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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64 号类别: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发布:2022-09-30全文约 5688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22.09.30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30

导语:自今年4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重大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为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危害,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防骗识骗能力,我们选取了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已经生效的案例介绍了以“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特点,展现了我省法院从严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工作成果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

1.被告人傅某诈骗案——以“黄昏恋”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2.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3.被告人廖某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4.被告人刘某等十四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5.被告人王某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6.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诈骗案——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1.被告人傅某诈骗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6时许,被告人傅某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下倪桥菜场,谎称找人做老伴帮忙照顾取得被害人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傅某随徐某回家,并以需要钱还债为由,骗取徐某4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傅某于当日中午携款离开,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租房等。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傅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黄昏恋”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独居老人防骗意识弱、渴望情感关怀、有一定积蓄等特点,通过嘘寒问暖取得信任、虚构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承诺做老伴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傅某有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前科,出狱后以保姆身份作掩护,在菜市场等老年人出入频繁的场所物色“对象”,针对独居老年男性这一特定群体实施诈骗,不仅对被害人造成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也加剧了老年群体对社会帮扶的不信任,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我省首例审结的养老诈骗案件,审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傅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坚定决心。随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子女大多忙于工作而疏于对老人的关心,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则容易掉入诈骗分子的陷阱,这一社会问题理应受到更多关注。老年人要进一步增强识骗防骗能力,谨慎对待突如其来的“热心人”“老伴儿”,谨防“黄昏恋”变成“黄昏骗”。同时子女也要多关心、照顾老人,守护老年人的幸福晚年。

2.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义乌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7月之间,被告人王某身为某公司义乌地区负责人,以投资张某(另案处理)开设的北京敬老都建设为名,对外宣称投资10万或21万元,可以免费入住“敬老都”、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人介绍人的方式,在义乌市协助张某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吸纳资金1000万余元。2021年,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效力。义乌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养老服务”为诱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以投资张某开设的北京敬老院建设为名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免费入住等,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以便将来享受养老服务。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手上有闲散资金,但没有投资渠道、不懂投资的特点,辅以养老保障、养老服务等福利诱骗老年人投资,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减少类似案件发生、提高老年人的识骗防诈意识,守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法院还向民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管,排查安全隐患,预防社会组织借公益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3.被告人廖某集资诈骗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20年年初,被告人廖某利用销售保健品接触老年人顾客群体,先后成立衢州市柯城健来福保健食品商行、衢州市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发展销售保健品、老年服务设施、发展中老年人专用医疗服务、护工服务、养生旅游等产业为名向老顾客集资,这些以老年人为主的老顾客们又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廖某承诺投资人可以取得投资款月利息2%的收益回报和优惠享受养老健康服务,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投资经营沙棘保健品、成立旅游公司分公司等,实际经营时间短,查明用于经营活动的金额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正比,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集资款不能返还。经审计,廖某向已报案的4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580万余元,支付利息109万余元,造成损失47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柯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保健品为诱饵,逐渐演变为以投资养老产业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销售保健品为切入点吸引老年人注意并取得信任,后逐步演变为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养生讲座至发展规模化养老产业,以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从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至投资没有实业的“养老项目”。随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犯罪分子瞄准老年群体物质、健康需求增大、知识更新相对较慢以及贪小利等特性,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购买养老产品时,要查看产品是否登记备案;投资养老项目时,要核实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投资收益是否合理。同时,子女也要多关心、关爱老人,常回家看看,多交流沟通,让家里老人安享幸福晚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4.被告人刘某等十四人诈骗案 东阳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马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公司,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并招募各类人员。被告人刘某系公司经理,主要从事日常经营与管理,其余各被告人系销售员、客服等人员。各被告人通过电视宣传免费发放广告,吸引受害群体拨打电话留下地址,后打电话以是否独居、健康问题等话术筛选出被害人,冒充医生或者科研人员推销保健品,以返现等方式诱导被害人继续购买,部分被害人因此延误治疗时机。本案造成900余名老年人被骗,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等十四名被告人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假冒专家、教授推销“养老产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各被告人形成较为稳固的犯罪团伙,成员按职能分为客服组、数据组、物流组、销售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冒充医生、科研所教授、专家等身份,谎称该类保健品可以根治心血管、前列腺等疾病,虚构高额的治愈率,再借助大额优惠诱使老年人对保健品产生不当需求,持续购买保健品,诈骗老年人巨额钱财。本案诈骗模式成熟,诈骗手段欺骗性强,被骗老年人数众多,空间分布范围广,部分老年人因此贻误治疗时机,加重了病情,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社会上针对性推销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的情况较普遍。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要正确认识保健品: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来治病。要牢记“三个凡是”:凡是邀请参加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的,不要参加;凡是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不要相信;凡是声称保健品能够治病的,不要购买。要多与儿女沟通,遇事多与子女商量,听听子女意见。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购买保健品注意索要发票和购买凭证,如果发现购买的保健品有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果认为上当受骗,立刻拨打110报警。 5.被告人王某诈骗案 温岭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系老同学。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有关系”“有门路”可帮助被害人李某家中的老人办理社保的事实,以缴纳各种费用、请客吃饭、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6060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给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温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利用子女对老年人的孝心,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认知较弱或者想尽孝心的子女不了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谎称认识或者冒充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以有关系代办或优惠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当事人财物。本案中,被害人本应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了解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误认为“找关系”更加顺利、省钱,遂将保险费交由被告人代办,以致财物被骗。

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属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了解国家及当地政策规定,并到社保部门依规办理,不要轻信他人能代办、优惠办,也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方式违规办理,警惕熟人、甄别谎言,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6.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诈骗案 余姚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房某、赖某伙同常某、李某(均另案处理)、胡某(已判刑)等人,虚构“护贫保险”项目,在微信群内鼓吹该项目,以投资1800元保险费即可在若干年后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该团伙组织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常某为团伙主要领导,其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邢某等人为团伙骨干力量,任命为有管理权的“老师”。各“老师”负责建立和管理微信群、收取资金,与其发展的代理人宣传、拉人头、骗取报单费。骗取的报单费最后汇款至常某账户,诈骗金额为7000元至16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余姚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等五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投资“护贫保险”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针对贫困老人对改善生活的渴望,虚构“护贫保险”项目,以投资少量款项即可在若干年后获得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同时,该类犯罪一般会建立发展下线的分级返利模式,即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层层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将骗取的他人钱财部分上交上级,部分截留,部分返利给下线,所以被害人即使在得知自己被骗后,仍可能为了高额的“奖励费”继续欺骗他人,甚至“杀熟”。本案五名被告人就是从受害者变成了行骗者,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要轻信他人推荐的所谓“低收入、高回报”投资项目,平常要加强防骗知识的学习,了解一些常见的诈骗手段,提高防范意识。同时,投资任何项目均应多与子女沟通商量,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切不可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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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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