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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业主知情权与资料查阅

业主要求查阅业委会经费支出凭证、报销单据及发票

—— 华某甲与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
案例编号 C036 案号 (2026)沪0115民初1345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6-07-21 判决书 · 一审 浏览 1,532 次

华某甲与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15民初13453号

原告:华某甲。

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某,主任。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某甲诉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某甲,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及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提供自成立以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以下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1)维修基金管理规约;(2)历次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业主签到表、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会议决议及公示材料;(3)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台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明细(含经费来源、支出凭证、报销单据等);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含使用申请、审批文件、支出凭证、工程结算报告等);(5)小区共有部分(如公共区域广告、停车位出租、配套商铺租赁、快递柜租赁等)的使用及收益明细(含合同、收款凭证、分配方案等);(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含出售、出租合同、登记备案材料等);

(7)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8)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9)供水、供电、供气,公共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10)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项目说明文件;2.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提供自2023年6月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以下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1)物业收费明细(含各户型收费项目、计费标准、成本构成、调整依据及公示材料、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分摊情况);(2)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含中央新风系统、门禁对讲系统、电梯、供水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绿化养护设施等所有共有及专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资料(包括日常运行日志、维修保养台账、设备检修报告、耗材采购发票、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外包保洁保安合同、人工成本核算表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3)物业承接验收资料(含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及配套设施竣工图、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等;(4)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服务质量考核记录;(5)停车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支财务报表(含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存根等);

(6)小区共有部分使用情况及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合同、收益分配凭证及公示材料;(7)地面一号车位自2023年6月以来使用情况;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提供自2023年6月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小区公共安全管理资料(含监控设备运行记录、安保巡逻日志、突发事件处理记录等)供原告查阅、复制;

4.判令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被告某公司进入小区的相关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全部招投标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合法所有权人,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知情权,有权了解小区管理、物业服务、财务收支、共有部分使用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全部信息。

原告名下案涉房产以毛坯状态取得,小区内存在毛坯交付(共二十余套)与全装修交付(共七十余套)两类房产,原告所属的毛坯房未配备中央新风系统、门禁对讲系统等部分非共有公用设施,亦未享受相关设施服务。但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20日公告将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同意,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多次修改合同内容,擅自增加并收取业主自购车位管理费等项目。小区地面一号车位长期被区外无牌无证电动三轮车无偿占用而不允许停放机动车辆,多次投诉无果,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小区电梯年年脱保(超过安全检定周期不安排检定,强行带伤运行),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为核实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物业费率构成的合理性,确认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公正性、维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物业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告自发现问题后,多次通过书面函告、当面沟通等合法途径,向两被告提出查阅、复制上述各类资料的合理请求。但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始终拒绝提供业主大会相关表决文件、财务收支明细、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等核心资料。

被告某公司不仅拒绝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收费成本构成,亦拒不公开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财务收支报表等关键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全面知晓小区管理及物业服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核实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业主知情权已被严重侵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已经提供部分材料,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选聘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告和表决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

2.判令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大会批准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多份不同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告和表决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大会批准并授权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多份不同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告和表决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4.判令被告某公司提供包含地面车位信息的竣工总平面图和包含门禁对讲设施电路连接信息的公用共有部位电气工程图供原告查阅、复制;

5.判令被告某公司提供小区地下车库周围库房处分、使用授权来源和费用收取信息供原告查阅、复制;6.判令被告某公司提供地面一号车位的使用授权来源和缴费信息供原告查阅、复制;7.判令被告某公司提供2025年6月以前各年度电梯维保和强制检定信息供原告查阅、复制;8.判令被告某公司提供小区公共充电桩经营和使用信息供原告查阅、复制。

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某公司共同辩称,1.(1)维修基金管理规约同意供原告查阅、复制;(2)案涉小区共计召开过两次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即选举业主委员会,系由街道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的材料并未在业委会处保留,故无法提供。第二次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现已提供业委会会议记录、修改管理规约及选聘物业方案公告、表决票样式、表决票送达公告、表决票统计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公告等材料给原告;

第二次业主大会批准选聘物业方案的相关过程已经交付给原告;关于选聘物业事宜小区仅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小区仅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过一份有效物业服务合同,该份物业合同已经当庭交付给原告;(3)因无支出,业委会没有工作台账、没有财务收支明细,会议记录除选聘物业有业委会会议记录外,其余均在某平台群中讨论,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4)因涉及其他业主隐私,维修资金缴存明细可以供原告查阅但不能复制;可以提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记录;没有维修资金审批文件、支出凭证及工程结算报告,故无法提供;(5)案涉小区地下车库未对外出租,地面车位共有6个,1号地面车位为残疾人车位,停放了物业的垃圾清运车。

5个地面车位收费情况可供原告查阅复制;地面快递柜及电信机房合同可供原告查阅复制;会所及配套商铺为开发商所有,公共区域没有广告;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可以提供2025年度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材料因人员变动现没有找到;

(6)车位及车库系案涉小区开发商处分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7)同意原告查阅、复制公共区域及原告专有部分的图纸;(8)同意提供设施设备台账;(9)系由开发商办理的事宜,两被告处没有相关材料,且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

(10)系由开发商办理的事宜,两被告处没有相关材料,且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2.(1)物业公司自负盈亏,无专项收费明细,且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2)物业公司不提供中央新风系统维保服务;

可以提供2025年6月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及智慧电梯保养记录、2026年1月技防门禁保养记录、2025年供水检验检测报告和清洗水箱记录、2025年5月至12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情况月度报表、2023年至2025年门禁监控维保保修单供原告查阅、复制;(3)可以提供接管查验报告;(4)均为物业公司的内部经营材料,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

(5)临时停车费,原告可以在公共收益栏阅看;(6)原告可以在公共收益栏阅看;(7)1号地面车位没有使用,该1号车位为残疾人专用车位,毗邻小区垃圾收集点,常有小区生活垃圾短驳清运三轮车临时停放,该车位无经营性使用,未产生停车收费;

被告从上一家物业公司接手时,该车位就非机动车位,如果停放机动车,将会影响旁边非机动车和垃圾清运车进出;3.案涉小区未发生过突发事件,没有突发事件记录;监控设备记录仅保存30天;可以提供2026年1至2月的巡逻记录表供原告查阅、复制;

竣工总平面图和公用共有部位电气工程图同意原告查阅、复制;小区地下车库仅17号车位旁边电信机房对外出租,相应的租赁合同已经提供给原告。4.地下车库有三间原本用于堆放建设物料的房间,现仍用于仓储,未对外出租或使用;

5.已经向原告提供2023年至2026年电梯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以及2025年6月电梯自检报告、日常维保记录;6.小区公共充电桩为公益便民性服务设施,未产生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已经提供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12日,本院出具(XXXX)浦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原预告登记,将预告登记至华某甲、李某、华某乙名下。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址更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共有权利人,于2023年6月13日获得不动产登记。

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备案成立。2023年6月20日,被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出具《公告》,载明某小区物业管理招标评审会议已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中标人为被告某公司。

某小区业主大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显示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为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被告某公司享有或者承担。被告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附件一:物业构成小区设机动车停车位98个,其中地上停车位5个,地下停车位93个;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包括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未包含中央新风系统。

审理中,被告通过本院向原告提供2023年至2025年电梯检测报告、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合作协议,证明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及小区向充电桩运营商免费提供场地,未产生公共收益。

另查明,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及案外人李某、华某乙,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XXXX)沪011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李某、华某乙向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7,514.88元及停车位物业服务费3,600元。原告、李某、华某乙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XXXX)沪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26年3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某小区业主大会未经表决选聘被告某公司为物业服务商、两被告签署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等,目前该案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公告》、(XXXX)沪0115民初XXXXXX号民事判决书、(XXXX)沪01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系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该权利系业主基于其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权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是基于不动产物权而享有的权利。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以业主合法权益有关且客观存在的信息为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

针对原告的诉请,本院逐一分析如下:第一项诉请,被告已向原告提供选聘物业方案及选聘物业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业委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公告、选聘物业方案公示、选聘物业方案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统计表等,原告的业主知情权已经实现,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选聘物业的专项表决文件,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第二项、第三项诉请,被告表示针对选聘物业公司小区仅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且仅签署过一份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故无原告主张的相关材料,原告方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资料实际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项诉请,被告同意提供竣工总平面图和公用共有部位电气工程图,本院予以准许;第五项诉讼请求,被告解释仅一处库房对外出租,相应的租赁合同已经提供给原告,其他三间库房未对外出租使用,没有收益。库房处分情况被告已经明确解释,原告未举证其他库房存在出租使用情况,对外出租的库房收益情况原告作为业主可予以查阅、复制;

第六项诉请,被告解释该车位为残疾人专用车位,现常有清运三轮车临时停放,该车位未有停车费用,被告使用该车位未有授权材料。被告对车位处分及授权情况已经明确说明,原告方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收益,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第七项诉请,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相关记录,业主有权查阅。

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开始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被告已经提供2023年至2025年度电梯检测报告及合格证,2023年至2025年6月电梯日常运行、维修的材料应进一步提供;第八项诉请,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显示,案涉小区充电桩未收取管理费用,对于充电桩的经营、使用信息,原告的业主知情权已经实现,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某甲出示包含地面车位信息的竣工总平面图和包含门禁对讲设施电路连接信息的公用共有部位电气工程图供原告华某甲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原告华某甲自行承担);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某甲出示地下车库17号车位旁的库房出租收益信息供原告华某甲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原告华某甲自行承担);

三、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某甲出示2023年至2025年6月电梯日常维保记录供原告华某甲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原告华某甲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告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乐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王佳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