱款434万余元。经查,涉案保健品不存在宣传功效,销售价格与产品价格差距巨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甲、叶某乙以某健康科技公司推销保健品名义招募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针对不特定老年人推销产品,并采取虚假的中奖信息、会员福利信息、夸大产品功效等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老年人信任,引诱其高价购买公司产品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叶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保健品”骗局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养生的心理需求,通过伪科学包装、精准营销、标准话术骗取老年人信任,以销售保健品名义行诈骗之实,导致老年人遭受经济、精神双重损失,具有严重危害性。本案明确了采用“精准营销 虚假宣传

诱导消费”套路式推销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审理规则,依法从严惩治犯罪,以司法之威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虐待被看护老人

依法严惩并判决“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徐某(87岁失智老人)的家属经家政公司介绍,雇佣杜某为住家保姆,负责照顾徐某的饮食起居。杜某因徐某晚上不睡觉影响其休息,在为期两个月的看护期间,多次采用扇耳光、击打按压身体、用被子捂头等方式虐待徐某。经鉴定,徐某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对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的老年人,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当前居家养老仍是主流养老方式,加之家庭小型化发展趋势,居家养老场景对于住家看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老年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市场欠缺准入门槛,负有看护职责的从业人员虐待被看护老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依法严惩虐待被看护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适用“从业禁止”规则,有利于规范家政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提升家政行业的服务水平,预防其后续在家政从业中继续危害老年人,为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李某香育有一子徐某庆、一女徐某珠。2020年9月,李某香与两子女就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李某香分得100万元,用于购买养老住房,余款自行保管,用于生活、医疗等开支。后李某香与徐某珠共同生活,其中80万元用于购房,所购房屋登记在徐某珠名下,余款均转账给徐某珠及其子女。2021年5月,李某香与徐某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某香将上述100万元赠与徐某珠,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李某香同意签约,要求徐某珠负责今后赡养。2024年2月,李某香被徐某庆接走共同生活,徐某珠因与徐某庆就母亲医疗费支出等发生争议,未将李某香接回。后李某香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徐某珠拒绝到庭应诉,法院依法指定徐某庆担任其监护人。现徐某庆依法代理李某香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但签约视频中李某香明确表示“赡养由女儿负责”,应当认定该赠与以徐某珠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徐某珠因与徐某庆之间纠纷未将李某香接回赡养,又在李某香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中拒绝配合,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依法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后,酌情确定徐某珠向李某香返还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充分探查老年人向子女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签约视频、款项流向等证据,认定案涉赠与合同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实质条件,并准确适用

撤销附义务赠与的有关规定,在受赠子女实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有效避免老年人因认知能力弱化而在财产处分中处于不利地位,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筑牢养老安全底线,宣示了法院保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

胡某奎夫妇育有一子胡某强,潘某莉系胡某强配偶。2017年,胡某奎户家庭共有房屋被拆迁,获安置面积360平方米及各项补偿款共计56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间,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拆迁房票及部分现金购买两套商品房,均登记于自身名下。胡某奎夫妇名下无房,长期租住在车库生活,现以其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胡某奎户家庭共有财产,由此转化而来的拆迁安置权益亦属家庭共有,胡某奎夫妇依法享有相应份额。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房票及拆迁款购买案涉两处房屋,在无证据证明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赠与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房屋登记在胡某强、潘某莉名下,本质上也属于代持家庭共有财产。结合胡某奎夫妇享有份额和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登记于胡某强、潘某莉名下的其中一处房屋归胡某奎夫妇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家庭财产混同背景下依法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与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贯彻

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家庭财产处分中“明示赠与”的证明标准,明确家庭成员代为处置共有财产并不改变财产共有性质,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因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剥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裁判充分考量老年人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的现实状况,在分割方案上,综合考虑老年人贡献度、生活现状及基本生存需求,将房屋直接判归老年人所有,而非简单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切实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基本权利,避免了老年人因诉讼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中如何平衡代际利益、贯彻实质公平提供了裁判指引。 司法裁判促推

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基本案情】

某照护中心系专门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洪某定患有麻痹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于2025年1月转入该照护中心。入住风险等级评定表记载其为中度噎食风险,护理等级为特二等级照护。某次用餐时,洪某定推拒喝粥,护理人员看护其进食馒头后发生噎食,经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定的继承人以该照护中心在照顾进食、抢救等环节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照护中心系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对此类特殊群体的照护风险应具备专业认识和应对经验。本案中,其对具有噎食风险的特二级照护人员,未按照标准提供流食、软食等符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仅提供馒头和粥作为早餐,与其他人员并无差异。且洪某定系失智老人,其推拒喝粥行为不能作为免除照护责任的理由,护理人员仅简单将粥撤走,未提供其他流食替代或停留观察其吞咽情况,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洪某定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养老机构过错、收费标准及洪某定自身状况等因素,判令某照护中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依法就养老服务整改提升问题向该照护中心发送司法建议,同步抄送属地民政部门。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失能失智老人已超过5000万人,但针对失能失智老人的专业照护服务供给显著不足,造成“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养老痛点。机构养老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的优势,是失能失智老年人得到长期妥善照料的重要支撑力量。本案在依法判决养老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就养老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某照护中心发送司法建议,推动案涉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分级分类提供精细化服务,进一步提升照护能力。该建议同步抄送属地民政局,促推民政局牵头对辖区养老机构开展5轮次专项检查和3批次护理员培训,全区新增护理证、救护证“双持证”护理员74人,督促全区养老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运营管理,切实解决护理人员精细化服务水平不足、医疗护理专业能力不足,应急救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推动当地养老行业朝着更专业、更可靠、更让人放心的方向发展。 尊重老年人合理意愿

依法保障老年人治疗方案选择权 【基本案情】

陈某(79岁)直肠癌术后半年余在某医院接受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手术,因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当,致使其膀胱直肠瘘口扩大、残端脱垂。经鉴定,该医院诊疗行为过错是造成当前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尚有还纳机会。陈某已年近八十,再次手术仍有风险,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还纳,并以目前状况对应六级伤残等级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院则以陈某尚有还纳机会,不能以目前状况确定伤残等级等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鉴定意见书》载明“尚存在再次结肠造口还纳术的机会”,但这属于医疗建议。受害人在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及收益后,基于自身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明确放弃后续治疗的,对其治疗选择权应予以充分尊重。考虑到陈某年事已高,因前期造口还纳术失败后再次行还纳术的手术风险仍存在,其选择保守治疗,具有一定合理性,可按其目前状况评定伤残等级,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陈某自身疾病的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30%责任,依法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在接受治疗时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典型案例。在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尤其对于老年人而言,无论是再次手术可能需要承受的潜在压力,还是身体机能下降引起的器官功能性负担,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风险,尊重其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更有现实意义。本案明确老年人在已经充分知晓不继续进行手术治疗可能带来的潜在后果,且排除以放弃自我身体健康为代价去选择金钱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的情形后,应当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属在治疗方案上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护航“老有所为” 【基本案情】

吴某土、祝某囡、朱某波等11名老人(平均年龄67岁)受某保洁服务公司雇佣在某小区从事楼道清理、垃圾清运等保洁服务。2024年5月起,某保洁服务公司未继续支付劳务报酬,吴某土等十一人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保洁服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吴某土等11人与某保洁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仅有口头约定,欠缺书面证据。为确保吴某土等11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依法强化了依职权调查,与某保洁公司负责人逐一确认该11人出勤记录、工种、工时记录、欠薪金额等事实。考虑到某保洁公司确因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所欠劳务报酬,引导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并跟踪督促每期还款,现调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务市场的占比逐渐升高,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案中法院依法强化职权主义,解决超龄劳动者取证难题,统筹兼顾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与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老龄化背景下的“银发就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该案裁判有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风尚。 隔代抚养非义务

依法支持祖父母“带孙费”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红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乐由刘某红抚养。后刘某红外出务工,将刘某乐留在老家由祖父母刘某洋、杨某凤抚养。2019年至2024年,刘某洋与杨某凤为刘某乐支付餐费、教育费共2万余元。因年事已高且刘某洋身患重病,刘某洋、杨某凤起诉要求刘某红支付刘某乐的餐费、教育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被告刘某红系刘某乐父亲,具备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刘某洋、杨某凤作为刘某乐的祖父母长期代为抚养。此情形已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刘某洋、杨某凤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孩子父亲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的义务。基于公平原则,祖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偿付为抚养未成年人孙子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依法判处刘某红支付刘某洋、杨某凤代为抚养的必要费用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隔代抚养,是家庭成员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互助行为,作为孩子的父母,不应将祖辈的付出视为其应尽的义务,而应当心怀感恩。由此产生的“带孙费”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纠纷与法律问题的交织,更是社会变迁、代际关系重塑以及社会价值观变化碰撞的缩影。本案裁判明确了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为家庭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尺;保障了代为付出的祖父母的财产权益,明确其垫付的抚养费可依法追偿。同时,本案裁判也有助于推动年轻父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遏制“隐形啃老”,引导家庭成员内部相互尊重、感恩付出。

旅游服务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郑某龙(63岁)参加以博某旅行社名义招徕的6天5晚老年旅游团到某高海拔地区旅游,行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博某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农村老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未告知旅游风险,成团后擅自将旅游团转让给梵某旅行社,由其对接新某旅行社承担地接工作,提供当地旅游服务。该旅游团每日安排2-3个分散景点,行程紧凑。事发前日,郑某龙因身体不适向导游请假被拒,事发当日下午至晚间乘车时间约七八个小时,途径2个购物点和1个用餐点,购物点未提供座椅,用餐时间很短。郑某龙的家属认为各旅行社应当对郑某龙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故起诉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七十九条

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博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招徕游客时未充分了解报名老年人身体状况,也未对高海拔地区旅游注意事项作充分提示说明,又未经游客同意即将该旅游团包团转让给梵某旅行社,未履行地接社选任、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梵某旅行社虽然未直接与游客签订合同,但其具体负责与地接社对接工作,未充分履行地接社选任、监督职责,应与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某旅行社作为直接提供旅游服务的地接社,行程安排过于紧凑,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显著增加了老年游客出行的身体负担。其指派的跟团导游在郑某龙已经明确告知身体不适后,未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和身体感受反而要求其自行服药后继续参加次日高强度行程,对郑某龙身体不适加剧和死亡后果具有不可推卸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博某旅行社、梵某旅行社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新某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加强老年旅游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的典型案例。按照《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要求,旅行社应对老年游客提供合适的旅游产品,合理设计行程。同时,在签订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提供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的导游全程随团服务,以保障老年游客的健康安全。该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老年旅游行业规范发展,督促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结合老年人的年龄状况、身体条件安排规划出行,强化安全保障。同时,也提示老年旅游者应当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旅游产品,让老年之旅“安心”出家门,“安全”看世界。 强化司法建议 源头防范蒙老坑老 【基本案情】

潘某系高龄老人(时年91岁),其在房屋中介机构撮合下,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售与邓某,其中定金20万元,办理产权过户前支付14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后邓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提出通过先过户再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双方在中介机构见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所称“银行贷款方式”为“过户后再行抵押贷款”。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仅简单提示过户后再贷款有风险,未向潘某详细说明按揭贷款与过户后抵押贷款的区别。案涉房产过户后,邓某未如约付足余款,仍欠购房款200万元。故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中介机构免除中介费6.6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尚欠潘某购房款200万元的事实清楚,潘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判决邓某支付潘某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中介机构在撮合涉及高龄老人的房产交易时,未提供符合老年人认知水平的解释说明服务,未对不同付款方式的交易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说明,经组织调解,中介公司与潘某另行签订协议,同意免收潘某中介服务费6.6万元,并给予人道主义补偿500元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司法需求同步增长,但部分老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数字鸿沟难以跨越等特点,亟待司法回应。本案中,面对涉高龄老人案件,法院一方面启动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通过“乡音诉讼”机制帮助老人充分、顺畅地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中介机构未以合理方式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不规范问题,向区住建局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区住建局开展为期3个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将中介人员强化规范执业避免老年人权益受损作为双随机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内容,从源头上防范蒙老坑老行为的再次发生,起到良好示范效果。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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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R.501999227

下载日期:2026-10-26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猀H琄H 弐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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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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