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403民初1147号
原告:陈贵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昊光, 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曦扬, 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越豪。
被告:骆丽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桂。
被告:钟卫梅。
被告:陈露。
被告钟卫梅、陈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贵才与被告谢越豪、骆丽冰、钟卫梅、陈露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昊光,被告谢越豪,被告骆丽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桂,被告钟卫梅、陈露及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贵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梧州市紫荆花园小区内张贴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梧州日报上刊登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判令被告在曾发表散播过谣言和污蔑、侮辱性言词的“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及“紫荆小区警民联防群"微信群、红豆网、抖音等网络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3月底开始,四被告为达到罢免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及罢免原告作为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目的,在其组建的微信聊天群“紫荆花园业主维权群"、“警民群"、各楼栋微信群内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侮辱,同时还在小区花园内组织集会用扩音器散布谣言、摆出大字报、悬挂横幅等方式散布谣言,多次在小区内外围堵、强行拍摄原告,然后将视频发到维权群内进行谩骂,甚至把强制拍摄原告的视频在小区花园用投影仪播放,并进行侮辱。四被告主要捏造、散布的谣言如下:1.污蔑原告是未经业主大会投票、未依照法律法规及业主委员会章程选举出来的,是违法的;
2.污蔑原告及梧州市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梧州市紫荆花园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就同意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物业服务费收费提高;3.污蔑原告收受了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的好处,所以未经紫荆花园全体业主表决就同意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涨价;4.污蔑原告擅自用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与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年年升价的合同;
5.污蔑原告伙同物业公司侵占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及利息;6.污蔑原告长期出卖、损害业主利益,坑害业主及祸害业主。由于四被告几乎每天都在各微信群内、小区范围内捏造、散布谣言,甚至向梧州记者捏造事实,四被告的行为严重贬损了原告的人格,破坏了原告的名誉,情节已达到严重的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贵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谢越豪、骆丽冰、钟卫梅、陈露《居民身份证》各1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四被告的身份情况。
2.微信群聊天截图共88页(打印件),拟证实四被告组建微信聊天群,并在聊天群内捏造、散布谣言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导致群内其他人员对原告进行辱骂,严重损害原告的声誉;微信群中的“十栋1803阿豪"、“A+黨芯"、“被坏人报复中"、“十栋,阿豪"、“十栋志愿者阿豪"均是被告谢越豪的微信号名称,原告方没有去恐吓谢越豪,根本不敢去恐吓民警;“广日24小时电话189××××7766"、“5某1333"是被告陈露的微信号名称;“5某1105双鱼"、“双鱼"是被告钟卫梅的微信号名称。
3.视频截图及照片共3张(打印件),拟证实被告骆丽冰虽不在群内对原告进行辱骂,但其组织集会散布谣言、张贴各种谣言,损害原告的声誉。
4.四被告悬挂的横幅照片共6张(打印件);
5.四被告张贴的公告图片共4张(打印件),证据4-5拟证实四被告组织人员在小区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散布业主委员会长期出卖、损害业主利益,坑害业主及祸害业主的谣言,损害原告声誉。
6.视频截图1张(打印件),拟证实被告向梧州记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节目在全市播放,严重损害原告的声誉。
7.被告在小区内发布的《给梧州市紫荆花园业委会的意见书》、《至紫荆花园业委会》各1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被告捏造事实并要求原告向其说明,“5某1105双鱼"是被告钟卫梅对应了其房号,其是责任人。
8.《关于梧州市丰业紫荆花园、玫瑰园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1份、《丰业紫荆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2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丰业物业公司根据物价局文件是可以在1月基础上上浮15%收费的。合同期满后,由于四被告组织闹事,导致至今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业主仍是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原告未经业主表决就与物业公司签订年年涨价的合同情形。
9.视频(光盘)1个,拟证实被告谢越豪将偷拍、偷录原告的视频放到微信群内让人辱骂,四被告在小区组织集会并造谣,被告钟卫梅在小区内张贴谣言、写谣言损害原告名誉。
10.《温馨提示》1份(复印件),拟证实以四被告为首的一小撮业主,为达到其个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公告,梧州市万秀区枣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不法行为提示广大业主不要上当受骗。
11.2019年7月26日《公告》1份(复印件),拟证实以四被告为首的一小撮业主,非法采用拉横幅等非法手段,制造、激化紫荆花园业主间矛盾,以所谓“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被政府部门予以制止并告知广大业主。
12.2019年9月9日《公告》1份(复印件),拟证实政府部门再次公告广大业主,不要进行非法活动。
13.《要求紫荆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三位主任现场对业主解释维修基金黏贴签名的通知》1份(打印件),拟证实被告以非法的“紫荆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名义造谣、污蔑原告盗取专项维修基金,损害原告名誉。
14.万富业备字[2016]1号《关于准予梧州市紫荆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通知》1份(打印件),拟证实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三原告经投票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款申请表》1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款分摊业主明细表》共8页、《委托书》1份、《通知》1份、《紫荆花园10某楼外墙向外起鼓渗水维修报价单》1份、《发票》1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专项维修基金合法申请和使用,被告称原告“盗取专项维修基金"纯属污蔑之词,其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严重贬损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
16.照片1张(打印件),拟证实专项维修基金用于10号楼外墙渗水维修工程,被告所谓原告盗用基金为不实之词,损害原告名誉。
17.《紫荆花园收款单》1张(复印件),拟证实被告散布所谓原告串通物业公司签订不公合同、物业费年年升价为虚假谣言,损害原告名誉。
18.《2019年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自荐表》1份(复印件),拟证实被告谢越豪非法操作所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其目的是将无偿公益的业主委员会变成有“劳务费"的服务,获取个人不法利益。
19.“筹备组"《公告》、《紫荆花园新业委参选名单(表一)、(表二)》各1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出具虚假证言的“证人"是违法成立的所谓“筹备组"操控的新业委参选人。能证明“十栋1803阿豪"是被告谢越豪,其是本案的侵权事实人。
20.光盘1张,拟证实被告在红豆社区网、抖音、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歪曲事实的视频信息,抹黑贬损原告名誉。
被告谢越豪辩称,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无法证明答辩人损害其的名誉。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散布谣言错误,应属于群内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只是针对业主委员会职务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存在答辩人对原告个人进行名誉侵害,是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矛盾,原告不能以个人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项第六款的相关规定,业主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原告属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则应当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代言人,没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是不能代表业主做任何事情,业主委员会从未公布过选举上任和续聘物业公司等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证据,也未公示业主大会时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签名、续聘同意的签名及相关内容。因此,业主有权提出意见和质疑。
四、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知情权,其一,在业主书面和当面要求查看上述资料时均没有进行公示,原告称答辩人拍摄播放的录像正是原告拒绝业主合法权利的有力证据;其二,原告提交的相关合同内容中根本没有包含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项目,所有维修维护基本都是向业主另外收钱;其三,物业管理费用逐年上涨,车位物业管理费在未征求业主同意授权就私下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管理费从50元/月涨价到55元/月,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只有对业主的罚则,没有对物业不依照合同办事的罚则,是不公平条款,严重损害业主利益;
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两款最后都有“公布表决结果;对同意、反对、弃权均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严重损害业主的表决权;其五,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不清不楚,也不公示。五、原告称答辩人滥用职权对其强制拍摄不是事实,起因是原告到答辩人单位恐答辩人。
六、按照相关规定,凡是有亲人从事物业公司方面工作的,就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原告吕杰的儿子从2014年就在丰业物业公司工作,不清楚是否存在私相授受,业主对此曾提出质疑。综上,答辩人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权侵害的行为,请法院作出公正处理,支持答辩人的主张,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谢越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黄某、刘某光、李某宁、钟某、杨某、梁某、谢某、李某、霍某分别出具的《证人证言》及《居民身份证》共9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紫荆花园第一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损害业主知情权、表决权、决定权。
2.《续签丰业物业服务合同表决表》共3张(均为打印件),拟证实业主本人确认表决表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签名,是业主委员会假冒业主签名,原件在原告手上,该证据是其中一个业主李振宁拍摄的。
3.《关于希望协调解决紫荆花园目前物业管理合同签定问题的建议》1份(复印件),拟证实未经业主授权,本末倒置要求业主遵从业主委员会私下约定同意交1.1元/平方米的物业费,损害业主利益。
4.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致歉信》1份(复印件),拟证实物业公司承认使用剪贴签名领取业主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5.梧州市万秀区富民街道办事处《通知》1份(复印件),拟证实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多数业主的矛盾确实存在,政府机构已经介入处理。
6.2019年8月3日《续聘合同》签名页1份(复印件),拟证实合同内容未通过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确认,业主委员会私自签订合同。
7.《车辆停放协议》1份(复印件),拟证实产权车库管理费为50元,无固定期限。
8.视频(光盘1个),拟证实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权益。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款申请表》共3份(复印件),需原告证实三份表格哪份是真实的,在真实的表格中签名。
10.证人黄某、霍某、李某、梁某证言,拟证实证人证言客观反映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存在矛盾,并非谣言,被告提出质疑不存在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造成侵权。
被告骆丽冰辩称,答辩人不识字,从不玩手机、微信,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答辩人与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争议、质疑都只是针对业主委员会,并未针对个人,更加没有针对原告。业主委员会选举从不公示,胡乱收取管理费,签订合同不维护业主权益,车位物业管理费无理涨价。
被告骆丽冰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紫荆花园收款单》共2份(复印件),拟证实车位升价;2.证人黄某、霍某、李某、梁某证言,拟证实证人证言客观反映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存在矛盾,并非谣言,被告提出质疑不存在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造成侵权。
被告钟卫梅、陈露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均居住在紫荆花园小区,均是该小区的业主,原告是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2019年5月因小区物业管理一事,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也引起梧州市富民街道办事处的重视,专门为解决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成立“紫荆花园纠纷协调专项工作小组"。在该纠纷产生、解决、协调过程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不理不睬,甚至打压,导致矛盾不断激化。
答辩人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安稳和谐,与其他希望小区安稳和谐规范发展的业主一起共同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但业主委员会从来不解释,也不向业主说明,却有与物业管理公司串通欺骗业主的嫌疑,因此产生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维护小区利益的种种行为提出质疑。答辩人包括其他大部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争议、质疑都只是针对业主委员会,并未针对个人,更加没有针对原告。而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义务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接受各种质疑。
现在不但不解答,还将业主的正当要求当作污蔑,将答辩人告上法庭,逃避解答业主的有关问题,直至达到紫荆花园小区任由其为所欲为,没有业主敢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不同意见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的纠纷实质就是紫荆花园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满而产生的,不是答辩人与原告个人之间的行为,不存在答辩人与原告个人之间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和纠纷。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钟卫梅、陈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会议通知》1份(复印件),拟证实富民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紫荆花园小区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部就物业管理方面召开协调会。
2.梧州市万秀区富民街道办事处《通知》1份(复印件),拟证实富民街道办事处对业主提出罢免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书进行核查,纠纷的焦点在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3.《公告》、《补充通知》各1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梧州市万秀区富民街道办事处为化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成立“紫荆花园就饿分协议专项工作小组"专责调处。
4.《关于罢免紫荆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报告》1份(复印件),拟证实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极度不信任,达到要求罢免的程度;
5.《关于重选梧州市紫荆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报告》二份(均为复印件),拟证实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极度不信任,达到要求改选的程度。
6.《通知》1份(复印件),拟证实紫荆花园纠纷协调专项工作小组对业主投诉业主委员会的诉求资料收集已经结束,视调查进展情况择期对外公布;
7.证人黄某、霍某、李某、梁某证言,拟证实大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存在不满。原告现在只向四被告主张权利,若四被告要承担责任,则所有对业主委员会不满的业主均需要承担责任。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谢越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与本人现在的身份证不一致;对证据2,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如何证实群里的“A+黨芯"是本人?且这些聊天内容只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质疑,不是对个人的侮辱;
对证据3,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对证据4,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问题;对证据5,罢免程序合法,已进行公示;对证据6,本人没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对证据7,四被告并没有捏造事实,没有针对原告个人,被告钟卫梅只是向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提意见;
对证据8,丰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履行的责任,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表决就与物业公司签订年年涨价的物业合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合同不合理;对证据9,被告并未针对原告个人,只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但业主委员会拒绝回答问题,拒绝监督;对证据10-1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是通过业主投票选举的,而不是街道办及社区选举的。
被告依据《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不违法;对证据13,维修基金是谁上门做签名的,如何制作的?对证据14、15不真实,是伪证,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是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告称该笔维修资金金额是23426元,是粘贴名字的。
审批维修基金,是物业公司提出,再由业主委员会签名、审核,再到社区备案。被告在不同的单位取得了几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款申请表》,不清楚哪份才是真实的;对证据16,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17,物业费年年升价是事实,收款单确实收费是1元,由于业主的反对所以物业费才没有升价至1.2元;对证据18,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明显断章取义;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紫荆花园新业委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业主们认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被罢免;
证据20,对光盘内容及来源不清楚,不是本人制作的,且内容上也没有污蔑原告,只能证实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了质疑,该证据恰好证实了业主委员会剥夺了业主的监督权、知情权。
被告骆丽冰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被告方从未将身份证提交给原告,原告是如何取得的;对证据2-4,证据是虚构的,与被告骆丽冰无关;对证据5-9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谢越豪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10-19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谢越豪、陈露、钟卫梅的质证意见一致,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所有业主征集意见;对证据20,骆丽冰不懂使用手机、微信,该证据是原告伪造的。
被告钟卫梅、陈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与被告谢越豪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2,微信群是业主群,是业主之间用来沟通交流的,是工作方式,业主可在该群提出质疑,并没有在群里造谣,也没有指名道姓的,不存在对原告的辱骂;对证据3,对原告不存在辱骂行为,不损害原告声誉。
社区已成立紫荆花园纠纷协调专项工作小组来处理此事;对证据4,挂横幅是整个小区的事情,不单只是原告的事情,不存在损害原告个人的声誉;对证据5,只是业主质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针对个人;
对证据6,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对证据7、8、9,被告并没有捏造事实,没有针对原告个人,被告只是向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提意见,是正当行为;对证据10、11、12,是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材料,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3、15、16、17,对维修基金真实性提出质疑,与本案无关,不存在对原告个人的污蔑;
对证据14,原告虽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但业主均能有权利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对证据18、19,与被告谢越豪质证意见一致,若违法,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存在对原告个人的污蔑;对证据20,同意被告谢越豪的质证意见,不管是微信群发表意见还是拉横幅,均是业主对物业费提价及维修基金使用混乱有意见,并未针对原告个人,对原告只是造成工作上的影响,并未对原告个人家庭生活造成影响,原告应当对业主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应,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原告陈贵才对被告谢越豪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人都是筹备组参与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不能作为损害原告名誉的理由;对证据2,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每人都有建议权,物业费收费标准始终是1元,没有损害业主利益;
对证据4,是广大业主去签字的,但由于表格变更原因,将原版意见签名剪切到新版,签字是真实的,经过表决才使用维修基金,钱款直接打入维修公司,不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证实被告损害了原告名誉;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恰好证明了小部分业主扰乱秩序;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7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共十小段,其中二段视频是采访老人的视频,不是事实,与本案无关,其中三段视频是被告到原告家里骚扰原告,还有一段视频是围堵陆小彤的,剩余二段视频均不能证明原告盗取维修资金;对证据9,被告无权要求原告在证据上签字。
维修基金使用表经过业主签字确认,向市政局管理维修资金单位申请使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是用于其他用途,该笔23426元资金是用于10号楼的维修;对证据10,证人均参选有所谓的新一届业委会选举的参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对其证明内容应不予采信。对证人陈述业主委员会挪用资金,但挪用到何处无法回答,属信口开河。业主对业委会不满,并未通过合法途径诉求,而是对原告进行抹黑,造成侵权行为。
被告骆丽冰、钟卫梅、陈露对被告谢越豪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原告陈贵才对被告骆丽冰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与对被告谢越豪的该部分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谢越豪、钟卫梅、陈露对被告骆丽冰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原告陈贵才对被告钟卫梅、陈露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不具合法性,内容不真实,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与对被告谢越豪的该部分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谢越豪、骆丽冰对被告钟卫梅、陈露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且该类证据与双方的诉辩事由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对其证明内容本院结合全案案情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陈贵才与被告谢越豪、骆丽冰、钟卫梅、陈露均是梧州市万秀区紫荆花园小区的业主,其中原告陈贵才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任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因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及物业管理费价格等事项存在异议,包括四被告在内的部分紫荆花园小区业主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出质疑,并成立“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紫荆花园业主大会群"及“紫荆小区警民联防群"。被告谢越豪在有400多名小区业主注册的微信群“紫荆花园业主大会群"中以昵称“志愿者代表10栋1803阿豪"发表“业委会勾结物业,本来想升价,点知被业主发现以前很多糊涂账,现在又想用1元签不合理合同续聘物业,为了坑自己邻居都用上多少邋遢手段",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以昵称“十栋,阿豪"发表“不过每个项目必须查到底,我们在花园水电均摊明天有时间的还需要去先业委会查去"及“@监察2024563街道办5823767,又可以发文件叫业委会去查,查完公布出来";
被告钟卫梅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以昵称“5某1105双鱼"发表“老男人当着警察的面对弱质女邻居手指指手督督骂人家下九流是不是违法?"、“@希希,对,我最讨厌他们这一样,明明干了黑心事,被发现后又赖账,做了婊子还立牌坊!恶心!
"及“证明业委是真的心虚,到底他们都干了些什么这么害怕让业主们彻查?"被告陈露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以昵称“广日24小时电话189××××7766"发表“这个就是26号晚,紫荆业委会带着蓝天的物业,香樟园的保安上6号楼拍门找人签名,吓死人家孤寡老人"、“6-7人上门,是干嘛?没有工作证,没有身份证,没有公示,没有授权书,就上门"及“新合同,用满意度调查骗取签名在前,合同内容公布在后,违反 合同法公平原则,签名无效的,就算业委会签合同也是不能代表我们的,必须重新开业主大会签名,只要业委会代表签名就坐实损害业主利益";
该群中有个别业主亦有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发表“文革余孽特点就是年轻时害老人,老了害年轻人"“都是三只老妖衰,搞到紫荆不安宁"等言论。此外,部分业主在小区内拉“2019年6月15日,召开紫荆花园业主大会,宣告罢免损害业主利益的原业委会"、“紫荆原业委只维护物业利益,长期损害出卖业主利益"、“紫荆业主恳求政府、街道、社区为我们主持公道,罢免损害业主利益的第二届委员会"、“坚决罢免祸害紫荆花园、坑害业主的第二届业委会,捍卫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等横幅,及在小区公告栏刊登“给梧州市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书"“至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等文字材料。
个别业主向梧州市电视台“民生老友记"栏目组反映物业费涨价及在红豆社区发表“紫荆业委会用复印业主签名剪纸粘贴再复印再盖章套取维修基金"的话题。
另查明,微信群“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和“紫荆小区警民联防群"现已解散。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陈贵才认为被告谢越豪、钟卫梅、陈露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权"、“紫荆小区警民联防群"及“紫荆花园业主大会群"以聊天形式,在抖音发布资源,被告骆丽冰在小区内拉横幅等社交媒体虚构事实、散布谣言,侵犯其名誉权,故将四被告提起诉讼。被告谢越豪认为应当以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当事人,本案原告陈贵才主体不适格。
因原告陈贵才认为涉及有丑化、侮辱、诽谤内容的微信聊天群中涉及其姓名,其诉称事实中认为涉及在业主群中诽谤、诋毁原告陈贵才的事实针对的也是业委会委员个人,故原告陈贵才将四被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谢越豪辩称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不成立。至于四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陈贵才的名誉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将根据案件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具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进而降低其社会评价等法律要件。本案中,原告陈贵才认为被告骆丽冰存在侵权行为系基于骆丽冰在小区内拉横幅,损害原告名誉。首先,原告无法举证“2019年6月15日,召开紫荆花园业主大会,宣告罢免损害业主利益的原业委会"、“紫荆原业主委只维护物业利益,长期损害出卖业主利益"、“紫荆业主恳求政府、街道、社区为我们主持公道,罢免损害业主利益的第二届委员会"、“坚决罢免祸害紫荆花园、坑害业主的第二届业委会,捍卫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等横幅系被告骆丽冰所挂;
其次,上述横幅内容,仅针对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非系针对原告的个人行为。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骆丽冰存在侵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对原告陈贵才主张被告骆丽冰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露的行为亦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根据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被告陈露基于业主身份,其虽然以“广日24小时电话189××××7766"昵称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发表“这个就是26号晚,紫荆业委会带着蓝天的物业,香樟园的保安上6号楼拍门找人签名,吓死人家孤寡老人"、“6-7人上门,是干嘛?
没有工作证,没有身份证,没有公示,没有授权书,就上门"及“新合同,用满意度调查骗取签名在前,合同内容公布在后,违反 合同法公平原则,签名无效的,就算业委会签合同也是不能代表我们的,必须重新开业主大会签名,只要业委会代表签名就坐实损害业主利益",上述言论虽然带有一定个人情绪,但究其主要内容还是作为业主针对业委会工作情况提出的质疑,并非恶意臆造事实、侮辱或者诽谤原告陈贵才,该行为属于其作为小区业主行使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原告陈贵才主张被告陈露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谢越豪在“紫荆花园业主大会群"中发表“业委会勾结物业,本来想升价,点知被业主发现以前很多糊涂账,现在又想用1元签不合理合同续聘物业,为了坑自己邻居都用上多少邋遢手段"的言论,及被告钟卫梅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发表“老男人当着警察的面对弱质女邻居手指指手督督骂人家下九流是不是违法?"及“@希希,对,我最讨厌他们这一样,明明干了黑心事,被发现后又赖账,做了婊子还立牌坊!恶心!
"的言论,上述言论,在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予以发表,公然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原告的名誉受到贬损,该行为系二被告主观上故意而为,存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贬损原告人格、诋毁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谢越豪、钟卫梅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谢越豪、钟卫梅应承担侵害原告陈贵才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谢越豪、钟卫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拟定公开道歉信予以在紫荆花园小区内公示的请求予以支持,且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因二被告的行为均在小区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拟定公开道歉信予以登报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因“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及“紫荆小区警民联防群"已经解散,原告要求被告在上述二群公开道歉的请求已经事实上不能履行,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红豆网、抖音等网络媒体上澄清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四被告在网络媒体上发表相关内容,且相关内容也并未针对原告个人而发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因被告谢越豪、钟卫梅的行为尚不足以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共同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业主的依法监督亦是其义务。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正当质疑,即便业主言行稍有过激,也应被容忍和谅解,也应当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及时解答。本案中,原告陈贵才在其提交的“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聊天记录中,除了本案的被告外,亦有许多业主发表了言论,其中一部分发表的言论,如被告谢越豪在“紫荆业主维护权利群"中发表的“不过每个项目必须查到底,我们在花园水电均摊明天有时间的还需要去先业委会查去"及“@监察20×××63街道办58×××67,又可以发文件叫业委会区查,查完公布出来",被告钟卫梅发表的“证明业委是真的心虚,到底他们都干了些什么这么害怕让业主们彻查?
"等言论,虽带有一定的情绪性,但亦属于业主对业委会形式监督权的范畴,尚不足以构成侵权。但亦有个别业主发表“文革余孽特点就是年轻时害老人,老了害年轻人"“都是三只老妖衰,搞到紫荆不安宁"等针对特定对象的贬低他人人格的言论。故,业主在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尺度。
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业主可以秉持友善的态度,以礼相待、互帮互助,即便发生纠纷,也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宜居小区。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六条第 一款、第 十五条第 一款第 (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越豪、钟卫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贵才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道歉书内容须由本院先予审核后,在梧州市万秀区紫荆花园公告栏予以公布一周;
驳回原告陈贵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贵才负担250元,被告谢越豪、钟卫梅共同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木水
审 判 员 何青夏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菁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1款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0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