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7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22.09.21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7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1 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福建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授课等方式,宣传公司投资回报高且稳定,承诺缴纳1280元的若干倍会费后,即可成为该公司相应级别的会员。会员除获得等额购物券外,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获得数倍于缴纳款的返现现金,同时介绍他人成为会员,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返现。2017年2月至10月,被告人于某担任“老妈乐”公司福州16店店长,主要负责经营门店、发展会员、上交会费等,被告人于某将每日吸收到的款项上交给吴某(另案处理)。经福建鑫世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于某吸收胡某、李某、黄某等人钱款共计204万余元,造成损失共计133.89万余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受雇并伙同他人以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不特定群众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4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伙同他人以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不特定群众投资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选择投资需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广告宣传,贪图高额回报,避免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承受巨大的精神伤害,严重影响老年生活。老年人应当选择合法投资机构,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陈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为“陈兴”、“陈星”向被害老年人吴某婵租赁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南环城路1号的家中的一间卧室。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陈某某使用化名“陈兴”、“陈星”,并虚构自己矿山投资、在银行贷款解押套现需要现金为由多次以每月5%利息向被害人吴某婵借款。吴某婵将自己的退休工资及向杨某英等人的借款共计人民币 28万余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后于2019年9月30日在福州市仓山区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典型意义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其与民间借贷行为有明显区别。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善意以及缺少投资渠道,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理由向老年人借款,导致老年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式诈骗案件,依法守护百姓“养老钱”。 傅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宗某金、杨某明、姜某英、高某敏(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以为被害人杨某秀儿子龚某介绍相亲对象的名义,邀约被害人龚某、徐某军至邵武市下沙镇“屯上兔庄”饭店,并使用诈骗方式骗取龚某人民币0.47万元,徐某军人民币0.4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人民币0.23万元。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面向农村广大单身未婚男青年及其长辈的相亲诈骗类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许多老年人期盼适龄未婚子女成婚的急切心理及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通过虚构相亲的名义,召集多名人员分饰亲戚角色,利用饭局、牌局蒙蔽受害人,致使众多老年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案犯罪分子,彰显依法从严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龙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4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龙某等4人经事先预谋,先后在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等地,以检测、治疗风湿等疾病为由给被害人涂抹自行调制的药酒,后谎称被害人病情严重需要购买“祖传药丸”(实际为山楂丸)治疗,或者虚构不涂抹解毒药酒就会导致手发黑致残的事实,骗取被害老年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龙某参与作案5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0.95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参与作案5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0.76万元;被告人胡某乙参与作案3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0.62万元;被告人龙某乙参与作案4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0.5万元。 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等4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老年人钱款,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胡某甲、胡某乙、龙某乙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祖传秘方”类诈骗犯罪主要针对老年病患群体,作案手法多样,不法分子按照统一的诈骗话术为被害人分析、诊断病情,将被害人的病因归结为某种特殊原因,通过鼓吹产品疗效、虚构疾病治愈率等方法逐步获取被害人信任,以此推销号称为被害人对症熬制的“祖传秘方”中草药,进而高价出售廉价药品或其他“三无”药品冒充的“特效药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的销售必须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祖传秘方”往往是未经批准、不具有生产资质的药品,不仅骗取钱财,更影响老年人群体科学诊断、正确用药。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祖传秘方”类诈骗犯罪,维护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
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杨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吴某、杨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在石狮市祥芝镇前山村组织民间“标会”活动。吴某系“标会”会头,负责招收会脚、收取会款等事项,杨某协助被告人吴某算钱、收取会款。期间,吴某、杨某共非法吸收被害老年人王某等73名群众“入会款”共计人民币619万余元。2020年9月28日,吴某、杨某组织的“标会”倒闭,尚有人民币524万余元未能归还。 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态度,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和八万元。 典型意义
在闽南地区,“标会”组织并不少见,通常依赖亲情、友情、乡情寻找会员,许多人出于筹资、投资、赚钱等目的参加“标会”。不少老年人手头有闲置资金,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标会”利率又比银行利率要高,部分老年人便禁不住民间“标会”高回报低风险的诱惑而参与其中。随着时代的发展,“标会”逐利的性质逐渐取代了其互助本性,不少“标会”演变成投机甚至诈骗活动,恶性“标会”频繁出现,老年人群体难以识破其真面目而遭受财产损失。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会头”组织的“标会”没有政府监管,安全保障差,风险极高。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标会”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增强老年人群体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 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申领注册晋江市“老妈乐”保健食品商行,并担任店长。期间吴某与店内其他人员先后在经营场所假借销售商品的名义,通过送小礼品、分发传单、会员介绍、宣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购买“老妈乐商城”商品就可以成为会员,且根据一次性购买不同金额的商品成为“银卡”至“翡翠”五个等级会员,之后可以获得相应金额的返利,返利金额最终将高于投资金额的方式,吸引以中老年人为主要人群的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购买。至案发前已查明非法吸收资金达177万余元,资金均按照上级公司要求汇至“老妈乐商城”所属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内。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数额及其犯罪对象等情况,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二审期间施行,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上诉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晋江“老妈乐”保健食品商行是全国“老妈乐”商城在晋江的“分行”。被告人吴某深谙“老妈乐”会员卡推介手法,向不特定中老年人派发宣传单留下联系方式,邀请前来听课领取小礼品,以赠送月饼、棉被等礼品,组织免费低价旅游、承诺给予高达2.5倍的购物券回馈等为噱头,吸引会员一次性消费购买“老妈乐”不同等级会员,承诺每日按照现金方式返还购物券,谎称会员提升级别可以增加收益,并通过多次宣讲授课让老人以为购买产品能赚钱并不断追加投资。不法分子利用老人信息获取渠道较少、辩别能力较弱、渴望康乐需要陪伴等特点,利用投资理财高回报等方式,虚假宣传,设置陷阱,诱骗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项目,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本案通过严惩此类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提醒老年人们时刻提高警惕、谨慎小心,保护好自身的“钱袋子”。 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手机网络平台或实体店铺低价购进古文玩后,以祖传古董的名义向被害人周某某(1954年出生)高价售卖。至案发时,李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共售卖字画、瓷器、钱币等仿古文玩475件,收取现金对价人民币17.73万余元。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上述475件涉案物品均非文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5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到“iPhone13 Pro Max”手机1部及玉佩、玉雕各1件,后依法扣押涉案仿古文玩475件。李某某现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7.8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17.7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莆田市首例“假古玩”养老诈骗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虚假宣传、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等手段,采取低价高售、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艺术品、收藏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名为“收藏艺术品”,实则“高价购买赝品”,给老年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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