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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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诉请 业委会的知情权、物业资料与信息控制

业委会换届后,原委员或物业公司控制资料和账号,导致新一届无法正常履职

—— 陈某等与某某委员会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 C050 案号 (2023)沪0104民初2050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判决书 · 简易程序 浏览 3,450 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20508号

原告:陈某1。

原告:薛某。

被告:某某委员会1,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甲。

负责人:李某,主任;沈慧芬、钱薇,副主任。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1、薛某与被告某某委员会1(以下简称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披露并供原告查阅、复制下列事项内容:(一)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下列各项公益性收入项目的账册、相关合同、收费发票:(1)公益性收入的月、季度、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公益性收入账目明细及相关会计凭证;(2)地面固定长期停车收入账册、月度车辆登记清册、停车收费发票及收费凭证、银行入账凭证;

(3)地面临时停车收入账册、月度临车停车收费汇总清单、物业记账凭证;(4)小区大门安装的车辆进出小区的车牌识别系统电脑硬盘中存储的固定停车和临时停车的原始数据;(5)电梯广告收入账册、广告合同、收费发票;

(6)网球场出租收入账册、出租合同、收费发票;(7)利息收入账册、银行入账凭证;(二)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公益性支出项目的业主大会决议,相关账册、某某机构审价的文件,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支出发票;

(三)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维修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报表、账目明细、相关决议、合同、收支发票:(1)根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包含5万元以下2千元以上);(2)单笔5万元以上维修资金使用时的业主大会的决议、某某机构审价的文件、工程合同、验收报告、支付费用的发票、银行支付的凭证;(3)单笔5万元以下维修资金使用时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决议、某某机构审价的文件、工程合同、验收报告、支付费用的发票、银行支付的凭证。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龙华路的业主第4届业委会在履职期间从不公布小区维修资金和小区公益性收入收支情况。原告多次要求向业委会查询及公布上述资料,但被告置若罔闻,违法剥夺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准予诉求。

某某委员会1辩称,目前业委会已换届,只有交接遗留的材料可以提供法庭,前一届业委会移交材料中有很多内容都是缺失的。原告提到很多的账册、合同、某某公司3处,业委会已发函给物业公司让其提供相关材料,之后琮元物业提供了2022-2023年上半年的明细。拿到账册后询问物业公司就其他期间的内容是否可以提供,物业公司称可以提供,但需要本人到现场翻阅复印,业委会也邀请原告一并前往,并已发函给两原告了。

业委会留存的材料中,有些原告需要阅看的材料,如会议纪要、决议等可以提供法庭。现届业委会与原告的诉求是一致的,已经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期间是与原告要求的期间的一致的。就原告称的维修基金记账、账册内容,整个期间内都是物业公司在记录的,物业公司也是愿意配合提供的。

业委会保管材料中有的账册、合同可以提供法庭,原告也可去现场进行翻阅、复印。对原告诉请本身无异议,是合理的,符合业主诉求。其后,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第五届业委会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对于业委会未掌握证据,已向物业公司追索,要求其将掌握资料提供于原告查阅,复印。恳请法庭查实并查明原委,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1辩称,目前业委会备案登记名称是某某委员会2,不是原来的第四届业委会,请法院审核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要求披露的这些文件控制主体是第四届业委会,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因工作原因而取得相关材料的,可以在法庭的指引下提供相关材料,但这只是协助。业委会曾在2023年7月27日提供原告28组材料,但原告拒绝查看。若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不够,物业公司才提供辅助和配合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小区业主。某某委员会1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为第五届,备案日2023年6月16日。某某公司1自2001年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载明,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1月、7月向全体业主公布账目明细情况:维修资金的收支、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和部分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得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等,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分别张贴于小区公告栏、每个门牌号出入口,业主有异议的,业委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的1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该小区由琼元公司代理记账。另,该小区内有网球场、游泳池、会所、九曲桥等设施。

2021年,原告等起诉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要求两被告披露并供原告查阅、复制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各公益性收入项目的账册、相关合同、收费发票、各公益性支出项目及维修资金收入和支出清单。2022年2月,法院判决:一、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盛大花园小区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公益性收入账册明细、地面停车登记清册、停车收费凭证(地面长期和地面临时)、发票以及电梯广告、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场地等共有设施、设备的出租合同、收费发票、利息入账凭证,供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查阅、复制;

二、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盛大花园小区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公益性支出账册明细、提取物业成本财务凭证、税金支出凭证、修缮项目支出材料(包括项目审批、验收单据、结算清单、材料采购发票、外包修理协议和发票),供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查阅、复制;三、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盛大花园小区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维修资金收入、支出清单,供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查阅、复制;

四、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对上述查阅材料有复制需求的,产生的费用由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自行承担;五、对陆某、陈某1、沈某、薛某、朱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已生效。

2022年11月,两原告起诉盛大花园业主委员会,要求业委会提供下列材料供陈某1、薛某查阅并复印:(1)2020年盛大花园小区公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基金的年度预算方案及相应的会议纪要、年度预算决议;(2)关于2020年度盛大花园小区公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基金的所有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及决议、施工合同、验收资料以及相应费用清单;(3)2020年度盛大花园小区公益性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停车费收入、楼宇广告收入、网球场收入的相关合同及收入明细等)。

法院于2023年2月判决:一、某某委员会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20年盛大花园小区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基金的年度预算方案及相应会议纪要、年度预算决议,供陈某1、薛某查阅、复印;二、某某委员会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20年盛大花园小区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基金的所有会议纪要、决议、施工合同、验收资料以及相应费用清单,供陈某1、薛某查阅、复印;三、某某委员会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2020年盛大花园小区公益性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停车费收入、楼宇广告收入、网球场收入的相关合同及收入明细等),供陈某1、薛某查阅、复印;

四、陈某1、薛某如需复印上述第一、二、三项所涉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该案已生效。

2023年8月25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某某业主大会1换届审计报告》,报告审计意见载明:“我们认为,由于‘四、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说明’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上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及《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2023年8月29日,《某某业主大会22022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审计意见载明:“我们认为,由于‘七、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说明’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上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及《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注:上述报告提及的“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说明”记载了有关合同、账册、审核、决议等资料缺失情况。

庭审时,某某委员会1告知本院可以提供下列材料供原告查阅、复制:一、四届业委会资料交接表(表1表2表3);二、公益性收入收支明细表;三、电梯轿厢广告合同;四、网球场租赁合同;五、盛大花园电梯内三方通话承包合同、验收表、验收单、核算价格表、施工节点、解决方案、检验报告、三方比价标书;

六、2019年会议纪要(记录),业委会决议;七、2020年会议纪要(记录),业委会决议;八、2021年会议纪要(记录),业委会决议;九、2020年度维修资金支出公示、决议、支取汇总表和任务单;

十、2019年至2021年维修资金支出明细表;十一、截止2023年6月车辆登记数量汇总;十二、2019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换届审计约定书;十三、2022年度审计申请表;十四、2023年1-6月资产负债表;

十五、2023年1-6月业主大会账户收支汇总表;十六、2023年1-6月明细账套;十七、2023年1-6月公益性收支情况公布表;十八、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31日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明细备查表;

十九、2021年1至6月业主大会账户收支汇总表;二十、2021年7至9月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二十一、2021年4至6月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二十二、2021年10至12月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

二十三、2020年7月至9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二十四、2020年10月至12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二十五、2021年1月至3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二十六、2021年4月至6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

二十七、2021年7月至9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二十八、2021年10月至12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原告认为,证据清单上大部分是2020年度的,其他年份基本没有,这28组材料只是原告要求提供材料的很小的一部分。

2023年10月16日,原告与某某委员会1相约在居委会查阅了公益收入相关资料。原告称,当日看了2020年度的材料,其他只有2019年半年财务报表2张,物业公司另拿出2019-2023年几十本发票供原告复印。

另查明,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提供的硬盘中的原始数据,是指车辆进出盛大花园小区停留时间及收费的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因此,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及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履职,对外代表业主大会作出意思表示。虽然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届满需换届改选,但业主委员会的存续不受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的影响。

备案证记载的业主委员会名称与之前有所变化,原备案登记名称为“某某委员会1”,现备案登记名称为“某某委员会2”,但这只是备案时命名规则发生了变化,现突出了业主委员会的届数,但此不代表业主委员会主体本身发生了变化。某某公司1有关现届业委会主体不适格,原告应要求第四届业委会提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作为盛大花园小区业主,对建筑区划涉及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享有知情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和利益维护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职,尽力维护业主利益,依法向业主披露相关信息。某某公司1作为盛大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应当定期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盛大花园小区的换届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均提到有关材料的缺失,因此两原告行使业主知情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公共收支、维修基金使用及相关决议等资料查阅、复制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第三项请求内容维修基金收支情况与前二项请求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情况有所重复,本院判决时予以合并。

当然,在本案判决前,两被告已给原告查阅、复制的资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百八十一条第 一款、第 二百八十五条第 一款、第 九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陈某1、薛某查阅、复制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业主共有部分(含地面临时停车、固定停车、电梯广告、网球场)收益、维修基金收入有关的报表、账册、会计凭证、财务凭证、银行凭证、合同、发票,及车牌识别系统电脑硬盘中存储的与小区停车收费有关的数据;

二、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陈某1、薛某查阅、复制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业主共有部分、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会议纪要、预算、账册、审计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银行凭证;

三、陈某1、薛某复制上述材料产生的费用,由陈某1、薛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某某委员会1、某某公司1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重洲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案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