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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委员资格、选举与换届

选举中存在代签选票、冒名投票或虚假计票,如何认定选举效力

—— 某湾业主委员会、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 C015 案号 (2026)吉01民终3139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5-19 判决书 · 二审 浏览 2,855 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吉01民终3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湾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负责人:刘某芬,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广斌, 吉林研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某伟。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李某乙,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某街道某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刘某,该居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湾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湾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及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某街道某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海社区居委会)、长春市南关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事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湾业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9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下列案件事实,导致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某湾业委会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某湾业委会在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公告》对即将召开的业主大会议题进行征集。2023年9月12日某湾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对征集意见进行统计,并确认业主大会召开的内容为两项议题:一是否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合同,二是否同意业主自治。2023年9月23日某湾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业主大会在2023年10月8日召开,投票截止到2023年10月23日。

2023年10月25日某湾业委会发布《公告》对表决的结果进行公布。2023年11月1日某湾业委会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已经在第三人处进行了备案。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发布《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时间,遗漏召开业主大会时间,故意抛开《公告》公示15天的事实,强行套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 一款规定,导致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至少76票因业主否认签字或视频、重复计票、无效票计为有效票等问题而不能作为有效票计数”,存在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至少76票业主否认”的结论不知从何得来,因为庭审中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举证的是24份声明和66份视频,视频和声明中的人员虽然否认票上的签字系本人所为,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亦未提出进行笔迹等痕迹鉴定,因此上述人员所述未参与投票及未委托他人投票的说法难以成立。

且投票发生在2023年,当时上述业主与某湾业委会并无矛盾,他们亲自或由同住家属前往现场进行了投票,如今却对当时的投票行为予以否认,这种前后矛盾、反复无常的言辞,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投票现场均有社区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监督,作为第三方,他们的见证增强了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鉴于社区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的中立身份,他们在场及所提供的视频资料进一步证实了投票行为的真实性,在没有充分证据反驳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对于投票合法性的质疑显得缺乏依据。因此,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提交的视频和声明中的业主所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以上言词证据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直接采信,较为不公且依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某湾业委会在统计表决票时,已聘请小区的业主组成审票小组和第三人一起对表决票进行逐一核查,审票过程公开透明,且有书面统计记录存档,并不存在伪造选票的情况。对于弃权票按照有效票进行计算,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作废票按有效票统计”的情形,实为审票小组对选票填写不规范但明确表达同意的意愿的选票的合理认定,也符合《某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以业主真实意愿为准”的原则,并非违规统计。3.对于本次业主大会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为239户(818-579),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二十六条和《某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参加表决或弃权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计入到已表决的多数票中的。

即便是有66名业主否定签字或者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至少76票业主否认签字”,扣减上诉票数后应为也为742票(579-76+239),总数额也超过了法定的三分之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后予以纠正。(三)一审法院混淆了选聘物业公司和续聘物业公司的概念,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但“续聘”不同于“首次选聘”,其本质是对原有物业服务关系的延续,而非新的合同关系建立。2017年某湾小区业主大会已通过“双过半”表决选聘某日物业,2023年的续聘行为是基于某日物业前期服务质量得到多数业主认可,且为保障小区物业服务连续性而作出的合理决策。一审法院将“续聘”等同于“选聘”,强行适用“双三分之二”表决要求,属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

对于续聘物业公司法院无需审查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因为续聘行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法无禁止即自由,且该续聘的行为也未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撤销该决定,既违背小区业主的整体意愿,也将导致小区物业服务陷入断层风险。因此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盲目采信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言辞证据,导致判决结论错误,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全部诉讼请求。

于某辩称,(一)1.某湾业委会称2023年9月23日某湾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业主大会在2023年10月8日召开,投票截止到2023年10月23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某湾业委会称其在2023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按照法律规定15天公示期的结束时间应为2023年10月9日;某湾业委会称2023年10月8日召开了业主大会,显然是没有满足法定的公示期要求,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某湾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时,并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在《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中所作的公告,预留15天的通知时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同时,某湾业委会称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对表决的结果进行公布,2023年11月1日某湾业委会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吉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负责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投票结果产生后三日内,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公示投票结果,投票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根据某湾业委会所称某湾业委会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对表决的结果进行公布,2023年11月1日某湾业委会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很明显,某湾业委会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对表决结果按照法定要求公示15天,又一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知法犯法,请二审法院依法判罚某湾业委会上述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拆封2023年10月25日某湾业委会发布的《公告》项下共计579张选票,逐一进行了核查,并且现场有多位业主到达庭审现场进行质证指认、录制视频、文字声明等,作为原告之一的业主在一审法院庭审现场就发现了其本人被非经本人授权而代签的表决票,现场还核查出大量非业主本人签字、重复计票、无效票计为有效票等情况,扣除上述无效票后,参与投票业主总数未达到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某湾业委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字为业主本人或其授权受托人所签,也未申请笔迹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街道及社区在告知业主投票暂停后,在没有告知业主投票继续的情况下,认可了某湾业委会10月25日直接贴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告》,并对某湾业委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前提下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备案,剥夺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同时其当庭提交的光盘内容也无法证明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过程及证明业主本人或授权受托人签字的事实,所以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某湾业委会称“对于本次业主大会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为239户(818-579),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二十六条和《某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参加表决或弃权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计入到已表决的多数票中的,即便是有66名业主否定签字,或者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至少76票业主否认签字,扣减上述票数后应为也为742票(579-76+239),总数额也超过了法定的三分之二。”某湾业委会的上述说法,首先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未投票计入多数票”的“从众规则”因违背上位法而无效。

某湾业委会引用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明确将业主大会表决的基数设定为“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将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排除在表决比例的计算基数之外。

如果允许通过议事规则将“未投票”拟制为“同意多数票”,本质上是剥夺了业主的法定表决权,规避了 民法典对参会人数和表决比例的强制性要求。议事规则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某湾业委会主张的计票方式没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采纳该计算方式完全正确。其次,街道及社区告知业主大会暂停,却不告知业主继续,某湾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就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街道及社区未依法履职、依法监督对某湾业委会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对物业合同进行备案,剥夺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某湾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者未履行业主大会的充分告知、有效送达等义务,第三人作为业主大会的监督者,亦未依法履职对某湾业委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并告知全体业主,某湾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严重违法。

本案最重要核心之一的是某湾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者未履行业主大会的充分告知、有效送达等义务,街道及社区作为业主大会的监督者,亦未依法履职对某湾业委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并告知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在76票业主未知的前提下,在未经76票业主本人或授权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76票业主签字,这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这76票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76票业主本人或授权受托人并未明确表示不参与或弃权,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严重违法。同时,某湾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中陈述了本次业主大会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为239户,也就是说某湾业委会已经明确了这239户是不能作为参与户数计算的,某湾业委会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239户业主进行了有效送达,同时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39户业主其本人或授权受托人明确表示不参与或弃权,某湾业委会在本次表决前未进行依法充分公示和告知及有效送达,239户业主未参与投票是某湾业委会及第三人未依法履职所导致(未有效送达表决票、投票暂停后未通知其继续投票、公示两项表决议题,却公示一项议题内容,使其无法投票),不能强行将239户业主作为参与票数或同意票数计算;

最后,假设即便239户业主默认可以作为参与票或同意票被计入有效表决票,也应该是在一个最关键的大前提下才能成立,那就是业主大会会议必须是合法的,某湾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召开前、后都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性的15天公示期的要求,召开前未满15天就开始签字表决,以及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后,未满法定要求15天公示期,11月1日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同时,未履行业主大会的充分告知、有效送达等义务,大量伪造业主签字,某湾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者,知法犯法,其组织的业主大会,严重违法。

综上,某湾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某湾业委会所称在统计表决票时,聘请小区业主组成审票小组和第三人一起对表决票进行逐一核查,审票过程公开透明,但某湾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表述的内容,第三人提供的光盘内容中也不能证明某湾业委会所陈述的上述情况,因此,某湾业委会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某湾业委会的陈述也不能解释及对抗业主大会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现场核查出大量非业主本人签字、重复计票、无效票计为有效票的事实。

(五)某湾业委会称“续聘”不同于“首次选聘”,其本质是对原有物业服务关系的延续,而非新的合同关系建立,法院无需审查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因为续聘行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此种说法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某湾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及其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内容,其表决的内容为2项,1.是否与某日物业签订服务合同,2.是否同意业主自治,通过2项表决内容可明显看出,表决内容并非是某湾业委会所称的“续聘”,而是新的合同关系的建立,某湾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同时,某湾业委会所述非新的合同关系的建立,却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并组织业主表决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某湾业委会上述说法明显是前后自相矛盾且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某湾业委会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红、王某、舒某杭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违法、票数不达标的结论证据确凿。1.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业主法定权利。本次业主大会同时设置“与某日物业签合同”和“业主自治”两个选项,但某湾业委会仅公示了某日物业的合同内容,始终未公示自治方案、费用等关键信息,导致业主无法客观比较、理性投票。

某街道办事处曾明确叫停本次大会,要求补充程序后再召开,但某湾业委会在街道撤销叫停决定后,未通知全体业主恢复投票,多数业主仍处于等待状态,根本未参与表决。该事实直接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会权与投票权,程序违法事实清楚。2.表决票真实性、有效性严重存疑,未达法定表决门槛。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579张表决票拆封核查,业主声明、视频等证据,证实至少76张票存在业主否认签字、未实际投票、重复计票等问题,扣除后有效参与人数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要求。某湾业委会上诉主张“弃权票按有效票统计、未参与业主视为同意”,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小区议事规则,本质是掩盖其表决程序违法、票数不达标的事实。(二)某湾业委会“续聘无需表决”的主张,完全曲解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业主过半数同意。无论首次选聘还是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均属于影响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存在“续聘无需表决”的例外情形。某湾业委会以“续聘”为名规避法定表决程序,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三)某湾业委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某湾业委会主张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推翻一审核查结论。其无法证明已向全体业主有效通知恢复投票,也无法证明已完整公示两个表决选项的全部内容;

其无法推翻业主提交的否认投票证据,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续聘无需表决”的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直接相悖。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湾业委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崔某成、李某、居某伟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1.案涉业主大会程序严重违法。某湾业委会擅自压缩法定十五日公示筹备期限,提前强行启动投票,程序违法事实确凿;

街道办明确要求补充公示《业主自治方案》后,某湾业委会拒不履行公示义务、擅自恢复投票,直接剥夺业主知情权与公平表决权。2.一审当庭拆封核验全部封存表决票,查实至少76张选票存在冒名代签、业主本人否认、一户多票、空白无效票违规计为有效等重大瑕疵。剔除问题选票后,有效参会户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均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三分之二法定要求,案涉表决结果依法无效,某湾业委会后续履职及缔约行为均无合法基础。

上述事实证明业主大会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缺陷并未形成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决议。3.崔某成、李某、居某伟全案证据来源合法、原始载体完整真实、无变造篡改,证据链闭环完整,符合民事诉讼采信标准,一审依法采信并无不当。案涉现场视频、业主实名书面声明均为事发当场固定留存,无剪辑拼接、无篡改时间、无后期变造;

同时经人脸、身份证、不动产权属三重交叉核验,足以佐证大批业主未领票、未到场、未投票、未授权代投的客观事实,证据效力确凿,应作为定案核心依据。4.街道及社区提交的监督视频,存在时间错位、分段剪辑、重复拼凑等变造情形,所载人数与报备579户严重不符,全无产权、身份、人脸核验影像,验票、唱票、计票、封存归档等关键监督环节全部缺失,且未提交原始存储载体以供核验。该视听资料违反民事证据实质审查规范,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合法证据资格,应予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某湾业委会全部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1.某湾业委会主张一审遗漏程序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纯属主观片面说辞,无事实依据。一审已全面核查业主大会召集、公示、投票、计票全流程卷宗,比对街道整改回执、现场记录、业主异议凭证,对全部程序违法逐一查实认证,不存在遗漏事实、采信不公、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某湾业委会仅重复一审陈旧抗辩、刻意挑剔一审裁判,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2.某湾业委会主张续聘物业无需执行双三分之二表决标准,明显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属于曲解法律、规避法定表决要求,应予直接驳回。案涉前期物业合同已届满终止,本次选聘及续聘属于小区业主重大共管事项,依法必须适用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的表决规则,不存在续聘可放宽比例、简化流程的法定例外。

某湾业委会刻意降低法定表决标准,实质掩盖票数不足、程序全流程违法的事实,其抗辩观点不应采信。3.某湾业委会辩称崔某成、李某、居某伟证据不足、业主陈述矛盾,属于恶意倒置举证责任,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不能成立。业主事前不知情、事后发现选票被冒名代签,以原始视频及实名声明澄清未投票、未授权、未追认,系还原客观事实,不存在陈述矛盾及虚假举证。

投票真实性、现场核验合规性、选票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由组织方某湾业委会承担。其无法提交身份核验原始凭证及闭环履职证据,反而要求崔某成、李某、居某伟承担笔迹鉴定费用,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审采信原始视听资料及业主实名声明,完全符合民事证据裁判规则。

(三)某湾业委会恶意拖延诉讼、突击违规缔约,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某湾业委会2023年10月25日发布续聘物业公告,未预留法定15日公示期,跳过合规流程,并于2023年11月1日突击签订长期物业合同,业主异议、答疑、核验等缓冲期全部缺位,违规突击缔约事实确凿。第二,街道办事处履职给予案涉合同备案仅为行政程序性备案留存,不作民事效力实质审查,无对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性背书追认违规行为有效的法定职权,不能佐证议事流程合规、票数真实及缔约履职合法,亦不能推定表决程序无缺陷。

备案无法掩饰某湾业委会投票组织、票证核验、身份核查、计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多重违规事实。第三,某湾业委会此前续聘某日物业因违法被诉,经贵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某湾业委会明知自身存在程序及表决违法,却在任期届满前,打破小区三年一签物业合同惯例,突击签订五年期长期合同;

继而利用二审诉讼恶意拖延审理,意图固化违规合同效力、持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属于无理缠讼,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某湾业委会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支撑,一审已对其全部抗辩逐一审查回应,其二审仅重复原有错误主张,未提交任何新事实、新有效证据,无端消耗司法资源,上诉主张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完整、证据采信公允、法律适用精准。

某湾业委会全部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法定情形。恳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全案事实,驳回某湾业委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某湾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某海社区居委会述称,(一)某海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系履行法定指导与监督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性质为程序性协助与监督,而非对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或决策。根据《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之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该条文清晰界定了某海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法定角色与职责边界,某海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核心在于指导与监督,即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及运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其职能是程序性、辅助性及服务性。

法律并未赋予某海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议题设置、议案内容、表决结果等实体事项进行审批否决或替代决策的权利。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的实体内容及效力源于业主共同意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及《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本案所涉2023年某湾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的全过程中,某海社区居委会已依法全面恰当履行了法定指导与监督职责。

首先,在会议筹备阶段,某湾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9月7日向某海社区居委会提交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请示,某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接收,并应其邀请派员参加了同年9月12日的业委会议,对业主大会议题的征集程序进行了现场指导。此事实有某海社区居委会一审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请示等证据为证。一审各方对此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其次。在会议召开与表决阶段,某海社区居委会应某湾业委会请求指派工作人员对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3日期间业主投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尽管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对监督视频提出质疑,但该视频客观记录了某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形,足以证明某海社区居委会未在监督环节缺位,对于唱票、计票环节,某海社区居委会亦于2023年10月24日到场,对某湾业委会组织的唱票、计票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与监督。

整个过程某海社区居委会均严格遵循了指导与监督的职责定位,未越权干预业主的投票意向,议题内容等实体事项。最后,在决议备案阶段,某海社区居委会在收到某湾业委会报送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及后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后,依法进行了备案登记,备案行为系对业主大会已作出决定这一事实的程序性确认,并非对合同内容合法性、有效性实质备书。某海社区居委会的系列行为完全符合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居民委员会职责的要求,已尽到审慎的指导与监督义务。

综上,某海社区居委会在本案所涉物业管理活动中,始终恪守法定职责边界,依法履行指导监督与协助义务。

某街道办事处述称,第一,某街道办事处接到某湾业委会拟召开业主大会的请示后,由某海社区居委会全程参与了业主大会的召开,包括计票以及上门走访,包括最后的唱票过程,履行了监督职责。第二,业委会以及业主大会召开属于小区业主自治的范围,通过唱票结束后,根据结论与某日物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从程序上来说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海社区居委会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

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某湾业委会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与长春市某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2.判令某湾业委会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均系某湾小区的业主。2023年9月23日,某湾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主要内容为: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本公告公示15天。

一、根据9月5日-9月11日收集到的业主大会议题意见书,确定本次业主大会议题为两项:1.是否与某日物业签订服务合同;2.是否同意业主自治。二、业主大会流程及方式如下:1.《表决票》送达方式:(1)上门送达并签收、(2)ems挂号信邮寄送达。

2.投票方式:(1)当场投票;(2)投票箱投票,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3)微信视频验证委托方式投票。投票截止日期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5日某湾业委会《公告》,言明:2023年10月8日至24日,某湾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与某日物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及是否同意业主自治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召开,本次大会共发出表决票818张(面积124000平方米),收到表决票579张(面积87309.95平方米)。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要求。1.同意与长春市某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356票,面积54650.1平方米;

2.同意“业主自治”的14票,面积1799.73平方米;弃权208票,面积30860.12平方米;无效票1票。同意与长春市某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票数,超过参与表决人数的半数,超过参与表决面积的半数。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某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确定与长春市某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3年11月1日,某湾业委会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另查明,某湾小区业主总人数为818人。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对封存的2023年10月25日某湾业委会发布的《公告》项下共计579张选票进行拆封核查。

经核查,至少有76票因存在业主否认签字或视频、重复计票、无效票计为有效票等问题而不能作为有效票计数,扣除上述无效票数后,参与投票业主总数503人,未达到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2023年12月11日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前调号为(2024)吉0191民诉前调104号。另查明,本届某湾业委会共9名委员,由业主大会于2019年7月29日选出,任期共五年。

本届某湾业委会于2020年4月28日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备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9名业委会委员任期届满,但新一届业委会委员尚未选举产生。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的主体资格适格,依法享有诉权,有权提起本案业主撤销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湾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时,并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在《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中所作的公告,预留15天的通知时间;同时,能够确认的参与投票业主人数亦未达到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要求,上述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缺陷,业主大会并未形成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决议。

某湾业委会以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为由,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基础且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故符合撤销条件。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关于撤销某湾业委会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湾业委会提出的其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本届某湾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了委员并进行了备案,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某湾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某湾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不因委员的任期届满自动消失。在未经法定程序解散或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前,本届某湾业委会仍应参加本案诉讼。

某湾业委会关于业委会委员任期届满,某湾业委会已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三人提出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抗辩,经审查某湾业委会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决定,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于2023年12月11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某湾业委会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与某日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已垫付),由某湾业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某湾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是否为业主预留了15日通知时间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本案中,2023年9月23日某湾业委会发布的《关于召开某湾小区2023年业主大会公告》中亦载明公示期为15天,但案涉业主大会实际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期间计算方法15日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某湾业委会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在《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中所作的公告,预留15天的通知时间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1.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至少76票不能作为有效票计数的问题。一审中,某湾业委会提交了业主选票用以证明其与某日物业签订合同系基于投票表决结果,但于某、李某、王某、崔某成、杨某红、舒某杭、居某伟一方提交了66份视频及业主声明用以证明案涉选票存在非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未委托他人进行代签的情况,同时亦举证证明因有10户业主同时拥有两套房产而存在重复计票问题,在某湾业委会未提交其他足以反驳66份视频、业主声明及10户重复计票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选票中有至少76票不能作为有效票计数并无不当。

某街道办事处与某海社区居委会系对业主大会的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二者参加并不能证明案涉选票不存在非业主本人签字及重复计票的问题。2.关于未参加投票业主的选票是否计入已表决多数票问题。本次案涉业主大会的召开未能为业主预留15日的有效通知时间,未参加投票的业主可能因预留时间不足而不能投票,此种情况下,不应按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二十六条及《某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将未参加投票的票数计入到已表决的多数票中。

三、关于本案选聘某日物业是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该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为对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某湾业委会将法律条文中的选聘仅理解为“首次选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湾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某湾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扣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李增明

审判员 杨欣华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韩佳旭

书记员李艳兵

本案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26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10条1款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14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0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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