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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军、林安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 C022 案号 (2020)黔2601刑初190号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0-08-06 判决书 · 一审 浏览 3,814 次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军。曾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安贵。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姜志吉,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宗镇,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松。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玲,贵州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瑞。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补云雪,贵州辅正(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开雨(曾用名何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兰,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星德。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学林,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军军。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况龙,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吉亚。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德辉,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辉辉。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卓异,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平。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陆飞,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波。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金泉,贵州迪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熊彦屹,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玉忠。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能东,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洪福(曾用名易某)。

指定辩护人韦会琴,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蒋鑫,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勇。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凤林。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2014年9月28日取保候审,2015年9月27日因判决生效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录胜,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袁林。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春,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世才。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国帆,贵州忖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孟军。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逍,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张昊,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绍明。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正彪,贵州正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粟民(曾用名王某1)。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罗家周,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禹子贵,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冬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邦清,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兰。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岚,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再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忠祥。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经涛,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海洋,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海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国忠,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明周。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雅玲,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腊芳。

辩护人王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璐,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凯检公诉刑补诉[2020]Z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覃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安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覃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杨松、杨星德、何开雨、宋辉辉、肖军军、吴波、陈玉忠、罗洪福、杨绍明、金袁林、廖世才、刘冬祥、谭孟军、欧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吉亚、杨建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粟民、谭凤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兰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忠祥、武海燕、段腊芳、龙明周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另案提起公诉的金玉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王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梅华、周旭东、杨玲琳、李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各自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军与其委托辩护人自行解除委托合同,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覃军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覃军明确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拒绝法律援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覃军争强斗狠、为非作恶,累有恶名。1998年5月18日,覃军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与同在凯里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林安贵、谭凤林、欧勇、金玉鑫(另案处理)相识、互有照应。期间,覃军又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欧阳云龙相识。

2011年5月20日,覃军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安贵、覃瑞、杨松、杨建平到凯里监狱门口迎接。2011年11月,覃军按照欧阳云龙在监狱中的交待到台江追债。覃军发现替人追债有利可图,2012年开始,覃军将金玉鑫、覃瑞、焦某(小皮蛋)等人纠集在一起,充当“地下执法队”为王松(另案处理)、杨玉魁(另案处理)追债并从中渔利。

为便于人员纠集行动,2013年10月11日,覃军以金玉鑫的名义在凯里市永乐路成立“永顺家常菜馆”,并以此为据点,先后吸纳林安贵、杨松、杨绍明等人加入,扩充势力、累积恶名。被告人付忠祥、段腊芳、武海燕、龙明周获悉覃军等人的“名气”后,先后委托覃军帮其追讨高利贷债务。期间,覃军得知被告人王兰负责的黔创资产管理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放出的巨额高利贷未能收回,便与王兰商量让他帮忙追债,王兰为覃军提供债务人的家庭住址、借款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借助覃军的势力追讨放出后不敢通过法律渠道追讨的高利贷债务。

覃军以全权处理王兰的债务为由、以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覃总”自居,插手管理曹某某才的都匀平塘铁皮石斛基地及凯里市广正运输公司,渗透并控制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馨怡公司”)股东被害人宋某、罗某1、黄某投资运营的凯里时代城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及商业体。以时代城为据点,安排被告人杨绍明、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宋辉辉、肖军军、谭孟军等人设卡收费,以此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过年过节聚餐分桌、分级别吃饭、发送烟酒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由此逐渐形成了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林安贵、覃瑞、杨松为骨干成员,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宋辉辉、肖军军、杨建平、吴波、杨绍明、罗洪福、陈玉忠为积极参加者,谭凤林、廖世才、金袁林、刘冬祥、王粟民、谭孟军、欧勇、金玉鑫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增强组织的严密性,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覃军统一安排指挥,再由骨干成员组织成员实施”、“做事听安排,做得不好被打骂”、“不能殴打债务人”、“不允许吸毒,一旦发现,开除组织”、“红白喜事相互送礼、帮忙”等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规约和组织纪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以冷落、疏远,对背叛组织的成员以殴打等方式进行管理,不断强化组织的内控性和稳定性。2013年6月,焦某在参与向潘祖成追债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向派出所举报,而被覃军、杨松、金玉鑫等人殴打,焦某因害怕再次被惩罚而逃离贵州躲避。

后焦某怀孕的妻子及姐姐焦某1找覃军求情才得以脱离,覃军仍不罢休,还安排杨绍明到苗都客车站警告焦某不要乱说。2014年底,金玉鑫在追债过程中不按覃军的指示做事被覃军责骂,金玉鑫逐渐疏远覃军,覃军为继续拉拢、安抚金玉鑫,不定期安排林安贵给予金玉鑫经济资助。2015年,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因随意殴打复印店老板邹某1,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覃军在拘留所妥善打点组织成员的生活并为其缴纳罚款,出拘留所时杨松、谭凤林等组织成员在门口迎接。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有组织地大肆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私人企业及个人的委托,在黔东南州多县、安顺地区长期开展“软暴力”追债,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覃军组织以“脚跟脚”、“贴报喷字”、“拉挂横幅”、“堵门阻工”等手段长期滋扰、纠缠被害人逼迫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并从中提成收取好处费,同时要求被追债人支付其食宿开支,以受委托追讨债务为名,介入、控制被害人企业、厂房的生产经营,安排组织成员据守并要求支付工资,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该组织提供活动经费。

覃军出狱后,组织成员争相投靠。2013年,覃军接受百川担保公司陈某的委托向被害人邹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杨松、林安贵带队分组到剑河县邹某经营的木材厂蹲守二十余天,阻止经营商拉货离开木材厂,以打10万元放一车木材的方式要求邹某先后向覃军支付100万元,参与的组织成员各分得1万余元。2014年,覃军以获取追回款20%提成为条件,接受武海燕委托向被害人曾某、唐某2追讨高利贷债务,指使林安贵等人逗留曾某、唐某2办公场所,长期尾随其上班、回家,从武海燕处获得好处费10余万元。

覃军接受黔创资产管理公司台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创台江分公司”)付忠祥的委托,谎称覃军为黔创公司老总来对接被害人韦某的债务,覃军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跟踪、尾随、滋扰韦某,并将该笔债务的保证人被害人欧某、唐某等人控制在宾馆逼迫其还款。在得知韦某与被害人李某1合伙经营鑫源石材厂后,强制占领该厂、销售成品石材到凯里、西江等地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覃军接受段腊芳的委托,指使组织成员以“软暴力”向债务担保人被害人谭某追讨30万元债务,谭某还款后段腊芳向林安贵支付5万元好处费。

2016年至2019年,覃军接受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委托向馨怡公司股东宋某、罗某1、黄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组织成员逼迫宋某等人签订3300万元还款计划,以此控制时代城的经营管理活动,安排林安贵、覃瑞强揽馨怡公司已经承包给他人的地坪、绿化工程并要求支付工程款,设置岗亭、花杆私自收取停车费、车库租金近80万元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工程款。为给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覃军还指使林安贵等人强迫罗某1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权合同、出租合同、劳务合同。

因馨怡公司贷款未归还被凯里农商行起诉后商铺、车库被冻结,为完善时代城小区后续附属设施和妥善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协调时代城商铺租金由“两清办”监管使用,覃军得知后便指使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租,商户要承租时代城商铺只能与覃瑞洽谈和履行签合同手续,覃瑞伙同熟悉营销业务的陈寅寅(另案处理)从中收取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万元。攫取上述经济利益后,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部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支出,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吃喝玩乐。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跟踪贴靠、霸占财物、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典型的“软暴力”手段为主,兼有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共30起。该组织成立以来,先后接受杨玉魁、王松、王兰、付忠祥、武海燕等人委托,在黔东南州7个县及安顺地区充当“地下执法队”随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该组织以“重新签订高额借条、还款计划”等方式,持委托人签订的空白委托书、假以债权转让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规避公安机关查处。

该组织以签订的还款计划为由介入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该企业无力还款为由强迫经营者退出经营活动,以安排组织成员务工的名义豢养组织成员,同时以该场所为据点以便统一调配和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覃军在凯里市华星图文打印店要求打字未果,与被害人邹某1发生争执被带回广场路派出所,覃军以被打出高血压为由要求邹某1赔钱并指使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在派出所门口殴打邹某1。2017年,覃军想霸占已经出租给被害人张海燕办公的时代城A座五楼办公区,便指使覃瑞、林安贵等人以“锁大门”、“泼油漆”的方式威胁张海燕限期搬离,并强行搬回时代城赠送给张海燕的办公用品,导致馨怡公司被迫违约而支付赔偿费用。

被害人崔某承租凯里市时代城商铺、公寓经营酒店并预付160万元租金,覃军要求崔某将剩下租金支付给他未果,便指使覃瑞以剪水管、断电、阻止拉装修材料进场的方式阻碍崔某装修酒店,导致崔某的酒店迟迟无法开业。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长期以“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随意殴打他人、霸占他人办公区域,对30余某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凯里市区、经济开发区、榕江县、岑巩县、锦屏县、台江县、剑河县、安顺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凯里时代城小区的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对黔东南州及周边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被害人佘鸿因与覃军表妹刘某离婚而发生矛盾,因害怕覃军,便在被害人杨某3等人陪同下回家,覃军得知后带人到锦绣家园楼下对佘鸿、杨某3进行殴打,后佘鸿、杨某3逃离凯里,二十多天后回到凯里又被覃军指使的人殴打。早期跟随覃军的焦某被覃军等人殴打,便带着怀孕的老婆到浙江躲避,覃军等人到焦某家中威胁、恐吓其家人,焦某因父亲过世必须回家治丧,焦某忐忑地回到凯里,之后一直不敢回苗都客车站上班,其姐焦某1无奈之下带着焦某怀孕的妻子到永顺家常菜馆找覃军求情,覃军刚开始不肯答应,焦某1二人无奈差点向覃军下跪,覃军才勉强答应。

榕江炭厂老板被害人张某1因还不起汇金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额利息,被覃军安排的林安贵、谭凤林等人分组控制在金泉湖一宾馆内二十余天,张某1以打电话找钱为由,以浙江方言向其父亲求助后得以逃脱,从此再不敢回黔东南,覃军组织林安贵、谭凤林勾结榕江当地社会势力,找到张某1经营的炭厂,逼迫张某1父母还款,其无力还款只能靠悄悄拿厂里的废铁变卖勉强维持生活,苦苦坚持了一段时间后也偷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榕江。2014年,台江县台拱镇信用社主任被害人欧某因无力归还付忠祥的高额贷款,被覃军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在台江县内张贴“欧某是大赖子,欠钱不还”大字报,跟踪、尾随其上班、回家,对其名誉及工作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欧某被调到台盘乡平水村任第一书记。

覃军等人受百川担保公司陈某委托到剑河县向木材加工厂老板邹某追债本息100万,覃军要求邹某还款150万,并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长期据守该厂,木材厂经营步履维艰,邹某在还款100万之后一直没有还剩下的50万,覃军、林安贵再次到剑河找邹某得知其因为倒卖发票被抓走。2015年5月,宋培俊因无力偿还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贷款,覃军安排林安贵等人整日纠缠宋培俊,蹲守在宋培俊家楼下或者家门口,给宋培俊正常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公安人员联系宋培俊到公安局取证,询问过程中其谈及覃军等人对其的追债过程时,因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死亡。

被害人孙某因无力偿还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贷款,王兰委托覃军向孙某追债,其不堪覃军等人的滋扰、控制,将房产证交与覃军作为抵押后举家逃离贵州,经专案组调查获悉,孙某已故身亡,其家属称“现已定居浙江嘉兴,孙某已死不想再招惹覃军等人,害怕打击报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二、具体犯罪事实及违法行为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12年5月15日,被害人宋某、罗某1、黄某共同出资购买馨怡公司“御景上城”项目开发权,以馨怡公司名义开发北京东路“御景上城”项目。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1月22日,因开发时代城项目期间资金短缺,馨怡公司先后向黔创公司王兰借款5688万元(其中550是罗某1个人借款),月息六分。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4日,馨怡公司向黔创公司还款共计4874.2264万元(其中包括罗某1个人还款405.6608万),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剩余款项。

2016年,王兰委托覃军全权处理其与馨怡公司的债务,覃军通知宋某、罗某1、黄某到永立公馆黔创公司王兰的办公室逼迫宋某等三人签订3300万元借条,之后覃军以宋某、罗延武、黄某三人无力还款为由,安排林安贵、杨星德跟踪、尾随罗某1一整天,逼迫其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合同,逼迫宋某、罗某1、黄某交出时代城一期负一层所有停车位和负一层9300平方米的临街地下商业体、商铺出租经营权,声称馨怡公司从前的租营合同全部作废,迫使馨怡公司退出时代城商铺的经营活动,至此覃军掌控了时代城所有商业体的经营,利用时代城经营项目长期豢养组织成员。

覃军指使林安贵接手时代城小区地坪工程,强揽何祖友的绿化工程,安排林安贵等人到时代城停车场安装花杆,指使覃瑞到复印店制作停车票、自主定价,安排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吴波、宋辉辉、张吉亚、谭孟军、谭凤林、刘冬祥在时代城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以时代城为固定据点,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共收取停车费769864.07元,其中556200元用于支付林安贵等人工资,其余支付工程款及杂项开支。2018年5月,覃军安排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商,因覃瑞不熟悉商铺招租工作便找来有销售经验的陈寅寅帮助其开展,承租人想要租赁时代城商铺就只能跟覃瑞对接才能履行签订合同等手续,覃瑞、陈寅寅私自制作服务合同、定价,以此要求商铺承租人向其支付服务费,其二人共收取13名商铺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7月,被害人张某1在榕江经营的丰某机制炭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凯里市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李国平、杨毅等人借款200万元、月息8%,还款一段时间后张某1无力承担高额利息,便停止还款。2015年9月,李国平叫张某1到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洽谈还款事宜,张某1表示暂时拿不出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但李国平说如果不还钱就不能离开,并要求张某1签定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欠李国平的债由覃军负责处理。覃军指使谭凤林等人抢走张某1身份证并看守张某1,安排谭凤林、林安贵、张吉亚、杨建平、王粟民强行与张某1同吃住,白天“脚跟脚”跟随、晚上轮班与张某1同住宾馆逼迫张某1还款,在凯里市区多个宾馆持续二十多天。

一次外出时张某1借机以打电话找钱为由,用浙江话向其父亲张可元求救,张可元联系一朋友开车到金泉湖路边等候,张某1在看守人员的跟随下来到金泉湖,发现该车后立即跳上车逃离凯里,因害怕被追,张某1等人开车一路走国道到黎平才敢上高速,回到浙江后再也不敢返回凯里。后因张某1逃脱,覃军、谭凤林、林安贵等人联合榕江当地社会势力,到丰某机制炭厂找张某1父母还钱,安排马仔在厂里蹲守并收取买家预付款,张某1父母靠悄悄卖废铁维持生活至2016年春节,后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来。

(三)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因佘鸿与前妻刘某离婚,7月15日,佘鸿准备回凯里市锦绣花园B1栋的家中拿衣物,因害怕刘芳的表哥覃军在家,便邀请朋友许某、杨某3、唐某3陪同。到佘鸿家楼下时,刘芳与其家人看到佘鸿带有人就打电话告诉覃军,覃军带领覃瑞、金玉鑫等人赶到现场,称佘鸿要与刘芳离婚可以但是要拿钱给刘芳。后因杨某3与刘芳亲属发生口角,覃军等人对杨某3殴打并将佘鸿推到在地,佘鸿等人电话报警,广场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被覃军等人围堵,民警见事态严重便请求特警支援,控制住局面后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询问核实情况,佘鸿、杨某3随民警去派出所途中,身后有四、五名男子带刀一路尾随。

晚上,佘鸿、杨某3在民警护送下离开派出所,在朋友建议下连夜逃离凯里前往昆明避难。二十多天后,佘鸿、杨某3以为已躲过危险便回到凯里。8月7日凌晨,佘鸿、杨某3在凯里市清江路口附近被覃军带领金玉鑫等人手持钢管殴打受伤。

2.2011年,樊福林、张金海合伙向张某3承接台江县翁密河-雷山方向旅游公路项目并支付230万元投资款,该项目因需要穿越雷公山无法完善手续而搁置,樊福林、张金海要求退出项目并让张某3退还投资款,张某3陆续退还80余万元后无力退还剩余款项。2012年8月,樊福林告知张某3之前投资的资金是王松的,要求张某3给王松一个交代,2012年12月10日,张某3没有筹到钱,王松通知覃军到凯里市凯莱酒店并叫来张某3,要求张某3将剩余投资款加上资金占用费写成285万元借条,张某3认为该资金系工程款,不属于借贷关系,覃军提出若不及时还款每月要追加15万元资金占用费,张某3迫于压力签下借条后得以离开。

一个月后,王松又叫张某3到凯莱酒店要求其还款,否则将其交给覃军,后因张某3无力还款,覃军指使金玉鑫、焦某等人“脚跟脚”跟随张某3吃住十余天,期间张某3被迫凑了6万余元给金玉鑫等人,该行为断断续续至2015年。

3.2012年6月5日,覃军以覃瑞名义借款30万元给李付江和钟洪治、月息13%、期限六个月,金某为担保人,钟洪治等人到期无力还款。2012年11月7日,覃军指使覃瑞、金玉鑫、谭孟军将金某拘禁在其凯里市新加坡出租房内逼迫金某还款。金某无奈打电话给其妻子顾莉菲,顾莉菲到金凯酒店大厅找覃军,覃军等人逼迫顾莉菲写下按期还款保证书,并以顾莉菲和其子威胁金某不能逃跑。之后金某无奈向律师求助写好诉状,还没提交就被覃军得知,2014年10月11日,覃军指使覃瑞起诉金某,法院判决因超过法定期间而免除金某保证责任,金某因害怕被打击报复逃离凯里到浙江躲避。

4.2012年,文明军与他人以5050万元向陈绍峰购买凯里市谢家寨煤矿并以张剑江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文明军等人先后支付陈绍峰3400万元,期间文明军等人发现该煤矿产量低且井下布置与陈绍峰所说不符便要求退款,陈绍峰不仅不同意退款,还委托覃军向张剑江、文明军追讨剩余款项。2013年,覃军指使金玉鑫、徐开兴、文应明、杨小乐轮班“脚跟脚”尾随张剑江,张剑江害怕影响家人,只能到凯里市万豪酒店开房住,徐开兴等人跟踪、尾随张剑江半个月。后强行闯入张剑江家中,张剑江无奈报警,徐开兴等人因此被行政拘留,张剑江因害怕只能从谢家寨煤矿辞职。

覃军见张建江辞职,开始将目标转向文明军,2013年11月,覃军安排金玉鑫等人跟随文明军同吃同住两个月逼迫其还款。

5.2012年下半年,邹某向黔东南百川担保公司陈某借款100万元、月息3%,后邹某无力偿还欠款。2013年11月20日,陈某委托覃军为其处理债务,覃军找到邹某并对债务进行清算,称邹某还需偿还本息共计150万元,要求邹某签订150万元还款计划。覃军以此为由安排林安贵、杨松、罗洪福、肖军军、张吉亚、金袁林、欧勇到剑河县柳川镇邹某的鑫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蹲守,为逼迫邹某还款,林安贵、杨松等人轮班用车堵住邹某公司大门不准购买方将木材运出,每次在邹某打款10万给覃军并得到批准后,杨松等人才放行。杨松、林安贵等人以此方式在邹某公司门口蹲守一个月左右,邹某向覃军还款100万元,覃军等人获得10万元好处费。

6.2012年,童翔欲收购刘某1的公司并支付其130万元定金,因刘某1无法按约定履行,需要退赔童翔定金和违约金共计182万元,刘某1退童翔40万元后,杨玉魁打电话告知刘某1剩余142万元由杨玉魁来收取,杨玉魁将债务委托给覃军。2012年下半年覃军安排金玉鑫、焦某等人采用贴身跟随、威胁的方式向刘某1追债。2012年12月,邓某使用刘某1的房产证在银行贷款90万元,二人商量由邓某替刘某1还90万元给覃军等人,后邓某仍然无力还款,便向杨玉魁借款90万元给刘某1,至此刘某1欠童翔的本息全部结清。

杨玉魁将借给邓某的90万元中的50万元债权转给覃军,2013年9月,邓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金袁林、张吉亚、何开雨、陈玉忠、杨建平、宋辉辉、肖军军、罗洪福贴身跟随邓某,到邓某经营的金瑞豪酒店吃住逼迫邓某还款,追债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邓某将债务还清后才结束。

7.2013年10月20日,韦某因收购台江县松华建材有限公司资金短缺,向黔创台江分公司付忠祥借款400万元、月息7.5%,担保人为欧某、唐某、张胜杰,韦某在收购了松华建材有限公司后邀约李某1、肖照春合伙成立了鑫源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韦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停止向付忠祥还款,付忠祥谎称覃军为黔创公司股东,这笔债务由覃军全权负责。李某1因覃军对韦某追债而认识覃军,后向覃军借款30万元、月息10%,在还了12万元利息后无力还款,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覃瑞、杨星德、何开雨、吴波、欧勇、肖军军、张吉亚、陈玉忠、谭孟军对韦某、李某1追债。

林安贵等人到韦某、李某1的石材厂围堵,破坏石材厂生产经营、强行将石材拉出低价出售,韦某被纠缠、滋扰期间被迫为杨松等人在台江县和天酒店开房住宿。2014年4月、10月,覃军等人又将韦某及欧某、唐某、张胜杰控制在台江县皇朝酒店、苗艺大酒店强迫韦某签欠款字据。在韦某向覃军申请外出谈生意期间,覃军等人将欧某、唐某、张胜杰困在宾馆作为人质,外出上班要请假,下班要回宾馆睡觉接受其监控。

2015年1月,覃军等人到李某1公司办公室未找到李某1,便将办公室门、茶杯砸坏。2015年1月8日,韦某在覃军等人的威逼下无奈签下713万元欠条。上述追债行为持续至2016年,期间韦某、李某1因不堪滋扰多次报警。

李某1向覃军偿还47万元,韦某向付忠祥偿还232.9万元,其中30万支付给覃军、6万元支付给林安贵。

覃军等人在向李某1、韦某追债的过程中因堵住鑫源石材厂大门,不让与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的北京朗境盛裕建材有限公司将产品拉出,导致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李某1因此面临巨额赔偿。

8.2013年8月,欧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唐某为借款人,欧某、韦某、欧明海为担保人向黔创台江分公司付忠祥借款80万元、月息6%,借款期限三个月,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后因无力还款,便向付忠祥申请延长还款日期。2014年11月,付忠祥委托覃军对欧某及担保人进行追债,覃军等人将欧某控制在台江县和天大酒店213房间内清算债务,称欧某还需偿还55.8万元,并要求欧某写下欠条,后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杨绍明、陈玉忠、何开雨贴身跟随欧某,在欧某的住所及,在欧某的住所及其工作的台江县台拱镇信用社附近逗留及蹲守赖子,欠钱不还”的横幅、大字报到台江县台供信用社、欧某的住处、街道显眼位置张贴,逼迫欧某还款,期间欧某不堪忍受多次报警。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欧某被迫向杨松、杨星德支付了8.5万元。

9.2013年,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黔东南百川担保公司陈某借款40万元、月息5%,在支付五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款。2013年底,陈川委托覃军向梁某追债,覃军安排人将一车石头拉到梁某经营的巴拉河润林生态园山庄路口,用石头将山庄大门堵住,不让山庄经营。梁某得知后赶回山庄,覃军向其表达来意并叫梁某上车,将梁某带到凯里市永乐路家常菜馆算账,安排人员在场旁监视,覃军称梁某还要向其还款60万元,要求梁某在三个月内还清,梁某被逼无奈答应后才得以离开。覃军安排林安贵、廖世才、杨建平到梁某的山庄吃住、蹲守二十余天逼迫梁某还款,梁某将欠款全部还清后,覃军安排的人才离开。后林安贵分得1000元、杨建平分到3000元。

10.2012年6月14日,毛某1通过鲁强介绍向龙明周借款25万元、月息5%,三个月后毛某1无力还款。2013年,龙明周委托王军(另案处理)向毛某1追债,毛某1称没有钱还,龙明周和王军到毛某1的工地将其作业的一台挖机拉走。2014年,龙明周见王军追不到钱,又委托覃军对毛某1追债,覃军安排人贴身跟随毛某1逼迫其还款。2015年,因覃军称其没有时间再帮龙明周追债,龙明周又委托潘坤勇(另案处理)帮其追债,潘坤勇带人采用滋扰、纠缠手段向毛某1进行追债,并带人到毛某1位于凯里市龙泉明珠小区的家中吃住几天,毛某1无奈共支付36700元给潘坤勇。

11.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1月1日、11月26日先后向王兰借款共计100万元、月息6%,罗某偿还六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款。2013年6月6日,王兰要求罗某到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办公室清算债务,并向罗某介绍覃军为该公司的股东,以后由覃军与其对接债务。经清算后王兰要求罗某重写一张127.6万元的借条,并拿锦屏大酒店的经营权作为担保让罗某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

2013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罗某又被叫到王兰办公室清算债务,王兰要求罗某重写一张133.6万元的借条。2014年11月1日,应王兰要求罗某在246.1万元借款协议上签字,后覃军安排林安贵、杨建平、何开雨、宋辉辉、杨星德、杨松、吴波向罗某追债。2016年3月,覃军到锦屏大酒店工地找罗某要求还钱未果,便以到街上去拉横幅相威胁,罗某无奈之下开了两张专款专用支票给覃军,因支票未能兑现,2016年5月26日,覃军恼羞成怒安排林安贵、杨建平、何开雨等人到锦屏大酒店工地将罗某强行带上车押回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办公室清算债务,林安贵、杨星德、杨松等人对罗某进行看守,罗某被迫向覃军出具了390万的还款计划。

2016年8月2日,覃军带着肖军军、罗洪福一起到锦屏大酒店工地悬挂“罗某是大癞子,借钱不还”的横幅向罗某追债,吴某1见状后报警,覃军等人才离开。

12.2015年9月19日,张某2为了偿还付忠祥的债务,向覃军借款10万元、月息5%。2016年5月,因张某2无力还款,覃军安排林安贵将张某2控制在台江县张某2的红豆沙宾馆,并用喇叭在宾馆门口乱喊扰乱宾馆的经营。之后张某2将10万元通过欧勇还给覃军。

13.2013年5月27日,曾某因资金困难向武海燕借款40万元、月息5%,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曾某陆续还了部分利息便停止还款,武海燕在永乐路家常菜馆吃饭时得知覃军有能力帮人追债,便委托覃军向曾某追债,覃军提出要收取20%的提成,武海燕同意。覃军安排林安贵与武海燕对接追债事宜,林安贵要求武海燕出具空白委托书以对抗公安机关查处。林安贵带领杨建平、杨星德、杨松、张吉亚贴身跟随曾某,与曾某同住宾馆逼迫其还款,曾某无奈打电话报警。林安贵等人为武海燕追回30万元,武海燕向覃军等人支付5万余元的好处费,林安贵等人各分得3000元。

14.2013年4月,唐某2向武海燕借款40万元、月息5%,还了7个月利息后唐某2无力还款,武海燕委托覃军帮其追债。2015年4月10日,武海燕约唐某2在凯里市中博一简餐厅清算债务,要求唐某2写下65.5万元欠条,覃军及林安贵来到现场,武海燕声称自己欠覃军90万元,要求唐某2将欠款直接还给覃军。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星德、宋辉辉、罗洪福、金袁林、吴波、何开雨、陈玉忠滋扰、纠缠唐某2,林安贵等人到唐某2位于凯里市鸭塘镇高溪的住所监视、跟踪,唐某2被迫从三楼厨房翻窗逃离。

后林安贵又安排杨星德、宋辉辉到岑巩县唐某2的工地向其追债几个月,直至唐某2还清欠款。唐某2向武海燕偿还本息80余万元,武海燕支付覃军等人5万元好处费。

15.2014年4月23日,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鼎盛鑫黔南分公司”)为贵定县关镇宝花采石场杨林颖担保向谭春借款300万元、日息3‰、期限5日,杨林颖到期无法还款。2015年夏天,覃军带人到鼎盛鑫黔南分公司要求还债,该分公司负责人刘勇答复无力还款,让覃军找鼎盛鑫贵阳总公司,覃军等人在鼎盛鑫黔南分公司楼下打着“骗子公司、骗人钱财、刘勇大骗子”的横幅、牌子拍照后到贵阳找到鼎盛鑫总公司风控负责人袁刚要求还款,袁刚认为都匀分公司这笔担保业务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不应由其承担,双方不欢而散。

几天后覃军又带人来到总公司楼下,复印多份债务担保合同见人就发,还向袁刚展示其在鼎盛鑫黔南分公司拉横幅、举牌子的照片。2015年11月2日,覃军指使覃瑞将担保确认函、合同书、拉横幅照片通过EMS邮寄给总公司负责人郭镇华,郭镇华担心覃军等人的行为影响公司上市。2016年3月24日,鼎盛鑫总公司向覃军账户转账500万元。

覃军将350万元转到杨秀辉账户,其中50万元作为覃军在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的投资款。

16.佘建忠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发凯威万国城项目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22万元。2016年,东盛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代某通过朋友衡俊介绍认识覃军,代某委托覃军向佘建忠追讨欠款,并约定按追回金额20%给予好处费。覃军安排林安贵、何开雨、杨星德、宋辉辉贴身跟随佘建忠并要求佘建忠将其奔驰牌S600型轿车停放到东盛公司作抵押,佘建忠不愿意,林安贵等人强行坐上佘建忠的车不让其离开,期间佘建忠不堪滋扰多次报警,派出所要求双方回所处理,佘建忠因害怕继续被滋扰、纠缠,将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后逃跑。

林安贵等人遂将佘建忠价值300多万奔驰牌S600型轿车拍照挂在网上以50万元出售,逼迫佘建忠现身,佘建忠接到诸多买主电话咨询才得知自己的车被挂出低价出售,被迫将车放到东盛公司抵押。2016年8月至10月,佘建忠向东盛公司还款22.0625万元后得以脱身,代某向覃军支付了8000元好处费。

17.2014年下半年,馨怡公司因开发时代城二期项目需要倒土,便与段某的倒土场合作,向段某预付420万元倒土费。2015年上半年倒土场填满后,经清算段某需退还馨怡公司160万元预付款。2016年4月,覃军得知段某与馨怡公司有债务关系,便告知宋某、罗某1、黄某该笔债由其追讨,宋某三人无奈将段某欠公司的160万元债权转给覃军。

覃军要求段某写欠款协议,并按月息8%收取利息。2016年5月底,覃军安排林安贵、宋辉辉、吴波、廖世才、张吉亚、杨星德、何开雨轮班在段某家及公司门口逗留、蹲守,段某害怕影响家人不敢回家只能住酒店,林安贵等人继续在酒店跟踪、尾随段某,直到段某将欠款还清。林安贵分得6000元、宋辉辉分得500元、吴波分得1500元、张吉亚分得3500元。

18.2013年,田鸿宇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段腊芳借款共计70万元、月息4%,并将其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1层5号商业用房产权证交给段腊芳作抵押,段腊芳要求田鸿宇偿还本息共计100万元,田鸿宇无力还款,同时田鸿宇也无力偿还其欠谭某的80万元。2015年12月9日田鸿宇、谭某、段腊芳达成协议,将田泓宇抵押给段腊芳的房产证拿到凯里农商行贷款140万元,分别向段腊芳、谭某还款70万元,应段腊芳的要求谭某为田鸿宇剩余30万元债务作担保。

2017年8月,段腊芳无法找到田鸿宇,便委托覃军向谭某追债,覃军安排林安贵、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张吉亚、吴波寻找谭某,2017年9月23日,林安贵等人在一品江山小区找到谭某告知其受段腊芳委托追债,如果不还款就把他的宝马车扣押,谭某不堪滋扰后报警,警察调处离开后,林安贵等人强行坐上谭某的宝马车跟随至晚上21时,谭某无奈找陈彦希作担保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得以离开。2017年11月3日,谭某被逼无奈从银行贷款30万元还给段腊芳,同日段腊芳转账5万元好处费给林安贵。

19.2017年3月,张海燕承租时代城A栋3至5层经营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租期八年、租金每年156万元。2017年5月,覃军看上时代城A栋5层,便叫覃瑞、林安贵到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大门上锁并要求限期搬离。二十多天后覃军发现张海燕还未搬离,恼羞成怒斥责覃瑞办事不力,林安贵、覃瑞见覃军发怒,安排宋辉辉购买油漆并威胁张海燕再不搬离就泼油漆,张海燕无奈之下只能找罗某1等人协调,但罗某1等人也不敢阻挠覃军,张海燕只能搬到时代城C栋3楼办公,并将馨怡公司赠送的办公设施一并搬走,覃军得知后声称办公设施是他们的,指使覃瑞带人到C栋3楼将办公设施强行搬回。最终,馨怡公司为覃军等人的行为买单,承诺赔偿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损失。

20.2014年,张某4在澳门赌博向王松借4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30多万元、月息5%,从澳门回来后张某4共向王松偿还340余万元,还欠60余万元利息。王松告知覃军张某4的欠款一直未还清,覃军便多次电话、短信要求张某4还款。2017年8月1日,张某4在凯里市嘉瑞和维景酒店被覃军撞见,覃军告知王松后得到王松默许便要求张某4还钱,张某4称要与朋友商谈事宜,覃军为防止张某4脱离掌控,召集林安贵、覃瑞、何开雨、宋辉辉、肖军军到场守候张某4至21时许,覃军与王松一起到嘉瑞和维景酒店与张某4清算债务,声称打折后张某4还需偿还240万元,逼迫张某4写下还款计划后才准许离开。

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5月3日,张某4向覃军账户转账13次共计230万元。

21.2017年9月,覃军声称宋某之前写的还款计划即将到期要派人到安顺陪宋某过节,宋某在成都接到覃军电话后马上赶回安顺。9月8日宋某回到安顺,覃军指使杨绍明、吴波贴身跟随宋某,安排杨绍明制作“悬赏公告”大字报张贴到安顺大街小巷,宋某害怕不敢回家居住。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宋某在林安贵、何开雨、吴波、杨绍明、肖军军、宋辉辉、刘冬祥的监视、控制下长期入住安顺凯锐斯酒店、安顺开发区华尔堂商务酒店、凯里紫爱酒店。2018年1月4日,覃军见宋某实在无力还款,便找来田某,逼迫宋某以工程款的名义向田某借款120万元偿还覃军。

22.2014年10月,崔某承租凯里市时代城五间商铺、一个入户大厅和十层公寓来开设酒店并预付160万元租金。2018年7月,覃军想得到该酒店便叫罗某1与崔某协调转让酒店,崔某同意但要求退还160万元预付款,馨怡公司无法退款。见不能达到目的,2018年9月6日,覃军叫崔某到永立公馆办公室谈话,要求崔某将未付完的租金付给覃军,崔某便打电话给罗某1,罗某1称该租金只能支付到政府指定账户,崔某将罗某1的话转告给覃军后便离开。从2018年9月16日起,在覃军的指使下覃瑞便以剪水管、断电、阻止拉装修材料进场的方式阻碍崔某装修酒店,导致崔某在时代城开设的酒店至今都未能开始营业。

(四)违法行为

1.2013年3月21日,鲁某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借款2万元。2015年夏天,覃军受委托向鲁某追债,安排林安贵、王粟民“脚跟脚”跟随鲁某3、4个小时,鲁某不堪滋扰后报警。

2.2013年,潘祖成经何卫介绍以750万元承包经营张玉华、李格坤、骆向东位于凯里市炉山镇平初村尖坡的一座矿山,张玉华等人答应付给何卫50万元中介费,潘祖成在支付了300万元后因矿山没有资源价值未支付尾款而与张玉华等人终止合作。何卫向张玉华索要中介费,张玉华叫何卫找潘祖成讨要,何卫便委托金玉鑫向潘祖成追讨款项,金玉鑫又找来王定明等人多次到潘祖成的贵兴矿业公司堵路阻止其生产。2013年8月27日,金玉鑫、王定明、李彪彪因扰乱企业生产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后金玉鑫得知是焦某报警而案发,便在覃军的带领下伙同杨松等人在焦某家楼下对其实施殴打,焦某因害怕被报复携怀孕的妻子逃离凯里,后因父亲过世不得不回来,但害怕再次被报复仍不敢回凯里苗都客车站上班,其姐焦某1无奈带着焦某的妻子到永乐路家常菜馆找覃军求情,焦某才敢回去上班。

3.2015年3月14日,覃军到凯里市行政中心对面华星图文复印店要求打字,打印店回复不提供打字服务,覃军恼羞成怒,将正在店内工作的邹某1强行拖拽出店外,邹某1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广场路派出所询问,覃军恶人先告状称其被邹某1殴打,民警让覃军到医院检查,为防止邹某1等人离开派出所,覃军便打电话通知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赶到派出所门口守候。18时许,覃军回到派出所,拿出医院出具的高血压诊断结果,要求邹某1赔偿,邹某1因拒绝其无理要求,在被派出所门口被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殴打,劝架的邹元、叶刚、袁志祥一并被覃军等人殴打。

2015年3月15日,凯里市公安局对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覃军替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缴纳了罚款。执行拘留完毕出所当天,杨松、谭凤林等人前来迎接。

4.2013年5月16日,胡某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谭春借款220万元。2016年,覃军受委托向胡某追债,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脚跟脚逼迫胡某还款,2016年2月2日胡某被迫出具还款计划书。

5.2013年10月10日,龙某1向王兰借款220万元。2016年,覃军受王兰委托,安排林安贵、杨星德、何开雨、吴波、廖世才、宋辉辉贴身跟随龙某1逼迫其还款,2016年2月6日、9月1日龙某1不堪滋扰作还款承诺。

6.2016年12月6日11时许,覃军以梁茂武的石材厂产量低,不能如期按照合同向吴鹏交付石材为由,带领林安贵、杨星德驾车到台江县革一乡梁茂武石材厂,辱骂并殴打梁茂武。梁茂武报警,经台江县革一派出所调解,由覃军等人赔偿梁茂武一万元。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黔创黔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还款计划、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高某、祝某、唐某1、龙某2、田某、杨某2等60余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罗某1、黄某、张海燕、崔某、邓某、佘鸿、邹某1等30余人的陈述;4.被告人覃军、林安贵、覃瑞、杨松等28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依据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软暴力”、暴力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覃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覃军系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

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林安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安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曾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强迫交易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林安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杨松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覃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覃瑞在强迫交易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部分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没收个人财产,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何开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开雨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开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星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星德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星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军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军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吉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吉亚在非法拘禁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吉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辉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辉辉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建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建平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建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玉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玉忠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玉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洪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洪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洪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欧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凤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谭凤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中系主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凤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袁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袁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金袁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世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世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世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孟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孟军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孟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绍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绍明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绍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粟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粟民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粟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冬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冬祥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冬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兰在寻衅滋事罪中应当以主犯论处;在强迫交易罪中,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王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忠祥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忠祥在寻衅滋事罪中应当以主犯论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忠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武海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海燕在寻衅滋事罪中应当以主犯论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海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龙明周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明周在寻衅滋事罪中应当以主犯论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明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段腊芳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腊芳在寻衅滋事罪中应当以主犯论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段腊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覃军辩称:法院已征询我意见,我不另行委托辩护人,拒绝法院为我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我不认罪。1.覃军等人不构成黑社会组织罪。无论是事实行为上,还是法律的罪行法定原则认定上,完全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项特征。

覃军等人从没有和任何人有组织去创建、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动机和想法,从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举行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仪式,或者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任何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任何违法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标志性事件,组织惯例、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的存在。现实生活中覃军与林安贵是朋友关系,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多数我都不熟悉,基本无往来,基本上是林安贵的亲友,仅覃瑞、杨松是我的堂弟、表弟,不能证明覃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到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林安贵、覃瑞等10人是时代城黄某等人招聘的值班工作人员,且没有证据证明我安排指使他人有组织实施犯罪,我和其中的许多被告人几年没见过一次面,亦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完全不具备不满足起诉书中的指控。由此可见,覃军等人完全是无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存在,不被社会中任何团体和个人认可,明显组织结构分散,组织层次不成立,没有任何形式存在的组织级别之分,人员也不固定,没有任何所谓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职责分工、利益分配、行为准则。2.覃军等人只有参与他人处理合法的债权债务,具体事实中的债权行为方式从法律角度、从《 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来看,也未达到或者造成任何法定标准的严重危害、恶劣影响,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形式犯罪标准,充其量违法而已。

现实生活中覃军因经营不善及家庭的原因,负债累累,不存在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一说,完全不具备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3.覃军等人没有任何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向威胁的基本组织犯罪手段及《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才颁布施行,故覃军等人的行为不具备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

4.没有在任何法定标准的“一定区域”内形成任何标准的重要影响,形成任何法定标准的垄断及非法控制。时代城的水电、物业一直都是时代城公司管理经营。2018年7月,时代城公司在时代城商业体B栋一楼开展鸿包惠平台上午活动资金,从何而来起诉书中指控的对时代城等公司、企业、商户的经营活动行程非法控制一说,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一说,也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

覃军等人完全不具备不满足黑社会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起诉书指控覃军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不应追究覃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安贵辩称:有些寻衅滋事事实我没有参与:欧某这起,我没有收过账,与他不熟悉,没有拉过横幅;我没有找过梁某;罗某这起,我只是去找过他,但是没有强行拉他上车回凯里,他是自己开车回凯里的,我也没有拉横幅;

张某2这起,我找过他收账,但是没有在宾馆控制他;张海燕这起我没有参与;张某4这起,没有追债,我们只是跟随了几个小时,之后的事情没有参与;宋某这起,我没有去过安顺,也没有在凯里对宋某追债。

我没有参与非法拘禁张某1。强迫交易这起事实,我没有参与。我们没有聚餐吃饭,过年过节,我都是跟家人一起过。我在时代城只上班几个月,2018年不在那里上班,绿化工程不是我做的。对指控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罪,但对认定我为骨干成员有异议,作为积极参加者无异议。

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我认罪,但实际上我也是受害人。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我只去过榕江一次且没有找到张某1,我是从犯。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除我没有参与的,其余的我认罪。

被告人林安贵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林安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对林安贵犯强迫交易罪和非法拘禁罪有异议。1、林安贵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林安贵没有强迫罗某1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合同、强揽时代城地坪工程、强迫罗某1交出停车场、收取时代城商户服务费。

2.林安贵未参与非法拘禁张某1。在蹲守张某1的过程中,林安贵仅在谭凤林喝醉酒与其他人发生口角后到过酒店大厅进行调解一次,没有见过张某1,也没有参与蹲守。3.指控林安贵参与的部分寻衅滋事事实不能成立。

覃军在接受债权人委托时、在与债务人协商还款数额时,林安贵多不在场,也未与林安贵商量,林安贵对覃军的决策并不能起到任何影响,林安贵主要是脚跟脚追债的实施人,属于未起主要作用的参与者。指控林安贵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共计15起,其中,梁某案、宋某案中,参与跟随、蹲守的同案人只明确收到林安贵的通知,没看到林安贵到过现场,这与林安贵的供述相互印证,说明了林安贵在上述犯罪事实中,只是起到了转达覃军通知的作用,不存在共同追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分得任何好处费,因此对涉梁某、宋某的指控不能成立。

毛某1案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有同案人提及林安贵,但通过覃军的供述,林安贵只是找毛某1问其是否需要借钱,足以排除林安贵参与向毛某1追债过程。慈铭健康管理公司案指控林安贵到慈铭公司上锁,安排宋辉辉购买油漆,但在庭审中,覃瑞承认锁门、安排宋辉辉购买油漆均是自己安排,足以证明本案行为与林安贵无关。张某4案覃瑞、林安贵的供述相一致,林安贵只参与守候张某43~4小时,期间没有言语、肢体冲突,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4.林安贵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违法行为,属于坦白,且林安贵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理;林安贵客观上协助公安机关将罗洪福、杨建平抓获到案,为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提供了帮助,构成立功;林安贵仅使用了“脚跟脚”的手段进行追债,没有伤害债务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派出所民警处理林安贵脚跟脚追债行为时,从未告知林安贵等人脚跟脚追债的行为违法,从未对林安贵等人脚跟脚追债的行为立案侦查,也未作出任何警告、行政处罚,这客观上会导致林安贵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犯罪认识,请从轻处罚。5.林安贵家中尚有两个小孩,均由妻子一人拉扯,家庭无稳定收入,请法庭考虑林安贵的家庭情况,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杨松辩称:没有找邓某追过债;参与追债韦某,但是没有参与围堵石材厂;参与向欧某收账,但没有拉横幅,没有收到他的钱;罗某这起,我不认识罗某,也没有去过锦屏;曾某这起,我不认识曾某,也没有分到钱;只是打过电话给胡某,没有脚跟脚的跟胡某;不认识焦某,也没有打过焦某。我跟覃军是亲戚关系,没有去监狱和拘留所接过他,我没有参与聚餐,2015年以后就跟覃军他们不往来了。对其他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是骨干成员,算是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杨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杨松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1.杨松是从犯。2.杨松犯罪情节轻微。3.杨松坦白交代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二、杨松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请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如果构成,不应当认定其为积极参加者,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更能体现罪刑相当。杨松涉案时间相对较短;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少;没有直接组织、指挥、或者指使、通知邀约其他成员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覃军基本上没有直接安排、指挥杨松做事;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到利益较少;虽有犯罪前科,但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没有恶劣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不深。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对杨松从轻判处。

被告人覃瑞辩称:我不认识佘鸿和刘芳,没有与覃军、金玉鑫和任何人发生过冲突,没有殴打佘鸿;我没有参与韦某这起;鼎盛鑫公司这起,EMS是林安贵拿给我,他只是让我帮他邮寄,我不知道里面的内容,不知道覃军得钱;崔某这起我只是工作上去关过水管,没有剪水管,没有断电,至于阻止拉装修材料,派出所已经出警后没有再阻止。对于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为我不是骨干成员,不是积极参加者,请求从轻处罚;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认可参与张某4和张海燕事实;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我认罪,但我没有直接向商铺索取钱财。

被告人覃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于寻衅滋事罪。1.关于殴打佘鸿、杨某3案,指控他人殴打杨某3时覃瑞不在场,他人的行为与覃瑞无关。2.指控2014年覃军安排覃瑞等11人对韦某、李某1追债与事实不符。

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均没有证实覃瑞参与讨债;李某1、韦某的辨认笔录只能说明制作辨认笔录当时他们认识覃瑞。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3.指控覃军指使覃瑞将担保确认函、合同书、拉横幅照片通过邮政邮寄给鼎盛鑫公司负责人,是否由覃瑞本人寄出事实存疑;

邮寄担保确认书、合同书、拉横幅照片的行为本身与鼎盛鑫公司向覃军账户转账500万的结果之间不具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便覃瑞邮寄的行为存在,没有证据证实覃瑞邮寄涉案物品时明知是邮寄拉横幅照片,覃瑞的邮寄行为未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经营的程度,更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4.指控向张某4追债的事实,覃瑞去过一次,3、4个小时,只跟张某4吃饭,没有参与后面行为,该行为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5.指控涉张海燕和崔某事实中,覃瑞处于被安排的从犯地位,发挥的是辅助性、帮助性的作用。二、对于强迫交易罪。对于覃军指使覃瑞复印停车票等收取停车费、商铺收租等事实,覃瑞认可,停车付费,为做生意租商铺付租金,系双方平等自愿,价格随行就市,没有强迫交易的问题。

馨怡公司退出时代城商铺的经营活动与覃瑞没有因果关系,覃瑞没有参与。在馨怡公司退出后,受人安排参与管理,领取工资。因此,覃瑞发挥的作用不大,地位上处于从犯。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覃瑞主观上没有积极参加的故意。对于覃军的大部分事情,覃瑞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客观上难以认定为积极参加,将覃瑞评价为积极参加者不符合本案基本事实。四、关于本案的重复评价问题。本案中,覃瑞基于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既作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评价,又作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评价,属于重复评价。

五、覃瑞明确表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对于其在庭上的辩解,不影响其对属实部分的供认态度。其父亲长期患病,小孩5岁。此外对于覃瑞举报的材料,请求查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人何开雨辩称:邓某这起,我没有与他们跟随邓某;韦某这起,我没有去台江找过韦某,也没有参与与围堵石材厂,是2018年与林安贵去石材厂拉过石材;欧某这起,我没有跟杨松他们去过台江,没有拉横幅;罗某这起,我跟宋辉辉去锦屏找过罗某,在那里住了三四天,没有找到他就回来了;张某4这起,我不认识张某4,没有跟他们去过嘉瑞和维景酒店;龙某1这起,我参与去过门口等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罪,但不是积极参与者,应是一般参加者;对于寻衅滋事罪,我认罪。

被告人何开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何开雨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何开雨不是犯意的提出者、组织者、策划者、管理者、协调者、利益的分配者,在具体犯罪案件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极小;在此期间未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等具有人身侵害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自身的收益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何开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何开雨虽然实施了追债的行为,但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极其有限,在整过涉及黑社会组织中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因此,何开雨不是本案的积极参加者。三、何开雨系初犯、偶犯。四、何开雨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综上,何开雨虽然实施了追债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星德辩称:邓某这起,我去找他追过债,但是我没有在酒店吃住,时间也没有到2014年;韦某这起,我没有找过他追债,也没有参与围堵石材厂;欧某这起,我没有参与制作横幅,只去台江追过债;罗某这起,我不认识罗某,也没有参与;违法事实中,我没有参与殴打梁茂武,没有参与追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罪,但不是积极参加者;对寻衅滋事罪,我认罪。

被告人杨星德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星德的作用轻微,是一般参与者。杨星德是外围人员,听从安排,被调遣,没有指派、安排他人,故其是从犯。二、关于寻衅滋事,杨星德听从他人安排,派遣进行追债,系被动的犯罪行为,其作用系从犯。三、关于自首问题,杨星德于2019年4月28日接到肖军军的电话叫其投案,虽然承办单位说明其最初不愿来投案,后经劝说才来投案,依据 刑法规定,其系主动投案。综上,杨星德系从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自首,建议两罪并处量刑为3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军军辩称:邓某这起,我没有与他们去酒店吃住过,也没有参与追债;韦某这起,我没有参与他们在台江围堵石材厂,2013年我跟覃军去过台江一次,但是我不认识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肖军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指控肖军军的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肖军军参与的7起寻畔滋事犯罪活动,有三起事实(邓某、罗某、张某4)的行为明显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在认定的四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肖军军的参与度较低,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二、指控肖军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定性不当,综合全案,肖军军应为一般参加者。肖军军虽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次数较多,但在参与的犯罪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其行为没有达到有突出作用、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中积极参加者的构成要件。三、肖军军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告知其所在方位,等待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主动交待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被认定为自首。肖军军供述其在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用电话劝说杨星德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星德接到电话后按公安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公安机关的抓获。杨星德在法庭上也证实属实。

这一行为应认定为立功。但公安机关在肖军军、杨星德的《抓获经过》上并没有体现,这是不客观的。希望公诉机关、法庭给予核实。肖军军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肖军军本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当庭认罪认罚,应给予积极的评价,从轻、减轻处罚。

四、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是因追索债务而引发的犯罪活动,集中发生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此前对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仅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从法律层面明晰为违法,也尚未出台“套路货”等司法解释。虽然肖军军在追讨债务过程中由于行为不当触犯了刑律,但不存在顶风作案等情形。

五、量刑建议。综合肖军军犯罪的事实,在犯罪中所作起的作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悔罪认罪表现,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张吉亚辩称:我没有参与非法拘禁张某1,跟杨建平到过榕江张某1的厂找过他,但是在凯里非法拘禁他的时候,我没有在;邓某这起,我只是去找过他,没有在他的酒店吃住;台江韦某这起,我只是参与去找过他,但是没有参与围堵厂;对于曾某,我只是参与了一次。对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我认罪;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不认罪。

被告人张吉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张吉亚不属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吉亚等人的行为具有“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均发生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前,且没有造成所谓受害人受伤、精神失常及死亡的后果。即便构成犯罪,在全案处理时应该综合考虑,从轻处罚。二、关于对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吉亚构成非法拘禁罪,该指控不能成立。三、张吉亚自愿认罪,系从犯,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辉辉辩称:邓某这起,我没有贴身跟随和吃住,只是打过电话给他,去他的酒店找过他,但是没有找到人;张海燕这起,当时覃瑞喊我买油漆,我在上班,不知道他的目的,我不认识张海燕,送上去以后就走了,他又喊我把油漆拿回停车场,我没有威胁张海燕;关于罗某,我没有跟随过罗某,只是去锦屏找过罗某,但是没有找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无异议,但我不是积极参加者,2017年主动离开时代城了,去安顺上班,没有积极参加;对寻衅滋事罪,我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辉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宋辉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定性无异议,但宋辉辉在该罪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对起诉书指控宋辉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宋辉辉并不是积极参加者,应为一般参加者。三、宋辉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四、宋辉辉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并取得了受害人宋某、唐某2的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杨建平辩称:关于非法拘禁罪,以我的供述为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我认罪;我不认识邓某,没有追过邓某的债;梁某这起,我是去过山庄,但是没有在山庄吃住蹲守20余天,对于用石头堵山庄的事情,我一概不清楚;对罗某的追债,我是2015年9月以后才参与,2016年5月26日到过锦屏大酒店,罗某是自己开车回黔创公司,我们没有强行拉他上车回公司;对曾某这起,我认可。我认为我不是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只是一般参加者。对起诉书指控我的三个罪名,我认罪。

被告人杨建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杨建平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是追讨真实合法存在的债务,且未采用严重暴力的追债行为。本案中仅针对特定对象,明显未达到“称霸一方”等程度。

2.杨建平因与林安贵是好友,才逐渐结识覃军等人,其参与时间是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不到一年。杨建平主观上没有加入覃军等人共事的意愿,仅是为了工作之余赚些零花钱。3.杨建平无法判断覃军等人是黑社会组织,其主观上没有主动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意愿。

二、杨建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该起事实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张某1在辨认及提供的现场照片中均未提及杨建平,足以证明杨建平在本起事实中所起作用微不足道,不应认定杨建平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杨建平在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仅起轻微作用。1.向邓某追债行为,认定杨建平参与其中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邓某的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认定杨建平参与此项犯罪事实。2.向梁某追债行为,根据梁某本人陈述,杨建平并没有去梁某山庄吃住,且梁某的辨认笔录中表示不认识杨建平,说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

3.向罗某追债行为,从2013年至2016年结束,存在多人多次犯罪事实,杨建平仅参与其中一起,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伤害。罗某陈述及辨认中均未提及杨建平,足以证明杨建平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所起作用轻微。4.向曾某追债行为,杨建平未对曾某实施加害行为,曾某陈述及辨认中也未提及杨建平。

足以证明杨建平在该起事实中未起主要作用。四、杨建平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杨建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杨建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杨建平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4、杨建平属于初犯,没有前科记录,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建议给予杨建平轻判。

被告人吴波辩称:我没有参与过韦某这起,2014年我还没有回来,还不认识他们;关于罗某这起,我没有参与拉横幅,只是参与去工地找过他,但是没有强行把他拉回来,是他自己开车回来的;没有参与追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认可。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罪,但不是积极参加者。对于寻衅滋事罪,如果软暴力的方式构成寻衅滋事,我认罪;对于指控的违法事实,我没有参与。

被告人吴波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于指控吴波的行为属于 刑法所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从本案覃军等人形成的势力的特征看,该势力更宜认定为恶势力,吴波不存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积极参加”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二、对于起诉书指控吴波参与“软暴力”追债的行为属于 刑法所指“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鉴于吴波参与“软暴力”追债的情节轻微,建议从轻从宽处理。第一,起诉书指控吴波参与的追债韦某寻衅滋事犯罪,依据在卷证据,吴波仅作为司机开车载他人去过一次台江,并且去之前不知情,更未参与任何针对韦某、李某1的追债行为,不应认定吴波参与该起犯罪。

第二,起诉书指控吴波参与的涉罗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吴波仅参与2016年5月到锦屏大酒店工地找罗某这一次,之前或之后再未参与任何针对罗某的追债行为。从客观行为看,吴波对该案件所起作用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第三,起诉书指控吴波参与的剩余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除吴波随同他人到安顺寻找宋某时有贴大字报、跟随时间较长的情节外,其余案件中吴波均是按他人要求寻找或跟随被害人,没有参与贴大字报或拉横幅的行为,跟随被害人的时间一般为两三天,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整体看,吴波在其参与的“软暴力”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三、吴波系初犯、从犯,有立功情节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吴波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玉忠辩称:对于邓某这起,我没有贴身跟随和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主动离开他们去工地打工,与他们没有任何联系了。对指控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可,但不是积极参加者;关于寻衅滋事罪,我认可。

被告人陈玉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陈玉忠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是陈玉忠不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只成立一般参加者;寻衅滋事罪成立,但情节轻微。陈玉忠参加4起案件,是接到林安贵等人的电话和听从林安贵等人的安排,没有暴力、伤害、凶器,仅有脚跟脚的追债等非暴力行为。陈玉忠自2015年底便自行离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干正当职业,不再参加,不再犯罪。陈玉忠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基于“软暴力”之法律概念出现在陈玉忠犯寻衅滋事罪之后,对陈玉忠量刑时应考虑该法律适问题。建议对陈玉忠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洪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罗洪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罗洪福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罗洪福不应定为积极参加者,将其定为一般参加者较适宜。罗洪福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参与其中的4起犯罪事实,均是受他人安排,是被动参与进去,不是积极主动参与,且罗洪福的参与程度低,所起作用不大,参与的4起犯罪事实均不是组织中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组织中的骨干人员,不符合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

2018年罗洪福因照顾生病的母亲而离开组织,其应为一般参加者。二、关于寻衅滋事部分,罗洪福在所参与的4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当中,所起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低,所起的是次要或辅助作用,应系从犯。三、罗洪福属于从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之前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请求对罗洪福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欧勇辩称:逢年过节聚餐、烟酒这些,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堵厂分得一万元钱的事情;我参与去剑河一次,到那里以后就回来了,我不知道堵厂的事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

被告人欧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欧勇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受蒙蔽参与追债,主观恶性小。2.具有自首情节。3.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般参加者,社会危害性小。4.在涉嫌的寻衅滋事罪中参与程度极低,所起的作用极小。5.欧勇在押期间表现良好。6.欧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欧勇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建议对欧勇从轻进行处罚。

被告人谭凤林辩称:我与覃军虽在同一个监狱,但不在同一个监区,没有照应之说;覃军被行政拘留10日那天我在上班,没有去接;我去时代城是因为覃军差我钱,只去一个月就走了,当时我在的时候,停车场和基础设施都还没有修好,没有收取停车费;

关于非法拘禁张某1,我是一个人到该公司的,林安贵他们是集合去公司的,知道张某1无力还款以后,大家决定脚跟脚跟随,我只是跟着去,并没有做什么,我一共跟这伙人追过几天,他们一直觉得我碍事,之后我与他们吵架就离开了,没有参与其他的事情,这个事情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我的行为也是犯罪中止;我事后没有与其他人去榕江追债。对起诉书指控的两个罪名都无异议,我认罪,在非法拘禁中,我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凤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谭凤林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不存在。二、关于非法拘禁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软暴力”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是出在2018年之后,而谭凤林实施的行为是2015年实施的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2018年之后出现的规定将本来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谭凤林即使构成非法拘禁,也属于轻微的非法拘禁行为,其是接受债主委托而去参与,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自由,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后果,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具有坦白情节,且中途退出该行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若法庭最后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应当以最轻幅度进行量刑及处罚。

被告人金袁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金袁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金袁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金袁林参与的三起非法追债行为,都由林安贵安排参与,金袁林在追债过程中只起到次要作用。金袁林与林安贵、杨星德等人于2016年一起到岑巩等地向被害人唐某2追债后主动退出了该追债组织,不再参与非法追债,证实金袁林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也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金袁林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金袁林在本共同犯罪案件中系从犯、主动退出追债组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一般参与者、并且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建议对金袁林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世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廖世才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廖世才犯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廖世才作为从犯,在其参与的两次寻衅滋事过程中作用相对最小。建议在六个月以下量刑。二、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法庭考虑以下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定性或处罚。1.廖世才平时不属于覃军组织中的马仔和任何工作人员;2.廖世才自今没有得到过覃军或其组织的一分报酬或工资;3.廖世才临时被邀请参与追债(寻衅滋事),结果廖世才无功而退;三、廖世才具有以下其它从轻情节:1.认罪认罚;2.认罪态度好;3.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建议对廖世才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孟军辩称:我在时代城那里上班过三个月,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时间是2016年7月到2016年9月18日,之后被解聘离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误。我开车陪覃军去过台江,当时不知道是去找谁,现在知道是去找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

被告人谭孟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谭孟军已当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辩护人对所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部分案件事实认定有误,请求法庭待核对事实无误后,作为本案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1.谭孟军自2016年6月在时代城上班,负责登记门面销售情况,有正常劳动合同和工资报酬,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故意和目的。2.关于向台江韦某追债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谭孟军当天仅是受覃军邀约提供开车服务,覃军没有给谭孟军分赃的承诺和授意,谭孟军不存在犯罪目的,去台江途中车上也只有覃军、谭孟军二人,与其他共犯没有联系。上述两起案件,谭孟军均无犯罪故意,且无收取任何犯罪所得,参与的情节轻微,并不适用部分犯罪实行全部责任原则。3.谭孟军没有参与金某受拘禁案。

4.谭孟军积极配合调查,系坦白,当庭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谭孟军参与度较低,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属于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6.谭孟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救助另一重大案件的在押人员的自杀情况,协助了重大案件侦破,存在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在量刑予以从轻。

7.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其家庭情况因素,予以轻判。8.谭孟军虽然曾被判有罪,但系有罪并无实刑罚,并不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请求考虑到谭孟军在本案件中存在上述多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刑罚。

被告人杨绍明辩称:我没有受过覃军的安排去过凯里苗都客车站;我自始至终没有去过台江;对于安顺宋某这个事实,我认可。对指控的罪名认可。

被告人杨绍明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杨绍明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矛盾,证据并不充分,该指控不成立。指控杨绍明参与他人向债务人欧某追债的事实是不成立的。除了有欧某辨认有杨绍明参与外,其他的证人及同案被告人均没有指证杨绍明参加,杨绍明自己声称没有参加。

因此,欧某的辨认系孤证。指控杨绍明参与宋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杨绍明表示认可。杨绍明参与此次追债,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被害人有过错,即债务人借债不还;2.没有给债务人造成身体伤害;

3.杨绍明在此次追债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4.本次追债并未造成不特定对象的社会危害性。5.坦白陈述相关事实。对杨绍明的上述行为,量刑时建议在两年以下考虑具体刑期,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粟民辩称:我不认识张某1,关于张某1这起,我当时是去找人玩,跟他们脚跟脚张某1三个小时,之后就走了,他们抢张某1的身份证的事情,完全不知情。认识他们的时候,我才十七八岁,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若认定我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认罪;对非法拘禁罪,我认罪。

被告人王粟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王粟民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1.他没有被安排参加非法追债;2.没有收到过任何报酬和好处费。二、关于非法拘禁罪。通过当庭质证,应排除王粟民参与非法拘禁张某1的犯罪事实。

三、关于违法行为。1.关于向鲁某追债,是林安贵骗他说鲁某欠他的钱,叫王粟民发微信给鲁某,将鲁某骗出来追债的。2.2015年3月14日参与殴打邹某1,当时王粟民还不满十八周岁,当时公安机关对王粟民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建议不以此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依据。

鉴于王粟民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仅在向鲁某追债时受人利用发微信将鲁某骗出来追债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对于仅仅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建议对王粟民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冬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冬祥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冬祥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刘冬祥在时代城上班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刘冬祥本人是不愿意参加的,当时缺乏犯罪认识,在其内心世界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正是基于这两点,才参与进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8年作出对“软暴力”的解释,在此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并无明文规定软暴力为犯罪,根据《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使刘冬祥该起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其在该事件中的作用来看,仅为一般参加者,对整个犯罪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合议庭能够从刘冬祥犯意、共犯从属地位、社会危害性三方面予以考虑,建议对刘冬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兰辩称:关于强迫交易罪,首先时代城的债权形成是我和我的财务以及罗某1的财务一起到银行对账以后出来的,不是覃军强迫他们一方写出来的;我跟他们签的利息是2.5,我认为不是高利贷,他们到现在一点钱都没有还;起诉书指控的数字我不知道是怎么出来的;

我与宋某没有任何借贷关系,我的债权是与罗某1发生的债权,当时算出来肯定是比3300多万还多;我欠覃军的钱,所以把时代城的债权转给他,是他的债务。关于罗某,2012年我借了100万给他,之后他一直没有还钱给我,一年推一年,一直骗我,覃军跟我弟是战友,看到我可怜才帮我的,但是没有向我收取报酬,可能他在追债过程中拉横幅,我也只是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寻衅滋事罪构成了,我承认我承担连带责任,是罗某错在先,如果触犯了 刑法,我认罪我认罚。

被告人王兰的辩护人田再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兰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罪名、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异议,对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并建议从轻量刑。一、王兰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表现在:(一)在2016年初,王兰、覃军与馨怡公司三方之间确实就债权问题进行过实质沟通并有三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得到馨怡公司三股东及合伙人吴昊完全同意之后,王兰将自己的约300万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覃军,至此,王兰与馨怡公司股东之间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认定之后覃军与馨怡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所有行为均与王兰无关联,故由覃军等人行为引发的与馨怡公司之间的强迫交易事实或者犯罪不能人为附加在王兰的身上。

(二)庭审查明及卷宗材料证据同时证明覃军后来从馨怡公司收回的部分债权款项,除自己留下一部分外,也是全部直接转给了吴昊,覃军并没有把一分钱再给王兰,所以王兰签署的所谓委托书,实际就是标准的债权转让协议。(三)现有证据在对馨怡公司债务收取问题上,王兰不存在对覃军的雇佣关系,而只是因为覃军基于与王兰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找到王兰,王兰又基于与馨怡公司之间的个人债权,才与馨怡公司三股东协商才导致的债权转移。所以,王兰与覃军之间存在的只是债权转移关系,没有雇佣关系。

王兰签署的“委托书”其实质也是债权转移。(四)宋某是在覃军得到吴昊的3000万债权后,才引发了他们之间的债权纠纷。后来覃军与馨怡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行为包括强迫交易,王兰既没有自己实施,也没有“雇佣或指使”,甚至根本不知情。

(五)起诉书依据两部两高发布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 《意见》)第 十一条,以王兰与覃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切入点,将覃军等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认定王兰构成强迫交易的主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 《意见》的基本内容是来源于【2018】1号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而这两个 《意见》均是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为适用前提。

王兰在起诉时已经认定没有涉嫌该罪名,对此公诉机关在法院立案前就已经达成共识无争议。因此, 《意见》中规定内容,对王兰不存在逻辑及法律上的适用情形。二、辩护人认可起诉书在在针对罗某追债及部分违法行为上王兰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情节轻微。

王兰一定程度存在对覃军的“雇佣”关系事实,但王兰在得知覃军等人采用非法的手段对罗某追债后,很快通知覃军停止追债,由她自己向法院起诉。同时,王兰叫田晖把部分债权凭证给覃军,主观上只是希望覃军去了解债权可能收回的机会成本有多大,主观上并没有要覃军采用非法手段收取债务的犯罪故意。因整个案件王兰涉及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就只有这一次,其他几起都是违法事实,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犯罪也情节轻微。请合议庭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三、关于对王兰的量刑。王兰系初犯,无前科并自愿认罪。且本次涉嫌犯罪被起诉也是因为公诉机关基于前述 《意见》第 十一条之规定。根据罚当其罪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再结合王兰本身的身体状况确实太差的事实,建议对其以一审判决前的实际关押时间作为判决的刑期。

被告人王兰的辩护人吴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王兰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王兰在本案中实行的行为,仅仅是将其债权转让给覃军,就覃军在实现债权所采取的一系列软暴力行为,王兰对此毫不知情,其并未雇佣覃军实施任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王兰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二、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查明的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案件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王兰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2019年4月9日才印发,王兰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可能直接就能够理解其行为是“软暴力”行为,也无法正确认识其行为构成“软暴力”犯罪,故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后从轻处罚。三、罗某对本案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王兰在得知覃军追债行为欠妥后,选择向法院起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债权,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王兰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四、王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王兰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或者判处缓刑。

被告人付忠祥辩称:对欧某这起,我没有委托任何人去追债;韦某这起,我只是介绍覃军与韦某做石材生意,没有委托覃军去追债。我不懂法,认罪认罚。

被告人付忠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付忠祥与韦某、欧某、张某2、唐某、欧明海存在合法债务,付忠祥未委托或授意覃军代其向他人追债,覃军也未得到付忠祥的经济利益好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付忠祥委托或授意覃军帮其追债,事实存在不清。当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模糊之处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付忠祥讨要合法债务,且知道他人对欧某贴大字报后,积极主动要求他人将大字报撕毁,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在欧某、韦某等人报警后,在公安机关处理告知后,付忠祥通过诉讼的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忠祥向韦某、欧某等人催债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2019年4月9日才实施,公诉机关指控针对付忠祥的违法行为均是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这期间付忠祥向韦某、欧某等人追要自己合法债务的行为不属于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合议庭认为认定付忠祥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建议,覃军安排林安贵等人贴身跟随韦某、欧某等人,并对欧某贴大字报等,付忠祥未参与,毫不知情,在知晓此事后积极主动打电话给林安贵消除影响。因此,付忠祥参与程度低,作用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付忠祥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付忠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如判决付忠祥有罪,应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武海燕辩称:我没有说过自己欠覃军90万元,要求唐某2将钱款直接还给覃军这个话,也没有做过这个事情,只得了唐某2还给我的本金30万元,没有收到起诉书指控的80万元;对指控的曾某的这起寻衅滋事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武海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武海燕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武海燕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定为犯罪。首先,武海燕委托催收唐某2和曾某的两笔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在武海燕自己长时间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才去委托他人催收的。其次,本案中林安贵采取“跟踪”方式为武海燕催收两笔债务时,只是影响到两个债务人唐某2和曾某本人的工作生活,并没有影响到其他人的工作生活。

再次,根据武海燕和林安贵供述,可以证实林安贵为武海燕追债时,武海燕明确告诫并且希望林安贵催收债务时不要做违法的事情,武海燕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另外,本案中林安贵采取“跟踪”方式为武海燕催收两笔债务时间是2014年2015年期间,距今已经有五六年之久,当时确实也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本案“跟踪”方式追债是犯罪行为。直到2019年4月9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对“跟踪”方式追债明确认定为犯罪行为,即本案林安贵采取“跟踪”方式为武海燕催收债务时间在先而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在后,所以恳请法庭对武海燕委托催债时社会的普遍认知、当时法律空白和上述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予以考虑。

此外,本案中林安贵为武海燕追债之前,武海燕确实收到被害人按5分月息偿还的几个月利息。但林安贵等人为武海燕追债之后,武海燕总共收到唐某2和曾某偿还了多少钱以及二人总共偿还武海燕的金额是否符合“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本案的证据未能充分证实。二、如果法庭认定武海燕构成寻衅滋事罪,恳请考虑其构成自首、系从犯、被害人有过错、认罪态度较好、平时和羁押期间均表现良好,且其作为单亲母亲儿子正需要其抚养关爱等情节情况,考虑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明周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和王军去工地把毛某1的挖机拉走不符合事实,是我和毛某1去挖机维修点,我花钱把挖机修好以后,跟他商量一起把挖机拉去工地抵账。对指控我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龙明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龙明周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本案在认定龙明周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的部分事实和理由方面持异议。龙明周在追索合法债务中采取了不恰当手段,但并未雇佣、指示覃军使用暴力行为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或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公诉机关认定龙明周成立寻衅滋事,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认定龙明周雇佣覃军组织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追讨债务,龙明周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龙明周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1.龙明周索要的债务是合法债务,没有非法目的。2.龙明周.如实供述本人所知晓的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龙明周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案被告人是认罪服判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被告人段腊芳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段腊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段腊芳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本案在认定段腊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方面存在缺陷,段腊芳即便认罪,也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起诉书在本院认定部分认为段腊芳为了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本罪,对债务的合法性论断是错误的。

2.起诉书认定段腊芳雇请覃军采取软暴力手段讨债,与案件事实有点出入,需要予以调整。辩护人认为段腊芳涉嫌本罪的违法性依据在于当覃军提出讨债的时候就应该积极制止,对覃军等人可能采取软暴力讨债行为估计不足。3.起诉书引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指控段腊芳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属于本案的主犯,理由并不充分。4.段腊芳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5月18日,覃军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覃军与同在一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林安贵、谭凤林、欧勇、金玉鑫相识、互有照应,同时,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服刑的欧阳云龙相识。2011年5月20日,覃军刑满释放,林安贵、覃瑞、杨松、杨建平到凯里监狱门口迎接。

2011年11月,覃军按照欧阳云龙在监狱中的交待,联系欧勇到台江县向一邰姓男子追债,二人各获取经济利益数万元。覃军发现替人追债有利可图,自2012年开始,纠集金玉鑫、覃瑞、焦某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为王松、杨玉魁追债并从中获利。为便于人员纠集,2013年10月11日,覃军以金玉鑫的名义在凯里市永乐路成立“永顺家常菜馆”,并以此为据点,先后吸纳林安贵、杨松、杨绍明等人加入,扩充势力、累积恶名。

被告人付忠祥、段腊芳、武海燕、龙明周获悉覃军等人的“名气”后,先后委托覃军帮其追讨高利贷债务。期间,覃军得知被告人王兰负责的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放出的巨额高利贷未能收回,便与王兰商量让他帮忙追债,王兰为覃军提供债务人的家庭住址、借款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借助覃军的势力追讨放出后不敢通过法律渠道追讨的高利贷债务。覃军以全权处理王兰的债务为由、以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覃总”自居,插手管理曹某某才的都匀平塘铁皮石斛基地及凯里市广正运输公司,渗透并控制馨怡公司股东被害人宋某、罗某1、黄某投资运营的凯里时代城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及商业体。

以时代城为据点,安排被告人杨绍明、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宋辉辉、肖军军、谭孟军等人设卡收费,以此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餐分桌、发送烟酒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由此逐渐形成了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林安贵、覃瑞、杨松为骨干成员,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肖军军为积极参加者,宋辉辉、杨建平、吴波、杨绍明、罗洪福、陈玉忠、谭凤林、廖世才、金袁林、刘冬祥、王粟民、谭孟军、欧勇、金玉鑫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增强组织的严密性,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覃军统一安排指挥,再由骨干成员组织成员实施”、“做事听安排,做得不好被打骂”、“不能殴打债务人”、“不允许吸毒,一旦发现,开除组织”、“红白喜事相互送礼、帮忙”等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规约和组织纪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以冷落、疏远,对背叛组织的成员以殴打等方式进行管理,不断强化组织的内控性和稳定性。2013年6月,焦某在参与向潘祖成追债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向派出所举报而被覃军、杨松、金玉鑫等人殴打,焦某因害怕再次被惩罚而逃离贵州躲避。

后焦某怀孕的妻子及姐姐焦某1找覃军求情才得以脱离,覃军仍不罢休,还安排杨绍明到苗都客车站警告焦某不要乱说。2014年,金玉鑫在追债过程中不按覃军的指示做事被覃军赶走,覃军安排林安贵多次给金玉鑫封口费。2015年,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因随意殴打复印店老板邹某1,被处行政拘留和罚款,覃军在拘留所妥善打点组织成员的生活并为其缴纳罚款,出拘留所时杨松、谭凤林等组织成员在门口迎接。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有组织地大肆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私人企业及个人的委托,在黔东南州多县、安顺地区长期以“脚跟脚”、“贴报喷字”、“拉挂横幅”、“堵门阻工”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追债,并通过提成、要求支付食宿费、工资等,攫取非法经济利益100余万元。2013年,覃军接受百川担保公司陈某的委托向被害人邹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杨松、林安贵带队分组到剑河县邹某经营的木材厂蹲守二十余天,阻止经营商拉货离开木材厂,以打10万元放一车木材的方式要求邹某先后向覃军支付100万元,覃军等人获得10万元好处费。

2014年,覃军以获取追回款20%提成为条件,接受武海燕委托向被害人曾某、唐某2追讨高利贷债务,指使林安贵等人逗留曾某、唐某2办公场所,长期尾随其上班、回家,共向二人追回本息110万余元,并从武海燕处获得好处费10余万元。2016年,覃军接受东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采取贴身跟随、滋扰、私自将佘建忠的车辆拍照挂在网上拍卖以迫使佘建忠现身,将车放到东盛公司抵押,向佘建忠追讨材料款22万余元,并按追回款项的20%收到好处费0.8万元。覃军接受段腊芳的委托,指使组织成员以“软暴力”方式向债务担保人被害人谭某追讨30万元债务,谭某还款后段腊芳向林安贵支付5万元好处费。

2016年至2019年,覃军接受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委托向馨怡公司股东宋某、罗某1、黄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组织成员逼迫宋某等人签订3300万元还款计划,以此控制时代城的经营管理活动,安排林安贵、覃瑞强揽馨怡公司已经发包给他人的地坪、绿化工程并要求支付工程款,设置岗亭、花杆私自收取停车费、车库租金近76万余元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工程款。为给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覃军还指使林安贵等人强迫罗某1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权合同、出租合同、劳务合同。

因馨怡公司贷款未归还被凯里农商行起诉后商铺、车库被冻结,为完善时代城小区后续附属设施和妥善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协调时代城商铺租金由“两清办”监管使用,覃军得知后便指使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租,商户要承租时代城商铺只能与覃瑞洽谈和履行签合同手续,覃瑞伙同熟悉营销业务的陈寅寅从中收取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万元。覃军接受黔创台江分公司付忠祥的委托,谎称覃军为黔创公司老总来对接被害人韦某的债务,覃军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跟踪、尾随、滋扰韦某,并将该笔债务的保证人被害人欧某、唐某等人控制在宾馆逼迫其还款。

在得知韦某与被害人李某1合伙经营鑫源石材厂后,强制占领该厂、销售成品石材到凯里、西江等地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覃军将违法所得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部分用于支付违法犯罪活动,部分用于支付该组织成员日常生活及吃喝玩乐,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善后事宜。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跟踪贴靠、霸占财物、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派驻人员据守”等典型的“软暴力”手段为主,暴力手段为辅,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被害人的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区域,为非作恶、残害群众。该组织成立以来,先后接受杨玉魁、王松、王兰、付忠祥、武海燕、段腊芳、龙明周等人委托,在黔东南州7个县及安顺地区充当“地下执法队”随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该组织以“重新签订高额借条、还款计划”等方式,持委托人签订的空白委托书、假以债权转让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规避公安机关查处。

该组织以与被害人签订的还款计划为由介入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该企业无力还款为由强迫经营者退出经营活动,以安排组织成员务工的名义豢养组织成员,同时以该场所为据点以便统一调配和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覃军及其组织成员对被害人刘某1、邓某、张某3、金某、文明军等22名被害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19起追债行为。覃军与被害人邹某1发生争执,指使林安贵、陈玉忠、王粟民在派出所门口殴打邹某1。

2017年,覃军想霸占时代城A座五楼办公区,便指使覃瑞、林安贵等人以“锁大门”、“泼油漆”的方式威胁承租人张海燕限期搬离,并强行搬回张海燕的办公用品,导致馨怡公司被迫违约而支付赔偿费用。被害人崔某承租凯里市时代城商铺、公寓经营酒店并预付160万元租金,覃军要求崔某将剩下租金支付给他未果,便指使覃瑞以剪水管、断电、阻止拉装修材料进场的方式阻碍崔某装修酒店,导致崔某的酒店装修时间延长。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2起、违法行为6起。该组织长期以“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随意殴打他人、霸占他人办公区域,对30余某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凯里市区、凯里经济开发区、榕江县、岑巩县、锦屏县、台江县、剑河县、安顺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凯里时代城小区的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对黔东南州及周边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被害人佘鸿因与覃军表妹刘某离婚而发生矛盾,覃军等人对佘鸿等人进行辱骂、殴打。焦某被覃军等人殴打后到浙江躲避,覃军等人威胁、恐吓其家人,焦某因父亲过世回到凯里,一直不敢回苗都客车站上班,其姐焦某1带着焦某怀孕的妻子到永顺家常菜馆找覃军求情,覃军勉强答应。被害人张某1因欠高额利息,被非法拘禁,逃脱后,从此再不敢回黔东南,覃军组织林安贵、谭凤林勾结榕江当地社会势力,逼迫张某1父母还款,其父母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榕江。

2014年,被害人欧某因欠高额贷款利息,被多次滋扰,对其名誉及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邹某因欠债致使其木材厂长期被据守,经营步履维艰。2015年5月,宋培俊因无力还贷,被整日纠缠,案发后,公安人员联系宋培俊到公安局取证,询问过程中宋培俊突发疾病死亡。

孙某因无力偿还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贷款,王兰委托覃军向孙某追债,其不堪覃军等人的滋扰、控制,将房产证交与覃军作为抵押后举家逃离贵州,其家属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覃军的供述。自供:我在凯里监狱服刑的时候,跟我一起服刑的一个名叫欧阳云龙的人跟我说有个人骗了他几百万元,还有80余万元没有还,我出去过后没有钱花就去把这个钱要来花。2011年我出狱后,叫上欧阳云龙亲弟弟和帮助欧阳云龙管理矿山的一个姓杨的姐姐去台江县找骗欧阳云龙钱的那个人。我让台江的欧勇帮我找到的这个人,当时我得了几万元钱,欧勇也得了几万元钱。

2006年在凯里监狱服刑和林安贵认识,我们在监狱里面关系很好。大概在2014年,林安贵女儿出生接我去吃酒,从那以后我们才慢慢的走在一起的。覃瑞是我堂弟,我们从小就认识。杨星德、“小波”、何希、“军军”、“小宋”都是通过林安贵认识的。

他们这些人都很尊重我,平时都喊我叫军哥,我有什么事情安排他们去做他们都会去做。他们也都是通过我的关系去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我还介绍覃瑞、杨松、谭凤林到曹某某才的凯里市广正出租车公司上班。

我在凯里市畅达广场做土石方工程的时候,喊了何树帮、“张弟”、杨绍明、杨松到那里去帮忙。2018年11月17日、2019年3月2日,我在凯里市金冠酒店举办了百日宴,王松、林安贵、覃瑞等人都在,在时代城上班的那些人基本上都到帮忙,王兰没有来。

我名下有三套房子,分别在:凯里市碧桂园小区别墅,108栋1-2号,房子是贷款的,现在还欠建设银行170万元左右,面积:234.45平米;凯里市友庄路天马1号商住楼2单元401号,面积:262.83平米;马来西亚新山市碧桂园小区,房号记不清了,面积:48平米左右。

2.林安贵的供述。自供:我2003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3年,2003至2006年在凯里监狱服刑,认识覃军。覃军出狱我叫杨建平开他老板的车去看覃军,去时有20多个人已经在等覃军出狱了。覃军出狱后一个月的一天,我请覃军吃饭,吃饭的人有我、覃军、杨松、杨建平等。2014年初我打电话问覃军有没有合适的事情介绍我做,刚开始让我到他开在永乐路永顺家常菜馆帮忙。一个月后安排我和杨松去剑河找邹某追债,从那时开始跟着覃军做事,主要是帮着覃军向别人追债。

在我之前,杨绍明、覃瑞、谭孟军、金玉鑫、谭凤林、杨松等人就跟着覃军做事的了,他们是在覃军出狱后跟着覃军的。我跟着覃军做事后,覃军跟我说人手不够,让我再喊几个人来跟着一起做事,就这样,我喊了杨星德、张吉亚、罗洪福、肖军军、陈玉忠、王粟民、宋辉辉、金袁林以及杨建平等人过来跟着覃军做事,杨星德又喊了何开雨、吴波等人过来,杨建平也喊廖青青过来。

覃军有的时候是自己直接点人让人去做事,有的时候是让我去找几个人做事,不过我找来的人覃军都要看看是什么人,覃军认为我找的人能够做事的才让去做,如果觉得我找的人不适合做事就让我重新去找人。覃军安排谁去做事,基本上都会去做,但是也看是什么事情,杀人放火的事情也是不敢做的。

我们帮覃军守工地的时候没有什么明确的分工,帮覃军向别人追债的时候,具体分工是这样的:覃军从外面接来追债的单子后将单子交给我或者杨松,我或者杨松安排人去具体实施,我和杨松通常不具体去实施追债。具体去追债的人遇到情况或者需要报告事情进展的时候打电话给我或者杨松说,我或者杨松再打电话将情况告诉覃军,偶尔追债的人也会直接打电话给覃军报告覃军。

追债的人追到钱后,覃军从雇主那里得到酬金后,将酬金分配好并分开装在牛皮纸信封里,在信封表面写上名字,再将信封交给我或者杨松,让我或者杨松拿去发给其他人。有时候覃军也会把大家喊到一起来,当面拿给每一个人。

覃军讲过如果他安排的事情不去做的话,以后有什么事情就不要求他,而且也不会让这种人在他身边做事了。我跟着覃军做事后不久,金玉鑫就离开覃军不跟覃军做事了,所以我和金玉鑫没有共事过。金玉鑫在凯里监狱服刑的时候就和覃军关系很好了,我们都释放出来后金玉鑫一直跟着覃军混,一直到2014年的时候,覃军喊金玉鑫去找一个人追债,并喊金玉鑫带人看守被追债的那个人,后来覃军怀疑金玉鑫跟被追债的人有勾扯,得了对方的好处,就不要金玉鑫以及金玉鑫带的小弟跟覃军混了。

有一天,我在覃军开的家常菜馆里面,覃军喊我帮他办件事情,他拿了2000元钱给我,说金玉鑫现在不跟他做事了,叫我拿那2000元钱给金玉鑫,叫他以后不要乱说话。我联系金玉鑫到凯里老民族高中见面,跟金玉鑫说了覃军的意思,金玉鑫说他知道该怎么做的,不会乱说话。后来覃军又喊我拿了一次钱给金玉鑫,具体多少金额记不清了。

因为金玉鑫跟覃军混了很久,他知道覃军的很多事情,覃军担心金玉鑫把事情说出去,所以拿点钱给他当作封口费。

我知道金玉鑫到炉山帮覃军追债过,有一次我跟覃军一起到炉山一家矿场办事,看到金玉鑫和杨松守着一个人,覃军还过去叮嘱金玉鑫他们说把人守好点。我们办完事出来之后覃军亲口跟我说刚才金玉鑫和杨松守的那个人欠覃军的钱,覃军安排金玉鑫和杨松把那个人追到哭起来,发生这件事的时候我刚跟着覃军做事,并没有实际参与,也不是很清楚具体情况。

覃军从黔创公司拿来这些人的材料后就安排我们对这些人实施追债。在追债的过程中,我会时不时向覃军汇报进展情况,覃军也会时不时打电话问我事情的进展并向我们提出要求,让我们按照他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我们在追债过程中遇到困难,比如人手不足等,也是覃军来协调解决。

先打电话谈,找到人后就脚跟脚的跟着,没有找到人的话我们就在欠钱的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和找欠钱的人的担保人。

跟着覃军做事的这些人当中我知道有金玉鑫、谭孟军、杨松、覃瑞、杨绍明被覃军打过,其中覃军打杨松和覃瑞的情况我是亲眼看到的,都是打他们的耳光和揪耳朵,覃军打金玉鑫、谭孟军、杨绍明的情况我是听说的。覃军还动不动就骂人,我们都被覃军骂过,都是乱骂我们,满嘴脏话,根本一点都不尊重我们。说不出具体原因,反正感觉覃军心情不好的时候就会打骂我们。比如他交代我们的事情,如果做得不如他的意,他就会打骂我们。

2014年左右,跟朋友吃宵夜的时候认识王粟民。2015年的时候,我打电话给王粟民,问他有没有空,我这边向别人追债,人手不够,如果有空就来帮忙,有报酬的,主要任务就是跟着欠钱的人,直到对方还钱为止。王粟民就这样来跟我一起向别人追债了,他大概参与七、八次,总计一年左右的时间,后面我们发现他吸毒,不跟他来往了。

2019年3月份覃军家办满月酒的时候,覃军让我开皮卡车给他拉菜和猪这些到酒店现场。覃军家里面有什么事情也会打电话通知我,比如之前覃军的父亲过世了,覃军打电话给我,我打电话给杨建平,我和杨建平先到覃军家,后来也有其他在覃军身边做事的人知道消息过后来覃军家帮忙。覃军家办满月酒(金冠大酒店)的时候,有张吉亚、肖军军、杨星德和我去吃酒。

外面的人或者公司请覃军追债,覃军得到追债的单子后把任务安排给我们,如果我们追得到钱的话,覃军给我们报酬,追不到钱就没有报酬,我们帮覃军本人追债的时候,覃军是不给我们报酬的。覃军没有固定的给过我们工资,只有覃军安排我们去做事,比如说追债的事情,要我们把事情做好了,追债追到钱了,覃军才会给我一定的好处费,还有就是如果是在覃军的工地上面做事,在工地上面是有月工资的,也都是经过覃军同意过后才发的工资。

覃军的经济来源我知道的有开永顺饭店的收入,还有就是永顺饭店那一栋楼都是别人租给覃军的,覃军又转租出去,是安排谭孟军帮忙收的房租费和水电费,还有覃军有放贷来找钱,覃军还去帮被人追债从中收取好处费用。覃军安排我们去帮忙追债收到的好处费用都是覃军拿大头,我们其他的人就分覃军拿完剩下的钱。覃军在凯里市炉山镇搞矿也有一定的收入,还在凯里市永立公馆开过洗脚城和饭店,在风情园里面入股了魅力腾龙KTV。我跟着覃军做事找到点生活费的,但是不算多,跟着覃军做事比在外面做事要轻松,其实和我没跟覃军做事之前的经济状况差不多,只是找钱轻松点。

受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安排我们向孙某进行追债,参与追债孙某的人有我、廖青青、杨建平,还有的人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们也是采取脚跟脚的方式对孙某进行追债,总共追回6万块钱左右,我们每人分得5、6百元钱。追债过程中,覃军让孙某用房产证作抵押,他们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和还款协议。后来孙某全家人都跑路了。

受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安排我们向宋培俊追债,参与追债宋培俊的人有我、杨建平、何开雨、吴波,我们追债宋培俊是通过脚跟脚的方式,总共追回30万左右,追得钱后黔创公司拿了好处费给覃军,覃军分了我们每人1000元钱左右。

3.覃瑞的供述。自供:覃军出狱有十多个覃军的朋友去监狱门口接他。出狱几天后,覃军叫我跟他去吃饭,我认识了林安贵。覃军出狱后和林跃峰做水泥生意;2015年他和王兰在都匀做了一个“铁皮石斛”的生意,他亏了;

在凯里高速路西出口畅达广场做土石方工程,这个工程杨松入得有股,但是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听说覃军在凯里市魅力腾龙KTV有股份;覃军在永立公馆三楼有间办公室。覃军出狱之后,家里人不放心他,他的朋友请他出去喝酒吃饭的时候,家里人叫我跟着他去,我和他才开始有了联系。

2000年的时候在凯里电校读书,我身边的同学都跟我说我有一个哥叫覃军,早点打着覃军的名号去社会上混,可能早就出头了,那时候我才知道覃军是在社会上混的,而且混得很好,很多人都给他面子。

覃军跟王松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只看见他们在一起吃过饭。杨星德、张吉亚、吴波、何开雨、宋辉辉、肖军军都是在给覃军打工,平时都称呼覃军为“军哥”。覃军和林安贵也是朋友关系,我看见在做打杂、累的事情的时候,覃军叫林安贵做什么,林安贵就去做什么。金玉鑫和覃军是牢友,2011年覃军出狱后金玉鑫一直在帮覃军做事情,我听金玉鑫讲他帮覃军在凯里炉山抢过矿山,还帮覃军管理餐馆。

我们都是听覃军的指挥,他有事情会直接指挥林安贵、杨松、金玉鑫、谭孟军、杨过,有些时候也会直接指挥林安贵,林安贵接到覃军的指令后就安排杨星德、吴波、张吉亚、宋辉辉、何开雨、刘冬祥、肖军军他们去做事情。我认为我们这伙人相当于一个公司,覃军是我们这个公司的最高领导,林安贵、杨松、杨过、杨星德、金玉鑫和谭孟军他们属于是公司的中层领导,然后我、杨绍明、何开雨、张吉亚、吴波、肖军军、宋辉辉、罗洪福、刘冬祥这些人属于公司的一般员工。杨松是覃军的表弟,“杨过”在2014年的时候开始帮覃军做事,他两个是通过覃军的关系进入广正公司上班的。

2018年覃军在西出口搞土石方工程,拿给杨松管理,还安排有杨绍明和张吉亚也在这个工地上班。金玉鑫外号“鑫仔”,覃军出狱之后和任国军一起卖水泥那段时间,他得跟覃军一年多的时间,他是帮覃军做一些杂事情。

我认为覃军对我们的要求就是他安排给我们去做的事情一定要完成,完成不了他发现了我们就要被骂甚至被打。2017年7、8月份的时候,有一次覃军安排我去锁凯里市时代城慈铭体检中心的大门,我们没有及时按照覃军的要求把大门锁上,覃军在时代城慈铭体检中心门口当着慈铭体检中心所有员工的面责骂我,一点情面都不给。2017年,在凯里市时代城办公室,覃军认为我做的事情他不满意,当着时代城祝某、高某、杨华的面打了我一巴掌。还有一个要求就是我们这伙人当中绝对不能吸毒,要是谁吸毒了就直接清除队伍。

覃军在2019年3月份办满月酒的时候,我和林安贵、杨星德、张吉亚、吴波、何开雨、肖军军都在帮忙,无偿性的帮忙,没有工资。覃军先安排林安贵带人去帮覃军去乡下买猪,我负责在家里面帮忙。我们在停车场上班的这伙人都去帮忙的。

覃军安排我去上班是为了方便随时观察时代城股东的行动方向以及时代城的经济收入方向,好及时向覃军汇报。在我去凯里市时代城上班之前,覃军还安排有林安贵、杨星德、何开雨、吴波、肖军军、宋辉辉、张吉亚、刘冬祥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我去上班过后,覃军又安排杨绍明来时代城停车上班。

因为我们都没有正当的职业,没有收入来源,覃军就安排我们去时代城上班赚点生活费。规定我们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人员每月3000元,但实际上没有发这么多钱,平均下来我每个月能领2300元,我差不多上了20个月的班,算下来得了46000元。这个工资都是我们从停车场收费所得的钱打到时代城股东罗某1的账号上,接着从打进罗某1的账号上的所有停车费取出来发工资给我们。

我还有一部分报酬是我和陈寅寅把凯里市时代城商铺租出去的收取服务费,这部分我差不多得了40000元左右。我在时代城上班所有的报酬总共大概有86000元左右。

4.杨松的供述。自供:覃军是我大姑妈的儿子,我们是血表关系。覃军没有固定的工作,搞点绿化、停车场地坪装修等小工程生意,以前因犯事坐过十多年的牢。经济财产方面我晓得他除了在凯里市贵都名门对面小区有套房子之外,还在凯运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对面有栋3、4层的老房子。2017年左右,覃军到凯里市第八小学附近的“时代城”小区搞过绿化工程和地下停车场地坪装修工程。覃军2011年出狱的时候我还得去接他回家来,当时有我们家里人和覃军的几个战友。我个人认为他们喊覃军去帮他们追债的原因是覃军在凯里认识的人多,人际关系比较好,所以才是喊覃军去帮他们追债。

我知道林安贵长期跟着覃军做事,例如去追债。覃军和林安贵的关系很好,我听林安贵说过他认了覃军的父亲做干爹。覃军有很多事情都安排林安贵去做。林安贵下面的人有张弟(学名叫张吉亚)、袁林、波波、肖胖子(外号)、杨星德、何夕等人,他们都是听林安贵的安排,一般都是覃军安排林安贵,林安贵再安排他们。杨绍明是覃军的舅子,他是听覃军的安排。林安贵、张吉亚他们平常都称呼覃军叫“军哥”或者“覃总”。

去追债的源头都是在覃军这里,覃军安排林安贵、杨过和我去追过债,有时候覃军把事情安排给林安贵了,林安贵也得安排我、杨过去追过债;像张吉亚、宋江、杨星德、肖军军、吴波、何开雨这些人都是林安贵喊去的,自然这些人都听林安贵的安排。有时候做的事情不如覃军的意,他会骂我们,基本上我们都被覃军骂过。覃军规定我们去找别人追账的时候不能打人,顶多是只能跟守对方。

有一次覃军在永立公馆开了一家足疗店,开业的时候请了我、覃瑞、林安贵、张吉亚以及很多人在永立公馆餐厅里面吃饭,其他人我记不清是哪些了。我们之间在有红白喜事的时候也相互送礼,张吉亚结婚和生小孩的时候我到送礼,都是送三百元。覃军结婚的时候我不在,生小孩的时候是我家里面送的礼,我结婚覃军的时候他送了我一万元,覃瑞结婚我去送了三百元。

在我的印象中帮覃军追债得钱的有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7、8月份去台江追韦某的债,这次得了2000元左右;第二次是2015年初到剑河追邹某的债,得了5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底,在凯里追胡某的债,得了1500元钱;第四次是2015年底或2016年初,在凯里帮夏文亮追债,这次得40000元钱,这四次总共是48500元钱左右。

5.何开雨的供述。自供:林安贵和覃瑞两个负责管理、排班,发工资都是由他们两个决定,我们在停车场有什么事情摆平不定的就找林安贵和覃瑞他们两个。我、杨星德、肖军军、吴波、李双洲、张吉亚负责上班收费,每天收得的钱,晚上覃瑞会来停车场对账。晚上对账过后每天收到的钱我不知道是谁负责保管,只知道月底的时候由杨星德负责去银行存钱进公司账户上。

林安贵很尊敬覃军,覃军家有什么事情都会叫林安贵去帮忙,然后林安贵会安排我们去帮忙,不只是覃军小儿子百日宴的事情,我记得覃军在凯里风情园里面魅力腾龙KTV旁边的一个酒店给他女儿办一岁生日的时候,覃军叫林安贵去帮忙,林安贵就安排杨星德、肖军军、吴波、张吉亚去帮忙,这一次我也送了200块钱。覃军在凯里还是很有钱的,来吃酒的人都覃总覃总的喊他。

我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每个月都是1号或者2号由杨华把钱拿过来,覃瑞拿着公司的工资表给我们签字领工资。林安贵安排我去时代城上班,承诺会给我们好处,平时我和林安贵讲没有钱了,林安贵就会拿1、2百元钱给我,或是林安贵高兴的时候也会拿百把块钱给我们买烟抽。我在时代城上班一共得了7.2万元。

6.杨星德的供述。自供:我是2015年通过林安贵认识覃军的。在林安贵的安排下2015年热天的一天中午,追债邓某。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追债唐某2。2016年上半年开春的一天早上,到凤凰池追债段总。2016年下半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到开发区追债。2016年12月份到台江革一镇。

时代城停车场的负责人是覃瑞。我们是由林安贵安排,林安贵是由覃军来安排。覃军一般都不直接组织我们去追账,一般都是覃军安排林安贵,林安贵再组织我们去追债。平时生活中覃军的安排我们也服从,比如在时代城上班,还有覃军直接安排我们去做些生活上的事情,我们都是要服从的。

每次去追债,林安贵都有一份委托书或者借款协议。大部分是因为帮忙追债能得点好处,再一个我也没得什么生活来源,不知道去干什么。林安贵带我做事,他经常喊我做事,我也只听他的话,平时很尊重他,喊他哥。

我们从邓某那里追得钱过后,钱都是林安贵自己拿着的,至于林安贵是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追了这么多次我只得一次钱过,是林安贵给我的好处费,也就400元钱,我已经用完了。工资是由馨怡公司的杨华从银行里面将钱取出来,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我,覃瑞造花名册过后拿给馨怡公司的一个姓祝的经理签字,签字过后每个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就从我这里领工资,领的都是现金,每个人的月工资都是3000元。林安贵让我去收账,有时候给我点钱。

林安贵只是和我们讲如果这些人还钱了的话,就拿一些钱给我们。我大概得了一万多,何开雨、肖军军、吴波他们也是得钱的。我是2017年6月份正式在时代城上班的,前面两个月时代城还没有搞好,我没有得工资,一直上班到2019年4月份,一共大概是得了六万多元。

我们跟着他们,目的就是为了让被追债人产生压力,让他们还钱,有时候被跟的人还喊我们不要再跟了再跟就要报警什么的,还说有钱会还的。

7.宋辉辉的供述。自供:覃军感觉很凶,说话声音很大,说话很霸气。“覃军他们这个团伙是一个让人很害怕的团伙”,一是我很怕他,他比较凶,比较霸道,样子凶神恶煞的,我都不敢看他;二是听外面的人讲的,应该凯里的大部分老百姓都晓得他;三是覃军骂过我和林安贵。一般人都不敢得罪他。

我是通过林安贵认识覃军的。第一次见覃军是在2015年的时候,林安贵喊我和杨星德、罗洪福等人到凯里市永立公馆KTV去唱歌喝酒,在唱歌的过程中,覃军到我们的包间里面,林安贵让大家立即停止唱歌,向我们介绍覃军说“这是覃总”,覃军倒了一杯酒跟我们大伙一起喝了一口,就和林安贵离开我们唱歌的包间了。

2016年9月左右,林安贵跟我说,他在凯里市开发区凯里学院对面的工地需要人看守,当时在守工地的还有何开雨、吴波、肖军军、杨星德,前前后后总计有20多人,一个月3000元工资,我就去了。2017年4月,林安贵打电话告诉我说,在凯里市时代城停车场有个收停车费的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林安贵拿了份劳动合同给我签,我就开始在那里上班了,就这样,我算是加入覃军团伙了。2017年年底我离开他们,现在从事餐饮方面的职业,在安顺镇宁馨亮厨当店长。

覃军不会跟我这种角色接触,只跟林安贵这样的管理人员接触,或者是跟他的堂弟覃瑞、内兄杨绍明等人接触。覃军和林安贵应该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在那里的人都知道,人多的时候,林安贵称呼覃军为“覃总”,人少的时候称呼覃军为“军哥”。覃军平时叫林安贵小林。一般都是林安贵负责来安排我们,林安贵是听覃军安排。我知道覃军是老板,覃军下面是林安贵和覃瑞,林安贵和覃瑞下面就是我、吴波、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刘冬、张吉亚,我离开近两年了,后来还有谁我就不清楚。

覃军这个团伙,如果按照层级来划分,覃军应该是排在第一位,林安贵、覃瑞排在第二位,林安贵、覃瑞两个人直接听从覃军;我、杨星德、张吉亚、吴波、何希、肖军军、刘冬、何开雨等人听从林安贵的安排,比如收账、跟踪、守人都直接听从于林安贵;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我们听从于覃瑞,听从他安排。

在我跟随宋某的时候,覃军当着林安贵、宋某的面骂我说“如果这次你不跟宋某吃跟着宋某睡,等你回来看我怎么收拾你”,林安贵还对我说覃军他们之间的事情不该问的不要问。

林安贵说过,我们在时代城帮他们做事的这一伙每个月聚一次,大家多聚才会彼此熟悉,以后办起事情来才方便点,吃饭花费的钱他就上报。覃军在2016年快过元旦节的时候请我们到凯里市永立公馆吃过饭,请我们在开发区帮他收工地的人吃饭,基本上都是后来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这帮人,我记得名字的有林安贵、杨星德、何开雨、吴波、肖军军、张吉亚、覃瑞、杨绍明、罗洪福、金袁林、杨过,除了这些人,还有一些人我记不清的名字了,我记得当时请了好几桌人,光我们的那个包房就有两桌人。

覃军娃娃满月的时候我送了五百元的礼,林安贵结婚我送了二百元的礼,满月酒我也送了二百元的礼,杨星德结婚我送了六百元。这种来往是因为大家在一起上班,认识了,依照人情世故谁家有事我们都要去送礼。我和覃军没有什么来往,但是覃军家有红白喜事的时候,我们在停车场上班的人都去送礼。

我在守工地的时候得1000元,过年我在永立公馆林安贵补发了1500元;向唐某2追债得9000元;向龙某1追债得500元;向佘总追债得1000元;向锦屏大酒店老板追债,我和何开雨得1000元生活费;帮覃瑞亲戚追债得500元;在时代城上班九个月得27000元;2017年快过年的时候覃军送我两件酒(在时代城上班的人都是得的,是覃军拿给林安贵,林安贵拿给我们);林安贵还给我了500元钱。

林安贵没有告诉我们对被我们追债的人拍照和摄影的目的,我们也没有问,不敢问,问的话要着骂,因为之前我问过,就被林安贵骂,来我家里面来骂,而且很凶,我害怕,后面就没有再问了。我觉得覃军这个团伙是一个让人很害怕的团伙,包括我自己在内,时代城小区的那些商户和业主也很害怕他们,很多人都说他是黑社会,听到他的名字都害怕,好几次我值班的时候,我都听到过路的业主这么说,我晓得这个团伙专门在外面帮人追债。我听林安贵闲聊的时候说他们这个团伙在黔东南的县份上还有很多人。我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后,听说覃军的大本营设在永立公馆。

2015年或者2016年,我一共向孙某追债三次,每次间隔有个多月时间,前两次是林安贵安排我和杨星德去孙某沙场找他,都没找到人,第三次我和杨星德先去没有找到人,覃军和两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也来了,没有找到人,覃军等人准备上车走了,孙某开车来到沙场,他们就到沙场里面谈。后面听何开雨、吴波讲过他们后面参与了向孙某追债的事,杨星德还讲覃军把孙某打了一巴掌。这次杨星德拿了500元给我。

2016年天气冷的一天中午,林安贵通知我到凯里市永乐路和谐墩普酒店马路对面的转角坝坝处,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到林安贵说的地方,看见林安贵、杨星德、“小杨过”、何开雨在守着一男一女,期间林安贵对那名男子说,拨款已经下来了,就赶紧把钱还了,我听杨星德说那名男子好像是欠黔创公司凯里分公司的钱,那名女子是该欠款人公司的财务人员。我们双方大概站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尾随那名男子和女子沿着永乐桥方向走去他们所住洗浴中心或酒店,走出永乐路之后,我们分来走了,林安贵叫我和杨星德回家了,他安排小波和另外一个人继续跟着这两人,第二天、我在永立公馆门口听到杨星德、何开雨、吴波三人中的一个人说昨天那名男子还了十多万元钱。

8.张吉亚的供述。自供:2014年左右开始,由林安贵邀约去帮覃军他们追债(我去的时候肖军军、杨松都在了),一直追到2016年底。2017年3月份开始到时代城停车场上班上到8月份,之后到西出口工地上班,工地上班回来又到时代城停车场上班到2019年3月。

我是通过小林认识覃军的,我只知道覃军卖水泥,搞工程建设等,在时代城的停车场建设和时代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覃军的份。我们这伙人就只是一个帮覃军、林安贵他们跑腿的小马仔,在追债的过程中,如果债主还钱了,我们也会分得一些好处费,所以我才答应林安贵去帮覃军他们追债的。追债的这个事情主要是因覃军而发生的,因为没有覃军和黔创公司还有那些像“武姐”这些人的关系,我们根本不可能接得到要债的这些单子,林安贵也没有向黔创公司要“单子”来给我们追债的这个能力。

我听说覃军在大友庄有一套房子,在凯里碧桂园有套别墅,在时代城搞停车位装修工程,在西出口和黄老四搞有个土石方工程,之前在凯里做过水泥生意。黔创公司的王松和他是朋友关系,林安贵和他是狱友关系。

覃军是一个脾气暴躁的人,不听别人的,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们这一伙人”指的是林安贵、杨星德、何开雨、吴波、肖军军、宋辉辉、杨建平、杨松、杨绍明、“龅牙”和我。林安贵、杨松、肖军军是在帮覃军做事的,黔创公司安排覃军去追债,覃军安排他手下的林安贵、杨松等人做,林安贵、杨松又喊我们这些人去做。我们这一伙就像公司管理的形式一样,一层管理一层,分为高层、中层和低层,在我理解看来高层就是覃军一个人,中层有林安贵、杨松、覃瑞,杨星德也算一个吧,因为他和林安贵走得比较近,他们有话都是背起我们讲不让我们知道,低层就是我、何开雨、吴波这些,然后中层那几个听从覃军的安排和指挥。

如果做不好最多就是被讲几句,我听林安贵说过他做不好事情被覃军骂过。(在时代城停车场)上到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领了3月份的工资后就辞职了,辞职之后林安贵给我讲:“要不你去凯里西出口帮军哥(覃军)做土石方工程,这里工资高,也不累。”我答应他了,从4月份做到了10月份,负责开货车的运输票,这个工作天天都要呆在工地,我做的这六个月领到三万元钱工资。从2018年10月又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到2019年4月。我在停车场上班十七个月,得51000元左右,在西出口工地上班半年领到大概3万元。

我听说黔创公司与覃军是合作关系,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去帮他们公司追债。黔创公司股东很多,我知道的股东有王松,他和覃军是合作关系。我感觉追到债后黔创公司应该会给覃军分红,因为我们每次要到债就由林安贵从黔创公司领钱出来发给我们,而且能到黔创公司要到单子的只有覃军,没有覃军和黔创公司的关系我们任何人都要不到这个单子。

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一个姓孙的人欠黔创公司的钱,林安贵安排我们到凯里市火葬场对面的砂石场找这个人,当时去的有林安贵、杨建平、杨星德、宋辉辉、我和何开雨。

9.肖军军的供述。自供:2014年3、4月份的时候林安贵开始喊我去帮他们追债。平常我在家没什么事情做,帮覃军、林安贵他们做事可以挣点钱来补贴家里面的费用。林安贵从小就喜欢在社会上打架混社会,我听说后来因为打架把人伤严重了被拿去坐牢,坐牢出来后在社会上没有正当职业,认识许多社会上的朋友,在凯里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气。

一般有事情都是覃军交给林安贵,林安贵再交办给我们。我们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这一伙人除了杨松、“龅牙”和杨绍明之外,罗洪福、杨星德、吴波、我、张吉亚、何开雨、刘冬、宋辉辉、陈玉忠基本上都是林安贵喊去上班的,平常我们都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要追债的时候林安贵就通知我们去。我们停车场的这一伙人平时都是由林安贵和覃瑞管,覃瑞和林安贵要听覃军的安排,按三个层级来讲,覃军在最上层,林安贵、覃瑞和杨松在中间层,我们其他人在最下层。

我有点排斥见他,因为他有点爱骂人,比如在凯里学院工地的时候,覃军安排我、杨绍明、罗洪福我们三个在守那个工地,覃军来了看见我们三个聚到一起聊天,工地下面那截刚修的路被踩得全是脚印,于是他就骂杨绍明,他日妈倒娘的骂那些话,是个人都听得出是骂我们三个,我们迫于覃军的压力就拿起工具去和工人一起做活路去了。覃瑞跟林安贵都是跟着覃军做事情的。覃瑞是覃军的弟,杨绍明是覃军老婆的哥,张吉亚是林安贵的侄子,剩下的都是朋友关系,关系都还可以。

追得债就分钱给我们,我们做不好事情就会被覃军骂。我听林安贵说过,覃军拿钱给杨绍明学驾照,但是杨绍明没有去学,覃军知道了后打了杨绍明两巴掌。覃军没有打过我们,有时因为叫我们买东西慢了,就会骂我们。我听他们摆以前金玉鑫帮覃军做事的时候克扣覃军的钱,覃军就把他赶出他们这一伙人了。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做,我怕他们不安排我做事,不让我在这圈子混,我就滚蛋了。

过年过节,覃军会喊我们这伙人一起吃个饭,大家聚一聚,在吃饭的时候我们都是喊他“军哥”,吃饭的时候他一般安排覃瑞来招呼我们,我们也会向覃军敬酒。平均一年有次把这样的聚餐,都是林安贵喊我们去的,到了饭店后覃军也都是在的,一般都是两桌,我和我们在时代城上班的这些人一起坐,另一桌是覃军和其他的人坐,像杨松、覃瑞、左承波、杨过、谭孟军这些我都是见过的,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了。我们这些人一般也是不够级别,不可能和覃军他们在一桌吃饭。吃饭都是在永立公馆吃饭的多,结账应该也是覃军结账。

覃军办了两次满月酒,我都去送礼吃饭来,今年这次满月酒他叫我们去帮他拉猪。

到时代城停车场上班是2017年6月份开始到2019年4月份,每个月工资三千元,得到工资六万六千元;帮他们追债总共得到两万多元钱,这些钱都被日常开支用完了。参与追债就可以分到钱,没有追债也有得钱的情况。

在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我在天一商场去找陈玉忠,后来在覃军车上的时候,覃军也给了我2000元钱;2016年快过年的时候,覃军也送了我1000元钱,林安贵也送了几百元钱,2017年、2018年覃军也送了我一件酒。我个人认为是快过年了,覃军、林安贵送我这些东西是他们的心意,其他人也是一样的。

我知道也得到钱的有林安贵、张吉亚、杨星德、何开雨、吴波、宋辉辉、覃瑞、杨绍明、刘冬祥、“老幺”,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了,这些人都是覃军送的。

10.吴波的供述。自供:2015年4月份,我刚从部队退伍回来,在一个朋友的酒席上通过何开雨认识了杨星德,在这之后我又通过杨星德认识了林安贵。

林安贵我们这一伙有我、宋辉辉、杨星德、罗洪福、何开雨、覃瑞、肖军军、张吉亚、刘冬,还有些人我不认识。覃军属于老板,林安贵都是听覃军的,其他所有人也都是听覃军的安排,但是像我和何开雨还有其他的人都不是直接听覃军的,我们都是听林安贵的,林安贵又是听覃军的,覃军都不直接安排我们下面的人做事。

我的工作是覃瑞和林安贵安排,除了我还有覃瑞、林安贵、杨星德、何夕、李双洲(外号:老妖)、肖军军、宋辉辉、杨绍明也在馨怡公司上班,平时都是以覃瑞和林安贵为主。覃瑞和林安贵意见上有分歧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以覃瑞为主。

我听说覃军以前坐过牢,出狱后搞点工程,搞点土石方。我帮覃军开车的时候,外出应酬我一般称呼他为覃总,平常我都是称呼他为“军哥”。我称呼林安贵为“老鬼”,覃瑞就喊他名字,他是我、杨星德、何夕、李双洲、肖军军、宋辉辉、杨绍明、“彬彬”的上一级。我们基本上都是他们安排去时代城上班的,所以他们肯定是我们的上一级。林安贵和覃瑞的上一层是覃军。

我对覃军的了解很少,因为覃军跟我以及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那些人基本上没有什么接触,有事情也是安排给覃瑞和林安贵,就像去安顺的事情一样,覃军安排给覃瑞,覃瑞再安排给我,我没有机会跟覃军直接接触。我感觉我是最后一个进入林安贵他们这个组织的。这个组织我感觉大多数都是去追债,要么就是在一起上班。

我是听林安贵的安排,而且很多事情都是林安贵安排我们去做的,我是认识林安贵之后,林安贵偶尔安排我去跟覃军开车,之后我才认识覃军的。覃军具体是做什么的我不清楚,我跟覃军在一起的时候感觉他在凯里是挺有威望的,林安贵以及我们在时代城上班的这伙人都很尊重覃军。

我们在时代城上班期间必须要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能玩手机。在追债的过程中林安贵告诉我们不能打人,要盯住对方,有一次我和何开雨在跟唐某2的时候跟丢了,林安贵还骂过我们。

2017年底快过年,覃军请我们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所有人到永立公馆的一个包间里面吃饭,当时我们先去,覃军后面才到,覃军一进包厢来,覃瑞和林安贵立即起身去迎接他,覃军坐下后喊吃饭了我们才开始吃饭,吃饭的时候覃军跟我们说要我们管理好时代城停车场,在那里好好上班,不要随便和客人发生冲突等等,吃到中途覃军就提前走了。

覃军的第三个孩子满百日的时候,他在体育馆对面那个金冠酒店办酒,我们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人都去吃酒,当时我送了200元。

我的经济来源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参与追债,追债得钱后我们会得到一定报酬,报酬金额不固定,还有一个方面是在时代城上班每个月能够拿到3000元工资。

11.杨建平的供述。自供:覃军在凯里社会上是有名的,在凯里混社会的人都知道他的名字,而且他在黔东南各个县都有很多社会上的朋友,胆子大,脾气火爆、敢打,而且手下马仔多,认识覃军的没几个人敢惹他,有一次凯里社会上的一个混得不错的大哥都被覃军打过。覃军坐过牢,有很多狱友。

覃军出狱的时候林安贵喊我和他一起到凯里监狱门口接过他,还有二十多个人我不认识的也在凯里监狱门口接他,场面蛮体面的。过了几天林安贵打电话喊一起陪他请覃军吃饭,说覃军在凯里混得好,而且在凯里监狱服刑的时候挺照顾他,当天我们吃完饭还去蓝波湾唱歌。覃军坐牢出来一段时间,林安贵就跟着他做事了。

后来林安贵喊我一起跟着覃军追债说可以分点钱给我们,我就开始跟覃军做事。覃军认为我开车不错,会时不时喊我帮他开车,他喊我开车没有工资,喊我帮他开我就去了。

覃军安排覃瑞、林安贵、肖军军、杨星德、何夕、吴波、张吉亚、刘冬、老幺、宋辉辉等人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听说是时代城老板欠钱公司的钱,覃军就安排他们去时代城收费来发工资给覃瑞、林安贵等人,让林安贵他们跟着覃军混,有固定工资收入。

覃军和林安贵是在牢里面认识的,林安贵负责听覃军的安排。覃军是专门帮别人追债的。覃瑞、林安贵、肖军军、杨星德、何夕、吴波、张吉亚、刘冬、老幺、宋辉辉这些人都是跟着覃军混饭吃,他们都称呼覃军为军哥,而且都很听覃军的话,非常尊重他,覃军如果有什么事都是安排林安贵和覃瑞、杨松,林安贵他们又再来安排我、肖军军、杨星德、何夕、吴波、张吉亚、刘冬、宋辉辉等人。覃瑞是覃军的弟弟,他和杨松都是覃军安排来做事,林安贵安排做事的人中没有他们参与过。谭凤林除了向张某1追债,覃军还安排他在广正出租车公司上班。

林安贵跟我们说在追债的过程中不能打、不能骂,只要时刻跟着对方喊对方还钱就行了,走到哪里就跟到哪里。

2016年5、6月,孙某因为和凯里黔创公司借有钱,黔创公司喊覃军帮忙追债,覃军安排林安贵,林安贵喊我、张吉亚、何夕,好像杨星德也在,还有两三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到砂石场轮流向他追债,我只参与其中两天,其他人参与多久我不清楚。

2016年5、6月,林安贵打电话叫我到黔创公司,黔创公司姓田的女的拿了关于宋培俊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给我们看,并让我们找宋培俊追债,还让我们在黔创公司弄了一张委托书。随后我和另外一男子(记不得是谁)找宋培俊,后来找到宋培俊了,他没有钱还,我们就以脚跟脚的方式跟着他。当时他家好像有人过世了,我们跟着他回麻江守了一天一夜,后来他回凯里说找钱还给黔创公司,我们又跟着他回凯里。过后我因为要上班就没有继续跟了,是其他人跟的,我走的时候跟林安贵讲,他也同意我离开的。

12.陈玉忠的供述。自供:我是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和林安贵在一起做事情,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就不和林安贵在一起做事情了。在我离开覃军等人后,林安贵安排有杨星德、张吉亚来找过我,他们先是打电话给我约我出来,和我讲要我继续和他们搞事情,也就是追债,我不想再做了,就拒绝了他们。因为我结婚了,再和他们一起做这些事情不行,我想找一份正事做,自己去谋职业了。

和林安贵一起做事的还有金袁林、杨星德、杨昌平、何夕、罗洪福、肖军军、张吉亚、小波,林安贵是为覃军做事的人,听从覃军的安排为覃军做事以及听从覃军安排的还有杨松、杨过,我们和林安贵一起做事的人,覃军也是可以安排我们的。

我是在2014年的时候认识的覃军,认识了三、四个月后才是开始和覃军做事的,覃军先是安排林安贵,然后林安贵才是安排我们。组织实施追债的领导者是覃军,下面是林安贵和杨松,但是杨松不负责安排我们,我们由林安贵来安排。林安贵一般都听覃军的指挥,平时我们大家所有人都称呼覃军为“军哥”。

杨星德、何夕、小波都是跟林安贵做事情。杨松也是听覃军的安排。我和覃军认识是通过林安贵才是认识的,平时我也听从覃军的安排,但是覃军安排做什么事情是不会直接安排的,都是通过林安贵来安排我们。

打人的情况应该是没有的,骂人的话还是有的,覃军心情不好就会骂点人,基本上没有人还嘴的,因为都怕覃军,像林安贵这些人都不敢和覃军讲些什么,我们下面做事的人就更加不敢多话了。在最开始的时候覃军已经讲了:“在追债的时候,不能打人、骂人,不能拘禁、扣留别人,不能进别人的房子”,我们和林安贵做事的人就由林安贵来转达这些规定。我记得我没有得缴纳过什么罚款,只是被拘留了几天。

我们拘留出来之后覃军被别人接走了,我们就各自走了。只是在行政拘留的时候我们的吃饭、抽烟等等,覃军会帮我们安排,对我们不错。

因为我和覃军做过事情,还有就是可能因为那一次为覃军打架被拘留的事情,后面又为他做事情,覃军才是会送我钱、送我酒的。我们是每个人都得到一件酒的。覃军对其他人的情况我不清楚,之前我在帮他们做事的时候,林安贵也是会送钱、送月饼这些,参与做事情的人都有份。

一般喊我们吃饭,先是由林安贵通知我们,到了饭店后,覃军来和我们一起吃饭。覃军到场和我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少,只有一两次,像这种聚餐我们都是去吃,结账我们都是不管的。

一般像覃军、林安贵他们有什么事情,我们一起做事的人都是有来往的,我们下面为林安贵一起做事的人有各自交往的感情情况,玩得好的话就经常来往,不好的话基本上不来往。覃军家的小孩子过满月酒、他老爸去世,我们做事的人全部是到场的,因为覃军已经提前给我们讲了,来吃酒就行了,不用送礼,我们大家都是到了的,剩下的就是一些小聚会了,人没有齐全过。

第一次是在到台江追债回凯里来的路上,当时我和林安贵、杨星德、杨昌平在一起,林安贵和我们讲:“军哥讲先拿1000块钱给大家搞生活,追债的这几天大家都辛苦了”,讲完后林安贵给了我、杨星德、杨昌平一人1000块钱。第二次是在台江追债的那一年快过年的时候,是在覃军开的一个饭店,林安贵对我们讲:“我们在台江追债了那么久,虽然没有得钱,但是军哥讲了,先拿点钱回家去过年”,后来林安贵给我、杨星德、肖军军、杨昌平、杨松,剩下还有一些人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们是有一桌人(十一、二人),每人发了一个红包,里面有1000元钱。

第三次是2016或2017年的时候,我当时离开林安贵他们了,覃军喊林安贵送了我崽1000元钱的压岁钱;第四次是在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覃军送了我一件酒(林安贵拿给我的)。

林安贵跟我说是别人叫他去追债,并有委托书的,他就叫我们去追债了。因为林安贵叫我去之前也是说如果追债追得钱了,按照100元/天的钱给我,我想到我也没有事情做,就跟他们去追债了。

13.罗洪福的供述。自供:我的舅舅林安贵介绍我去跟覃军开车得半个月,他给3000元/月,我开半个月他给我1500元。金袁林和我是朋友关系,张弟名字叫张吉亚,张弟的母亲和我的母亲是亲姐妹。覃军为人可以,有时候脾气特别大。我听说覃军在凯里搞工地等,什么事情都做,在凯里社会上名声特别大。覃瑞和覃军是堂兄弟关系。林安贵很尊敬覃军,很听覃军的话,林安贵喊覃军叫哥,覃军喊林安贵叫“老弟”。

跟着覃军一起向别人追债的人除了我,还有林安贵、杨松、“星德”、“小波”、何夕、覃瑞、张吉亚、“袁林”、“青青”、陈玉忠。我认识的有杨绍明、谭孟军,其中杨绍明我们是在都匀铁皮石斛上班的时候认识的,谭孟军是覃军喊吃泡汤的那一次认识的。林安贵跟起覃军,听从覃军的安排。

2014年初的时候开始和林安贵做事的(2014年至2015年,覃军和林安贵安排我去向他人追债)。2015年至2018年,三年的时间在平塘县的一个铁皮石斛基地上班,我母亲因为生病了我才从那里回来凯里。是覃军安排我到那里上班的,每个月3000元,我只是负责开车买菜和在大棚里面监督工人做事情。

我们追债的时候使用脚跟脚和蹲点守候的方式是林安贵给我们讲的,林安贵和我们讲过在追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不能打人、骂人之类的话。

当时我和林安贵他们在一起做事情,开始林安贵、覃军他们不知道我有吸毒的情况,后来我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他们知道了,林安贵他们和我讲,要我不能吸毒了,并且强调,还要吸毒的话就不能和他们一起做事情了,之后我就不再吸食毒品了。如果我又吸毒的话,林安贵就不要我和他们一起做事情了,直接把我开除。

我在把覃军的车撞了过后的三、四天,覃军杀羊子,喊一些亲戚朋友、还有我们当时参与追债的这一伙人在凯里市拱桥巷覃军开的永顺菜馆内吃泡汤,当时一共有十桌人,我认识的有我们一起参与追债的杨星德、张吉亚、何夕、小波、陈玉忠、金袁林、肖军军、覃瑞、杨松。我和覃军也是有人情世故往来的,覃军家的事都是林安贵通知我,我本人亲自去送的礼。2018年我结婚覃军也用微信发了一个红包给我。

(在铁皮石斛基地上班期间)覃军来看过我们,他一个月来两、三次,来的时候有时候买有水果,有时候买有酒、有时候买有菜。覃军来看我和杨绍明的时候,陪同覃军一起来的我认识的有林安贵、“麻拐”,还有一些我不认识。我们在铁皮石斛基地的开销费用都是覃军打钱下来的,覃军怎么得到铁皮石斛基地和钱从哪里来我不知道。铁皮石斛基地上共有6个大棚,每年产的铁皮石斛都拉来凯里给覃军。

当时我们追债都是有借款协议,也有相关委托书的,我们追债的时候也没有打人、骂人的这些事情,现在我知道这个事情是有点涉及违法犯罪了,同时在追债的过程中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一点的影响。

14.谭孟军的供述。自供:我和覃军是朋友,覃军能说会道,我觉得他还有很多活路,有时候也需要他的支持。我对覃军也是有偏见的,他做事不公平,我跟他做过很多事情,他得钱的,但是很多次他都没有分钱给我。以前我还觉得我和他也算是一起长大的,但是他看中林老弟他们,不看中我们这些年纪大点的人。覃军小时候就是爱打架,打架出名,在凯里很多人都知道他的名气。脑筋比较聪明,会为人,近年来我感觉他都在做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事情。他遇到不同的人会说不同的话,但是对林老弟等下面的人管理很严,不合他的心意他就骂,有时候还会打人。

我跟着覃军做事的时间大概有一年半左右。覃军坐牢出来后半年左右,叫我跟覃军开车并叫我去看石场。我在石场里面负责记数,记每一天石场的产量,并报给覃军,覃军需要我的时候还叫我去帮他开车。跟着覃军做过事我知道的有杨乐、文玉民、金玉鑫、王小亮、“小皮蛋”、林老弟、以及杨松等人。

我和覃军是因为在17岁左右一起因违法进凯里市工读学校教育学习认识的。覃军都安排有我、谭凤林、覃瑞、杨松、林安贵以及林安贵手底下的兄弟,我知道其中有叫“星德”、“张弟”的为他做过事情。覃瑞、杨松和覃军是亲戚关系,覃军安排覃瑞到时代城上班,杨松是和覃军在做事。林安贵以及他手底下的兄弟都是在帮覃军向他人追债。

覃军安排人追债是有组织的,每一次去要债都是好几个人一起去。覃军安排林安贵,林安贵再安排他手底下的兄弟来实施。因为只有覃军才可以安排林安贵,像谭凤林、覃瑞、杨松他们也不可能安排林安贵,他们也是覃军来安排的,所以要安排林安贵做事就只有覃军可以安排。

我被覃军打过,有一次覃军叫我开车送他去湖南回来,我在双实线调头,交警看到了追我要处罚,覃军生我的气打了我一巴掌,当时我很生气,但是车上其他人都在安慰我劝我,所以我才没有还手。还有“鑫仔”也被覃军打过的,“小皮蛋”也被覃军打过。但是都是听说的。

跟覃军做事这些人经常去永乐路餐馆吃饭,覃军战友聚会、远方朋友来、有好菜时,会叫我们帮他做事招呼客人,我们一起吃饭。偶尔覃军也会请我们这些帮他做事的人一起到这家餐馆吃饭。我们有事的时候为了照顾覃军的生意也会去那里吃饭。像谭凤林、覃瑞、杨松、林安贵他们都是到吃过饭的,一些覃军的狱友出狱,覃军在饭店为他们接风设宴。覃军小孩过生日还请了很多人到魅力腾龙唱歌,我知道的有谭凤林、覃瑞、杨松、林安贵。后来杨松结婚也请我们大家到过魅力腾龙唱歌,人也多,但是不是覃军结账我就不知道了。我强制戒毒出来后,他娃娃办满月酒我去送过礼,我家办事他也来送过礼,就没有其他联系了。

到凯里市看沙场,覃军拿了一个月的工资4000元给我,剩下一年48000元的工资是沙场老板金德梅拿给我的;到台江向韦老板追债是没有得钱的;到时代城上班得了9000元钱,是谭凤林拿给我的。

15.金袁林的供述。自供:2015年的时候,罗洪福、杨星德叫我去吃夜宵的时候认识了林安贵,林安贵让我和他一起去做追债的事情。我是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参与他们追债的事情,一直到2016年5月份。向他人追债是听林安贵安排。参与追债除了我之外,还有覃军、林安贵、杨星德、何夕、宋江、王粟民及他的朋友、罗洪福、杨昌平、张吉亚。与林安贵追过债我知道的还有陈玉忠、杨松、“麻拐”、“杨过”。我感觉林安贵、张弟、罗洪福几个人经常和覃军在一起,罗洪福好像还给覃军当驾驶员。

林安贵称呼覃军叫“军哥”,都是听覃军的安排。在追债的时候我们是听从林安贵的安排。一般都是覃军安排林安贵,林安贵再来安排我们做事。我平时很少接触覃军,听说覃军在凯里不好惹,很多人都怕他。罗洪福他们在看守唐老板的时候唐老板跑了,这个事情被覃军和林安贵知道了,林安贵责备过、骂过罗洪福,这是背着罗洪福的时候林安贵给其他人讲的,其他人再告诉我的,所以我们知道看人看不住会被责备,会被骂,所以我们在守人的时候就会盯紧一点,不让对方逃跑。

奖励的情况基本上不多,平常我们一起追完债,会在一起吃个便饭,一般都是林安贵去结账。还有就是2015年过年的时候,林安贵拿了一千块钱给我,并和我说:“军哥晓得你们过年没得钱用,这一千元钱是军哥托我拿给你的。”

认识覃军是2016年的时候,具体的时间我不记得了,是林安贵还是杨星德通知我去凯里市永乐路一个饭店里面吃饭,名字不记得了,我是在吃饭的时候认识的覃军,当时吃饭的一共有两桌人,我记得有林安贵、覃军、杨星德、杨昌平这几个人,其他的人我记不清楚有谁,总共有十一、二个人左右。

跟着林安贵追债,我总共得到4000元钱,2015年过年的时候,林安贵拿了1000元钱给我;向邓某追完债过后,林安贵拿了3000元钱给我。我觉得会给他们(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压力,会影响欠钱人的生活和工作。

16.欧勇的供述。自供:覃军在凯里市永立公馆开得有一个饭店,我和覃军是在凯里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的,既是狱友又是朋友。覃军喊过我去帮他工地做事,但是我没有去,因为工地到凯里,我家中还有老人家,没有答应他。覃军在找我帮他要债的时候说:“你去帮我追债,如果他们还我钱了我给你点好处费。”,平常只是得他请吃点饭。最开始和覃军一起做这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时候是向剑河一个做木材加工厂的老板追债。因为覃军在之前就已经和我讲过了,如果欠钱的人还钱了,给我一定的好处费用。

他(覃军)儿子办满月酒我送了300元钱的礼。(覃军表弟、杨小弟)这些人是覃军办酒的时候就认识了,他父亲过世,他结婚,三个娃儿办满月酒我都来,这些人都是在酒席上认识,后来通过要账的时候知道他们就是帮覃军做事的。

帮覃军要债,一共得了两次钱,共4万多元钱。在几年前的年底,覃军叫我到台江县找一个姓邰的男子。我找到这名男子后打电话给覃军,覃军和杨老弟等人带着一个我不认识的女子来问姓邰的男子要钱。过后没多久,姓邰男子将钱还给了覃军带来的那名女子,那名女子为了感谢我帮她找到人,还叫覃军拿了3万元的好处费给我。

17.杨绍明的供述。自供:覃军安排我、林安贵、覃瑞、杨星德、吴波、“何夕”、“张帝”、宋辉辉、刘冬祥、肖军军、“老幺”在时代城收取停车费。刚开始是林安贵管钱和发工资,覃瑞是管后勤,后来是杨星德管钱和发工资,覃瑞管后勤。覃军是我妹夫,林安贵跟着覃军做事,听从覃军的安排,覃军是林安贵的上级,而林安贵又是我的上级,我是听林安贵的安排。

时代城停车场我们所有人都是3000元一个月。因为宋某欠覃军的钱,所以覃军安排我们去里面上班收费。我只知道时代城房产和停车场是宋某的资产。我们每个月领取3000元的工资,是林安贵、杨星德他们从停车费里拿出来给我们发的。

我总共上了8个月左右,领了两万左右的工资。2013年4月份左右,覃军安排我到凯里永立公馆KTV上班,我上了一年的班,每个月工资2000元;2015年9月份左右,覃军安排我到平塘县一个铁皮石斛基地上了两年多的班,给我3000块钱每个月的工资;

2018年4月份,覃军到凯里开发区接了人行道的工程,他安排我在他的工地上干了一个月活,给了我2000元钱左右;2018年6月份左右,覃军和一个姓黄的老板在凯里鸭塘搞了一个土石方的生意,覃军安排我在工地上看守柴油,我做了一个多月,覃军给了我4000元钱。

因为我们脚跟脚的尾随他(被害人),对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干涉。

18.廖世才的供述。自供:2016年6月份我卖车了之后一个月左右没有事情做,去找林安贵,开始介绍我进去开车,后面才和他们一起追债。在我追债的那段时间内,都是林安贵统一安排我们几个去哪里,向哪些人追债。最开始的时候林安贵是喊我去帮孙某和龙某1开车,当时约定的工资是2000元钱一个月,因为我只做了20多天,所以没有得到过工资。我追债的时候也是在帮孙某和龙某1开车的时间段之内,在这期间林安贵得拿了950元钱给我,他拿钱的时候给我讲:“你给孙某开车就先得这些钱。”

19.刘冬祥的供述。自供:我2017年左右在凯里市时代城上班至2018年9月份。2017年下半年林安贵知道我开的饭店倒闭了在家中没有事情做,就喊我去凯里市时代城当保安,之后又在时代城守停车场,2018年林安贵安排我和宋辉辉跟着宋某去了安顺呆了20天左右。凯里市时代城停车场有林安贵、覃瑞、宋辉辉、肖军军、杨星德、吴波、何夕、张吉亚、杨绍明等人,还有一些我记不清楚了。

2017年是覃瑞和林安贵负责安排整个停车场工作,2017年底开始是覃瑞和杨星德来安排整个停车场的工作,其他人员听从他们的安排。开始他们安排我去安顺跟踪宋某,我不愿意去,但是林安贵他们说,我在我们时代城上班,如果不听安排去的话,他们就扣我的工资,最后我也只得去。平时做得不好的事情就被林安贵骂。

2017年6月份到2018年8月底。大概有十三个月的时间,每个月是3000元工资,一共领了39000元左右工资。覃瑞在我们收得这8万元账后对我说过,我们总共的劳务费是20%,也就是一万六千元。停车费是按照覃瑞装的停车场收费系统收费,覃瑞还印了停车票7元一张卖给商家。

20.王粟民的供述。自供:我对覃军不太熟悉,只是认识林安贵。拿公司来打比喻,覃军是林安贵的老板,覃军可以指挥林安贵做事情。林安贵得喊我去干活,200元一天。我是在2014年底认识林安贵的,后来和林安贵偶尔接触到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之后我去云南。我和覃军是因为在凯里市广场路派出所打架被拘留的时候认识的。

21.谭凤林的供述。自供: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结识覃军,2015年至今在凯里市广正运输公司上班。我去广正应聘要覃军帮我和广正的老板讲过好话,后来我在广正公司上班,我想应该是覃军帮我忙让我到广正公司上班的,但是我也不能确定是不是覃军帮的忙,没有人给我说过是覃军帮的忙。

22.王兰的供述。自供:我叫财务拿了一部分借款凭证给覃军去处理,我记得的有孙某、孙焕平、陈雪强、胡某,他们几个人欠我们公司的债务是覃军去处理的。

覃军坐过牢,出来后,我想拉一下覃军成长,把我在黔南平塘县的药材基地的一部分股份让给覃军。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成立后,有一段时间我叫覃军来我们公司上班,他在我们公司干了一个月左右就不干了。有一次覃军代表我们公司和一个人去跟一个叫张义军的担保人要账,张义军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公司的人怎么是像社会上的人。

后面我觉得覃军有社会气息,就不要覃军在我们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做事情了。主要是张义军打电话给我说我们公司的人去追账的情况,再加上覃军以前坐过牢,我感觉到覃军有社会处事气息。覃军跟我弟王松是战友,又是同学,我一直把覃军当作弟弟看。

覃军与付忠祥是通过我认识的。覃军在我面前是一个蛮懂事、有能力、懂礼貌的弟弟,至于在别人面前我就不清楚了。

23.付忠祥的供述。自供:我一直觉得覃军不是黔创公司的人,覃军从事什么职业我也不清楚,后面我感觉到覃军是混社会的那种人,经常有不同的手下人员跟他混。我晓得“小林”、杨松是为覃军做事的人。覃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气,有什么事情别人也爱叫他出面。在凯里市来讲,在社会上混的人,一提覃军的名字没有人不知道的,而且还都比较买覃军的账。我认识覃军的手下有覃瑞、杨松、林安贵等,还有一些人是面熟,但是叫不出名字。偶尔听讲他们做坏事。覃军追账的过程中,没有索要好处费,但那段时间我经常请覃军以及他带的人一起吃饭。

24.武海燕的供述。自供:我跟朋友到覃军开在凯里市永乐路的饭店吃饭,期间一起吃饭的人说覃军在凯里混得很好之类的话。因唐某2他们未按时还我钱,我就去找覃军帮我追债,覃军答应了并约定好按收回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追债报酬。覃军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混得开,还做一些小工程,有时候覃军和林安贵身边还跟着一些社会青年小弟。

25.龙明周的供述。自供:我个人认为王军、覃军、潘友才在凯里社会面上很有名气,特别是覃军,我才会喊他们来帮忙向毛某1追债而不是喊其他人。我听身边的朋友喝酒吹牛的时候说覃军很有能力,好收账这些事情。

26.段腊芳的供述。自供:2016年以前,我认为覃军是一个做小工程的人,2016年以后,我开始听社会上的人说,覃军是一个在凯里混社会的人。

(二)另案被告人的供述

1.金玉鑫的供述。自供:我最初是在凯里监狱认识覃军的,当时好像是2006年,我和覃军都在凯里监狱服刑,而且分在同一个监区。在我心目中我当覃军是哥,刚开始跟着覃军的时候对覃军是尊敬,跟着一段时间了觉得有点敬畏覃军,也怕覃军,后面没有跟覃军了,对覃军就没感觉了。

我是2011年4、5月份在覃军出狱过后的几个月开始跟着覃军的,刚开始没有跟着覃军一起做事,只是覃军到什么地方去玩都叫着我。2012年过后开始跟着覃军一起做事,刚开始是跟着覃军一起卖水泥。我记得是我和覃军开饭店过后,也就是2012年年中的时候开始帮覃军收账的。

我和谭凤林从小就认识,谭凤林有没有帮覃军收过账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谭凤林坐牢出来就一直跟着覃军在做事,是覃军叫谭凤林到广正公司去上班的。之后还有谭孟军、小皮蛋、王小亮、文意明、杨小罗、夏劲这些人跟着覃军做事。我们都是听覃军安排指挥,有的时候覃军是直接跟我联系,有的时候覃军是安排杨松或者覃瑞到现场来传话给我们,顺便一起把生活费拿给我们。

有一次凌晨30分左右的时候,覃军来酒店找我让我叫文明军过来,我讲我叫不来文明军,回家去了,还讲我每天都让文明军回家的,覃军发脾气骂我,最后还让我滚了,这次事情过后我就离开覃军了。

我们在追债的过程中都是听覃军的安排的,而且追债过程中遇到什么事情都还和覃军讲。一般都是覃军有什么事情给我讲后,我会传达给我同行的人。覃军这个人比较严厉,我们跟着他做事情的时候,覃军对我们要求也严厉,而且做不好或者把事情做坏了覃军会骂人,我记得我有一次喝醉酒在永立公馆闹事,当时谁都劝不住我,后面是覃军来劝阻我的,当时覃军叫不听我就给了我一巴掌,也是阻止我和别人打架才打我的,覃军打了我一巴掌我就醒酒了,就没有继续闹事了。

夏劲是因为吸食毒品,覃军不让夏劲跟着做事了,覃军有给我讲过,他是不会让吸毒的人跟着他做事情的,讲吸毒的人做事不讲原则。

应该是从覃军2011年夏天出狱的时候开始和覃军在一起的,覃军出狱过后我是通过一个叫作左承波的人碰见覃军,随后就一直和覃军在一起吃喝玩,就是帮覃军跑腿,帮覃军买烟开车这些,后来覃军在永乐路老国税局宿舍那边开了一个家常菜馆,这个菜馆的名字我记不清楚了,我负责在菜馆里面打杂,早上就买菜,有客人的时候就端茶上菜这些,这个饭店开了7、8个月的样子就没搞了,覃军就拿给他的舅子杨绍明搞宵夜了。

覃军给我讲过,我帮他收账是不会亏待我的,我自己理解的意思就是我帮他收到账了过后他会给我一些钱,确实我向邓某、刘和平收账过后把钱交给覃军,覃军每次都给我500元钱的。我跟着覃军做事的时候都是覃军给我工资的,刚开始跟着覃军卖水泥的时候覃军每个月给我1500元的工资,跟着覃军做永顺家常菜馆的时候覃军每个月给我2000到3000元的工资,后面开始追债的时候覃军是按照追债追到钱的比例来给我工资。我在追债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开支都是覃军给我的,都是以现金方式给我,我每向一个对象进行追债,覃军都是在我找到追债对象了过后,会过来给我钱用于追债过程中的经济开支。

覃军没有自己来找过我,但是让谭孟军、覃瑞、杨松、林安贵、谭凤林来找过我,找我的目的是让我回去帮他做事,因为我离开覃军过后,社会上有很多人都讲覃军,说是覃军最苦的时候都是鑫仔跟着他的一起过来的,现在自己混好了就一脚把鑫仔踢走了,所以覃军才让他们来找我回去继续帮他做事。除此之外,覃军还给过我三次钱。第一次是覃军让林按贵给我的1000元钱,当时林安贵还给我讲说是覃军让我不要乱讲以前跟着覃军帮覃军收账的事情,第二次也是林安贵转钱给我的,当时是过中秋节,覃军分钱给林安贵他们,也是谭凤林给我讲的,说覃军讲我在外面学厨不容易就给我1000元钱,第三次也是林安贵转钱给我的,也是1000元钱,也是讲我不容易才转钱给我的,也是通过谭凤林给我讲我才知道的。

凯里市永乐路的那个家常菜馆名字叫“永顺家常菜馆”,我是法人,是覃军让我当的法人,股东有朱成帮、覃军、“雪梅姐”,但是他们具体投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菜馆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雪梅姐”负责,当时覃军安排我和文应明在菜馆帮忙。

2.王松的供述。自供:我认识覃军,和覃军是战友关系。退伍到家之后我和覃军经常在一起玩。2013年我和陈某他们经营永立公馆,覃军知道我在永立公馆有股份过后,在开业的那天送了我们一个花篮,后来覃军经常来永立公馆跟我一起喝茶、聊天、吃饭,这样我和他的接触就多了起来。因为覃军这个人对人热情,战友、朋友的家里面有什么大事小事他都主动热情的帮忙,所以我觉得他这个人还不错。

我姐王兰一直知道我和覃军的关系。2015年或者2016年的时候,当时广正出租车公司的曹某某才因欠我姐王兰的钱,曹某某才用平塘铁皮石斛基地70%的股份来作为抵押,我姐王兰没空去打理这个基地,找到覃军让他来管理这个基地,产生的费用由覃军先出,等半年过后王兰再把覃军垫付的钱还上。但是过了半年我姐王兰一直没有钱还给覃军,覃军因为铁皮石斛基地垫付了大概一百多万元的费用。

由于我姐王兰还不起覃军的钱,想到让覃军来处理她在经营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时她借给其他人的债务,以此来偿还覃军垫付铁皮石斛的资金。覃军受我姐王兰的委托处理她的债务后,覃军垫付铁皮石斛的资金是否全部回收完毕我姐王兰和覃军都没有给我讲过。覃军帮助我姐王兰处理债务应该是从2015年开始到2019年覃军被抓,我知道的就是覃军帮我姐处理与时代城的债务和处理一个在镇远经营酒店的债务。

覃军帮助我姐王兰处理债务的方式方法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看见覃军是如何处理这些债务的。覃军处理的这些债务的债务人的名单、联系电话、住址这些内容是从、住址这些内容是从我姐王兰的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的内部得到这些债务问题是否合理合法要看覃军在处理债务的过程中做了哪些事情,如果他在这个过程中违法了,那就自然是不合法的。从平常的接触来看,经常有林安贵、杨松、覃瑞来找覃军,有时候是从覃军这里拿东西出去,有时候是把东西拿到覃军这里来。

林安贵、杨松跟着覃军做点工程,覃瑞帮着覃军管理时代城停车场。平常林安贵、杨松和覃瑞都称呼覃军军哥,喊我松哥。林安贵、杨松、覃瑞得帮覃军处理过一些债务问题,林安贵和覃瑞在时代城停车场负责管理和店铺的招租。

正是因为我姐王兰和时代城的债务问题,所以覃军他们才是能够到时代城做这些事,杨松有没有处理过这些债务问题我不清楚。

(三)证人证言

1.李青的证言。证实:覃军在社会上还是有一定的威望,大家都叫他军哥,为人处世比较圆滑,但是对手下这些人就是脾气很大,我们都不怎么敢和他说话。覃军出狱时,何俊、林安贵和我及覃军之前的一些狱友去接覃军。

2.左承波的证言。证实:2011年覃军刑满释放过后,我通过一个叫左宏彪的人认识覃军,左宏彪是覃军的狱友,我和左宏彪一起去蓝波湾酒吧为覃军接风。当时我记得在酒吧的时候,左宏彪和我介绍覃军,讲覃军是他大哥,要我们给覃军敬酒,通过敬酒认识了覃军。给覃军接风的人我现在回忆起来的有我、左宏彪、金玉鑫,还有一个我叫不出名字了。

我是通过社会上的朋友认识金玉鑫的,金玉鑫在帮覃军做事情。覃军安排谭凤林和杨松他们两个负责在广正出租车公司的事情,安排林老弟和覃瑞他们两个在时代城负责停车场的事情。还有一伙林老弟的小弟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

3.杨玉魁的证言。证实:覃军帮王兰收账,我有时候去她公司的时候,王兰和覃军在谈他们公司的事情,事情就涉及覃军去找人追账,当时我听到的是按照覃军收回本金的14%来提成给覃军。王松和覃军是拜把兄弟的关系,从我平时和他们的接触及我们家和他家的关系,我知道他们的这层关系。

4.焦某的证言。证实:我听金玉鑫说过他和覃军是监狱的狱友,金玉鑫在监狱服刑的时候生病了,当时覃军对他很照顾,金玉鑫一直记在心上。我跟着金玉鑫一起跟覃军做事的时候,金玉鑫对我们说“我的命都是军哥救的,以后做事如果谁出卖军哥,我不会放过他的。”2013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经过金玉鑫介绍去跟着覃军做了一段时间的事情,但是时间不长,也就三个月左右,我就离开覃军了。

去守马安采石场工地我得到3000元,是谭孟军拿给我的。据我了解永顺菜馆是陈雪梅开的,地方是陈雪梅向覃军租来的,但是跟着覃军、金玉鑫做事的那帮人也把菜馆当作根据地,没事都在那里待着,覃军也时不时过去。覃军结婚的时候,他通知跟着他一起做事的那些人,包括我在内,我现在还能记住的人有覃瑞、谭孟军、王晓亮、杨小乐、小松。

我在马安采石场工地大约上了二十多天的班,金玉鑫让我跟他一起到万潮去找一个浙江老板要账,当时是覃军带队去的,有十多个人。大约过了半个月左右的一天中午,金玉鑫打电话喊我到我家楼下,我下楼看到金玉鑫、“小松”、杨小罗他们三个人在那里,金玉鑫对我说军哥找你有事,一会就来。大约过了三分钟左右,覃军开着车过来了,覃军停下车一过来就打了我一巴掌,金玉鑫、“小松”、杨小罗他们看到覃军动手打我了,他们三人就跟着动手打我。

我被覃军打伤后,害怕了,带着我老婆到浙江温州找我二姐去了。我在温州的时候,我老丈人打电话告诉我老婆说一个叫“鑫仔”的人到他家里去找我,让我给“鑫仔”回电话,但是我没有给金玉鑫回电话。第二年的元旦节过后几天,我在温州接到大姐打来的电话,说是我父亲和我伯伯打架,我父亲被我伯伯打死了。

我赶紧带着我老婆回到凯里给我老爸处理后事。处理完后事后回到我家中,发现我家的门都被踢烂完了。处理完我父亲的后事后,我大姐喊我到苗都客车站上班,我怕覃军他们来找我麻烦,不敢去,我大姐很生气,带着我老婆去找覃军谈,但是覃军不给面子,因为我不在场,他们谈的详细经过我不清楚。

我在苗都客车站上班大约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早上,覃军的舅子(名字叫杨某明,中间那个字我记不清了)骑着辆踏板车来苗都客车站找到我,对我说“军哥喊你去做的事情和军哥他们打你的事情你不要去乱讲,你是有家人的,你要为你的家人想想”,我回答说“我不会乱讲的,你有什么话你去找我姐说”。

5.焦某1的证言。证实:我弟弟说是一个名叫覃军的人带人打的,我还听我弟弟说他的肾脏被殴打积水了。我弟弟被打怕了,害怕得很,我拿车费钱给他,让他带着他的老婆一起到浙江温州我妹妹那里去躲避,我记得当时我弟弟的老婆还怀着孕的。

大约三个月后,我父亲过世了,我弟弟才带着他老婆回到凯里,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我弟弟还是很害怕覃军来找他的麻烦,待在家里不敢出门,更不敢去苗都客车站上班。我看到这种情况,带着我弟弟的老婆去凯里市永乐路一个饭店(听说那个饭店是覃军开的)那里找到覃军谈,求覃军放过我弟弟焦某。当时我们各种讲好话,低声下气地求覃军,我当时都哭起来了,差点都给他跪下了,我还说如果愿意放过我弟弟,愿意拿几万块钱给他。

我和我弟弟的老婆在那里给覃军讲好话,我弟弟的老婆挺着个大肚子,我们大约说了半个多小时,覃军才松口答应以后不再找我弟弟的麻烦。

6.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左右,覃军喊我们公司的三个股东去跟他谈还债的事情,具体是怎么谈的我不清楚,但是后来覃军就以讨债为由强行插手控制我们公司的运营了。说白了,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就是看覃军有势力,因为覃军在黔东南、在凯里社会上都是有名气的。覃军这个人很霸道,有钱有势,手下的马仔很多,覃军来向我们公司追债,我们公司没办法只好任由他摆布了。覃军是凯里本地人,我是在覃军来插手我们公司的事情之后才跟他有正面接触的,有很多年轻的马仔跟着覃军做事。覃军这个人很霸道,他不同意的事情我们是绝对办不成的。覃军还跟我说过在凯里社会上没他搞不定的事情,我们都不敢得罪他。

(时代城小区)业主是相当反感他们收费的,多次向我们反映覃瑞他们那些收费的人员态度凶狠,那些业主还到停车场闹过,但是都被覃瑞他们压下去了,因为覃军手下那一伙人都是在社会上混的年轻人,那些业主也不敢招惹他们。覃军安排到“时代城”停车场收费的人员跟我们公司签了劳务合同,根本不接受我们管理,他们只认覃军。有时候那些业主跟我们反映情况,我们去跟覃瑞、林安贵他们讲,他们都说有什么事跟军哥讲,军哥说怎么做就怎么做。

自从他们这伙人被抓之后,“时代城”停车场里面我们公司自己管理,业主没像以前那样经常跟停车场闹矛盾,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正常跟我们公司协商处理妥善解决,不像以前覃瑞他们在管理的时候敢怒不敢言。我亲眼看见过一次覃军动手打过人,记得是2018年夏天的一天,我们公司在“时代城”B栋搞鸿包惠体验店开业,当时在场的有罗某1以及很多人,覃军来到现场之后直接朝罗某1走过去,指着他说:“你他妈的,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然后拿着一块西瓜砸在罗某1的身上,接着又踢了罗某1身上两脚,我看到后上前去拉覃军,覃军还威胁我说:“这件事不关你的事,你就是个打工的,我找的是罗某1”,覃军这样说了之后我就不敢拉他了,只好去拉罗某1走了。

林安贵、覃瑞、“小波”以及覃军安排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人他们都称呼他为军哥,包括我们公司的人都喊他叫军哥。

覃瑞这个人很坏,相当蛮横,仗着他哥覃军的势力到处欺人,经常打着覃军的旗号到处借钱,而且不还钱的。覃瑞跟在我们公司做消防工程的严天顺借了两千块钱,到现在一分都不还,严天顺也不敢去问他要,他还跟水电工老余借过钱,现在也没还。我觉得覃军、覃瑞等人就是在凯里的黑社会,通过非法手段逼迫我们公司支付债务,强行霸占插手我们公司经营,给时代城小区的业主以及我们公司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他们,让我们得到正义。

覃军不是我们馨怡公司的工作人员,是黔创公司安排来向公司收账的,覃瑞什么事情都会和覃军汇报。因我们房开欠黔创公司的钱,黔创公司派覃军等人前来追账,掌控了我们时代城的所有东西。覃军等人他们不懂业务,影响着时代城各项建设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制我们时代城地下停车场的收费。

覃军等人在时代城期间,我们房开做什么事情都要向覃军等人汇报,必须征求他们的同意,否则我们的决策是无效的。停车场收回来交给新的物管负责管理,没有像以前那种经常闹事了,时代城的商铺正常经营了,都自觉服从物管的管理,整个小区的面貌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因为覃军当时以我们房开公司差钱为由欺压我们,所有的事情和决策都要听覃军等人的安排,他们随心所欲,在管理水平和一些项目的建设上又不专业,所以他们被抓后时代城肯定就有了这些改变。

7.祝某的证言。证实:(林安贵等人)他们来(时代城)上班有一个月左右,就开始在我们公司开发的时代城广场收取停车费了。他们没来上班之前,我们公司是一直没有收停车费的,他们来了过后就开始向在广场上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费,不管是业主停放的车辆还是来吃饭的车辆都收停车费。

为了这个事情我还找过覃瑞讲过一次,当时覃瑞的哥哥覃军也在。我和覃瑞讲:“我们之前一直没有收停车费,因为我们公司延期交房了,业主意见很大,我们再收取业主的停车费用我怕事情会闹大”,覃军和我讲:“收点卫生费是可以的”,我就没有再和他们讲什么了,然后覃军打了覃瑞两耳光,还骂覃瑞:“这点事情都办不好,你在这里扯扯什么”,反正骂的很重的流话,当时覃瑞一句话都不敢吭声,也不敢反抗,乖乖的勾着脑袋站在那里,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走了。我认为覃军打覃瑞有两个原因,第一,因为我阻止覃瑞他们收费,覃军想在我面前树立他的威信,做给我看,证明他不是好惹的。第二,因为覃瑞是覃军安排来馨怡公司上班的,给覃瑞安排的事情做不好,在惩罚覃瑞。

我认为覃军、林安贵这伙人来馨怡公司上班是有目的的,以馨怡公司欠覃军三千万为由来公司上班,但又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自己搞停车场自己收费自己发工资,公司处理的事情还必须要让覃军等人知道,这些做法太霸道,过于江湖道义,违背了法律。他们跟踪逼迫宋某还钱,宋某去哪里就跟到哪里,导致宋某什么事情都做不成,他们的这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覃军等人介入到我们时代城之后,我感觉到我们房开的三个股东都怕覃军,干什么事情我们首先请示三个股东,三个股东还叫我们请示覃军等人,做什么事情都要经过覃军等人的同意。覃军等人在我们时代城还做了一部分零星工程,价格等都是覃军和股东谈。覃军他们以我们时代城差钱为由,强占我们时代城的停车场进行收费,否定或者干扰我们房开之前和一些商铺等签订的合同条款,经常跟小区的业主因为出入等情况发生纠纷。

覃军等人被抓之后,聘请了新的物业,停车场收回来交给物业管理了,业主的纠纷很少发生了,我们房开现在做什么事情只要请示三个股东就可以开展了,不再看覃军等人的脸色,小区的商铺等停车费也按照以前我们签订的合同实施了,整个小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正常了。因为覃军等人被抓之前,可以说整个小区都是按照覃军等人的意愿来开展工作的,现在只要三个股东的同意,物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生产生活得到了正常的开展。

8.杨华的证言。证实:业主和商家都反映停车收费太高,有些业主不愿意交月租费就不让进来,还发生了冲突。因为锁车位的事情,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叫邓立新的说林安贵、覃瑞他们是黑帮。

9.林岳的证言。证实:我在凯里市时代城经营“紫爱酒店”,是酒店的负责人,从2017年开业经营到现在。以前覃军在时代城霸占和控制了这里的很多产业,例如商铺、停车场等等,去年覃军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后,我们在时代城这里的社会秩序要好得多。

当时覃军安排马仔控制时代城的停车场并强行收费,而且他们收的停车费很高,覃军还没控制时代城之前我都已经跟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协议上说的是来我们酒店停车按每辆7块钱,覃军控制时代城后他强行把停车费涨了一倍,也就是每辆车14块钱,他不按我们跟开发商签的合同履行,而且只能是他说了算,开发商都拿他没办法。覃军控制时代城停车场的时候,他的马仔在看守停车场,经常跟我们酒店去停车的客人闹事,态度恶劣蛮横,搞得那些客人以后都不敢来我的“紫爱酒店”住宿消费了。

自从覃军和他的团伙被公安机关抓后,时代城的开发商重新接管并逐步请一些专业的人来管理,现在的社会秩序好了很多,例如现在的停车场收费开发商都是按合同的约定每辆车收费7块钱,比覃军控制的时候少了一倍,而且现在时代城的停车场有专门的保安队伍管理,没有出现像覃军在时经常与客人闹事的事情了。

10.邓立新的证言。证实:时代城是馨怡公司开发的,股东有宋某、罗某1、黄某。时代城还有另外一伙以覃瑞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我们业主都是这样叫他们的。覃瑞的老板是覃军,他们来时代城也是覃军安排的。(为什么说他们是黑社会)因为覃瑞他们是强制性来接管时代城停车场并强制性收费的。

我知道覃军这个人,我们时代城的停车场都是覃军派他的小弟在负责管理。覃军等人当初在时代城的时候,对我们业主的影响很大,我们业主与房开商因为延迟交房这些本来就有纠纷,都还没弄清楚,覃军等人来管理时代城的停车场,多次与我们业主发生争执,有一次比较严重的是因为覃军等人强行在时代城地下停车场安装地锁,还差点和我们业主发生打架,后来报警,洗马河派出所出警来处理的。以前覃军等人在停车场收费的时候,经常有业主被为难,进出停车场都没有现在顺畅。

有很多业主认为覃军他们是黑社会,有业主投诉到我这里,我们找业主代表去和覃军等人协商,基本上都是因为停车场的问题。后来覃军等人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后,小区就恢复了应有的正常生活秩序,相比以前的小区生活秩序好很多了。

11.王光友的证言。证实:前两年覃军那伙人控制我们时代城这一片的地下停车场,我们时代城的业主和覃军的小弟覃瑞因为停车场的问题还发生过矛盾冲突。当时覃军的小弟覃瑞带着一伙人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而且他们还强行在地下停车场安装地锁,严重影响我们的日常出行,我们这些业主都很气愤,把他们装的地锁拆了。

后来业主一起去找覃瑞他们理论,覃瑞他们威胁我们,覃瑞当时还准备冲上来打我。那时候停车场都是覃瑞他们说了算,而且蛮横不讲理。覃军等人控制时代城停车场期间给我们业主造成的影响很大,他们在停车场收费的时候很霸道,而且是强制性收费,不按覃瑞他们的意思交费他们就不准我们的车进出,那时候覃瑞他们跟我们这些业主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业主都对覃瑞这些人控制停车场抱怨很大。

自从覃军、覃瑞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们时代城小区管理秩序好多了,现在开发商请了专门的人来管理停车场,我们的停车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也没有什么矛盾纠纷了。对于覃军、覃瑞等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我们都认为公安机关打击的好,把称霸一方的覃军、覃瑞等人抓了,我们时代城这里的社会秩序恢复好了很多。

12.陈承的证言。证实:曹某某才搞一车多卖,到处欠别人的钱,经常有人来广正公司闹事,覃军叫人来了以后,来闹事那些人也来,但是看见覃军的兄弟在他们就不会把事情搞得特别大。我和覃军不熟,他是覃瑞的哥,据我听说他是放高利贷混社会之类的。有人来闹事了,我给曹总汇报,听曹总安排。覃军叫了大概有三、四个人来广正公司看场子,他们是轮换来上班的。我只认识一个,叫覃瑞,他是覃军的弟,其他的人不认识。覃瑞应该属于带队的人,有什么事情我是直接和覃瑞对接。覃军他们来看场子,我不清楚是否发放给他们工资,也不清楚覃军在广正出租车公司是否有自己的出租车。后面我听杨华同跟我说,覃军叫一个叫杨过的人到广正上班,但是我不认识。

陈承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承辨认出覃军、覃瑞。

13.赵德慧的证言。证实:覃瑞、杨松、谭凤林我都认识,他们都在广正出租车公司上过班,都不是经过公司招聘来公司上班的,我知道杨松是经过我们公司吴远权经理同意后到公司上班,覃瑞和谭凤林是直接就来公司上班了。覃瑞、杨松、谭凤林在公司上班的时候都执行公司上层领导安排的工作。

覃瑞和谭凤林是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同时一起来广正出租车公司上班的,覃瑞来公司的第一天还给我们公司所有的员工讲过以后广正出租车公司的所有事情都是他负责。杨松是最后一个来广正出租车公司上班的,好像是2016年的时候,也就是覃瑞不在公司上班过后的2个月左右的时候来的。覃瑞在公司是负责公司的全部工作,公司的所有事情都归他负责。

陈承当时默认覃瑞到公司上班并负责公司所有事情,意思就是覃瑞说到公司负责的事情是真的,以后都听覃瑞的就行了。

14.吴远权的证言。证实:据我的了解,谭凤林是覃军的小弟,也是覃军安排到广正公司来上班的。

15.杨华同的证言。证实:当时我们公司的老总曹某某才因为欠别人的钱经常被人上门来追债闹事,所以他联系上凯里一个叫覃军的人派了覃瑞和谭凤林(外号“杨过”)到我们公司上班,自从覃军派覃瑞和谭凤林来公司上班之后那些追债的人就不敢上门来闹事了。偶尔有来讨债的人看到覃瑞、谭凤林他们在公司里面也没再敢做什么,看了一下他们自己离开了。曹某某才和谭凤林都跟我说过覃军在凯里社会上有名气,势力大,人面广。曹总喊我们听覃瑞的,覃瑞进来后公司的账目、工资都是覃瑞在管理,员工工资由覃瑞发放,公司账目也交给覃瑞,所得盈利也由覃瑞保管。

杨华同的辨认笔录。证实:杨华同辨认出到广正公司上班的有覃瑞、谭凤林;安排覃瑞和谭凤林到广正公司上班的是覃军;覃军安排到广正公司应对追债人员的其中一个是杨星德。

16.岳红艳的证言。证实:2014年宋培俊向黔创公司分二笔共借款45万元,月息6分,我作为担保人;宋培俊无能力还款后我用我存在黔创公司的10万元还款;听宋培俊电话说过他被黔创公司喊去的一帮年轻人围起来追债,年都过不成。

岳红艳提供的收款收据、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证实:岳红艳用其存在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万元抵宋培俊的借款。

(四)被害人陈述

1.宋某的陈述。证实:通过我们对覃军的了解,他是坐过牢的,社会上混的,如果不答应他怕他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而且我们公司已经有十多个他的人了,迫于压力我们三个在他办公室内签了一张3300万元的欠条,我们说复印一张给我们,他说没有必要,是我们欠他钱,我们没必要拿条子。从我第一次见覃军后,就对覃军产出恐惧。后来我听身边的人对我说覃军就是凯里的黑社会大哥,为人心狠手辣,吃人不吐骨头,离他远一点,不要去招惹他。

覃军是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释放人员,从释放出来后短短几年时间,在凯里买了一套别墅、一套房子,在马来西亚、海南省都买得有房产,又换了几辆豪车。成天花天酒地,又养起一大帮小弟,这些钱从哪里来,都是吸我们这些正当商人的血得来的。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将覃军这个黑社会组织铲除。

2.罗某1的陈述。证实:当时我们只是想到欠谁都是欠,但是不晓得覃军会做出后面这一系列的事情来。在我们在认识覃军之后,通过侧面了解,才知道覃军是被判无期坐牢出来的人,在社会上也很有名气,所以才导致后来覃军插手我们馨怡公司很多的事情,我们平常表面上和他都是和和气气的,实际上心里面是害怕他的,对他提出的要求我们不敢不答应。

3.黄某的陈述。证实:当时那种情况下,覃军的马仔个个雕龙刻凤的,一看就是社会上的混混,这些马仔用阴阳怪气的语气威胁我们说不签字不还钱,他们都要天天跟起我们吃喝拉撒睡。覃军本人也威胁,而且他威胁还要强硬,说:“我覃军在凯里是什么人,你们不知道吗?这3300万我还给你们少算了,不然我就按一、两个亿来算。”当时覃军表情和动作就是随时要打人的样子。

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覃军带起5、6个马仔到我们馨怡公司的售楼部向我们追债,我和罗某1、宋某当面向覃军表示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听到我们这样说后覃军急了,就凶神恶煞开始向我和罗某1、宋某进行辱骂,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要想去法院,我让你们走不出凯里。”而覃军手下的马仔也在他旁边阴一句阳一句的威胁我们。从这次以后,我和罗某1、宋某就不敢有去法院打官司的念头了。

经常在覃军身边的有十多个马仔,而这些马仔中覃瑞和林安贵是覃军的左右手,有什么事情覃军都是先给覃瑞或林安贵下命令,覃瑞或林安贵再按覃军的指示去指挥下面的马仔。

4.李彦楼的陈述。证实:覃瑞在时代城还是有一定势力的,谁侵犯到他的利益了他就要喊打喊杀的,有点怕人。

5.李琪垒的陈述。证实:覃瑞他们一伙人在时代城称王称霸,特别是覃瑞有个哥叫覃军,连时代城老板都害怕这个覃军,更不说我们这些平常老百姓。

6.崔某的陈述。证实:我向凯里本地人打听过覃瑞等人的情况,当地人都讲不能招惹覃瑞等人,覃瑞的哥是覃军,我知道覃军在凯里的名气,不敢招惹覃军他们。覃瑞等人来我酒店阻工的时候和我讲“有什么事情你找我哥覃军,他讲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一听这些我就明白了覃瑞的背后有覃军,我也报过警,没有解决好,所以我也不敢讲什么。

覃军等人在时代城的时候,我正在装修世茂大酒店,准备酒店营业的工作,覃军等人经常来我们酒店滋扰我们正常的装修工作,还断水、断电,不让我们拉沙和水泥进酒店,造成世茂大酒店不能正常的装修,导致酒店差不多延期一年左右才能正常开业,使得我经济上受到巨大损失。当时我和时代城的房开签订有正常的租赁合同,覃军等人与时代城的房开有经济上的纠纷,经常来滋扰我,想让房开将我租的门面转给他。我记得有一次装修拉沙的车要进时代城,覃军的弟弟覃瑞来阻挠,不让拉沙的车进,我们发生了争吵,我拿手机出来准备拍他,覃瑞冲上来抢我的手机,还准备来打我,后来被其他人拉开了。

这样的事情不是发生一两次了,覃军一伙人经常有这些的行为。覃军等人被抓以后,我经营的世茂大酒店有很大的变化,能正常装修世茂大酒店了,不用担惊受怕,现在也没有其他人来骚扰我们了,世茂大酒店也进入了试运营期,能正常的营业了。覃军等人以前在时代城经常滋扰我们这些正常经营的生意人,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好多人都不敢到时代城投资,覃军被抓了之后,我们这些生意人能正常的做生意了,也没有其他人敢来骚扰我们。

7.龙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覃瑞他们一伙中有一名男子喝酒后到我们酒店住宿,不愿意交钱和出示身份证,我们不让他住宿,那个男子说“你们不认识我,我是停车场的保安,你们得罪我,就让你的酒店开不下去”,后来我们害怕,不想事情闹大,让他住进去。我听说覃瑞他们是黑社会,我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了。时代城好多商家和房开工作人员都这么说。

8.张某1的陈述。证实:在榕江开的机制炭厂2016年就已经关闭了,因为我跑了之后我爸妈也被逼债,天天有人在厂里强行收钱,还威胁他们,搞得厂里根本无法正常经营,所以我爸妈就不敢再开下去了。

9.楼淑娟的陈述。证实:平常我和我老公把厂里面的废铁悄悄拿出去卖来维持生活的开支,我和我老公坚持到2016年春节左右就偷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贵州榕江了。

10.佘鸿的陈述。证实:到广场路派出所过后,有一个民警让我们走了算了,说是如果我们要是在派出所的话怕晚上被围到派出所无法离开,然后我和我那4个朋友离开了。我和杨某3当天晚上还去黔东南州公安局找了我一个朋友叫吴永驹,吴永驹听我讲完我的经历过后建议我出去避一下,连夜我和杨某3坐着我一个哥吴世和的车去了贵阳。我到昆明过后和杨某3到昆明的董家湾派出所报警。杨某3的父亲还打电话给杨某3讲过家里面的情况,说是杨某3和我跑到昆明过后有很多人一直在杨某3家守起的,杨某3的父亲还听到守起的那些人中有人讲覃军放话找到我要弄死我。

11.杨芳敏的陈述。证实:杨某3二十多天未回家,他与妻子在旅馆住了一个星期。期间有6、7人到他家楼下守起。

12.欧某的陈述。证实:他们在我单位的门口和小区门口张贴“欧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广告,内容是:“台江信用社台拱分社员工,欧某向黔创公司台江分公司借款80万元,至今未还,当我公司找到欧某他还有意找台江本地保护伞,你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下面还有我的身份证正反面,落款是“大赖子欧某欠债还钱”,我看到以后我就报警了。

韦某去北京谈生意去了,我们如果不配合留在酒店的话,覃军他们会想方设法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让我们班都上不成,因为覃军得跟我们说过如果我们不配合的话,班就上不成,开会都会有人守起之类的话,所以我们也不敢乱离开酒店,我怕他们会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生活。我听覃军讲担保人不能离开酒店之后,打电话跟单位请了几天的假说是家里有点事。

可以打电话的,手机我们自己背着的。暴力打人是没有的,但是覃军也得吼骂过我们,说是我们作为担保人如果不想办法和欠债方一起把这个钱还了的话是跑不掉的,让我们的名誉在台江县也无法立足。

通过平时的聊天和观察,我觉得“小林”和杨松属于覃军下面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他的那些年轻人属于“小林”和杨松他们找来的手下,就像是黑社会那种大哥和左右手、小弟的样子。

13.曾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白天脚跟脚的跟着我,晚上强行到我睡的宾馆里面守着我。他们跟了我两天时间,从第一天晚上8点左右一直跟到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那些人倒是没动手打我,但是他们脚跟脚的跟守我,我心里特别害怕,让我感到恐慌。

14.唐某2的陈述。证实:有个事情我很奇怪,在凯里这一次住尚客优酒店和在榕江一次住酒店,小林他们的人都能够找到我。还有一次2014年下半年,我要坐火车去铜仁,小林和两名跟随我的男子到火车站找到我,说我不还完钱不准我走,拦住我不让我进站,最后没有办法就又回到高溪了。

我大概跑掉了三、四次的样子,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次是我还在凯里市高溪住的时候,小林他们在我的住处守着我,楼道都有人守着的,我悄悄地从我住处的三楼的厨房窗户翻窗跑了,后面小林还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当时不肯讲我在什么地方,说会找钱来还的,后面我就被小林他们找到了。

15.毛某1的陈述。证实:到17时左右,“军哥”带5、6个人前来“东武王朝”大厅找到我,说我欠他们公司的钱现在由他们来找我还钱,还说现在只认他(“军哥”)就行了,之前的钱和借条等就不用管了。

16.韦某的陈述。证实:覃军以我欠钱不还为由,一直霸占我的石材厂,还让我签了无数份合同,都是强行喊我签的,我不签他就威胁我,还要打我,所以覃军喊我签什么合同我都签,我也不看内容。

17.金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我结婚的时候,我一个朋友带覃军一起来吃我的喜酒,经过我这个朋友介绍后我就认识覃军,我这个朋友给我介绍说他是凯里的军哥,后来经过我的了解知道他是在凯里混社会的大哥。

(五)微信聊天记录。覃军与覃瑞、“杨过”(谭凤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覃瑞向覃军报告时代城相关事宜,谭凤林向覃军报告广正出租车公司相关事宜,二人听从覃军安排、受覃军管理。

(六)曹某某才写给覃军的信。证实:曹某某才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曹某某才作为曾经的企业老板,后来的服刑人员,因为服刑期间听到许多关于覃军的故事而给覃军写求助信,求其指点。

(七)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7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欧阳云龙的判决,即欧阳云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八)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得知孙某系本案其中一名被害人,专案组多次联系孙某家属,到其家属务工的浙江省嘉兴市取证,但其家属不愿配合工作,拒绝与民警见面,至今联系不上。

(九)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得知宋培俊系本案其中一名被害人,在侦查人员对宋培俊取证过程中,宋培俊突发疾病,后经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具体犯罪事实及违法行为

以被告人覃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软暴力”、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事实

2012年5月15日,被害人宋某、罗某1、黄某共同出资购买馨怡公司“御景上城”项目开发权,以馨怡公司名义开发北京东路“御景上城”项目。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1月22日,因开发时代城项目期间资金短缺,馨怡公司先后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被告人王兰借款5688万元(其中1500万是罗某1个人借款),月息六分。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4日,馨怡公司向黔创公司还款共计4874.2264万元(其中包括罗某1个人还款405.6608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剩余款项。

2016年1月29日,王兰委托覃军全权处理其与馨怡公司的债务。覃军通知宋某、罗某1、黄某到永立公馆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的办公室,逼迫宋某等三人签订3300万元借条。之后覃军以宋某、罗延武、黄某三人无力还款为由,安排林安贵、杨星德跟踪、尾随罗某1,以签订一系列协议的形式,逼迫罗某1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合同,逼迫宋某、罗某1、黄某交出时代城一期负一层所有停车位和负一层9300平方米的临街地下商业体、商铺出租经营权,声称馨怡公司从前的租营合同全部作废,迫使馨怡公司退出时代城商铺的经营活动,至此覃军掌控了时代城所有商业体的经营。

覃军指使林安贵接手时代城小区地坪工程,强揽何祖友的绿化工程,安排林安贵等人到时代城停车场安装花杆,指使覃瑞到复印店制作停车票、自主定价,以与馨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排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吴波、宋辉辉、张吉亚、谭孟军、谭凤林、刘冬祥在时代城上班收取停车费。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共收取停车费769864.07元,其中55.62万元用于支付林安贵等人工资,其余支付工程款及杂项开支。2018年5月,覃军安排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商,因覃瑞不熟悉商铺招租工作便找来有销售经验的陈寅寅帮助其开展商铺招商,承租人想要租赁时代城商铺就只能跟覃瑞对接才能履行签订合同等手续,覃瑞、陈寅寅私自制作服务合同、定价,以此要求商铺承租人向其支付服务费,二人收取11名商铺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万元,覃瑞分得约4万元。

同时查明,覃瑞在时代城领取工资约4.6万元。何开雨在时代城领取工资7.2万元。杨星德在时代城领取工资6万余元。宋辉辉在时代城领取工资2.7万元。张吉亚在时代城领取工资5.1万元。肖军军在时代城领取工资6.6万元。谭孟军在时代城领取工资0.9万元。杨绍明在时代城领取工资2万元。刘冬祥在时代城领取工资3.9万元。

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的注册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王兰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变更登记资料。证实:2011年8月31日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1年10月24日,张欧注册成立黔创黔东南分公司。2012年7月30日,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王兰。

(2)调取证据通知书、州金融办关于贵州黔创黔东南公司的说明。证实:经黔东南州金融办核实,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没有办理相关备案或行政许可手续。

(3)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内部承包协议书、股权协议书、股权确认书。证实:2012年8月10日,黄某、宋某、罗某1共同出资后取得馨怡公司“御景上城”项目的开发权。

(4)接受证据清单;黔创公司及罗某1个人借款、还款凭证及会计凭证。证实: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1月22日,馨怡公司共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借款5688万元(包括罗某1以个人名义借款1500万元),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4日,馨怡公司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还款共计4874.2264万元。

(5)委托书2份、还款协议1份。证实:2016年1月29日,王兰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覃军全权处理其与罗某1相关债务问题。2016年2月25日,王兰出具《委托书》载明其同意罗某1于2016年3月6日前帮其向覃军还款500万元。

2016年2月25日,罗某1和王兰签订还款协议,载明:核算罗某1欠王兰3500万元,罗某1同意在2016年3月6日前帮王兰向覃军归还欠款500万元,可作为罗某1向王兰还款的其中款项,剩余欠款罗某1在与其他股东商量后,在10天之内给予答复及处理结果,如罗某1违约,王兰有权处置罗某1在时代城项目的股权,罗某1无条件配合王兰完善所有过户和抵押手续。此外,2019年8月13日经王兰辨认,上述两份《委托书》为分割债务后其本人签署。

(6)时代城项目还款协议。证实:2018年4月23日,覃军与黄某、宋某、罗某1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经核算,黄某、宋某、罗某1共还需向覃军还款3300万元,约定:在2018年5月25日前黄某负责还300万元;在2018年6月至10月无条件向覃军还款1000万,罗某1、宋某必须给黄某提供鸿包惠的2600万元红包来操作此还款;在2019年6月前黄某还完2000万元。

(7)协议(从凯里市阳光大厦B栋1101号扣押,持有人王兰)。证实:2016年6月12日,覃军与馨怡公司、罗某1签订协议:因馨怡公司欠覃军3300万元,凯里市北京东路时代城一期负一层所有停车位和负一层9300平方米的临街地下商业体的经营权转让给覃军使用20年;罗某1与馨怡公司从前的租营合同全部作废,出租经营必须交给覃军租赁经营。

(8)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从凯里市阳光大厦B栋1101号扣押,持有人王兰)。证实:2017年7月3日,喻培菊以20万元向馨怡公司购买负一层A-94-95停车位使用权,因馨怡公司欠王兰的钱,由王兰代为销售时代城一期工程的地下停车位,覃军为王兰的委托代理人。

(9)抵押销售合作车位协议、御景上城地下停车场临时管理协议(系从黔创黔东南分公司会议室内扣押)。证实:2016年5月18日,馨怡公司与覃军签订该协议,由覃军负责销售时代城一期工程的地下停车位。2017年6月2日,覃军与罗某1、黄某、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覃军对御景上城车库进行统一管理。

(10)劳动合同。证实:2017年3月30日,何开雨、杨星德、林安贵、肖军军、吴波、宋辉辉、覃瑞、张吉亚、谭孟军、谭凤林、刘冬祥分别与馨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时代城上班,每人的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

(11)御景上城项目地下室车库地板油漆施工承包合同。证实:馨怡公司就御景上城项目地下室车库地板油漆施工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同一工程、同一工期内,与张锋签订合同,单价63万元,超出部分按20元每平方米计算,与覃军签订合同,单价为127万元,超出部分按45元每平方米计算。

(12)何祖友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4年7月16日,馨怡公司与凯里市雅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馨怡公司以合同价款330万元将凯里市御景上城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凯里市雅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13)罗某1(邮政银行xxx1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杨华(邮政银行xxx3开户信息;时代城地下停车场收费月结单、员工考勤表;银行转账凭证、林安贵的收条、福建顺发石场费、收款收据、送货单、覃瑞出具的材料、收据、收条证、时代城地下停车场收费月结单证、接受证据清单(杨华提供)。

证实:①彭厨、三样菜、昨日重现、孺子年、紫爱商铺都购买了时代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票,在2017年6月份共计费用为42024元,制表人为覃瑞。②2017年6月开始,覃瑞、林安贵、张吉亚、何开雨、宋辉辉、肖军军、吴波、杨星德、刘冬祥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③2017年6月,时代城停车场开始收费,至2019年4月,共收到769864.07元,均用罗某1、杨华的邮政银行账户开支,其中556200元用于支付在停车场上班的被告人工资,176700元用于支付林安贵馨怡公司2栋地面石材转材料款、零星工程款。

(其余36964元用于支付停车场卫生费、卷帘门等杂项开支)。④支出、收条有林安贵、覃瑞签字,银行凭证显示操作人员林安贵(部分为杨星德)。⑤(福建顺发石场费、收款收据、送货单)显示祝某签名项目广场维修石场,馨怡公司送的水泥和细沙,杨华注明已收款,覃瑞在最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1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相关材料;时代城商铺租赁合同。证实:租赁馨怡公司在凯里御景上城的商铺有23人,覃瑞经手的为13人。

2.被害人陈述

(1)宋某的陈述。证实:①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2月,馨怡公司向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借款、还款的情况,借款金额是3038万元,还款金额是4421.1754万元。每一笔借款都有协议,每份协议上写明月息六分。

②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向我们追债。2016年底,覃军代表黔创公司向我和罗某1、黄某追债,逼我们三个签下3300万元的欠条,覃军说这3300万元要我们三个各还1100万元,我和黄某不同意,覃军说这是我们内部的事,必须要还,不还就不让我们走。通过我们对覃军的了解他是坐过牢的,社会上混的,如果不答应他怕他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而且我们公司已经有十多个他的人了,迫于压力我们三个在他办公室内签了一张3300万元的欠条,我们说复印一张给我们,他说没有必要,是我们欠他钱,我们没必要拿条子。

从我第一次见覃军后,就对覃军产生恐惧。我听身边的人对我说覃军就是凯里的黑社会大哥,为人心狠手辣,吃人不吐骨头,离他远一点,不要去招惹他。③覃军强制派了十个人进驻我们公司,那一帮人里面覃瑞和林安贵是带头的,强制我们公司跟这十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强行占用御景上城(现在叫时代城)的地下车库,对进入车库车辆收费。

④覃军强占并控制我们馨怡公司御景上城项目的700个停车场,由他们自己收费,覃军自己支付工资。我和罗某1、黄某都不是自愿让覃军安排人来管理御景上城项目的停车场的。但是在覃军的淫威下,我们都不敢不同意。

⑤覃军强行对我们公司剩下的商业门面对外招租,我们公司已经租给崔某的公寓酒店,覃军强迫我们讲租赁合同作废。⑥覃军私自叫人来把御景上城项目没有完工的工程进行施工,向我们要施工款。索要的施工款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中地下停车场地坪喷漆工程的工程款价格也就50万元,但是覃军强行要100万元,并强迫我们签订了相应的单据。

覃军强行把我们承包给何祖友的绿化工程强揽给他的左膀右臂林安贵做,何祖友把御景上城小区的广场砖铺了一半,花池修好了,泥巴也拉进场了。覃军把何祖友清理出场了,剩下的植物种植、未完成铺砖工程都由林安贵做。覃军目的不是做小区绿化工程,真实目的是一步一步的霸占我们馨怡公司。

⑦是我们馨怡公司和黔创产生债务来往,王兰把债务关系交给覃军,覃军用他黑社会放高利贷那一套来跟我们算账,强迫我们签署3300万欠款,在我们无法偿还高利贷的情况下,首先强占我们停车场,强行安排马仔到我们馨怡公司上班,然后强揽停车场工程、小区绿化附属工程后,让我们签署多份不平等、不自愿的合同,让我们馨怡公司与他产生更多的债务,最后达到控制我们整个馨怡公司。我们馨怡公司所有的商铺出租都由覃军小弟覃瑞管理,由覃军、覃瑞定价出租。从覃军控制馨怡公司以来,我们的商铺、停车场都是停摆的,卖不能卖,租的话都是由覃军等人来操控。

而我们公司又是背起银行的贷款成本,自己的资产不能变现,所以我估计损失在5000万元。

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宋某辨认出覃军负责指挥追债;覃瑞负责管理时代城停车场;林安贵是覃军的二把手,时常到安顺视察手下对其的监控情况;王兰是黔创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和王兰的公司有债务关系。

(2)罗某1的陈述。证实:①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馨怡公司向黔创公司借款,借款金额是3038万元,月息是六分,还款金额4000多万元。②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向我们公司追债,2016年3、4月覃军逼迫我、宋某、黄某签下3300万元的欠条,王兰也在场,当时办公室里面有七八个覃军的兄弟在,全是有纹身,像社会上的流氓,我认识其中一个叫林安贵,我与黄某、宋某看现场的情况要是我们不签的话就走不了。

③2016年7、8月开始,覃军指使林安贵等人将停车位抵押合同拿到我半山酒店旁边的办公室内要求我签,贴身跟踪我逼迫我,如果当时我不签,绝对会遭受他们的暴力,迫于他们这种的威逼,我不得不签字。④覃军安排林安贵、覃瑞等十人与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我们公司上班。⑤覃军安排张峰来装修时代城的车库,要求我们跟覃军签了一个127万的装修合同,比市场价贵一倍。

本来张锋来装修停车场我们是没有意见的,但是装修好了之后覃军又单独拿一份装修合同让我和宋某、黄某签字。本来我们与张锋签的合同价是53万元,覃军单独拿的这份合同是127万元,价格高出50多万元,无形中馨怡公司又增加了债务。我们没钱付给他,就要求我们用停车场的收费来付。

在停车场装修好后,覃军安排林安贵等人去停车场收费,费用我们完全不知情。覃瑞等人管理停车场之后,所有停车场的收入都没有交给我们,都是他们自己在支配,覃瑞还让我把我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交给他使用,停车场的收入存在那张卡里,他们几个人的工资就是用停车场的收入来支付。停车场每个月收费4、5万元,覃军从2016年7月至今强占21个月了。

⑥覃军安排林安贵、覃瑞等人完善时代城的绿化,绿化的费用也从停车场收费里扣除。⑦2016年7月,刚装修好停车场不久,覃军又强揽我们馨怡时代城小区的绿化附属工程给覃瑞。在覃军强揽停车场和绿化工程之后,覃军又强行控制馨怡公司的商业运作,破坏馨怡公司的生产经营。

⑧2017年底,覃军让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租,租金他们自己定,收租的回扣部分他们自己拿。

罗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1辨认出覃瑞是负责管理时代城停车场的人;覃军是以暴力手段向其讨债的人。

(3)黄某的陈述。证实:①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馨怡公司向黔东南黔创公司借款3038万元,月息5分。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还了接近4000万元。之后馨怡公司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还款就不太正常了。

到2016年4、5月份,黔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兰就委派覃军这个黑社会向馨怡公司的三个股东软暴力追债。覃军等人以追债为理由,强揽馨怡公司的停车场装修、绿化附属工程,又强迫我们向他抵押700个停车位,由他来收取停车费。最后覃军为达到他非法聚敛钱财的目的,完全操控我们馨怡公司的商业运作,以远低于市场价将我们公司出租,从中向租户索取回扣。

②覃军说馨怡公司还欠债3300万元,带着7、8个人威胁、逼迫馨怡公司股东我、宋某、罗某1在欠款3300万元的欠条上签字。覃军手下的7、8个马仔进到办公室就开始威胁我们,这些马仔威胁我们说:“我们也都有钱在这里面,我们老婆孩子都吃不上饭了,你们三个老板赶紧签字还钱,不然我们只有跟起你们吃喝拉撒了。”我和罗某1、宋某在这种情况下不敢再说什么,我担心被覃军等人控制及殴打,就签字了,罗某1和宋某也签字了。

当时那种情况下,覃军的马仔个个雕龙刻凤的,一看就是社会上的混混。这些马仔用阴阳怪气的语气威胁我们说不签字不还钱,他们都要天天跟起我们吃喝拉撒睡。覃军本人也威胁,而且他威胁还要强硬,覃军说:“我覃军在凯里是什么人,你们不知道吗?

这3300万我还给你们少算了,不然我就按一、两个亿来算。”当时覃军表情和动作就是随时要打人的样子。③2017年4月左右,覃军强揽馨怡公司的停车场地漆工程。当时我们停车场的地漆工程在2012年底就已经承包给广厦建筑集团,覃军来给我们讲:“我喊我的兄弟来做这个地漆工程。

”因为我们欠他们钱,所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就把这个工程拿给覃军来做了。之后因为这个工程我们和对方签了两份工程合同,第一份是和张峰签的,张峰是覃军找来做工程的包工头,这份合同的工程款是63万元,第二份是在签第一份后没几天和覃军签的,这份合同的工程款是127万元。覃军和我们公司签这第二份协议的目的是想利用这个工程可以从中多得一点钱,实际上我们公司也付了这些钱给覃军,付钱的具体数目我搞不清楚,会计那里有详细的记录。

④在2017年6、7月份的时候,覃军还强揽了我们公司在时代城项目的绿化附属工程,这个绿化工程我们原本是承包给一个叫何进的包工头,覃军又给我们讲他要喊兄弟来做这个工程,他喊林安贵和覃瑞来做这个工程,这个工程后来也完成了,但是具体支付了多少工程款给他我不清楚,这些是罗某1在经手。⑤2017年6、7月份,覃军在向我们公司追债的过程中,我们公司还不出钱,他说要用我们的停车位来抵账,当时我们时代城项目是有1100个停车位,其中有700个停车位是能够办证的,这700个停车位每个的价格在10万元左右,覃军强迫罗某1和他签这700个车位的抵押合同,罗某1一个人做不了主,打电话给我说:“覃军要用这700个车位抵账,你看怎么办?

”,我说:“还有其他办法吗?”,罗某1说:“没得其他办法,现在覃军是喊马仔来跟起我的,如果不签的话他就一直喊人来跟起我,这样的话烦人得很。”于是我说:“那你就处理咯。”⑥2017年7、8月份,覃军把我喊到永立公馆一楼他的办公室和我说:“你长期不在凯里,你干脆把你在馨怡公司的股份委托给我,我来帮你管理。

”我和他说:“这个我不同意。”覃军又和我讲:“你不同意的话,我就叫我的兄弟天天跟起你。”我听他这么讲后,也害怕他天天喊人跟起我,给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迫于这种压力,我在这份委托书上签了字。

签了这个委托协议之后,覃军就安排覃瑞负责出售我们时代城的商铺,本来我们公司出售商铺是以120元每平米的价格对外招租,他以80元每平米的价格出租,私底下他从租商铺的人手中吃其中的回扣。⑦2017年10月份左右,因时代城的商铺卖不出去,我们公司就委托鸿包公司来帮我们销售商铺,鸿包公司在我们项目开业的时候,当时我不在凯里,后来宋某给我说,覃军不想让鸿包公司来给我们销售商铺,这样的话覃军就控制不了商铺的销售,所以当天在开业的会场上,覃军冲罗某1发火,并用会场桌子上的西瓜砸向罗某1,最后双方被在场人给劝开了。

⑧覃军利用黔创公司与我们馨怡公司的债务关系,虚增债务,聚敛钱财。第一,至今覃军强占我们停车场收费20个月,平均每个月的收入在4万元左右,也就是80万。第二,覃军敲诈我个人70万元。

第三,覃军敲诈宋某120万元。以上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覃军强占停车场、强揽绿化工程、强占慈铭体检向我公司租赁的A5层、以及破坏崔某酒店装修,这等等都导致我们公司对物业公司、绿化工程老板何进、慈铭体检、崔某违约,导致我们馨怡公司损失200余万元。最严重的是,覃军这样强占停车场以及控制我们公司的商业运转,导致我们停车位及商铺都无法变卖,当时我们是很急需将这些产业变现金来归还银行利息,覃军强占扰乱我们公司运营,无形中增加了我们归还的银行利息成本,大概损失就是4000余万元。

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黄某辨认出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人员即吴波、何开雨、林安贵、覃瑞。

(4)商铺租赁人员陈述及相关书证

①高宗壁的陈述、辨认笔录、《服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我租赁时代城的商铺开设“永康智能控度眼镜”店,被陈寅寅以服务费的名义收了11200元。

②李琪垒的陈述、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明细。证实:2018年7月6日,我与覃瑞签订时代城商铺租赁合同经营“大烟筒夜宵店”,覃瑞还让我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了2200元服务费。不交钱给覃瑞,商铺就租不成。

③李彦楼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据。证实:租赁时代城的商铺(“无斗烤肉餐饮店”)除了要交租金到银行,还要跟陈寅寅签订服务合同,否则不给租。签服务合同时不是陈寅的名字但他按手印,交了7000元的服务费。

④潘秋臣的陈述。证实:必须缴纳服务费才能租赁时代城的门面(“名城烧烤店”)。是陈寅寅要求的,我租赁时代城门面并已向徐志航的账户缴纳了5000元的服务费。

⑤全烨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款收据、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陈寅寅要求必须缴纳服务费才能租赁时代城的门面(“三度音乐奶茶吧店”)。已缴纳了4600元的服务费。

⑥罗爵的陈述、辨认笔录、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必须缴纳服务费才能租赁时代城的门面(“粤点楼餐饮店”)。交服务费不合理,不是自愿缴纳5万元服务费。

⑦蒋兴祥的陈述、辨认笔录、服务合同、支付记录。证实:签订时代城商铺(“九哥铁板鱼店”)的租赁合同之前必须先签订服务合同并交服务费4400元。是我们交了房租费过后覃瑞突然又另外跟我们提出要再交服务费他才愿意帮我们签合同,我没有办法才不得不交服务费给覃瑞,他收取服务费不合理不合法。

⑧杜承玲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证实:2018年6月租赁时代城商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必须先签订服务合同并交服务费,服务合同是跟覃瑞、陈寅寅签订,已缴纳了26500元的服务费。

⑨李晶晶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款收据、商铺租赁合同。证实:2018年7月租赁时代城商铺“昨日重现简餐厅”,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必须先签订服务合同并交服务费,服务合同是跟覃瑞、陈寅寅签订,已缴纳了4600元的服务费。

⑩周长贵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商铺租赁合同。证实:我和朋友皮庆之来凯里市时代城租门面准备做理发店(“雅阁理发”)。签订时代城商铺的租赁合同之前必须先签订服务合同,交了9000元的服务费给陈寅寅。2018年6月22日预交5000元房租给覃瑞。

时宏华的陈述、辨认笔录、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证实:我原来在时代城8号门面做木箱子蒸鱼的生意。是先与覃瑞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交了服务费才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我交了6000元服务费,分两笔付,第一笔3000元是通过微信转给陈寅寅,第二笔3000元是直接拿现金给陈寅寅。

3.证人证言

(1)谭春的证言。证实:①2012年7、8月份,我和王兰、胡春红成立了黔创黔东南分公司,我是副经理。2014年馨怡公司及罗某1个人向我们黔创公司借款,借款金额要看财务账本,借款利息从2分至6分不等。②黔创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发放借款的业务,因为总公司对我们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培训,允许我们这样做。我们发放贷款的来源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的以及自己向银行贷款来的。③覃军不是我们公司员工,得帮我们处理过债务。

(2)吴昊的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我在黔创公司前后共投放2500万元左右。一是王兰跟我说黔创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了,向我要钱去周转;二是为了赚钱,投钱在黔创公司是有回报的,利率是2分钱左右。

黔创公司有我的账的,截止目前我得到两次钱,共30万元左右。我认识覃军,我不是黔创的人员,无法确定覃军是否是黔创的工作人员。我知道王兰委托覃军去追过黔创公司的债务,知道王兰、谭春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覃军去全权处理黔创公司和时代城的债务关系,不知道王兰是否还委托覃军去追过其他人的债务问题。

王兰他们与覃军商量去追债,拟了一份委托书,内容大概就是黔创公司委托覃军去全权处理黔创公司与时代城开发商的债务问题,里面还写清楚了时代城开发商欠黔创公司3300万元。我没有将王兰转嫁的时代城的部分债务问题叫覃军去处理,我也跟王兰说过我不同意王兰转嫁的债务。我觉得覃军做人还是比较讲义气的,但是他在处理事情的方法方式上还是有些不妥。

(3)杨秀辉的证言。证实:2013年-2015年11月,我在王兰的贵州黔创公司工作,王兰是黔创公司的负责人,我主要负责收集、保管一些合同。我只知道我们公司委托过一个叫覃军的人去处理过我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债务,有委托书的。

(4)范小平的证言。证实:黔创公司主要是筹集资金,把钱借出去,借出去的钱的利率是2分到6分不等。我记得时代城跟我们公司借过钱,时间、金额我不清楚。我认识覃军,他经常来我们公司玩,经常都是找王兰的弟弟王松。

(5)杨华华的证言。证实:黔创公司主要业务是放贷,公司老板是王兰和谭春。黔创公司用于放贷的资金都是通过融资来的,我也有,公司给我们的利息是2.5%。公司用于融资的账户是谭春的,用于支付贷款和利息的账户是王兰的,王兰账户被冻结后是用吴桄宇的账户来支付贷款和利息。凯里市时代城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12日向黔创公司借款400万(罗某1名义借款),8月21日向黔创公司借款800万(馨怡房开),一共借了1600万,按照每个月6%计算利息。截止2017年5月30日,账面上体现凯里时代城共支付了987.32万利息,还剩2256.68万利息未支付,本金一分都没有还。

杨华华的辨认笔录。证实:杨华华辨认出覃军、王兰。

接受证据清单、时代城本息计算明细表。证实:杨华华提供的本息计算明细表载明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5月30日,时代城共还利息987.32万,还欠2256.68万利息、1600万本金。

(6)赵成忠的证言。证实:从我登记我们公司向黔创借款的情况来看,我们公司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份,总共向黔创公司(包括向黔创公司的个人)借了4188万元,包括黔创公司会计说的1600万元里面的1200万元(因为有一笔是罗某1个人借的400万元未拿来给公司用),还有谭春、王兰的账号向我们公司对公账号打的钱、田小琴(以前我们公司的出纳,现在辞职了)收到的2万元的现金以及打到我们公司罗某1个人账上的钱。在还钱上面,从我登记的情况来看,我们公司目前已经还给黔创的钱共计44685656元(其中还本金34659432元,付利息10026224元),包括银行回执单和收据和我们公司付给段某(是一个倒土场的老板,罗某1安排还给段某的)420万元里面的160万元。

我见过覃军,他被抓后我才知道他是帮王兰要债的,原本我以为他是黔创公司的人。覃瑞在时代城管理停车场收费和商铺招租,他们收费从来不交给我们。跟覃瑞一起的共有十个人左右,我的会计账上从来没有这帮人的工资单,我不认为他们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覃瑞、陈寅寅一伙人跟租商铺的人收取服务费,“雅阁”理发店老板把租金直接转给了覃瑞,并给覃瑞交了9000元的服务费,他们都不是自愿交的。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赵成忠)、服务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皮庆之与陈寅寅签订服务合同,并微信转账5000元预交御景上城房租。

(7)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我和罗某1一起开了一个叫银海稼源的投资公司,当时银海稼园的投资公司办公地点在凯里市半山酒店三楼东侧。我印象最深刻的是2016年5月份的一天有三、四个人来我们公司守着罗某1要账,罗某1去哪里那些人就跟着去哪里。

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吃了中午饭过后去公司,看到有三、四个人拿着一堆东西在公司接待室里面坐着。当时罗某1和高某在办公室里面,我看到罗某1精神状态很不好,就知道外面的那几个人是来找罗某1要钱的,但具体是要什么钱我当时不好问,只敢肯定那些人是来找罗某1要钱的。到当天下午七点钟我们下班的时候,我看那几人一直还在我们公司接待室里面坐着。

后来我、罗某1和高某下班关门走出公司,这几个人跟在我们三个人的后面。我们三人去半山酒店附近的一个野鸭馆吃晚饭,那几个人也跟着到野鸭馆来,没有进到野鸭馆,就在野鸭馆门口守着。我是下午去的公司,那些人是在我之前去的,我去公司到下班吃完晚饭离开大概有六个小时左右,他们最起码在公司坐着守罗某1超过六个小时。我当时看着像是一沓文件,具体是什么文件我不清楚,大概有20公分厚。

(8)高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跟黔创公司搞过合作,黔创公司承诺三个月内帮我们卖房子,但是黔创公司没有履行约定,房子卖不出去没有资金回笼,周转不开,我们公司向黔创公司借了3000来万用于周转,具体金额我不清楚。后来我们还不起钱黔创公司就喊覃军来处理我们公司的债务,覃军就以讨债为由强行插手控制我们公司的运营了。

停车场的地板油漆施工、“时代城”的绿化、商业片区和住宅片区的人行道贴砖这些都是覃军插手后安排人接手的。覃军知道我们公司要做这些工程之后,逼罗某1签合同让覃军来做。停车场地板油漆工程刚开始罗某1跟覃军谈好的工程款是50万,后来覃军自己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又逼罗某1把油漆工程款加到120万,这件事情覃军是安排林安贵来做的,签合同的时候是林安贵拿合同来让罗某1签的。

时代城的绿化和地板砖的粘贴也是覃军强行揽过去的,贴地板砖的活路还是覃瑞媳妇的舅舅来搞的,搞得质量一点都不好,现在出现积水等很多问题,我们要重新花钱重做。我们公司与覃军签订“时代城”里面的那些工程合同协议不是自愿的,是覃军打着处理我们公司债务的旗号来强行接管的。

当时我们公司因为还不起钱给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覃军来看我们公司有哪些项目可以拿到钱。2017年年初时代城停车场修建好之后,覃军要求接管停车场,还强行派了十多个马仔到停车场收费,让我们公司跟他派来的马仔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是5000块钱一个月,覃军接管停车场之后他从停车场收取的费用里拿钱自己发给那些马仔,实际发多少工资给他们我不清楚。一直到今年(2019年)4月份公安机关对覃军这伙人打击处理之后,时代城的停车场才回到我们公司手上正常运营。

我们公司不是自愿跟覃军安排那些人签劳务合同,他们也不接受我们的管理,他们只认覃军。覃军安排林安贵、覃瑞等人跟我们公司签劳务合同都是不经过我们公司正规招人程序,直接把名单交到我们公司,喊我们公司直接给他们办理入职手续,发放工作证。林安贵都是坐过牢的人,这样的人我们公司根本不想要,但是覃军安排的我们又不敢说什么。

覃军没有亲自来管理,只是安排覃瑞、林安贵、“小波”等人在管理,有时候出面来看一下。收取的停车费都是用来发放停车场员工的工资,具体是杨华在负责,停车场的费用每个月都会存入罗某1的账户中,月底一起将该月的所有停车费存入罗某1的账户然后又马上取出来用于发工资。

时代城里的商铺开始是我们租出去的,2017年下半年覃军插手后覃瑞来负责租门面了。我们自己租门面的时候在天街里面的是90元每平方,外面的是130元每平方,覃瑞接管后里面是不到70元每平方,外面是100元每平方。覃瑞不仅压低商铺租赁价格,还跟那些商铺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谋取那些商铺的差价。

他只是把租赁合同上标明的金额支付给我们,收的服务费被他们自己扣了。覃瑞向我们的出租户收取服务费这事是覃瑞他们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出租户才讲的,我知道的有三家,广东大排档给了覃瑞5万元服务费,理发店给了覃瑞9000元服务费,大烟筒给了覃瑞2000元服务费。覃军、覃瑞等人接管“时代城”商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年4月份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一直都是他们在管的。

(9)张锋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和覃军在同一个监区认识的。我到凯里市北京东路时代城进行过装修业务,装修了时代城的车库地平装修、时代城小区的路面划线和羽毛球场的装修,是覃军介绍我去找时代城的开发商高总谈来的业务。

我们签署有装修合同,在2017年5月3日左右签署的,单价是20元/平米,三层地下车库共25000平米,工期是从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30日,签署的时候高总跟我说我们签署的合同是63万元。我按照合同上的工期完成装修,时代城开发商没有按期将装修款支付给我。目前到我手上的钱共有5万元。

另外有几次钱被覃军他们拿去了。有一次结算得15000元,覃军打电话给我说他手上有点紧,叫我把钱拿给他,然后他叫覃瑞来把15000元拿走了。还有一次我记不清楚是6万元还是8万元了,覃军打电话给我说他叫开发商拨钱来给我,但叫我把钱拿给林老弟(覃军的一个手下)他们,然后林老弟来找到我去把钱取走了,但是这次我记得好像没有到开发商办手续。

在装修完停车场地平后,另外签署有两份合同,有一次覃军打电话给我到时代城车库收费处那里另外签署了一份时代城的车库装修合同,内容大概和我装修之前签署的合同内容差不多,单价和面积是空白的,另外一次签署的合同内容也大概相近,但是覃军他们把价格和面积填写好了的,具体的数目我记不清楚,是覃军叫我签署的。我想到覃军在凯里熟悉很多人,加上覃军的脾气很大,如果我说不垫资不做他的这个工程的话,想到以后我还依靠他找一些工程给我做来养家糊口,所以就垫资做了。

(10)祝某的证言。证实:林安贵和覃瑞还在时代城里面搞工程,第一个工程是覃军叫张峰来搞车库;第二个工程是覃瑞叫人来搞绿化和广场地坪;第三个工程是林安贵搞一号楼至五号楼下的地坪、部分花池过道和球场。林安贵和覃瑞他们直接和罗某1他们三个股东签订好合同,施工了我们才见到合同的。

我认为林安贵、覃瑞这些人算是莫名两可的那种,讲他们不是正式员工他们又签有劳务合同,讲他们算正式员工,他们又不接受公司的管理,他们的工资是自己收停车费自己发工资。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来公司上班的,后来我听林安贵和覃瑞讲馨怡公司欠覃瑞的哥哥覃军三千多万,覃军就安排林安贵和覃瑞他们这些人来公司上班的。

大概修了一个多月就把停车场修好了,修好了过后。林安贵和覃瑞等人只负责在停车场收停车费用了。从这个时候起,覃军、林安贵和覃瑞他们叫罗某1给他们一张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因为当时馨怡公司公用账户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覃军和林安贵他们不想把收来的停车费用打到公司的账户上,打到公司的账户上,他们就支配不了,所以他们叫罗某1提供银行卡给他们,好方便他们收取的停车费打到罗某1的账户上,然后马上取现金发工资给林安贵和覃瑞等人。

林安贵和覃瑞他们收取的停车费用标准不是我们公司规定的,是他们自己决定的。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的有十个人左右,我叫出名字的只有林安贵和覃瑞,停车场主要是他们两个负责。我们公司有人来谈收购的时候,覃瑞就会问我们:“这些人来收购,我哥(覃军)晓不晓得”。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2018年初的时候,有一个叫鸿包惠的平台公司来和我们公司谈判整合公司我们项目的事情,当时覃瑞窜到我们办公室,晓得鸿包惠公司是来和我们公司谈整合的事情,覃瑞问:“我哥知不知道鸿包惠来谈整合的这个事情?”我和覃瑞讲:“你哥知道不知道我不晓得,我和我们公司的老板讲过了”。覃瑞当时就走了。

后来鸿包惠还先后来我们公司谈过几次,这几次覃军都来参与谈判。反正我们公司做的所有的事情必须都要让覃军知道,有些事情还要让覃军同意才能做。我认为覃军就是想掌控凯里市馨怡公司,因为林安贵和覃瑞讲我们三个股东欠他三千多万元钱。

2017年底、2018年初,覃瑞进入馨怡公司负责商铺出租的事情。覃瑞不归我们公司管理。我一个月前听我们公司的赵成忠会计和张某某英会计说时代城理发店的房租费还没有交,他们去问为什么没有交,那个理发店老板说他们已经交了房租了,还交了服务费,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覃瑞,问我清不清楚,那个时候覃瑞还没有被抓,我说我不清楚这个事情,后来我就没有过问了。

祝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祝某辨认出馨怡公司什么事情都要知道的人即覃军;时代城城停车场负责收费的人即覃瑞;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跟踪过宋某的人即宋辉辉;在停车场上班的人有杨星德、吴波、林安贵、何开雨、张吉亚。

(11)吴庆春的证言。证实:覃瑞是我亲亲姐姐的女婿。我记得2017年6、7月份的时候,覃瑞得介绍过凯里市第八小学旁边时代城的地砖工程给我,我们当时是包工不包料的,做活路的小工都是我喊来的,材料都是覃瑞他们拉来的。我喊工人去时代城做的时候是没有人做的,但是我们做得个把星期的时候有两个人来阻止我们做工,他们说是:“这是我们讲成了的,我们都没来做(铺地砖)你们为什么来做”,话刚说完他们两个人就去搞断我们切砖机的电源线,我打电话联系覃瑞,过了一会覃瑞和几个人来到了现场,覃瑞他们和对方的那两个人协商了一下,具体协商哪样我们也不清楚。我不太清楚覃瑞为何能介绍时代城的工程给我,只是听说覃瑞家的另外一个亲戚是时代城的大老板。

(12)何祖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6日的时候和馨怡公司时代城有个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就是小区里面的栽树、铺砖等等,当时签有合同的。馨怡公司在我们完成工程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我们停工了一个多星期,后来发现这个工程莫名其妙被别人接手了。我们的工人还跟他们的人发生点口头上的冲突,对方有三四个人,是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的,其中有一个叫“小林”,我晓得他是覃军的兄弟。我们公司在时代城停工的那段时间还剩余一些地砖和沙子,大概3、4万块钱,后来也不知道去向了,听我们施工人员说是被覃军他后期喊来的工人用了。我们施工人员说是当时剩余有两车地砖、石材、沙子等材料,大概3、4万块钱。

何祖友的辨认笔录。证实:何祖友辨认出覃军、小林(即林安贵)。

(13)何鹏的证言。证实:覃军电话联系我让我去做时代城的绿化栽培工程,跟我说要控制在10万元以内,最后结账下来工程赚22000元左右,我自己拿了1万元左右,分给覃瑞和小林6000元。后来我又花了5000多补种树苗。

何鹏的辨认笔录。证实:何鹏辨认出覃军、覃瑞、小林(即林安贵)。

(14)杨华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到凯里时代城搞保安工作至今。林安贵拿这钱(停车费)去给我们公司工程,比如广场贴砖、一二号门前地砖、1至5号楼地坪还有球场地坪工程。1至5号楼、一二号门前的贴地砖、球场的地坪是由林安贵主要负责做的,广场贴砖是之前何坚在做并和我们公司签有协议,后来林安贵来做,直接进场了。何坚不答应,叫林安贵他们补钱,林安贵他们不肯补,何坚叫人来把地线砍了,后来何坚退场,由林安贵他们来做。2018年10月份左右,林安贵他们去把10多个停车位上锁,想把这个停车位租给业主,业主不答应就把锁敲了。

公司的总负责人是罗某1、黄某、宋秀亮三个股东,覃瑞和林安贵不是我们公司人员。2017年6月份,林安贵、覃瑞还有10人左右来到我们时代城,罗某1跟我说不要跟这些人起冲突,有什么事听他们的就行了。林安贵、覃瑞这伙人来了之后就管理停车场。

之后林安贵拿了一张罗某1的银行卡给我,每个月把停车费收了以后就存进去,刚开始是覃瑞,后来叫小杨跟我一起去取钱出来后,他们把停车费拿去发停车场上班人员的工资,剩下的钱他们就自己拿去做工程。后来罗某1那张用来收停车费的卡就被法院冻结了,林安贵叫我去邮政银行办了一张卡。林安贵、覃瑞来管理停车后收了大概70多万,其中50多万是用来发工资,其中10多万他们用去做工程。

他们自己制作票据来卖给时代城的商家,我办公室还有他们停车场从开始到结束的账目明细。

2018年2、3月份左右,我去时代城雅阁理发店问门面费票据的时候,雅阁理发店老板跟我说门面费已经给覃瑞了。2019年2月左右我去找雅阁理发店老板要收据的时候问雅阁理发店老板要物业费,雅阁理发店老板跟我说:“钱我已经交了”,我问她交给谁了,她说:“交给覃瑞了,20元一个平方,”,我问她这个钱交来做什么的,她跟我说:“覃瑞硬要,不交不行,还叫我不要跟公司说”,我叫她去把单子拿来交给财务,她说我没有这个单子,覃瑞还没有给她,我就叫她赶紧要单子来交了。

2018年2月份左右冯敏志(因与我们公司有债务关系,我们公司就把三个门面抵给他的)装修这三个门面想租出去的时候,林安贵和覃瑞去把冯敏志的三个门面锁住不让他租,说这门面得由他们租,因为罗某1差他们钱。当时他们在现场吵起来了,我去看现场有林安贵、覃瑞和停车场的5、6个人,当时冯敏志说这是我们公司老板抵给他的,他有权租出去,覃瑞说:“你如果租出去,我可以整死你”,之后冯敏志就不租了。

(15)唐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凯骏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销售一些综合品牌的汽车,于2018年7月25日租过时代城负三层的地下车库。车库是时代城老板罗某1的,是覃瑞、林安贵拿了租用车库的协议给我签,协议上甲方是罗某1,我签乙方。每次付租金是转账给覃瑞给我的罗某1的银行账号,从开始到现在共支付了96000元租金。

唐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唐某1辨认出覃瑞、林安贵。

(16)梁大芝的证言。证实:我在北京东路时代城小区门口老土三样菜馆上班,负责人是段文礼,法定代表人是杨昌林。我主要负责员工的管理,水电费、停车费等,水电费是杨华收的,停车费是拿钱去找覃瑞买停车票然后拿给顾客。停车票7元一张,我们菜馆每个月要购买4000-5000元的停车票。

梁大芝的辨认笔录。证实:梁大芝辨认出时代城停车场收费的人员即吴波、覃瑞。

(17)石世光的证言。证实:我向凯里馨怡房产公司租用时代城D栋二楼经营昨日重现简餐厅,我是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2016年4、5月租用,2017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每年交30多万租金,合同还约定给我们餐厅提供停车位,但没有讲明提供停车位的方式。我们使用停车位都需要到停车场内向管理人员购买停车票,每张7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我们餐厅向停车场管理人员购买了大概4、5万元停车票。购买停车票没有票据。我们找过高总讲过这个事情,当时高总说没办法,让我们购买停车票来处理停车的问题,为这个事我也闹过,不买停车票,后来得罪客人,实在没办法就又买了停车票。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我只认识小覃,其他人我不认识,只是见过。

石世光的辨认笔录。证实:石世光辨认出在时代城收停车费的人员即覃瑞、何开雨、吴波。

(18)潘承英的证言。证实:我住在时代城5栋10楼2号,因为时代城馨怡房开欠我们业主延迟交房的违约金,经与房开商协商我们业主第一辆车是不交停车费的。时代城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不是开发商聘请的人,因为有时候业主因为停车的事与工作人员吵架最后找到房开商,他们答复业主停车场的人不是他们的人,房开商管不倒。2018年冬天的晚上,因为停车场的人在负一层位置比较好的车位上装地锁,我在业主群里看到后赶到停车场,发现业主们与停车场的人争吵,业主方报警,经警察协调,停车场的人不再安装地锁,已安装的由业主自行拆除。当时在场的业主有邓立新、罗治丽、黄志志等人。

潘承英的辨认笔录。证实:潘承英辨认出在凯里时代城停车场的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因为安装地锁与业主发生冲突时在场的人即覃瑞。

(19)杨志的证言。证实:我是时代城A栋一楼彭厨饭店的负责人,饭店使用的门面是跟时代城房开公司租用的,我们的物业管理费是杨华负责收,没有正规发票,只是他本人写一个白条。停车是向停车场购买7元一张的停车票,停车场内收费人员大概5、6个,每一个人都可以卖要停车票。这些人是杨华带来我们饭店给我们说停车场弄好了以后收停车费就和他们对接。从2017年5、6月开始收停车费的。收停车费的人我不认识,但是我都见过。

杨志的辨认笔录。证实:杨志辨认出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即覃瑞、何开雨、吴波、林安贵。

(20)段文利的证言。证实:我与老公一起经营老土三样菜馆,2017年6月14日开业,覃瑞等人在小区入口出口设置停车杆收费系统,不交钱和交停车票就不让出入。自开业以来共在覃瑞那购买了7-8万的停车票,没有票据。只听说我们这个小区房开商欠覃瑞哥哥的钱,覃瑞是做什么的不清楚,他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房开商的人。

段文利的辨认笔录。证实:段文利辨认出在时代城停车场收费的人员即吴波、覃瑞。

(21)龙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与馨怡房开罗某1签订合同租用时代城D区4、5两层用于紫爱酒店,使用租期十年,2017年初开始经营紫爱酒店,合同上面讲的每天赠送10个免费停车位和每天24小时只需缴纳5元停车费,从来没有享受过。覃瑞一伙在停车场管理之后,所有公司、酒店停车都是按停车票收取,每张7元,大概购买了3万多的停车票(有微信支付也有现金支付,大部分是交给覃瑞本人),没有票据,而且覃瑞说我们酒店的人停车要两张停车票,讲我的车都是过夜的。

我去找覃瑞协商过,他说是上面规定的。我之前找罗某1协商停车场的事协调不下来,他问我认不认识覃军,意思是让我去找覃军协商,我认为覃瑞这一伙是覃军叫来的。真正管理停车场的人也不是覃瑞,覃瑞身后应该还有其他人,因为覃瑞自己根本做不了主。

龙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龙某2辨认出时代城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即林安贵、覃瑞、吴波、何开雨,购买停车票的钱是交给覃瑞。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龙某2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共向微信名“小瑞”转账25800元。

(22)杨振耀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我在时代城购买5栋1904号房,时代城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伙人在负责管理。停车场外来车辆最高收费是25元,业主停一辆车不要钱,第二辆车每个月交150元。

2018年的一天晚上,有人在时代城业主群里说有人把车位上了地锁,业主们要去拆。我到停车场看到业主和停车场收费人员在争吵,有业主在拆地锁,另外一个收费人员很凶,冲上来问我们要干什么,之后争吵起来,快要打起来的时候警察来了,警察叫业主代表和房开商第二天到物业办公室去协商处理。第二天我和黄志去和房开商协商,房开商没有人来处理。

之后就不了了之了,之后也没有再安装地锁,之前安装的4、5个不知道被谁拆了。当天下午看到停车场安装地锁了我打电话问祝某,他说他们想收点钱来完善地下停车场的设施,我说这不合理,他也没有说话。我也不知道他说的“他们”是谁。

(23)王光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购买时代城3栋501号,2018年年底装修还未入住。2018年夏天我看到业主群里有人发信息说有人把时代城停车库安装了地锁,喊我们业主去维权。我赶到停车场看到有二、三十人在那(有邓立新和黄志),车库已经被停车场收费工作人员安装5把左右地锁,双方在争吵,其中一个收费人员吵得很凶,我跟他理论,他准备打我,被业主隔开。后警察来了将时代城停车场收费人员带走,后面如何处理我不清楚,当时准备打我的人身材比较壮,身高170厘米左右。

(24)邓立新的证言。证实:我是时代城的业委会主任,2017年7月入住时代城。时代城是馨怡公司开发的,股东有宋某、罗某1、黄某,时代城还有另外一伙以覃瑞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我们业主都是这样叫他们。

覃瑞的老板是覃军,他们来时代城也是覃军安排的。据我了解馨怡公司欠覃军的钱,覃军就强制性要求馨怡公司股东安排覃瑞等人来时代城上班。时代城停车场因为房开欠债权人的工程款被贵阳中院查封,所以停车场管理还是属于房开商,覃瑞他们离开后,停车场属于物业公司管理了。

覃瑞向时代城商业圈的商家以借钱的名义冲抵物业费,是彭厨隔壁的百货店老板给我说的,覃瑞向商家借钱了开收取物业费的收据,要是商家不借给他,就叫人家交物业费。覃瑞他们来了以后,之前业主和乾唐物业公司签的合同就无效了,居住在时代城的业,居住在时代城的业主是交给物业公司覃瑞来了后都被覃瑞收取了。带头的是覃瑞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因为那帮年轻人都听他们的。

邓立新的辨认笔录。证实:邓立新辨认出覃瑞那伙人的头头即覃军;和覃瑞一起管理停车场的人即林安贵;负责收取时代城停车场停车费的人即覃瑞;覃瑞在时代城停车场的手下即张吉亚、杨星德、何开雨。

(25)陈寅寅的证言。证实:①我具有房产门面销售管理经验,覃瑞找到我经营凯里市时代城的商铺出租。覃瑞跟我说他的哥哥(覃军)是时代城开发商除银行以外的最大债主,现在时代城的停车场已经拿给覃瑞等人来进行装修并实行收费来抵债,同时时代城开发商已经同意将时代城的商铺拿来给覃瑞租赁出去,我可以在时代城搞商铺的招商工作,并告知我,时代城临街门面90元/平方米/月的租赁价格,后面的门面70元/平方米/月的租赁价格。

如果我们把商铺租出去的价格高于临街门面和后面的门面的价格,多出来的价格我们可以自行来支配并使用,后面我就和覃瑞商量了这个事情。②我和覃瑞商量,租出去的商铺的租赁合同还是以开发商的合同为准,价格为临街门面90元/平方米/月的租赁价格,后面的门面70元/平方米/月的租赁价格。我们另外搞了一个《服务合同》,以此来写清楚我们租出去的商铺收取的多出来的资金情况。

我在淘宝上找一个律师拟写了《服务合同》,负责去找人前来租赁商铺并谈好价格,多出来的费用写进《服务合同》,签署两个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商家支付《服务合同》里面的费用给我后,覃瑞才拿《商铺租赁合同》去找开发商盖章,并分别将《商铺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另一份拿给租赁商铺的人。价格是覃瑞定的,至于为什么同意这样的招租价格,我觉得一是时代城多数商铺是闲置的,二是开发商自身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专门的销售团队,三是覃瑞和我提出了一个打造时代城美食一条街的规划,先把时代城炒热起来,提升时代城的人流量和商业价值。

我在租商铺的时候,给商家说服务费是用于我们支付我们推销员的工资,我怕我租出去的商家分别拿出《服务合同》来对比,为了避免我说的是假话,我用了我的朋友潘小芳、徐志航、龙祖权的名字并签署在合同里面,同时按捺了我的手印。③我算了一下我共收取的服务费用有132900元,应该有一半分给覃瑞了的。④覃瑞在门面出租以后,与一些商铺发生过争执。覃瑞收了高宗壁的5千元,高宗壁没有拿到合同。

(26)周瑞的证言。证实:①2018年4月份之后,覃瑞把陈寅寅留下来,喊他帮忙搞招租工作,因为陈寅寅比较熟悉时代城的门面而且还会打合同。②覃瑞、陈寅寅平分时代城招租的时候收取的服务费。

4.被告人的供述

(1)王兰的供述。自供:我和吴昊委托过覃军去找馨怡公司要账,签有协议,是覃军拿着的。吴昊出资给我拿去借给别人过,我借给罗某1的那1200万还是1300万元钱是吴昊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工行卡号尾999),我再拿这笔钱借给罗某1的。

之前馨怡公司借过我们黔创公司1600万元,黄平分公司出了1180万元左右拿给我们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加上我们公司自己出的400多万元,总共1600万元借给馨怡公司。这笔钱的名义是由我们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借的。后来黔创黄平分公司的负责人宋泽志经常来找我把钱收回去,我就把馨怡公司欠我们黔东南分公司的1600万元当中转了1180万元左右的债权给黄平分公司,剩下的400万左右的债权我转给了覃军,因为覃军之前借过大概300多万元给我,我把馨怡公司欠我们公司的400万元左右债务转交给覃军,由覃军去找馨怡公司要账。

我记得就和罗某1签还款协议那天,我和吴昊、覃军一起商量反正覃军要去讨分割给他的那300多万的债,干脆就连吴昊的债一起去对接了,这个是我和吴昊、覃军三个人决定的。帮我们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处理债务,我知道的就只有覃军,至于覃军是否喊得其他人我不清楚。当时覃军主动来我们公司讲要帮我们追欠款的事情,然后我也想试试覃军有没有能力,所以安排我们公司的财务拿了欠我们公司的欠款单交给覃军去追欠款。

我有一辆宾利轿车,车主登记的是我老公王晓明的名字,实际上是我在使用那辆宾利轿车,贵H800某某,我老公王晓明的名下还有一辆奥迪Q7越野车,贵HQ70某某,是我老公自己买的,平时也是他在使用。

2014年,曹某某才和我们公司准备一起搞出租车公司,我、杨林、宋海平总共加起来总共出资了2000多万元给曹某某才搞招投标,后来出租车没搞起来。我们公司要曹某某才用铁皮石斛中药材种植基地来抵债,曹某某才把平塘铁皮石斛基地70%股份转到我们公司杨秀辉名下,我请覃军安排人去平塘那个中药基地帮我管理。之后因为覃军认识一个这方面的专家,我就让覃军加入这个铁皮石斛项目,他占10%的股份。据我所知覃军在这里面投了不少钱,在广告上就投了几十万,后来这项目没做成,我就觉得我欠了他

王兰的辨认笔录。证实:王兰辨认出杨玉魁、覃军、付忠祥、王松、吴昊。

(2)覃军的供述。自供:2014年热天,我跟王松在王兰经营的贵州黔创公司凯里分公司办公室聊天,王兰说起她在都匀平塘有一个种植铁皮石斛的项目,正好我懂这个东西,我们双方就商定由我去负责做这个项目。我向这个项目里面总计投了110万元左右,但是由于资金缺口太大了,后面还是王松出钱去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开支的。

2016年5月份左右,我大儿子检查出白血病,需要很多钱医治,我找王兰还钱,王兰告诉我她的钱已经通过黔创公司借给凯里市时代城的房产开发公司了。王兰和黔创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吴昊商量好委托我去向时代城房产开发公司要账,签订了专门的委托协议书,委托书的意思就是全权委托我去处理黔创公司跟时代城房产开发公司的债务问题,没有说报酬的问题。

签订协议书后大约过了二十多天,我通知时代城房开公司的三名负责人到王兰的办公室商量债务偿还的问题,当时王兰、吴昊以及两边公司的会计都在场,双方公司对完帐后确定无误后,大家就开始商定怎么还款的问题。最终确定的债务为4000万元左右,时代城房开公司的三名负责人还商定了一个还款协议,明确了还款时间及各自承担的金额。他们并没有按照这个还款协议还款,刚开始我时不时打电话给他们,叫他们还钱,我们见面谈还钱的事情,有的时候在凯里,有的时候在铜仁,还有一次我们还跑到北京去找黄某。

黄平县一个姓宋的老板来向王兰追债,王兰从时代城房开公司4000余万元的债权上面划了1000万元的债权给黄平县姓宋的那个人,重新让时代城三名负责人写一份还款协议,我也在还款协议上面签字,金额变为3000余万元,其他内容不变。2016年底,黄某通过银行转账转了100万元到我的银行卡上还钱,2017年黄某又分两次同样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70余万元给我,罗某1和宋某至今一分钱也没有给我。黄某转了100万给我的当天,我打电话给黔创公司的股东吴昊告诉他这个情况,因为吴昊当时的银行卡用不起,我经过吴昊同意后转了80万元到王松的银行卡上,再由王松转给吴昊,我留了20万元,这个事情王兰也知道的,黄某后面还的70万元,我通过银行卡转了50万给了吴昊,我留了20万元。

吴昊其实不是贵州黔创公司凯里分公司的股东,是王兰借给时代城房开公司的钱是从吴昊那里得来的。黔创凯里分公司大约借了2700余万元给时代城房开公司,为此时代城房开公司三名负责人还将其公司的财务章抵押在王兰的贵州黔创公司凯里分公司。

黄某委托我管理他在时代城的股份这个事情发生在2016年左右,他特意喊他侄子黄维(音)从铜仁送凯里来给我的,大致内容为:黄某和黄德成(黄某二哥)全权委托我管理他们在时代城项目的股份。

“小波”、何希、“军军”现在是和林安贵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的;杨绍明和小宋之前也在停车场上班,现在杨绍明出去打工去了,小宋不知道做什么了,小波和何希还自己生产一次性消毒碗筷。他们都是通过我的关系去上班的,因为时代城的负责人之一黄某要找人在时代城停车场上班,叫我帮忙找人去,我就找林安贵、覃瑞、杨星德、“小波”、何希、“军军”、“小宋”、杨绍明去停车场收费。

时代城的三个股东因为在外面欠的钱太多了,几乎天天都有债主上门要债堵工,还有就是因为时代城小区的房屋没有按合同交付,很多业主也经常来问他们要滞纳金,有几次还把售楼部的大门锁了,因为这个事情还报了好几次警,也正是因为这个事情,时代城的三个股东让我帮忙介绍几个人到时代城去上班。我亲自介绍覃瑞和林安贵,我让林安贵介绍的人有何树帮、何夕、“军军”、“小波”、星德、“张弟”,我现在能记住的就这几个,还有几个我现在记不清了。

……(本判决书原文过长,此处省略部分内容,完整文书请查阅原始判决卷宗)……

169

收条

一张

收条正文内容"今收到覃军俩万整(20000)元,发技帅工资。"笔记颜色为蓝色。

170

还款协议

一张

协议正文第一句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2014年4月12日在凯里市国土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凯里市环城东路两侧A地块、B块(时代城后面麻子坡项目),特此向乙方覃军、王兰借资还本息3300万兀整万兀,用于责州瀚凯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该项目土地出让金。"

171

工作及收入证明

一张

加盖有黔东南州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

172

天宏广告业务单复印件

一张

业务单日期为:2016年8月3日No :0004258,业务单合计金额:4967元

17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壹份

共计肆张,第一页文号为: (2016)黔民申1567号,正文第四段内容"社=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科,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174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壹份

共计议张,文号: (2016)黔26民初63号,正文第三段内容:“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庆、杨焯(实习律师),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別授权)。”

175

笔记本

壹本

浅棕色格子于深棕色格子外壳笔记本该笔记本内由前至后的第一次书写内容是使用红色笔书写,第一排书写的曰期为:2014.5.20

176

马安山采石场相关材料

壹份

共计壹拾伍张,第一页正文第一项内容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500元/年。"

177

凯里市黔创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相关材料

壹张

共计壹拾捌张,第一页为报告,报告正文第一句为"鉴于目前黔东南广正出租运输公司的负债现状,"

178

委托书

壹张

委托书正文第一句为"兹因广西田东县正健松矿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由广西南宁南站发铝土矿到贵州省凯里市,"

179

货票

壹张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08Z00285055

180

挖掘机买卖协议书及收条

壹份

共计伍张,第一张至第四张为挖掘机买卖协议书(空白),第一项内容,"甲方将SH210型的挖掘机2台卖给乙方,挖掘机价(壹佰叁拾陆万元,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收条上收款人为潘俊华,见证人为吴定喜,日期为2017年1月3日。

181

时代城购房补贴清单

壹张

序号1姓名为张荣,购房面积120.48,家庭住址:凯里市,家庭住址:凯里市新生路某某某某某某.8.28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壹本

红色外壳,外壳封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字样,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某某9738: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某某市友庄路天马1号商住楼2单元6层1号。

183

商品房

买卖合同

壹份

共计肆拾捌张,覃军购房相关材料,第一页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1512,出卖人: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受人:覃军。

184

公司简介

壹份

共计壹拾染张,封面为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185

协议书

壹份

协议书共计叁张,第一页上甲方为宋某、罗某1,乙方为覃军,甲方乙方签名处加盖有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色印章

186

委托还款协议

壹张

委托还款协议甲方为黄某、宋某、罗某1,乙方为赵学良、覃军,丙方为付恒洋,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协议第三项为沿河县恒洋公司贰仟玖佰万元的门面抵偿还款。

187

合同书

壹份

合同书共计捌张,封面正中写有合同书三个字,落款为2014年8月20日,右上角有YY20140820-(130),商秘(二级)字样

188

短期借款延期协议复印件

壹张

甲方(出借人):王兰,乙方(借款人):罗某1,丙方(担保人):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落款为2014年10月15日。

189

合同书

壹份

合同书共计壹拾壹张封面正中写有合同书三个字落款曰期为2015年2月17日,右上角写有合同编号20150217,商秘未填写

190

凯里.御景上城商铺租赁合同

壹份

共计肆张,甲方(出租方):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覃军。合同第一页第一条为房屋基本情况。

191

租赁转让协议书

壹张

甲方:罗某1、黄某,乙方崔某,丙方:覃军。协议书第三项内容为"原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20曰,丙方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任何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192

解除合同协议书

壹张

甲方:罗某1、黄某,乙方崔某,丙方:覃军。协议书第三项内容为"原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原合同款转让费和定金未收到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不产生任何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193

付款通知书

壹份

共计叁张,正文内容为:根据[2014]125号合同,在收到资金占用费后,请于2014年8月11日,将合同约定金额肆佰万元,汇到乙方指定账户:落款曰期2014年8月11曰。

194

股权分配协议书

壹份

共计贰张,协议书正文第一句写到"为了解决甲方黄某、宋某、罗某1三人向乙方赵学良、丙方覃军借款为偿还的债务问题"的文字。

195

还款协议

壹份

共计贰张,第一页第三行为统一信用代码证:91522601780171133M。第四行为法定代表人:罗辉国。

196

协议书

壹份

共计叁张,第一页正文第一句为"甲方凯里市馨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覃军人民币春仟叁佰万元整"

197

委托还款协议

壹张

正文第一项第一句话为"因甲方凯里市时代城项目建设开发项乙方借款人民币为贰仟玫佰万元"

198

还款保证承诺书

壹份

共计贰张,第一页第二项为"以上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呆证承诺中的质押物如果甲方不负责任另抵押他人將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

关于凯里市马子坡项目纠纷情况说明

壹份

共计贰张,第一页正文最后一句为"万不得已才要求恒洋公司暂定施工,待问题解决后再行施工。"

200

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凯国土资挂[2016]07/08/09号宗地保证金缴纳事宜的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壹份

共计陆张,文号:凯府函[2016]402号

201

保证担保合同

壹份

共计捌张,第一页编号为:(2016)【保】字第001371号

202

签到表

壹张

签到表下方打印有会议议题:时代城工作座谈会时间:2017年8月1日字样

203

馨怡房产债务统计表

壹张

204

停车场其他人员

壹张

纸张背面为: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主:覃军

205

银行打款凭证

壹份

206

金冠酒店消费单及银行转账单

壹份

207

出租车投资协议书

壹份

共四页

208

出租车承包合同

柒份

209

覃军马安采石场相关材料

壹份共十三页

210

平塘铁皮石斛基地相关材料

壹份

211

碧桂园收楼通知单

壹份

212

协议书复印件

壹份

甲方:黄某,乙方:沿河县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3

还款协议书

叁份

共2页,甲方:杨玲,乙方法人代表:张良军,时间:2015年04月10日

214

承若书

壹张

韦某向覃军出具,时间:2016年06月11日。

215

张某2和付忠祥往来钱款清理事宜单

壹张

地点:凯里市金冠酒店,时间:2016年05月02日

216

玛丽高档信纸一本

壹本

首页书写:中国台江斗牛苗寨项目

217

莱特信纸

壹本

第二页书写:台江永顺石材加工厂项目

218

民事诉状

壹份

共3页,原告为:韩碧忠

219

畅达材料

壹份

共5页

220

俞项惟出具领条

壹张

时间:2014年04月25日,从覃军处领走400000元

221

借条

肆张

保证人:杨伟文,首页时间:2013年10月16曰

222

担保书

壹张

担保人:李荣,时间:2019年01月15日

223

承若书

壹张

承若人:何卫,时间:2013年09月23日

224

收条

壹张

时间:2013年02月20日

225

欠条

壹张

出具人:吴鹏,时间:2012年12月22日

226

曹某某才写给覃军的信

壹张

时间:2016年04月26日

227

曹某某才写给付忠样的信

壹张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228

股权转让协议

壹份

转让方:黔东南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付恒洋,时间:2016年02月03日,共3页

229

施工合作协议

壹张

甲方:覃军,乙方:王胜(代)时间:2017年10月02日

230

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

壹份

雷山县朗德景区南统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时间:2017年09月07日

231

倒弃沙土协议书

壹张

甲方:岩石头河村五组,时间:2018年04月25日

232

证明书和申请书

壹份

共2张,时间:2017年11月29日

233

别墅合作协议

壹张

乙方:覃军,时间:2013年12月28日

234

补充协议书

壹份

甲方:向苏阳,乙方:覃车黄孔鸿,共2张

235

委托书

壹张

委托人:杨兴祥,时间:2016年01月11曰

236

借款协议

壹份

甲方:黔东南宏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间:2014年02月27日

237

租赁合同、协议书及证明

壹份

与大风洞乡青杠村签订

238

借款协议

壹张

借款人:李金亮,时间:2016年05月25日,盖有贵州魅力腾龙賴乐有限公司的

239

收条

壹张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240

合作借款协议

壹张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合作方:任国军,时间:2013年12月12日

241

覃军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壹份

共拾页,存款人都为覃军

242

集体荒地租赁合同

壹份

覃军向金井村租赁小高山空地相关材料

243

魅力腾龙领据及消费单

壹份

领据上部门负责人签字为:覃军

244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壹份

甲方签字:吴治兰,乙方没有签字

245

关于A栋楼顶协调协议

壹份

甲方:宋某、罗某1,乙方:覃军时间:2017年07月26日

246

协议书

壹份

甲方:恒洋房产,乙方:翰凯房产,丙方:黄某

被告人林安贵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OPPO手机黑色触屏手机,手机背面有oppo字样

2

卡包(捌张银行卡)

捌张

6217359901004429056/624460018006140433/6228930001108985189/6228481190345912917/621700715001575364/6221507131002043443/6232082800002441787/6212262407004523911

3

现金

壹拾捌张

面值100元壹拾贰张,面值10元壹张,面值5元壹张,面值20元壹张,面值1元叁张

4

手机

壹部

黑色三星智能手机,背部写有SAMSUNG字样

5

礼簿

伍本

红色礼簿肆本,写有金色礼尚往来字样,笔记本礼簿壹本,写有红色music字样

6

收据

壹份

盖有凯里戈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7

纸质单据

叁张

1.建行客户回单壹份。2.商铺销售单据壹份。3.领材料与工程领单壹份

被告人杨松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iphone牌,白色外壳,型号MT782CH/A

2

车钥匙

壹把

有黑色皮套,黑色手柄,手柄有奥迪标志

3

轿车

壹辆

奥迪牌,车牌号为贵H6C2某某,白色

4

礼簿

壹本

满月酒礼簿,有奕伦满月酒字样

5

礼簿

壹本

结婚礼簿,外壳有家有喜事字样

6

土地承包转让协议

贰张

付忠祥与杨松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7

委托书

壹张

张某2委托林安贵,杨松处理与包光恩的债务,委托书上复印有华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

8

收条

壹张

华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收张某2购二楼门面款收条,复印件

9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壹张

付款方名称,张某2,复印件

10

税收缴款书

壹张

纳税人名称,张某2,复印件

11

契税纳税申报表

壹张

纳税人签章,张某2,复印件

12

说明

壹张

华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交所售住房及门面的营业税,由张某2给予垫交的说明,复印件

13

转款凭证

壹张

张某2于包光恩的180000.00元,转款凭证,复印件

14

借条

壹张

张某2借林安贵8000某某.00元的借条,复印件

15

借条

壹张

刘璟向杨松借款的借条,分别是2018年6月20日借30000元,2018年9月20日借30000元,2019年3月19日借30000元

16

借条

壹张

姚超(52xxx51)向杨松借款30000元的借条

17

水泥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

玖张

黔东南州国军贸易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杨松报案申请,信用社转款凭证

18

借条

壹张

唐光富向杨松借款1200元借条

19

借条

壹张

郑堂康向杨松借款6200元借条

20

借条

壹张

刘含灵向杨松借款10000元借条

21

借条

壹张

潘鹏向杨松借款35000元借条,借款日期2019.2.28

22

房屋抵押合同

叁张

抵押人,潘鹏,杨通会,抵押权人,杨松

23

不动产抵押清单

壹张

借款人,潘鹏,杨通会,抵押权人,杨松

24

个人借款合同

贰张

甲方(放款人),杨松,乙方(借款人),潘鹏,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日期2018.7.17

25

不动产权证书

壹本

权利人,潘鹏,杨通会

26

欠款明细

壹张

记录有潘鹏,杨通会欠50000元,刘璟欠30000元,杨鑫欠12000元,明永金,黄透群欠230000元,任国军欠200000元

27

借条

壹张

周舟向杨松借款60000元借条,借条下方注明有,周舟持自己名下的路虎车一台作为担保

28

委托书

贰张

一张为打印版,一张为手写版,内容为,石红运将贵H6A4某某路虎交有周舟全权处理

29

身份证复印件

贰张

周舟身份证号码,52xxx14

30

畅达广场项目相关材料

31

贵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凭证

壹张

挖机方量统计结算单,关于倒土的相关付款说明,收条,领条,各项费用汇总等材料

32

个人开户业务综合受理表

壹张

客户姓名,陈顺霞,证据号码432401196410123038

33

个人(账户转账)凭证

壹张

贵州银行,姓名陈顺霞

34

结算业务申请书

壹张

客户名称,陈宇环,转入账号名称陈顺霞,交易金额64170元,时间2019.4.17贵州银行

35

结算业务申请书

壹张

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款凭证,汇款人户名,陈宇环,收款人户名,陈顺霞,汇款金额190000元,交易时间2019.4.17

36

现金存款凭证

壹张

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陈宇环,交易金额75000元,记账时间2019.4.18

37

取款凭证

壹张

中国银行无折现金取款,户名杨松,2019.4.18

被告人覃瑞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iPhone

2

男士皮夹

壹个

黑色

3

便携式摄像机

壹台

4

工商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1226240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5

农业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2848119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6

U盘

壹个

绿色,印有SMARE字样

7

中国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1785280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8

手表

一块

黑色带黄色表

9

钥匙

一串

门禁加2把

10

残缺笔记本

壹本

残缺碎片若干

11

场地租合同

壹份

复印件,共六页

12

杨五拉个人信用报告

贰页

残缺

13

廖朝安个人信用报告

贰拾贰页

残缺

14

姚红莲个人信用报告

柒页

15

收条

壹页

收款人罗耀2017.5.7

16

时代城购房补贴清单

贰页

17

车牌号登记纸

壹张

A4纸

18

电话号码登记纸

壹张

A4纸

19

工作证

壹个

万达船舶工作证

20

方国平借记卡账号历史明细清单

拾页

卡号621226240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部分残缺

21

转租协议

肆页

22

礼簿

壹本

处有购物清单字样

23

商业物业费

伍张

24

凯里御景上城商铺租赁合同

壹份

甲方: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覃军

25

时代城商铺图纸

伍张

纸张左上角有残缺

26

存取款业务凭单

叁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罗某1

27

致广大业主公告草稿

壹张

笔记本纸书写

28

欠条

壹张

A4纸,王传明身份证复印件

29

营业执照

壹本

棕色,经营者:陈寅寅

30

交易回执单

叁张

贵州农信客户名付忠祥

男士皮夹内

31

收款收据

壹张

广告公司交租金单

男士皮夹内

32

陈卫身份证

壹张

身份证号码52xxx14

男士皮夹内

33

凯里御景上城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合同

壹张

复印件

34

商铺租赁合同

叁份

租方:杜承玲、韦弘波、陈寅寅

35

收条

壹张

覃瑞支付排油管费用

36

欠款单

壹张

欠款人覃瑞

37

费用支付计划

壹张

复印件,领导签字为覃军字样

38

三都水族自治县建设农民公工作发放册

叁张

39

凯里御景上城商铺租赁合同

肆份

乙方为高宗壁

40

凯里御景上城商铺广告位补充合同

贰张

乙方为高宗壁

41

高宗壁身份证复印件

壹张

身份证号52xxx20

42

申请书

壹张

申请人为覃军

43

借条

贰张

复印件,借款人为曹德锋

44

收条

肆张

45

车牌及费用登记纸

贰张

46

电话号码记录纸

壹张

纸上写有:陈洋强等人字样

47

身份证复印件

壹张

葛德凤,号码xxx09120839

48

鼎盛晶担保确认函

壹份

共11页,复印件

49

照片

贰拾贰张

照片上有:骗人钱财等字样

50

贵阳市担保协会公司名单

壹份

共计126页

51

还款公告及照片

拾柒张

照片上有:都匀鑫鼎担保刘勇大骗子骗人钱财字样

52

广正公司工资表

贰张

53

中标通知书

贰张

新增出租车车辆招标

54

投资协议书

柒份

乙方为付忠祥,顾业红,覃瑞

55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56

担保确认函(鼎盛鑫)

壹份

共11页,复印件

57

照片

柒张

内容有:鑫盛鼎公司大门及相关字样

58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59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60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61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62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63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64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65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66

立案申请

拾张

A4纸打印

67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

拾壹张

A4纸打印

68

立案申请

柒张

A4纸打印

69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贰拾伍张

A4纸打印

70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71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贰拾张

A4纸打印

72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73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74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75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76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77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78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79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80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81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82

立案申请

捌张

A4纸打印

83

鑫盛鼎担保确认函及相关照片

拾捌张

A4纸打印

84

身份证

一张

覃瑞

85

悬赏公告

一张

印有宋某身份证信息

张学琴家中搜出

86

照片

三张

两张覃军战友合影照、一张杨绍明旅游照

张学琴家中搜出

87

车辆买卖协议书

一张

甲方:杨林,乙方:何开雨

张学琴家中搜出

88

宋某身份信息

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

张学琴家中搜出

89

杨林身份信息

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

张学琴家中搜出

90

三方抵债协议书

一张

覃军签字捺印

张学琴家中搜出

91

钢材供需合同

一份

甲方: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乙方:贵州省金属析解总公司

张学琴家中搜出

92

保证书

一张

印有金旭身份证复印信息

张学琴家中搜出

93

装修工程预(结)算表

一份

户主:覃军,工程地址:友庄路天马1号商住楼2单元601号

张学琴家中搜出

94

发票

一张

付款方:覃军,发票号码:00166147

张学琴家中搜出

95

保证书

一张

复印件,保证人:金旭

张学琴家中搜出

96

个人借款抵押合同

一份

合同编号:D1892014071811

张学琴家中搜出

97

个人借款合同

一份

合同编号:J1892014071811

张学琴家中搜出

98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

一份

工程地点:友庄路天马1号商住楼2单元601号

张学琴家中搜出

99

契税完税凭证

一本

纳税人:陈清国

张学琴家中搜出

100

邰海生身份信息

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

张学琴家中搜出

101

U 盘

一个

银色

张学琴家中搜出

102

笔记本电脑

一台

lenovo牌、黑色、型号S100

张学琴家中搜出

被告人何开雨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车辆

壹辆

车牌贵HY77某某

2

手机

壹台

银灰色苹果手机,串号352032073640275

3

手机

壹台

黑色苹果手机。串号353000098506572

被告人杨星德被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

苹果6手机,银色,手机壳有我很喜欢钱字样

被告人肖军军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金色小米手机,串号864166039473362

2

电脑主机

壹台

写有VISION至睿自愿

从肖军军家搜查出

3

借条

叁张

借款金额分别为拾伍万、拾万、壹万叁仟元

从肖军军家搜查出

被告人张吉亚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台

紫色OPPO X手机

2

白色记录本

壹本

印有“轻熟女轻时尚轻生活”等字样

3

车辆交易合同

壹张

甲方:张吉亚,乙方:李小开

4

白色纸条

壹张

写有“貴H8C739”等字样

5

笔记本

壹本

广博牌笔记本

从张吉亚家里进行搜查

6

银行凭证

贰张

为张吉亚向杨松转账1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

从张吉亚家里进行搜查

7

银行流水单

伍张

卡号为:621700715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清单

从张吉亚家里进行搜查

8

收入证明

壹张

印有公章“凯里市三凯电杆厂”

从张吉亚家里进行搜查

被告人宋辉辉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台

银色HUAWEI牌子,手机串号:868406023606825

被告人吴波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台

串号355400072133864

2

轿车

壹辆

雪铁龙

被告人罗洪福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VIVO牌,银色,CMIITID:2016CP6709

被告人欧勇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

华为荣耀Honor7c,型号lnd-al30,玫瑰金色

2

手机

壹

玫瑰金色,外壳有“GiONEES”字样,型号GiONEE GN5001S

3

委托书

壹

委托人陶先渔,委托欧勇

4

中国农业银行卡

壹

卡号6228481198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5

贵州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银行卡

壹

卡号62289300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人谭凤林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苹果牌,苹果X,黑色,串号353055099760289

被告人金袁林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OPPO牌R17型手机,蓝色

被告人王粟民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蓝色华为手机

被告人谭孟军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借欠(借条)

壹张

借款人:杨一强,借条时间:2013年04月26E3

2

借条

壹张

壹张上面书写了两份借条内容,借款人:杨一强

3

借条

壹张

借款人:周天星,担保人:谭孟军,时间:2018年2月9日

4

借条

壹张

借款人:李琦,时间:2015年7月20日

5

手机

壹部

苹果手机,银色机身,IMEL352047872773521

被告人刘冬祥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银白色苹果手机,背面印有“iphone”字样

被告人王兰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150020287552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622700715002004383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3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436742715007003669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4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4367427150020072044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5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5206686580001275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6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4367427150020127756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7

银行卡

1张

中国建设银行:4367427150020127079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8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4381260012301033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9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6222370068147624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0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427030810019429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1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407000259558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2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407000497372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3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955880240710005565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4

银行卡

1张

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40700002047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5

银行卡

1张

贵州农信:6217790001039547316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6

银行卡

1张

贵州农信:6228930001043240534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7

银行卡

1张

贵州农信:6217790001137854986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8

银行卡

1张

交通银行:60142870587290107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19

银行卡

1张

中国农业银行:1038992111000965347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0

银行卡

1张

中国农业银行:1038992111002707358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1

银行卡

1张

中国农业银行:1038992111002707986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2

银行卡

1张

中国农业银行:1038992111000967392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3

银行卡

1张

中国农业银行:1038992111002708349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4

工商银行存折

5本

尾号分别为:2949、2825、4924、2701、5564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5

中国信合存折

5本

尾号分别为:4660、6338、4721、9901、7951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6

农业银行存折

3本

尾号分别是:9297、8491、2584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7

建设银行存折

2本

尾号分别是:7317、9662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8

中国银行存折

1本

尾号是:2728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29

借条

1张

2014年12月11日谭春向徐小杰借钱的借条

从王兰的随身物品扣押

30

还款承诺书

1张

落款:黔创黔东南分公司;2016.7.28

31

还款承诺书

3份

落款: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负责人:王兰;共3页

32

还款说明

1张

承诺人:王兰;2016.7.28

33

协议书

1份

甲方: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王兰、谭春;乙方:黔创总公司,法人:覃艳

3页

34

变更表

1份

抵押物清单变更表;甲方:贵州永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5.4.17;共2页

6页三份

35

算价单

1张

凯里中心城算价单;客户姓名:赵纯秀

36

情况说明

1张

关于杨博抵款房的情况说明;2015.10.26

37

通知

3份

关于垫付购房补贴款的通知;2016.4.20;共3页

38

抵押合同

1份

甲方:馨怡房地产,乙方:吴昊;共2页

39

抵押合同

2份

甲方:馨怡房地产,乙方:覃军;共4页

40

抵押合同

4份

甲方:馨怡房地产,乙方:吴昊、曾伟、李建琴;共8页

41

借款明细

1份

时代城借款明细,内含转账凭证、收取利息收据;共15页

42

计算单

2张

计算公式;A4纸;手写

43

合同

1份

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合同;乙方:杨兴权;共7页

44

协议

6份

投资合作协议;出资人:吴昊、王兰、陈琪琼;共6页

45

协议

2份

车辆转让协议;甲方:杨玉魁,乙方:王兰;共2页

46

统计表

1份

六盘水调用黔东南分公司;调用资金统计表;共16页

47

礼薄

4本

红色3本,“王安迪、丁瑶”;白色一本,注:王兰

48

凯里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1张

(2018)龄2601执340号

49

结算汇总表

1张

王晓明名下车辆

50

借条

1张

借款人:曹某某才,出资人:王兰;2012.11.24

51

协议、合同

3份

《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甲方:凯里广正,乙方:王兰:共3页

52

协议

1份

关口场平投资与回报协议;甲方:欣黔投资,乙方:杨玉魁;共2页

53

凭证

1份

银行业务凭证;透明塑料文具袋包装

54

合作协议

1份

甲方:无,乙方:韦某,委托代理人:覃军;2017.8.5;共2页

55

清单

1张

煤矿相关数据清单(手写)

56

凭证

1张

中国银行取款凭证;2018.8.11;户名:简秀英

57

合作协议

1份

甲方:王兰,乙方:王松;2014.7.10;共6页

58

借条

1张

借款人:胡春江;2012.5.30

59

进账单

1张

中国银行进账单;出票人:张得梧;收款人:左英;2012.12.19

60

协议

1份

贵州省都匀市基场乡后槽硫铁矿转让协议;2008.3.8;共2页

61

协议

1张

投资合作入股协议;甲方:张林,乙方:王兰,丙方:欧阳涛;2008.3.8

62

委托书

1张

委托人:***武,受委托人:王兰;2007.8.9

63

欠条

1张

欠款人:石梅;欠王兰贵HU38某某车款

64

合同

1份

甲方:张林,乙方:欧阳涛、王兰、胡志平;2008.6.9

65

收条

1张

收款人:***武、霍云;2007.8.8

66

登记薄

1份

贵州昱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参会通知书领取登记薄;共3页

67

手写清单

1张

写有“40万2011年4月13日-2011年10月13日=44.8万”等字样

68

委托书

1张

法人代表:凯里市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张得梧

69

借条

1张

左英向王兰借款50万元;2012.12.19

70

名单

1份

印有“东莞市弘果贸易有限公司”等字样

71

转让书

1份

凯里市王家寨煤矿(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2014.3.26;共3页

72

营业执照

1份

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共2页

73

合同书

1份

甲方:谭春,乙方:杨博,丙方:龙麟;2017.7.4;共8页

74

合同书

1份

甲方:王兰,乙方:杨正萍;2014.1.26;共13页

75

合同书

1份

甲方:王兰,乙方.杨正萍;2014.2.18;共11张

76

房屋租赁合同

4份

出租方:王松,承租人:凯里凯鑫煤业有限公司;2018.7.1;共8页

77

通讯录

1份

转让协议;甲方:馨怡房地产,乙方:覃军,丙方:罗某1;2016.6.12;共2页

78

协议

1份

凯里市御景上城地下停车场临时管理协议;2017.6.2,共2页

79

协议

7份

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共14页

80

协议

1份

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位使用转让协议;甲方:王兰;共2页

81

协议

2份

馨怡房地产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甲方:王兰,乙方:林广宇;共4页

82

协议

6份

馨怡房地产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甲方:王兰,共2页

83

黔东南州法院传票

1份

(2018)黔26民初86号,共2页

84

应诉通知书

1份

共1页

85

举证通知书

1份

共1页

86

证据清单

1份

共30页,张玉荣提交

87

合同书

1份

共3页

88

临时拆借台账

1份

共1页

89

电子银行回单

1份

共1页,工商银行回单

90

借款相关资料

2张

共87页,盘县梓木戛煤矿及盘县南煤业投资公司向王兰借款的相关资料

91

收条

1份

共2页,签名为周新花和宋志妹签名

92

承诺书

1份

张得梧、黄映凯向凯鑫煤业承诺书

93

借据

1张

共1页,邓伟向王兰借款

94

还款方案

1份

共2页,时代城项目还款方案

95

合作协议

1份

李伟与王兰签字的合作协议,共2页

96

公司章程

1份

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章程以及加入贵州黔创公司的相关资料,共39页

97

费用结算表

1份

共6页,中心城项目托管资金费用结算表

98

临时拆借台账

1份

共3页,黔创黔东南分公司的台账

99

合同书

3份

杨正萍向王兰借款,共19页

100

协议书

1份

复印件,共4页,处理刘义光与谭春借贷股权回购关系

101

贷款催收通知书

1张

杨玲催王兰还款通知书,共1页

102

还款协议书

1张

复印件,杨玲与王兰签名的协议书

103

还款催告函

1份

共4页

104

债权转让协议书

3份

共6页

105

借条

2份

共3页

106

算价单

1份

共4页,凯里中心城算价单

107

补贴资料

1份

凯里市时代城补贴相关资料,共105页

108

协议和计划表

1份

凯里中心城账户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购房补贴计划表;共10页

109

借款材料

1份

张清丽向王兰借款材料;共13页

110

借款材料

1份

张清丽向王兰借款材料;共13页

111

借款材料

1份

张长江向王兰借款材料;共6页

112

借款材料

1份

潘玉兰向王兰借款材料;共7页

113

借款材料

1份

潘守芝向王兰借款材料;共8页

114

合同及资料

3份

曹某某才合同及资料;共98页

115

合同材料

1份

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调给黔创六盘水公司借给罗兴超相关合同材料;共25页

116

协议

1份

资金监管协议;共6页

117

协议

1份

汽车转让协议;共2页

118

协议书

1份

还款协议;共2页

119

协议

1份

股份转让协议;共4页

120

协议

1份

合作经营股东协议;共2页

121

珍藏册

1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套人命币豹子号珍藏册;共1860元

122

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本

代码:67070233-5

123

税务登记证(副本)

1本

黔国税字522601670702335号

王有发

1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本

智鑫煤炭

王有发

125

凯鑫煤业借支及利息统计表

1页

2016年3月-2017年11月

126

本息计算明细表

1页

罗某本息计算明细表

127

协议书

1份

甲方:刘义光,乙方:谭春,丙方:杨博;共3页

128

本息计算明细表

1份

车元宝本息计算明细表;共2页

129

借据

1份

曹某某才向王兰借款借据;共3页

8份借据

130

收据

1份

曹某某才向王兰借款收据;共3页

编号:46、47、48订于—份

131

本息计算明细表

1页

下司犇牛文化产业公司本息计算明细表

132

本息计算明细表

1页

杨政萍本息计算明细表

133

借据

1页

杨政萍借王兰款

134

借据

2页

杨政萍向王兰借款;2014年元月26日;2014年6月27日

编号:49、50、51、52订于一份

135

本息计算明细表

1页

陈绍峰本息计算明细表

136

承诺书

1页

陈绍峰偿还王兰30万借款承诺书;;2004.9.24

137

明细表及收条

1份

田川本息计算明细表及收条;共2页;2012.9.28

138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周星佑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其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借款80万兀借据;共2页

139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龙某1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其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借款220万元借据;共2页

140

借条

1份

“李某”向曹某某才借款308万元借条;2014.6.9

“李某”姓名模糊,基本信息不详

141

借条

1页

郭思恩向谭春借款260万元借据;2014.5.20

142

明细表及借据

1页

谭坚本息计算明细表;谭坚向谭春借款借据三张(2014.5.29;2014.5.9;2014.5.4)

143

借据

1张

“罗某某”借款500万元借据;2013.7.31

“罗某某”姓名模糊,信息不详

144

明细表及承诺书

1份

张秀鸿本息计算明细表,张秀鸿向谭春借款260万元还款承诺;共2页

145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曾凯本息计算明细表,曾凯向黔创借款80万元借据;共2页

146

情况汇报

1张

汇报曹某某才“惠生源铁皮石斛基地”生产情况

147

明细表、收据及欠条

1份

孙某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借款收据;共3页

148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宁曼丽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王兰借款的借据;共3页

149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宋培俊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借款35万元借据;共2页

150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孙焕萍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王兰借款110万元借据;共2页

151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胡某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借款10万元借据;共2页

152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鲁某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借款2万元借据;共2页

153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程涛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谭春借款100万元借据;共2页

154

营业执照

1份

剑河黔创分公司;法人:钟方晓

155

明细表

1张

中心城本息计算明细表(刘义光)

156

明细表

1张

中心城本息计算明细表(杨博)

157

开户许可证

1张

贵州省惠生源药业有限公司

158

进账单

1张

贵州银行进账单(回单)

159

台账

1张

贵州黔创黔东南分公司临时拆借台账

160

统计表

1份

六盘水分公司调用资金统计表;共2页

161

明细表

1张

杨政萍本息计算明细表

162

借款明细表

1张

杨政萍借王兰款

163

明细表

1张

下司犇牛文化产业公司本息计算明细表

164

明细表及借据

1份

唐强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王兰借款30万元借据;2014.4.28;共2页

165

明细表及承诺书

1份

曾凯本息计算明细表及向王兰借款80万元还款承诺书;2014.7.9;共2页

166

协议书

1份

凯鑫煤业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王兰;共14页

167

民事判决书

5份

(2017)龄2601民初3493、3494、3495、3497、3498号

168

决议

1份

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文件-董事会决议;2018.1.2

169

决议

8份

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老股东)股东会决议

170

开支明细

1份

2015.10-2016.5月内账开支;共8页

171

报告

1份

向凯里市委、市政府报告由“黔凯”申请出租车经营权

172

明细表

1张

中心城本息计算明细表(杨博);2014.4.11

173

个人业务凭证

1张

贷方: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方:王兰;2013.4.11

174

明细表

1张

中心城本息计算明细表(杨博);2014.7.4

175

合同书

1份

杨博向谭春借款3000万元;2014.7.4

176

凭证及收据

1份

中心城置业公司向谭春借款凭证及收款收据;共9页

177

申请书

1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2017.10.12

178

借据

1张

凯里市聚宝农业发展公司及法人邓伟向王兰借款借据2012.10.23

179

结算表

1份

中心城项目托管资金及费用结算表;共2页

180

凭证

1份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现金记账凭证;共12页

181

合同书

1份

刘义光向谭春借款3600万元;共8页

182

催告

1张

谭春催刘义光还钱

183

明细表

1张

杨政权本息计算明细表;2013.4.28

184

合同书

1份

甲方:王兰,乙方:罗某1,丙方:馨怡房地产;2015.2.17;共8页

185

合同书

1份

甲方:谭春,乙方:刘义光,丙方:龙麟;2014.5.15;共14页

186

民事裁定书

2份

(2015)黔东民保字第12号,(2015)黔东民保字第2-1号;共7页

187

明细表及电子银行回单

1份

杨政萍、下司犇牛文化产业公司本息计算明细表及电子银行回单;共9页

188

民事起诉状

1份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具状人:刘义光;共45页

189

记账凭证

1份

煤业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现金记账凭证;共11顶

190

台账

1张

贵州黔创黔东南分公司临时拆借台账;2015年1月

191

明细表

1份

借款、付息明细表;共7页

192

凭证

1份

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收款人:美昊,存款人:王兰,代理人:杨秀辉;共2页

193

送(销)货单

1张

收货人:王哥;2015.5.17

194

收款收据

1张

王安迪交来“捣爷”项目押金款2万元;2015.8.19

195

核算单

1张

贵州省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8.15

196

合同书

1份

甲方:张双海,乙方:王兰;2014.6.10;共3页

197

通讯录

1份

转让协议;甲方:馨怡房地产,乙方:覃军,丙方:罗某1;2016.6.12;共2页

198

记账凭证

1本

2014.9;王家寨煤矿

199

记账凭证

1本

2014.10-2014.11;王家寨煤矿

200

记账凭证

1本

2014.9;大猫山煤矿、鑫鼎地矿

201

记账凭证

1本

2014,10;大猫山煤矿、鑫鼎地矿

202

记账凭证

1本

2014.11-2014.12;大猫山煤矿、鑫鼎地矿

203

清单及附件

1份

手写借款清单及附件;共4页

204

营业执照

1张

黔创黔东南分公司营业执照

205

统计表及清单

1份

时代城借入黔创资金统计表,附手写清单两张;共3页

206

账本

1本

银行存款日记账

207

账本

1本

现金日记账

208

三栏分类账

1本

固定资产

209

十三栏明细分类账

1本

费用账

210

三栏分类账

1本

其他应收款

211

总分类账

1本

各种资产的借贷关系

212

记账凭证

3本

2012.9;黔创

213

记账凭证

1本

2012.10;黔创

214

记账凭证

1本

2012.11;黔创

215

记账凭证

1本

2012.12;黔创

216

记账凭证

1本

2014.12;凯里市鑫鼎地矿、凯里市炉山镇大猫山煤矿

217

记账凭证

1本

散装;2012.9-2012.11;黔创

218

汽车

壹辆

奥迪牌,车牌号:贵HQ70某某、车辆识别代号:WAUAGD4L8CD036072

219

汽车

壹辆

宾利牌轿车,车牌号:贵H800某某、车辆识别代号:SCBBE53W5AC063377

220

车辆行驶证

贰本

贵HQ70某某、贵H800某某

221

车钥匙

叁把

宾利车钥匙两把,奥迪车钥匙壹把

被告人付忠祥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vivo手机

壹部

黑色

2

oppo手机

壹部

蓝色

3

欧米伽手表

壹块

金色

4

丰田车钥匙

壹把

5

皮包

1个

褐色,里面有存折3本,房屋买卖协议1张、证明1张以及票据34张

从卧室搜查

6

银行卡

3张

邮政、中国银行、信用社各1张

从卧室搜查

7

手机

1部

白色,华为CL00

从客厅电视柜搜查

8

台式电脑主机

4台

主机壳写有“VISION”,

两台从门面大厅搜查,两台分别从付忠祥公室和财务办公室搜查

9

笔记本

1本

棕色皮质的笔记本

从客厅茶几搜查

10

笔记本

1本

封面写有“MG晨光”字样

从客厅茶几搜查

11

银行票据

26张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信合等银行票据

从客厅茶几搜查

12

中国人寿保险投保单

1张

编号:1439524100666983

从客厅茶几搜查

13

收据

1张

编号:00071923

从客厅茶几搜查

14

信签纸

5张

记录有“张某2”组合数组、“备注”等字样和印有“凯里市第四中学”等

从客厅茶几搜查

15

礼薄

2本

一本为红色,另一本为蓝色

从客厅茶几搜查

16

文件夹

1个

夹有“移交清单”、“台江分公司应付未付.明细表”等纸张49张

从书房搜查

17

合同书

1本

封面写有“2013年9月28曰,,等字样,共13张

从书房搜查

18

笔记本

1本

黑色,封面印有“ADD RESS”字样

从书房搜查

19

民事判决书

1本

编号:(2017)黔2630民初338号,共20页

从书房搜查

20

民事判决书

1本

编号: (2018)黔26民终1453号,共8页

从书房搜查

21

民事上诉状

1本

印有“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等字样,.共4张纸

从书房搜查

22

流水清单

2本

信用社流水清单,分别是:2639010101020105227656,2639010101020105053109

从书房搜查

23

撤销案件决定书

1张

编号:台公刑撤案字[2017]7号

从书房搜查

24

民事判决书

2本

编号:(2018)黔2630民初103号,:(2018)黔2630民初104号

从书房搜查

25

应诉通知书

1套

包含台江县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诉讼状等共22张纸

从书房搜查

26

民事起诉状

1份

第一张印有“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LS”等字样,共2张纸

从书房搜查

27

借据

1份

张先进于2014年7月9日与付忠祥发生债务的借据,共6张纸

从书房搜查

28

借条

1份

印有“6228930001043463557”等字样,共5张.纸

从书房搜查

29

借据

1份

张某2和田春向付忠祥写的借据,共24张纸

从书房搜查

30

存折

11本

中国邮政银行2本、信用社6本、工商银行2.本、中国银行1本

从书房搜查

31

笔记本

1本

黑色,第一页写有“贵州黔东南分公司邮箱、贵州黔创台江分公司”’等

从书房搜查

32

收据

4本

欧标牌收据3本,主力牌1本

从书房搜查

33

记账凭证

8本

牛皮纸包装,左上角打孔穿线

从书房搜查

34

现金日记账

1份

3张纸,账本复印,内容为手写

从卧室搜查

35

银行卡

3张

贵州农信(VIP)、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1张

从卧室搜查

36

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1份

1张,贷款号:006002012005410

从卧室搜查

37

笔记本

1本

棕色,封面印有“Hyuan”

从卧室搜查

38

笔记本

1本

黑色,封面印有“Hyuan”

从卧室搜查

39

民事起诉状

1份

印有“原告张某2”等字样,共10张纸

从卧室搜查

40

民事判决书

1份

编号:(2017)龄26民终2179号,共22页

从卧室搜查

41

传票

1份

有台江县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8张纸

从卧室搜查

42

协议书

1份

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共同投资、人第一次会议纪要等共16张纸

从卧室搜查

43

民事调解书

1份

有(2014)凯民初字第2041号、卢素瑶身份证’复印件等共9张纸

从卧室搜查

44

民事调解书

1份

有(2014)凯民初字第2043号、杨玉魁身份证、复印件等共9张纸

从卧室搜查

45

投资协议书

20份

付忠祥投资的11份,顾业红投资的6份,覃瑞投资的3份

从卧室搜查

46

合同书

1份

韦某于2013年10月20白向付忠祥借款合同,.共10张纸

从卧室搜查

47

欠款处置决定书

1份

有韦某及担保人分别签名,韦某欠款追讨初步还款要求等共19张纸

从卧室搜查

48

借条

1份

有韦某及担保人签名的借条、2013年12月20.日的借贷合同书等共9张

从卧室搜查

49

还款协议

1份

2014年8月20日和10月27日分别签字的协议等共23张纸

从卧室搜查

50

通用收据

1份

编号:026672265,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

从卧室搜查

51

民事裁定书

2份

(2016)黔2630民初238号之二、(2016)龄2'630民初238号之三

从卧室搜查

52

民事裁定书

2份 (2017)黔26民终154号、(2017)龄26民终、155号

从卧室搜查

53

报告财产令

1份

(2017)黔2630执40号

从卧室搜查

54

执行通知书

1份

(2017)黔2630执40号

从卧室搜查

55

民事判决书

1份

(2017)黔0112民初437号,共10页

从卧室搜查

56

乌当区执行通知书

1份

包括(2017)黔0112执90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共6张纸

从卧室搜查

57

档案袋

1个

装有贵州黔创台江分公司执照复印件1张、合同书2份等共9张纸

从卧室搜查

58

档案袋

1个

装有张某2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客,等共12张纸

从卧室搜查

59

档案袋

1个

装有张先进合同书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张先进等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从卧室搜查

60

档案袋

1个

装有张天成借贷合同、张某2承诺书、抵押承-诺书等共14张纸

从卧室搜查

61

商铺租赁合同

1份

2013年6月1日签署

从卧室搜查

62

合同书

1份

2013年4月12日王兰向赵建琼借贷10万元合同

从卧室搜查

63

借款合同

2份

付忠祥与张胜菊在2012年12月5日和2013年4月,12日分别签署

从卧室搜查

64

银行小票

8张

7张信用社小票,1张贵阳银行小票

从卧室搜查

65

投资协议书

1份

肖彪飕与曹某某才签

从卧室搜查

66

协议

1张

付忠祥与肖彪飚于2013年6月30日签署

从卧室搜查

67

宅基地转让议书

1张

2015年2月28日签署

从卧室搜查

68

房屋所有权证

1份

付忠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共15张纸

从卧室搜查

69

公证书

1份

(2013)黔台民证字第132号

从卧室搜查

70

存折

1本

赵建琼信用社存折,账号:2639010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74725

从卧室搜查

71

贵州省政府通用收据

1份

有编号8017066、8017067等票据9张

从卧室搜查

72

中国信合票据

5张

1张为进账单,4张为信用社小票

从卧室搜查

73

信用社进账单

1张

2012年10月8日向王兰汇款进账单

从卧室搜查

74

工行先进存款凭条

1张

付忠祥向黔创黔东南分公司存款57682.2元

从卧室搜查

75

贵州黔创分支机构制度汇编

1本

共210页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76

贵州黔创管理制度汇编

1本

共332页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77

贵州黔创员工手册

1本

封面编号:GZQCC04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78

现金日记账

3本

封面分别贴有标签:“基本户、付息户、融资”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79

借款客户清单

1份

共11张纸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80

记账凭证

3本

分别用长尾夹夹住,封面分别写“2015年3月、4月、9月,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81

快递

1个

申通快递信件包装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82

存折

3本

贵州信用社存折,尾号分别是:“3238、310、9、7656”

从付忠祥门面财务办公室搜查

83

出资情况表

3张

分别是杨涛、雷中兵、杨光梅出资情况表,复印件

从付忠祥门面付忠祥办公室搜查

84

证明

1张

复印件,2014年3月14曰签署的证明

从付忠祥门面付忠祥办公室搜查

85

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份

3张纸

从付忠祥门面付忠祥办公室搜查

86

文件

5份

黔创发司字[2014]63号、68号、71号、72号、80号

从付忠祥门面付忠祥办公室搜查

87

收条

6份

谢泽富租地方的收条,复印件

从付忠祥门面付忠祥办公室搜查

88

聘书

1份

贵州黔创聘付忠祥为台江县分公司的负责人聘书1张和文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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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借款清单

1份

张某2的借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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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授权书

1份

签署日期:2014年1月1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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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目标责任书

1份

2014年1月19日签署的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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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光盘

6张

包装手写有“台江公司开业西站联欢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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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借款客户清单

1份

7张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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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手写记录资料

1份

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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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海燕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银行明细

壹拾肆张

武海燕工行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

2

记账单

壹张

上有“有小唐和曾哥各打5000进账”字样

3

借条

壹张

借款人曾某,金额40万

4

借条

壹张

借款人唐某2,金额40万

5

委托书

壹张

委托人武海燕,空白委托书

被告人龙明周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银白色,型号iPhone7plus

2

中国工商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12262407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3

中国建设银行卡

壹张

卡号621700715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4

借条

壹张

借款人,罗晶

5

借条

壹张

借款人,王海荣

6

担保书

壹张

担保人,鲁强

被告人段腊芳扣押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手机

壹部

三星牌S9,串号:354268096108969,354269096108967

2

笔记本

壹本

蓝色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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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负债表

壹张

单位:黔东南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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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付款合同

壹张

复印件,乙方:段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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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金登记表

壹张

写有保证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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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借条

壹张

借款人:杨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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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借条

壹张

借款人:杨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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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明细账

壹张

户名或编号:金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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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黔创公司黄平支公司经营管理协议

壹份

共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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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委托书

壹张

落款日期:20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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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判决书

壹份 (2017)黔2601民初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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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脑主机

壹台

白色机壳,印有ViewSonic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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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借条

两份

两份借条均写在一张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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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 更多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