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杨某、某委员会(第2届)业主知情权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民终8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原审被告:某委员会(第2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郭某,主任。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某委员会(第2届)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2民初4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撤销判令某公司向杨某出示以下材料供查阅、复印、拍摄的判项:(1)固定车位号:固定车位和流动车位的车位分布图;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并标注是否为本小区业主。(3)自2016年10月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账户和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账户多栏式报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
(4)自2016年10月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户的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收付回单、发票、合同、付款审批单)、银行对账单。(5)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按户分摊计算明细表。(6)物业服务期间的外包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保养合同、水泵保养合同、水池水箱清洗合同、弱电维保合同)。
(7)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和公共收益账户所有维修项目的报价单及合同(除业主大会批准项目以外,由业委会、业主小组和物业公司批准的维修项目)。(8)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的报价清单。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下的商业秘密与知情权边界认定错误,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及商业秘密。1.一审判决不当扩大知情权范围,混淆了知情权与审计权的界限。《 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三条及最高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十三条赋予业主对收支情况、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未赋予个别业主直接穿透至企业底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的查账权、审计权。
一审判决以可起到监督作用为由不当扩张知情权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无视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法律界限,侵犯某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本案《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为包干制,物业管理企业固定收费、自负盈亏。
《外包服务合同》及其具体底价、多栏式内部报表属于商业秘密,一审判决实质上以酬金制的透明度标准来强求包干制的物业企业。3.一审判决无视业已存在的专业审计报告,纵容业主滥用知情权。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等共有资金已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杨某没有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造假,一审法院判令将自2016年起的底层原始凭证全部向杨某个人重新开放查阅,属于对个别业主知情权的过度纵容。
二、一审法院无视未涉诉第三方的隐私权,判项内容超越知情权的合法边界。1.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提供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该信息具有个人身份识别性与物理空间定位属性,严重缺乏对社区场景下隐私泄露后果的常识性判断。2.一审判决强迫某公司违反《 个人信息保护法》。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与财产信息,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极易被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除为履行法定职责等特殊情形外,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此类个人信息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且必须取得该特定业主的同意,一审判决强行豁免保密义务,强制某公司对小区其他业主实施隐私侵权行为。三、一审判项存在客观履行不能及指向不明的错误。1.一审判决判项标的严重不明。
维修资金的按户分摊基于特定工程项目,只有在发生具体的维修、更新工程时,才会针对该单一项目,依据相关受益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生成特定的按户分摊清册。小区的消防泵、水泵保养均属于物业合同范围内的常规基础服务内容,从未外包给任何第三人,客观上不存在外包服务合同。2.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某公司明确无法提供的文件已列明,判决要求提供违背客观事实。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诉请表格整理(清单)》,逐条列明了材料的真实持有现状:(1)明确告知未持有2016年至2020年6月的材料;(2)明确告知未编制多栏式财务报表、简析报告。一审法院在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持有上述材料的情况下,强行判令某公司提供,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违法强加于某公司。
被上诉人杨某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关于某公司所称法律未赋予个别业主直接穿透至企业底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的查账权、审计权的问题。杨某申请查阅的是某公司受业主大会委托代为记账的材料,并非其公司的内部经营资料。
(2025)沪01民终5728号生效判决认定“业主知情权应当具有全面性,故涉及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状况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合同均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故某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某公司称一审判决无视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区别,侵犯物业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沪房物业[2025]78号文的规定,“公开小区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包括现行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所有附件,以及电梯、消防、视频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等外包服务合同”,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审判决支持杨某查阅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报价清单”,某公司故意混淆为属于物业基础服务范畴的由物业费承担的“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报价清单”。三、关于某公司称一审判决无视专业审计报告、纵容个别业主滥用知情权的问题。审计报告不能替代业主个人的查阅监督权,不能成为拒绝提供原始凭证的理由。
某公司称2016年至2020年6月期间的材料已缺失,但审计报告涵盖了上述期间,某公司对此未给出合理解释。四、关于某公司称提供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侵犯第三方隐私的问题。2025年9月23日,某委员会、某公司将小区车位布局图及《鸿发小区固定月卡车位房号明细表》张贴于小区公告栏,现某公司提出侵犯第三方隐私与其之前公开该信息的行为相矛盾。
五、关于某公司称判项标的不明的问题。维修资金按户分摊明细表,是在发生特定维修项目时,根据受益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生成的分摊清册,并非标的不明,某公司作为执行方,完全清楚该明细表的生成程序和存在状态,其以标的不明为由拒绝提供的理由不成立。六、关于某公司称消防泵、水泵不存在外包服务合同的问题。
某公司主张该两项保养系自行完成,则应提供维保记录、检测报告及实施人员的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书。七、关于某公司称2016年至2020年6月期间的材料客观缺失的问题。上述材料属于业主大会所有,如遗失,则某公司应于遗失当时及时通知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在 (2026)沪0112民初7183号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提交了2016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137.5万元财务证据,本案中其称上述期间的资料客观缺失,该说法与此前提供资料的行为明显矛盾。
八、关于某公司称其无多栏式财务报表及简析报告的问题。之前杨某从某公司处获得过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的记账报告,某公司现称无此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某委员会未到庭发表意见。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委员会、某公司提供上海市闵行区车位处分信息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内容包括:(1)固定车位号;(2)与固定车位号对应的车牌号码(如果涉及隐私,可以将车牌后两位打码或中间三位打码);(3)如果属于一位多车需标注为一位多车;
(4)如果属于第二辆车则标记2,第三辆标记为3等;(5)如果属于租户车辆标记为租,如果属于租户第二辆车则标记租2;(6)无固定车位的车辆,除了无需提供车位号外,其他同上;(7)某公司提供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小区道闸车辆出入信息明细(电子版,至少包括车牌号码,进出时间等)供杨某核对每月车辆收费公共收益是否准确;
(8)某公司提供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每月公共收益明细表。2.判令某委员会、某公司提供自2016年10月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某大会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户的记账报告(包括简析报告、维修资金账户和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账户多栏式财务报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3.判令某委员会、某公司提供自2016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某大会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户的会计凭证(后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收付款回单、发票、合同、付款审批单等)、银行对账单等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
4.判令某公司提供自2016年10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上海市闵行区鸿发家园公共收益分配计算明细表(物业与业主大会之间的分配计算表)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5.判令某公司提供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上海市闵行区鸿发家园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按户分摊计算明细表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6.判令某公司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承诺的基础物业服务中外包的所有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保养合同、水泵保养合同、水池水箱清洗合同、弱电维保合同等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
7.判令某公司提供自2023年7月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使用鸿发家园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和公共收益账户所有维修项目的报价单及合同(除了业主大会批准项目以外的,由业委会、业主小组和物业公司批准的维修项目)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8.判令某公司提供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的报价清单(包括供应商名称、材料名称、型号、单位、单价等)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9.判令某委员会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2016年10月)所有业委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及会议记录(包括公共收益支出的所有业委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
10.判令某委员会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2016年10月)所有业主大会的议题公告、表决票内容及投票结果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11.判令某委员会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2016年10月)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文件、三枚印章(业主大会章、业委会章和财务专用章)分管情况及用印记录(需包括用印日期、事由、用印种类、申请人、批准人、盖章人等信息)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12.判令某委员会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以来(2016年10月)所有经过业主大会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选择供应商时的三方报价单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
13.判令某委员会提供在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下,于2024年一季度从公共收益支取的三万元备用金截至判决生效日止的使用明细及发票。14.判令某委员会、某公司提供《鸿发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的第41页中三约定的所有移交资料供杨某查阅、复印或拍照。一审诉讼中,杨某撤回上述第4项、第14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1月11日,杨某成为上海市闵行区的业主。
某委员会(第2届)任期为2023年6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
某公司系的前期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某公司与某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实际管理该小区至今。
某公司于庭审中出示《鸿发家园首届业委会的故事》一书原件,并提供该书PDF文件。该书载明:首届某委员会任期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
2025年9月23日,某委员会、某公司将小区车位布局图及《鸿发小区固定月卡车位房号明细表》张贴于小区公告栏。
某委员会、某公司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业主大会账户收支汇总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维修资金收支汇总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汇总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门牌幢收支汇总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等文件张贴于小区公告栏。
某委员会将《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张贴于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某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某委会成员在交接时收到了上一届业委会成员移交的第一届业委会成员中部分同志的津贴,具体如下:谈某17,000元、童某8,800元、王某5,500元。此项津贴为三位业委会成员自愿捐献给小区全体业主的爱心款项,此款项将用于必要的小区爱心服务等项目,款项使用由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发起,业委会成员同意后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某委员会提供《绿化树木修剪协议》、《鸿发家园(生命通道及停车场所)道路拓宽工程合同文件》、《鸿发家园道路拓宽补绿施工合同》。
2024年1月19日,上海华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某大会审计报告(2016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5年6月5日,上海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大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审计,并出具《某大会专项审计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金具有相应的知情权。本案中,首先,杨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业主知情权,而且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查阅、复制,其中业主可通过复印或拍照的方式进行复制,因复制材料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其次,对于某委员会、某公司抗辩已于公告栏或公众号公示部分相关材料,故无需向杨某再次提供的意见,应认为,公示不等同于完全披露,不因此免除查阅、复制义务,即便相关材料已公示,业主仍可依法主张查阅、复制,故对于某委员会、某公司所提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某委员会抗辩无法提供其成立之前相关材料的意见,某委员会陈述两届业委会所交接的材料仅为《鸿发家园首届业委会的故事》一书,该书亦载明了首届业委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在无证据证明另有其他材料交接的情况下,某委员会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亦符合两届业委会任期时间相隔长达三年有余的实际情况,故予以采纳,对于杨某要求某委员会提供其成立之前的相关材料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某公司的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故杨某要求某公司提供法定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应予支持。
对于杨某主张的诉请一、二、三项中属于知情权范围的内容,相关材料应当系物业公司持有,故某公司负有提供相应材料的义务。同时,业委会亦负有监督物业公司以及接收、保管物业公司移交材料的义务,故某委员会应当就其任期内的上述材料承担向业主披露的义务。
具体到杨某主张的各项内容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而言:针对诉请一,首先,对于杨某主张的第(1)至(6)项与车位相关的信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边界,杨某主张的车辆信息涉及其他业主个人隐私部分,不应予以支持,故认为某委员会、某公司应当向杨某披露车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固定车位号;固定车位和流动车位的车位分布图;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并标注是否为本小区业主。
杨某主张的其余信息,不予支持。其次,对于杨某提出的第(7)项主张,小区道闸车辆出入信息涉及其他业主个人隐私,不予支持。再次,对于杨某提出的第(8)项内容,公共收益明细表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故予以支持。
针对诉请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故杨某主张的维修资金账户和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账户多栏式报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予以支持,但杨某主张的其余内容,不予支持。
针对诉请三,业主对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不仅限于汇总报表,业主通过查询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可起到监督资金规范使用的作用,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四,“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一般而言,公共收益是按收入项目和支出大类分类,而非分摊至每户业主,故杨某主张的公共收益按户分摊计算表,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支持。关于杨某主张的维修资金按户分摊计算明细表,根据《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户分摊,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五,物业公司可委托专项服务,但应就该部分服务向业主负责,外包服务合同属于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的范围,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六,报价单及合同是相关资金支出的依据,如前所述业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起到监督资金规范使用的作用,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七,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使用的资金包括两种,一是使用维修资金,则相关报价清单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二是使用物业费(包干制日常维修),属于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则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不予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八,杨某主张的业委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但某委员会仅对其任期内形成和保管的相关材料负有披露义务。另外,某委员会虽提供了部分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但均系复印件,且无法确认是否系全部内容,业主通过查阅原始载体方可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对于杨某主张2023年6月26日起的上述材料,予以支持,时间节点之前的部分,不予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九,业主大会的议题公告、空白表决票内容及投票结果是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基础,故业主应当有权查阅,对于杨某主张的上述内容,予以支持,时间范围如前所述,但已填写的他人表决票内容涉及他人隐私,不属于可查阅范围,不予支持。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十,业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且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印章,相关印章的用章制度与管理情况,与共有权、共同管理权密切相关,且业主通过查阅用印记录方可起到监督作用,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时间范围如前所述,可查询的内容包括: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文件、业主大会章、业委会章和财务专用章分管情况及用印记录,其中用印记录包括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文件名称。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十一,业主通过查阅工程项目合同以及供应商的三方报价单,可起到监督公共资金使用的作用,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时间范围如前所述。
针对变更后的诉请十二,业主有权知晓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故对于杨某所提该项内容,予以支持,时间范围如前所述。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一条、第 二百八十一条、第 九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于2026年3月18日判决如下:一、某委员会(第2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示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以下有关的材料供杨某查阅、复印、拍摄,复印、拍摄产生的费用由杨某自行承担:(1)固定车位号;固定车位和流动车位的车位分布图;
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并标注是否为本小区业主。(2)维修资金账户和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账户多栏式报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3)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户的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收付回单、发票、合同、付款审批单)、银行对账单。
(4)业委会会议决议的公告及会议记录。(5)业主大会的议题公告、空白表决票内容、投票结果。(6)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文件、公章(包括业主大会章、业委会章、财务专用章)分管情况及用印记录(包括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文件名称)。
(7)经业主大会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选择供应商的三方报价单。二、某委员会(第2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示以下有关的材料供杨某查阅、复印、拍摄,复印、拍摄产生的费用由杨某自行承担:(1)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小区公共收益明细表。(2)小区公共收益支取的三万元备用金的使用明细及发票。
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出示以下有关的材料供杨某查阅、复印、拍摄,复印、拍摄产生的费用由杨某自行承担:(1)固定车位号;固定车位和流动车位的车位分布图;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并标注是否为本小区业主。
(2)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小区公共收益明细表。(3)自2016年10月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账户和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账户多栏式报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4)自2016年10月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户的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收付回单、发票、合同、付款审批单)、银行对账单。
(5)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维修资金按户分摊计算明细表。(6)物业服务期间的外包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保养合同、水泵保养合同、水池水箱清洗合同、弱电维保合同)。(7)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和公共收益账户所有维修项目的报价单及合同(除业主大会批准项目以外,由业委会、业主小组和物业公司批准的维修项目)。
(8)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的报价清单。四、驳回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某委员会(第2届)负担40元,某公司负担40元。
本院二审期间,杨某提交2026年6月16日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2026]31号《告知书》,证明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1日向闵行区房管局提交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全部工程资料、会计凭证,本案诉讼过程中其称资料遗失,系误导法庭,违背诚信原则。
某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告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政监管要求与民事知情权范畴属于不同法律纬度,不能直接等同;该《告知书》仅笼统提及财务凭证等材料,无法得出某公司完整持有该时段全部资料的结论。
本院认定,杨某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 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现杨某要求某公司提供法定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应予支持。关于某公司应提供的资料范围双方存在争议。
首先,关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的问题。某公司提出在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已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将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全部向业主杨某开放查阅。对此,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对于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不仅限于汇总报表,业主通过查询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可起到监督资金规范使用的作用,该认定意见本院予以赞同,某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杨某主张查阅维修资金账户和公共收益账户有关“业主小组经常性维修项目报价清单”的多栏式报表,是否侵犯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此,一审判决认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故对杨某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该认定意见正确,本院予以认同。某公司上诉认为,在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下,此举侵犯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某公司称其没有多栏式报表,此与杨某曾从某公司处获得过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之记账报告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再次,关于车位信息的披露是否侵犯第三方个人隐私的问题。一审判决要求某公司提供固定车位号、固定车位和流动车位的车位分布图、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并标注是否为本小区业主,以供业主杨某查阅,上述内容中的固定车位号对应的使用人房号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并未侵犯第三方个人隐私,在之前某委员会、某公司的公示内容中,亦曾将小区车位布局图及《鸿发小区固定月卡车位房号明细表》予以公示,故某公司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又次,关于某公司所称判项标的不明的问题。某公司认为,基于特定工程项目的维修资金分摊,应该判明业主杨某只能查阅其自己的维修资金账户的费用分摊情况,不能查阅他人账户的费用分摊情况。杨某则认为,维修资金按户分摊明细表,是在发生特定维修项目时,根据受益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生成的分摊清册,业主有权查阅,某公司作为执行方理应提供。
本院认为,杨某的主张成立,一审判决对该内容的判项不存在标的不明的问题,准许业主查阅的是维修资金按户分摊明细表,并非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最后,关于某公司所称消防泵、水泵不存在外包服务合同的问题。某公司主张该两项保养系其自行完成,并无外包服务合同。杨某认为,如果此两项保养并无外包,则某公司应提供维保记录、检测报告及实施人员的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该内容的判项为“物业服务期间的外包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保养合同、水泵保养合同、水池水箱清洗合同、弱电维保合同)”,根据上述判项内容,有外包的应提供外包服务合同,如无外包,则应如杨某所述提供相关资料,某公司以无外包服务合同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理由亦不成立。另,某公司提出2016年至2020年6月期间的材料已客观缺失、其没有多栏式财务报表及简析报告,此说法与其之前曾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以及闵行区房管局《告知书》的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某委员会(第2届)负担40元,某公司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俊秀
审判员 朱 烨
审判员 侯卫清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张寅旭
书记员张寅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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