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周某甲,游某诈骗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皖18刑终11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1月3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卫东,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1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文超,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游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游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7月4日作出(2025)皖1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5年12月3日、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凌、检察官助理李福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翟卫东,上诉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注册成立某甲公司,拟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境内玻璃厂和某养项目,后在多地注册成立多家未实际开展经营的某乙公司。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周某甲,为周某甲代持股,于2021年3月16日注册成立某丙公司。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宣称将“收购”某心谷项目,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与某心谷实际所有人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亿元收购某丁公司100%股权及持有的包括某甲酒店在内所有附属土地、建筑物,首期合同款3亿元需在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后因周某甲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该协议失去效力。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游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周某甲,轻信被告人周某甲即将开发亲心谷,于2021年11月按照被告人周某甲要求入驻亲心谷,进行项目部建设、前期测绘工作,明知被告人周某甲无力开发亲心谷、自身也无退还保证金能力,仍以亲心谷盘山公路建设工程与某乙签订施工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收取某乙保证金30万元,将钱款挪作他用。因盘山公路项目迟迟无法动工,被害人某乙多次要求游某退还保证金,游某无力偿还保证金,以各种理由拖延,后采取更换手机号码、不回复某平台等方式切断与某乙的联系。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明知己方不具有发包亲心谷项目权利、也未取得施工许可,且自身又不具有建设资金和能力的情况下,商议虚构12栋度假酒店装修等项目,收取保证金用于周某甲缴纳“引进外资渠道费”。后被告人赵某甲按照周某甲指示,谎称装修亲心谷12栋度假酒店样板间、验收后择优选择承建商并退还其他落选者保证金,隐瞒未收购亲心谷、不具备履约能力、无力退还保证金的真相,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游某等人与某乙、某丙、某丁、冯某甲、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等人所在公司签订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装修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50万元、30万元、45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共计人民币560万。
因部分被害人装修样板间后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拖延验收逃避退还保证金,某丁、某壬等被害人要求退款,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又再次收取某D、某E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用于退还某丙、某戊等人保证金。
至案发前,合计退还某丙、某丁、某戊、某壬、某辛、冯某甲等6名被害人所在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7万元,尚余人民币503万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游某明知周某甲、赵某甲虚构事实收取保证金,为赚取中介费,仍介绍某乙、某戊、某庚、某辛、某壬、某B6名被害人缴纳保证金。
2024年1月25日、1月31日、7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周某甲、游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甲、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游某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受、立案情况,本案于2023年10月9日由被害人某F报警,致案发。2023年12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周某甲人事档案和党员信息证实:三被告人身份信息。三被告人先后于2024年1月25日、1月31日、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甲持有的一部苹果XR手机、扣押赵某甲的一部手机。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某丁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原件、复印件证实:2021年10月27日,甲方某戊公司(占股75%)及其法人某甲(占股25%)与某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甲签订协议,共同将某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某庚公司和周某甲,转让价格5亿人民币。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3亿元。协议中约定,甲方收到3亿元首期收购款后,同意目标公司立即开工装修12栋养生公寓。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受案件通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调取证据通知书、周某甲、赵某甲、游某的征信报告,周某甲与赵某甲名下房产信息、周某甲名下车辆信息,游某名下房产信息证实:2015年某公司蚌埠分公司得知周某甲计划投资建设特种玻璃生产基地项目,找到其商议相关事宜,后周某甲同意将该项目电力安装工程交给某辛公司承包,并索要保证金150万元。后该项目一直未建设,周某甲也未退还某辛公司保证金。
2018年10月29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返还某辛公司15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后因周某甲未按判决书中要求的时间履行义务,被蚌山区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被告人赵某甲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被告人游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经查询,被告人周某甲名下信用卡25张,2个账户涉及呆账22.5万余元,5个信用卡账户逾期,透支49个月,透支金额25.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曾多次转移登记名下房产,目前名下无任何房产。周某甲名下皖AXXX某某宝马牌轿车处于抵押状态。
被告人赵某甲、游某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本案发生前,三被告人无履约能力。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情况说明、某平台截图、U盘证实:周某甲(昵称:瑞本国际)与某甲(备注:孙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2021年10月份开始,某甲多次催促周某甲支付合同款,但周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7、游某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证实:周某甲与他签订的该份合同,约定将亲心谷18公里山顶建设项目发包给游某承建。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亲心谷周边林地分布图证实:亲心谷周边主要为国家级公益林。
9、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实: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为防止游某、赵某甲等人以亲心谷度假酒店对外发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7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25日多次约谈游某、赵某甲,明确告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度办理相关项目施工手续,不得发布虚假装修工程信息,骗取合同保证金。
10、电子证据制作说明书、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从安徽省资金查控平台上调取了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固定犯罪事实,刻录制作电子数据光盘1张。
某丙公司账户交易流水客观反映收取各被害人保证金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某H尾号8871某甲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某乙30万元保证金情况。该30万元系分多次转账。第一次:2022年7月29日苏某两次转账共计10万(某H尾号8871某甲银行卡),结合当时某H与周某甲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某H询问周某甲:“往我卡里转钱了?
”,周某甲的回复在手机报告里无法显示。根据银行卡流水,某H转账4万元至自己另一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现金交易4万,转给周某甲2000元,转给李某乙,且给李某甲转款截图某H通过某平台发给周某甲,可以证明该转款应系周某甲授意某H操作;第二次:2022年8月2日苏某一次转账10万元(某H尾号8871某甲银行卡),根据流水,某H共转账4万元至自己另两个账户(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现金交易4万元,向周某甲转账4000多元,其余零散消费,8月9日有笔1.3万元消费记录(结合某平台聊天记录应为某H购买钻戒支出);
第三次:2022年9月8日苏某一次转账10万元(某H尾号8871某甲银行卡),根据流水,某H向钟某甲两笔共转账4200元用于偿还车贷,现金交易4万元,向周某甲转账1.1万余元,某乙转账至某H的保证金,主要被周某甲控制,由周某甲与某H共同使用。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情况说明、某平台截图、U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甲、赵某甲持有的手机各一部,后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制作“某F等人被合同诈骗案案件报告”存储于U盘随案移送,并将部分某平台聊天内容截图附卷。
周某甲(昵称:瑞本国际)与赵某甲(备注:赵:)某平台聊天记录反映:赵某甲向周某甲汇报保证金打款情况,周某甲向赵某甲提供收款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保证金;赵某甲向周某甲汇报公安机关约谈情况,周某甲授意赵某甲如何回复等内容,其中涉及某乙银行的3900万元入账的报文某乙银行的行标看起来很修长,SWIFT后面的银行代码是8-12位的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号,与一般是11位的不同。
周某甲(昵称:瑞本国际)与游某(备注:独闯天下游总)某平台聊天记录反映:游某向周某甲汇报保证金打款情况,周某甲向游某提供收款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保证金;游某表示以某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比以赵某甲某癸公司名义签更易被人信任;游某告知周某甲其负责的五间房装修好后自己一直在拖时间等大钱到位,表示时间拖的越某;二人商议施工队报案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事;2022年11月11日,游某表示要离开了,希望周某甲将收取某乙的30万保证金退还。其后多次联系周某甲要求退还某乙保证金。
周某甲(昵称:瑞本国际)与某H(备注:老婆)某平台聊天记录反映:2022年7月26日,周某甲告知某H游某收取保证金后打款入账情况;2022年8月5日、8月8日,周某甲告知某H保证金入账情况及某丙公司银行账户共计320万元,周某甲称要开始还一些小钱;2022年8月10日,某H向周某甲提供自己名下某甲银行卡号(尾号8871),周某甲通过某丙公司账户向某H转账5万元,同日周某甲安排某H向杨某转款1万元。
2022年7月19日周某甲向某H发送一张照片,为周某乙2022年7月17日向某甲出具的一张字条,内容为向某甲支付10万元,作为亲心谷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订金,半个月左右的时候再打3.5亿元,作为亲心谷项目股权收购款,余款按原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办。并承诺一边装修公寓,一边准备报备启动空中世界和上河村康某两个整体项目,启动后都交给某甲管理。某甲于7月19日答复:把10万元打到焦某某甲银行卡上,可以交给他来管理。
12、调取证据通知书、周某甲与赵某甲的出入境记录证实:2021年在签订亲心谷收购协议时,周某甲与赵某甲没有出入境记录。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某甲公司工商资料、某甲公司税务登记相关材料、某丙公司工商资料及纳税资料、代持股协议书证实:某甲公司2013年8月7日由周某丙发起设立,成立时法人为胡某,监事为周某丙。2014年5月法人变更为周某甲(周某甲从省公安厅退休后),公司性质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公司股东为周某甲、周某丙二人。后公司多次登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名称及营业地址。2020年公司股东变更为周某甲、周某丁,某H任监事,周某丁任法人。同年,公司股东变更为周某甲、朱某,朱某任法人。某甲公司无相关纳税情况。
某丙公司2021年3月16日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纳税信息。赵某甲提供了一份代持股协议,证明这个公司是周某甲的,他只是代为持股。
周某甲注册成立的公司无纳税,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为空壳公司,没有引进过外资。
14、某丁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亲心谷度假酒店产权归属某丁公司。房产被宣州区法院、杭州下城法院轮候查封,亲心谷度假酒店不具备被外资投资的条件。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某A公司工商资料、纳税资料及公司在某丙银行亳州分行开户情况、外汇开户交易情况、某B公司在某乙银行淮南分行外汇账户开户、交易记录及报文、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规范模板等相关资料、情况说明证实:某A公司2022年8月3日成立,无纳税情况,公司在某丙银行亳州分行的账户无外汇交易情况。某C公司在某乙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只有2023年11月7日一笔86欧元交易记录,账户余额一直为86欧元。
16、情况说明、官方网站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其通过“国家金融结算领导小组”向境外融资,但无法陈述该机构办公地点等基本信息。侦查人员通过对某甲政府、中国某银行、某甲局、国家某局等官方网站检索,均未发现涉及“国家金融结算领导小组”相关信息。
17、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向某丙银行申请冻结某丙公司账户560万元,执行冻结81628.71元;于2024年1月15日,向某甲银行申请冻结李某丙银行账户10万元,执行冻结66760.02万元。
18、某B公司在某乙银行淮南分行外汇账户开户、交易记录及报文、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规范模板等相关资料、情况说明证实:经调查某C公司账户没有3900万欧元进账。
19、证人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某D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持有固定资产包含某甲酒店及附属土地、建筑物。2021年10月27日,他和周某甲达成了某丁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5亿元人民币将某丁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某甲,即将公司的固定资产卖给周某甲。当时约定是在2021年12月10日前,周某甲支付股权售价5亿中的3亿,但是周某甲一直没有支付,后来周某甲又改口说2个月内支付3个亿,但是2个月到期后也没有兑现,每次催股权转让款,周某甲都说钱某到账了,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钱根本就没有兑现。
这份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后仍然没有履约的话,就应该已经失效了,如果需要继续履行的话,得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周某甲和赵某甲也从来没有和他说过使用水东镇亲心谷对外发包养生公寓施工项目的事,周某甲电话里向他请求先对某心谷12幢养生公寓部分房间进行装修用于办公及员工休息,并对部分房间装修成样板间,当时他考虑到对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也就同意了,但是当时他不知道对施工队收取保证金的事情,直到2022年底某乙政府领导告诉他,他才知道的。
他曾因经营困难需要资金,找到周某甲借钱周转,周某甲约定,借款就当作股权转让订金,从之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2022年7月19日,某丙公司对公账户分别转账4万元、2万元、4万元至焦某名下账户:2022年10月2日,安徽某丙公司对公账户分别转账20万、10万、20万至某E公司对公账户;2022年11月4日,安徽某丙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0万至某F公司对公账户:2022年11月19日,安徽某丙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0万至某F公司对公账户。某丙公司对公账户共计转账10万至焦某账户、转账90万至某F公司对公账户。以上转账共计100万元,该笔款项实质上是他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的借款。
20、证人某J的证言证实:2018年至2023年期间他给赵某甲当驾驶员,期间不但没拿到过工资,还为赵某甲垫付了住宿费、餐饮费等开销约40多万,赵某甲名下的公司某丙公司因缺少资金,他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了10万元转给公司,2023年11月份以后赵某甲就联系不上了。赵某甲自称很有钱,但是这几年接触下来,赵某甲不但欠他的钱,还在外面欠了不少钱,有的法院已经判决了。赵某甲喊他开车也是因为赵某甲本人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外出非常不方便,坐不了飞机和高铁,所以赵某甲压根就没有钱。赵某甲在阜阳市阜南县注册成立的某丙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公司,没有经营地点。
他了解的亲心谷项目是周某甲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赵某甲负责签订合同和现场负责。周某甲先和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周某甲答应支付的收购股权款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后来的收购股权款都没有按约支付。周某甲和赵某甲拿着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开始对外发包水东镇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工程,并收取这些承包人或者承包公司的保证金。
周某甲和赵某甲收取保证金,压根没有推进项目,都是承包人建设的,和周某甲、赵某甲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周某甲和赵某甲他们当时对外宣称要花几百亿建设打造超五星级酒店,但是这个钱说了几年了也没有见到。这些话就是周某甲和赵某甲骗这些承包人的。而且赵某甲和承包人签订瑞本国际(德国)集团公司可能压根都不存在,只是听他们说过这家公司在德国,但是觉得他们说的不像真话,是为了骗别人保证金才使用这家查不到的公司签订合同。
他没去过这家公司,也从没听说周某甲和赵某甲去过,周某甲和赵某甲都是失信人去不了德国,也从来没有见过周某甲和赵某甲和境外的人联系过。周某甲和赵某甲收取保证金使用的是某丙公司。使用某丙公司收款,估计是因为其他账户被查封了,因为周某甲和赵某甲是失信执行人,能用的账户不多。
周某甲和赵某甲使用某丙公司对公账户收款后,这些钱都被二人使用掉了。其中一部分转给某甲,作为某心谷股权转让费,还有一部分转给了深圳陈某甲用于境外资金转账所需要的通道费,但是并未见过境外的钱转进来,剩余的钱都被周某甲和赵某甲使用掉了,现在某丙公司对公账户没有钱了,周某甲和赵某甲不知道躲哪里去了,也都不接电话了。
2022年6月14日,某丙公司向其转账是赵某甲归还他垫付的钱。
21、证人某K的证言证实:他以前与某L是做承兑汇票认识的,之后通过某L先后认识了赵某甲、周某甲。某L带着他到合肥第一次与周某甲、赵某甲见面,在一起商议了融资费用缺口的问题,周某甲首先提出收取保证金用于融资缺口的想法,并询问了他们的意见,之后让赵某甲在某甲酒店装修项目上收取工程保证金。周某甲让工地上的人把施工许可证、签订的合同等张贴出来,让所有人都相信某心谷确实已经被周某甲收购了。
他通过朋友关系介绍了某丙、某丁、某己签订了水东镇亲心谷度假酒店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周某甲决定并安排赵某甲向施工方收取了保证金,而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周某甲引进外资需要交纳费用,因周某甲和赵某甲都没有钱便商量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支付引资费用。
他和赵某甲住到工地的时候,游某和某M已经在了,游某也是周某甲安排在工地上负责的,某M和游某是合作关系,有几家公司的施工队是游某、某M介绍到工地上的,游某、某M主要是赚取工程中介费的。后来游某、某M离开工地了。
收取保证金的账户是某H公司的对公账户,虽然公司法人是赵某甲,但周某甲说过赵某甲只是帮其代持,账户实际由周某甲控制,公司的网银和U盾也被周某甲实际控制,赵某甲支用需要打电话给周某甲或某H。公司资金流水中转给某J的钱,是赵某甲发给他的工资;转到某J公司的钱,是交水东镇亲心谷度假酒店施工工地的电费;2022年9月,赵某甲通过某丙公司向某K公司转账50万元(转给魏某甲、徐某、李某丁,当时赵某甲说是用于做承兑汇票的),系以某K公司名义找人开具承兑汇票。赵某甲是想先搞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到人家公司去贴现,贴现后再去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再找公司贴现,通过反复操作进行融资。但是因资质问题,事情最终没办成。
周某甲至今未支付他任何薪资报酬,他在工地上的开销都是自己出的钱,已经为公司垫付了约30万的费用,他找周某甲要求支付生活费,总被告知要等投资到位,但到现在投资也没到账。他介绍的施工队负责人某丙要求其退还保证金,他把某D缴纳的保证金打到女儿姜某账号,然后转给了某丙的合伙人万某,等于退还了某丙的保证金。
22、证人某N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亲心谷擅自施工装修装修工程所违反的法规证实:他系宣州区某镇政府城建办主任。2022年年初,某镇度假酒店并对酒店进行施工。某镇度假酒店工地上的纠纷多,为了排查风险隐患,某镇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城建办相关工作人员就赵某甲等人在酒店施工是否依法依规等问题进行讨论。后经排查发现,亲心谷12栋度假酒店归某丁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原来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已经失效,没有重新办理,而赵某甲等人所述施工量已达必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所以,赵某甲等人在酒店施工作业是违法行为。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办施工许可证,但赵某甲等人关于酒店的施工面积和工程投资额已远超该标准,故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是不允许施工作业的。2022年12月,某镇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和赵某甲等人明确说明了涉嫌违法施工的相关问题,且告知法律依据,其后赵某甲等人接通知停工,未再继续施工。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分局出具一份《亲心谷擅自施工装修装修工程所违反的法规》说明:一、限额以上装修装修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某L公司2016年及2018年取得的两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已经失效;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措施。
23、证人某P的证言证实:他2011年至今担任宣州区水东镇祁梅村党总支书记。亲心谷位于水东镇祁梅村辖区,他最早听村民说外地有几个大老板要投资几百亿用于开发亲心谷项目。之后亲心谷度假酒店开始施工,期间施工队因停车费与某乙集团经理后其文发生了纠纷,他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游某、赵某甲叫来的施工队按规定交停车费。2022年4、5月份,因为亲心谷度假酒店没有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政府多次到工地约谈游某要求停工整改。2022年8月份左右,政府发现游某、赵某甲向施工队收取保证金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政府联合公安多次约谈游某、赵某甲,但都没有效果,最后政府在2022年底叫停了施工。
亲心谷周边林地绝大多数都是国家级公益林,少部分是省级公益林,极少数为一般商品林。公益林主要是生态保护作用,商品林主要是种植经济植被。亲心谷周边林地别说作为开发用途了,上面的树木都不能砍伐。他任职期间,游某、赵某甲等人从未到村里来谈过亲心谷征地的事情,而且游某、赵某甲等人自称他们建设的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但某区政府、某镇政府以及祁梅村都不知道这个项目。
24、证人后其文的证言及电子回单证实:他是某J公司总经理,现负责某丙酒店经营管理。某M公司与某甲的某丁公司合作经营某甲酒店,后因经营过程中某甲欠某M公司2000多万,某甲就将某甲酒店六年的经营权给了某M公司用于抵债,2021年某M公司开始负责某甲酒店的经营,12栋亲心谷度假酒店没有开发,不在某M公司的经营范围内。
12栋亲心谷度假酒店施工时曾找到他协调通水电的事情,工地开工没有开通水电账户,游某希望使用某M公司的水电账户。最开始是游某去协调的,后来是赵某甲和某K去协调的。赵某甲和某K自述都是某丙集团的人,集团老总叫周某甲,是做康某行业的大佬。当时他们工地刚开始施工的时候,来了好几辆皖北号牌的车很气派,他们到这边来的时候讲话口气非常大,动不动就是几百亿。周某甲说他已经从某甲手里收购了整个亲心谷,再投资100亿重新装修整个亲心谷。
游某、赵某甲和某K从其他地方喊来很多施工队在亲心谷施工,这些施工队从大门进来的时候经常和某M公司的门卫发生争吵,在和某乙政府反映这些问题后,某乙政府调查发现水东镇亲心谷度假酒店建筑手续不齐全,后于2022年11月份左右叫停施工了。但是一直到2023年年底,还一些施工队到现场来看工地。某M公司以赵某甲、某K没有缴纳水电费为由停掉了工地的水电,也不给那些施工队的车进入亲心谷,他听施工队的负责人说,赵某甲和某K收了他们几十万的保证金,现在工地停工了,也找不到赵某甲和某K的人了。
25、证人某Q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公章印迹3枚证实:他系某壬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从他人手中买下某壬公司经营至今。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消防工程设施工程等。某壬公司没有施工建造资质,只能承接不需要资质的小工程或家庭装修施工。
他不认识游某,某壬公司没有姓柯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承接宣城市宣州区亲心谷建设项目,也没有公司或者个人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承接亲心谷项目。他一般只给关系很好的朋友挂靠某壬公司,会在工程开始施工后收取工程标的额1‰-2‰的挂靠费。
公安机关向某Q出示了游某与周某甲签订的亲心谷18公里山顶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加盖的“江西某壬公司合同专用章”,经某Q辨认并非某壬公司所有。某壬公司没有雕刻合同专用章,且某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公章都需经过他,而他并未见过该合同。
26、证人某R的证言证实:他是某N公司法人(代持法人)。因某K、赵某甲是失信人不能成立公司,某P公司人,公司实际老姜在经营,某K还有个合伙人是赵某甲。他只配合完成了该公司的注册,其余的事情一点不清楚,也没收取二人好处费。
27、证人某S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光盘1张证实:他是某乙的堂弟,2021年12月22日,他开车陪堂哥某乙至某学校附近与游某见面。他将30万现金现场点好交给游某,某乙还拍摄了现场视频。
某S辨认出游某。
28、证人某M的证言证实:2021年12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游某,游某自称是水东镇亲心谷度假酒店的施工负责人,要对外发包装修工程。当时游某想让他承包酒店的装修工程,但他是专门做门窗的不懂装修,所以游某让他介绍了一些做装修的老板到这个工地上来承包装修工程。他介绍了某Q公司给游某,后来由游某与该公司详谈并签订装修装修合同。他之所以愿意介绍是想赚取点中介费用,同时自己也想做点门窗工程,他与游某二人当时是一种合作关系,二人在工地上待了有一年多的时间,一直到游某被赵某甲排挤出工地。
游某与周某甲是合作关系,周某甲是某R公司的负责人,游某喊周某甲董事长,他认为游某到这个工地上是周某甲安排的。周某甲让其向每家装修公司收取50万元保证金,但游某觉得工地还没有开工就收这么多保证金,怕里面有猫腻,所以一直拖着。周某甲见游某没有按照他的指示办事,就又喊来了赵某甲和某K来,后来收取保证金的事情都是赵某甲干的。
赵某甲自称是某丙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是某R公司下面的公司,赵某甲又是周某甲安排进工地的,工地上的施工班子更相信赵某甲,最后游某和某M就被赵某甲排挤出工地了。某K是赵某甲的跟班,工作都是赵某甲安排的,某K主要是跑腿打杂和接待这些承包公司的老板到工地。赵某甲来了工地后,说整个亲心谷已经被他们董事长周某甲收购了,周某甲到工地上赵某甲就会跟他汇报工作,所以承包工程的老板就相信亲心谷确实被周某甲收购了,而且合同上有某S公司的名字,收款账户某丙公司的对公账户经这些老板查了以后,确定法人是赵某甲,所以这些承包公司的老板才会往账户里打保证金。
这些收取的保证金没有用在工地上,工地上的建设工作都是承包公司建设的,赵某甲他们没有支付一分钱。
某丙公司账户实际应该是周某甲在控制,因为赵某甲收了钱都要和周某甲电话汇报,还有工地有什么事情,赵某甲也要和周某甲汇报。而且赵某甲喊周某甲为董事长并自称是某丙集团的副总,赵某甲在收款的时候也说某丙公司是某丙集团下面的公司。他与周某甲见过几次面。有一次周某甲带着一个姓史的女的(赵某甲称呼其为董事长夫人)来到工地,周某甲还把在现场施工的老板和赵某甲、游某、某K、他、邓某甲等人都喊到一起开会。当时,周某甲要求施工班组好好干,马上就有钱投资到工地上来,但事实上一直也没有投资过来。
29、证人某T的证言及测量服务合同、收据证实:他是某T公司总经理。2021年,他经朋友介绍与游某对接给亲心谷度假酒店周边18公里山顶建设项目做测绘报告,游某要求出具测绘图用于张贴在办公场所。游某解释之所以使用江西某壬公司签约,是因为某U公司董事长周某甲已经收购了亲心谷,而江西某壬公司已经从某V公司拿到亲心谷的建设项目。
他在与游某的交流中发现,游某很外行,对很多测绘的基本知识都不懂,游某一直催要纸质图,但测绘的CAD图(所有测绘数据均标准在CAD图上,纸质图只有一些简要信息,不能作为设计建设使用)却一直不拿,游某不是为了工程设计而测绘,就是为了在办公场所张贴纸质图纸。他按照合同履约,期间向周某甲催要费用,周某甲告知测绘费用打给游某,一直拖到2021年12月23日,游某才通知他去拿钱。
30、证人某U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肥市住房租赁备案证书复印件、某H租赁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她是某W公司行政经理。某V公司会计某H承租某X公司出租的合肥市包河区,是三室两厅的住宅楼。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H使用某丙公司向某X公司转账共计16400元用于支付房租。2023年4月份,某H未再支付房租,因为找不到某H人,公司将房子收回来了。
31证人某V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电子回单、民事判决书证实:他是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11月,周某甲介绍他代理赵某甲在安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他收取1万元律师费。2022年10月31日,周某甲和赵某甲使用某丙公司对公账户分别给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和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共计1万元。周某甲曾找他借款2000元,2023年2月22日周某甲使用某丙公司账户向其名下银行卡转款2000元用于还款。
32、证人某W的证言及某Y公司的工商资料及纳税报表、投资回报协议及附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回执证实:某1公司法人,该公司负责从境外引进资金投资国内的项目,首先由公司从国内寻找合适项目,境外资金对项目进行考察,确定合作后,资方会将资金打到国内指定账户,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方,对境外资金负担保责任,从项目盈利中抽取20%资产管理费用。(境外资金入境后,先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有专人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如果资金不是用于收购项目的资产是不会审核通过的。故资金只能用于收购项目固定资产。)
2022年,某W联系德意志银行高管认识新某,后Tan同意投资周某甲的养老项目,某W就从Tan处引进汇丰银行的资金3900万欧元。周某甲以某嘉趣养老项目与Tan签订投资回报协议,确定的资金接受方也是某2公司,该引入的3900万欧元只能用于购买嘉趣养老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用于收购亲心谷项目及偿还亲心谷项目收取的保证金,引进外资的前提是某3公司或周某甲有固定资产可以被外资收购。这个资金使用规则他早已明确告知过周某甲,但周某甲当时说会自己想办法解决,但一直到现在周某甲也没能收购这些固定资产,他后期才知道周某甲收取保证金的事情。周某甲向他提到的收购项目,都只有一些收购协议,并没有固定资产,这样引外资肯定是行不通的。
周某甲于2022年7月开始收取保证金,9月通过他引进外资,投资回报协议签订于2023年,即周某甲引进外资晚于收取保证金,且收取保证金中用于缴纳融资费用仅200多万,他认为周某甲是将融资作为幌子骗取他人保证金。
2022年9月、12月、2023年1月,周某甲已经分多笔通过某丙公司和某C向他共计转款223.5万元人民币(折合30万欧元),这些钱他转给李某戊15万欧元缴纳税费,剩余的支付他前期垫付的费用。他某帮助国内企业从境外融资进入国内需要在中国某银行外汇管理局报备和办理登记手续,但周某甲这些流程都没走,是不可能引进外资的。且周某甲的企业没有实际固定资产,个人经济状况又很差,3900万欧元一直无法落账的原因是周某甲没有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没有开办外债账户。
33、证人某H的证言证实:周某甲有时会喊她帮忙给某丙公司公司网上申报、缴税、转账。她曾陪同周某甲前往某丁酒店施工工地。因周某甲是失信人,她将名下某丁银行卡(尾号1211)、某甲银行卡(尾号8871)提供给周某甲使用,某丙公司向其名下这两张银行卡转账的钱也都是周某甲在使用,与其无关。
34、证人某X的证言证实:她2022年8月经某Y介绍认识周某甲,后帮周某甲代持某2公司法人,不参与实际经营。公司地址在亳州利辛县,由某Y负责注册成立,她只是跟在后面去工商局签了字,去某丙银行亳州分行开通了对公账户,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不知道。公司在利辛县的养老项目应该没落地,听某Y说周某甲没有钱,搞不起来。
35、证人某Y的证言证实:2022年8月份左右,他朋友陆某说有个叫周某甲的朋友要到利辛当地投资康某项目,但是在投资之前需要注册一个公司,想让其帮忙给周某甲注册一个公司。因为他在利县某局工作,同时也被抽调参与利辛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想着自己对业务流程也熟悉办起来方便,另外自己也有招商引资任务,如果周某甲的投资康某项目落地,也算工作成绩就答应了。其后,他找到朋友某X,让其作为“某4公司”的挂名法人注册成立了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还去某丙银行开办了公司账户,某X也去签字的。公司手续办成后,他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银行账户都给了周某甲。该公司成立后没有任何经营动作和实际投资,康某项目也没有落地。成立公司时,周某甲曾说有境外财团会给其投资。
他除了帮周某甲在利辛县某丙银行办理了某3公司账户,还在毫州市的某丙银行毫州分行办理了公司账户。因为当时周某甲和他说,境外投资入境必须要在市一级的某丙银行办理公司账户才可以把资金打进来,所以他与陆某、周某甲安排的两个人陪同某X到某丙银行毫州分行办理了公司账户,同时也开了公司的外汇账户。开户之后,他等人就把公司账户的资料给了周某甲安排的人。
当时某3公司注册成立之后,周某甲打电话说有个手续需要某X去合肥签个字,因为上班走不开,周某甲就让他安排某X在白纸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后,由某Y拍照发给了周某甲,公安机关提供的英文版资金引进协议上某X的签名可能就是某X白纸上的签名。
36、证人某L的证言证实:他通过赵某甲介绍认识周某甲。周某甲是某丁集团董事长,是赵某甲的老板,赵某甲介绍某K给周某甲认识,由周某甲聘请某K为项目经理。赵某甲是滁州凤阳人,他在阜阳做融资业务的时候认识的赵某甲。某K之前在蚌埠从事建筑行业,赵某甲到某L厂里搞融资的时候正好碰到某K,得知某K懂建筑,慢慢熟悉起来,后来赵某甲就聘请了某K做项目经理。
他第一次与周某甲见面是在合肥周某甲的办公室里,当时有他、某K、赵某甲、周某甲及周某甲的两个员工,当时几人具体说的什么记不清了;第二次见面也是在合肥,当时赵某甲说周某甲要聘请某K为项目经理,几人晚上在一起吃的饭。饭前在饭店顶楼的大平台上聊天,是关于收取工程保证金的事情,主要是项目怎么做,需要多久,要找多少工人以及需要多少资金等,具体如何谈不清楚。
只不过在他们商议期间,他提醒赵某甲这个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把钱退还,收取保证金的前提是自己的投资款要到位,不能挪用别人的保证金,至于后面几人怎么说的就不清楚了;第三次见面是在某心谷项目工地门口,当时周某甲来视察工作,二人只是打了个招呼。向他人收取保证金的事情具体谁提出来的不清楚,反正是周某甲、赵某甲、某K三人一起商议提出。
2022年夏天,他在某工地待了一个多月,当时是赵某甲说自己手上有几千平方的房子装修项目要给他装修,并将他带到了亲心谷工地上。他到地方后,看到工地上连食堂都没有,赵某甲、某K和游某几个人吃喝住都花他的钱,花了一万多元。他在工地待了二十多天,听赵某甲吹牛说有几千亿的外汇要投资在这个项目上,但他感觉不靠谱,害怕被骗就回来了。
37、证人某丙的陈述证实:他在某5公司江西第七分公司任职,2022年7月18日,某5公司江西第七分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绿化、网管、地下停车场施工合同。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绿化、网管、地下停车场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项目质量保证金10万元。某5公司江西第七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赵某甲,当时还听说赵某甲后面有一个董事长叫周某甲的,大概60多岁,是赵某甲的老板。后续项目一直没有继续施工,他就找赵某甲去退保证金,他找赵某甲要了很多次,把赵某甲逼狠了,才把钱拿回来。
38、证人某丁的证言证实:他在某6公司任法人,2022年7月下旬的时候,经过朋友介绍知道某戊酒店有装修项目,他觉得这个项目能做,就与赵某甲口头协议说答应做这个项目。协议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里面的一间样板房。然后口头协议约定了之后,赵某甲就要他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二十万元,当时他是做6栋楼的装修,赵某甲要他缴纳的一栋是20万的保证金,他当时一下子没答应交那么多,就先缴纳了5万元。
2022年7月24日,某6公司使用他个人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五万元,转账账号为:62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戊银行南昌江铃支行,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丙银行阜南支行。他在网上查了,通过企查查发现赵某甲的公司经营异常,赵某甲本人也是失信人,再加上这个项目迟迟不开工,他感觉项目不对劲,就在2022年8月下旬的时候去找赵某甲把钱要回来了。
39、证人某戊的证言证实:他在在某7公司任职。2022年7月上旬左右的时候,经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某己酒店项目,2022年7月24日,某7公司与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某壬公司是他朋友的公司,当时是介绍人,为了赚中介费,作为第三方签订的合约。
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一个房间的样板窗户。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30万元。赵某甲提供的账户是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收款公司名称是某丙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赵某甲,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叫周某戊的,大概60多岁。
他们当时把铝合金门窗的样品已经带到赵某甲办公室给他看了,但是一直没给他们打预付款,也没有通知他们进场施工,他感觉不对劲,就一直找赵某甲要退。保证金大概在2022年12月份和2023年1月份的时候分两次退给他的,第一笔是10万,第二笔是20万。
40、证人某壬的证言、合同协议、回单、收据证实:他是某8公司的亲心谷项目负责人,2022年8月2日左右,同样在亲心谷度假酒店建设装修项目的陶某(好像名字叫某庚)联系他们公司的肖某甲,说某心谷有装修项目,2022年8月6日,某9公司与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其中五万是中介费。
某9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肖某乙,某壬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游某,2022年8月8日,某9公司使用对公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45万元,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他们按照合约负责装修一间样板房,并且已经完工了快一个月。2022年9月底,他们施工完成后,就要求退保证金。赵某甲他们的这个项目就是骗人的,他们公司已经把样板房做好了,但是赵某甲也不按约验收,让他们花三十万装修了样板间,赵某甲压根就没有和他提起过验收的事,也没有提过验收的具体的标准,要不是他多次找赵某甲要钱,他估计赵某甲是不打算把保证金退给他。
赵某甲后来还有个老板,叫周某甲,他是赵某甲的领导。现在他听说,赵某甲现在骗了很多人的保证金已经跑路不接电话了。2022年12月20日,某丙公司对公账户分别转账20万、20万、5万到某8公司对公账户。他们在某心谷装修工程项目上缴纳的保证金已经全部退还了。
41、被害人某F的陈述及合同材料短信截图等证实:他是某10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2年7月25日,某10公司与某11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签订了《瑞本国际集团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内容是由他们公司承担建设亲心谷项目中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约定承接面积3万多平分,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完成以后根据样板房的验收情况,决定以后这个装修项目由谁承接建设。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30万元。
签订合同的是他叔叔冯某乙,当时签完合同韩某甲就给了冯某乙一个账户,后来他知道就是赵某甲给韩某甲的,冯某乙就发给他们,他就喊他老婆谢某用手机网银给这个账户转了保证金,这个保证金意思就是要求他们如期完成项目,履行合同约定,无法完成履约是需要扣除他们保证金的。当时除了赵某甲外,还有一个叫周某甲的,他大概60多岁,周某甲好像是赵某甲幕后的大老板。停止施工以后,他多次就找过赵某甲要保证金,赵某甲都是答应的好,但是总是拖几天,然后就没消息了,然后再找,又是答应的好,然后继续拖延,现在过去一年多了,还是未退还他的保证金。
为这个事情,他还跟赵某甲也吵过很多次,但是赵某甲不在本地,后来也不接电话,他也找不到人,到目前为止保证金只退了人民币2万元。
42、被害人某己的陈述及合同材料、收条证实:他是某12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的法人代表。2022年7月下旬左右的时候,经过南昌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了解到他是某己酒店的法人和负责人,介绍他们去做这个度假酒店的中央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2022年7月27日,某12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消防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工程合同。
2022年8月1日,某12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智能化工程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里面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间样板房里面的消防、中央空调、智能化。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合同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赵某甲提供的收款账户也写在合同上的,是184××××××977。当时还有一个老板叫周某甲的,他大概60多岁,当时感觉周某甲是赵某甲的公司老总,是赵某甲的老板。样板房搞好以后,赵某甲一直没通知他们进场施工,他就感觉不对劲,就去找赵某甲要退保证金,后来就联系不上了,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项目也没开工,保证金也没退。
43、被害人某庚的陈述、合同、协议、收据证实:他是某13公司任职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2022年7月27日,他接到朋友电话说,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这边有个亲心谷度假酒店项目,他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2022年7月29日,某13公司与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二套样板房,要按照超五星级标准装修。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
某13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壬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游某。2022年8月4日至8月6日,他们某13公司使用对公账户分四次向某丙公司转账50万元,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丙银行。2022年10月10日,他们施工完成后,就找游某退保证金。游某以样板房验收等理由拖延时间,游某到现在还没有退还保证金。
44、被害人某辛的陈述、合同、收条证实:他是某14公司的法人代表。2022年8初,他公司的业务员马某了解到宣州区水东镇负责亲心谷度假酒店在发包装修项目。2022年8月3日,某15公司与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
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当时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某M把合同直接拿过来了,合同上面就已经签过字、盖过章了,签字是游某,盖章是某壬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游某要他缴纳五十万保证金,但是他出于谨慎,他只同意某15公司缴纳了三十万元给某壬公司。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丙银行。后来项目建设完成后,亲心谷的项目一直也没有推进,他多次找到现在的负责人赵某甲索要保证金,总是推脱,因为他多次不断的找赵某甲进行催促退还保证金,赵某甲就不接他电话了,他后来到安徽去找赵某甲,然后赵某甲被他催的没办法了就退还了他5万元,现在也不接他电话了。
45、被害人某癸的陈述、合同、工程量确定书、回单证实:他在某16公司任总经理,在2022年8月初号左右的时候,经过他一个江苏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并了解到宣州区水东镇负责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项目。2022年8月3日,某16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约定承接面积3万多平分,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
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某16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父亲曹某,某丙公司的是赵某甲。赵某甲要求他缴纳履约保证金,意思就是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无法完成履约是需要扣除他们保证金的。
某17公司缴纳了100万元给赵某甲提供的账户,账号是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对方公司除了赵某甲,还有一个叫周某甲的,他大概60多岁,周某甲是赵某甲的老板,整个项目都是周某甲操纵的,赵某甲只是一个幕前人物。他们公司当时已经履行了合同,也一直在找赵某甲要工程保证金,但是赵某甲给他的回复就是资金马上就要到账了,过几天就给他,然后过去一年多了,也没有资金到账,也都没有动工,现在也联系不上赵某甲和周某甲,也找不到他们人了。
46、被害人某A的陈述、装修合同、回单证实:他在某18公司任总经理,在2022年8月1号左右的时候,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了解到某己酒店装修项目。2022年8月8日,某18公司与某11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某11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是他朋友的公司,当时他是介绍人,为了赚中介费,作为第三方签订的合约。
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九十万元,实际打款了七十万元。某18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11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朋友,因为他朋友使用的公司的为了收取中介费,所以这样签,但是他实际不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赵某甲才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所以最后他朋友让他把钱转给赵某甲提供的账户。
当时分了两笔转账的,第一笔是在2022年8月8日,某18公司使用他公司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50万元,第二笔是在2022年8月17日,转账20万元,他们使用的账号是公司账户,账号为:1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除了赵某甲,当时公司还有一个叫周某甲的,他大概60多岁。他们公司当时那一套样板房已经装修的差不多了,但是后面感觉这个项目有问题,他就没有将房子完整的装修完成了。
他从去年就一直找赵某甲要工程保证金,但是赵某甲一直拖着不给他,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现在他也联系不上赵某甲和周某甲,也找不到他们人。
47、被害人某B的陈述、回单、收条证实:他是某Q公司的法人代表。2022年8初,他通过朋友认识了某M,了解到某己酒店的负责人赵某甲。当时某M自称是某壬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宣传即将在亲心谷度假酒店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总投资约5个亿,未来还会追加投资。
2022年9月6日.某19公司与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
某19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公司股东楼某,某壬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游某,他没见过游某,当时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某M把合同直接拿过来了,合同上面就已经签过字、过章了,签字是游某,盖章是某壬公司。2022年9月9日,某19公司使用对公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50万元,他们使用的账号是某Q公司转账的,转账账号为:,开户银行为某己银行,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丙银行。当时某M和他说某壬公司是从某V公司手上承接下亲心谷度假酒店项目,但是他既没有见过某V公司的负责人,也没有见过承包合同。
48、被害人某C的陈述、装修合同、证明证实:他在某20公司慈溪分公司任项目经理。2022年9初,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了解到宣州区水东镇负责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项目。当时赵某甲宣传即将在亲心谷度假酒店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总投资约5个亿,现在喊他们这些装修公司过来就是让大家装修,最后只给两家装修公司施工,所以需要每家公司做样板房,通过这样的方式择优选择。
2022年9月19日,某20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某H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楼都没有标注楼栋号)其中1栋楼的样板房,他们负责承建一套样板房。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
某20公司慈溪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H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赵某甲,赵某甲要求他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是需要扣除他们保证金的,2022年9月19日,某20公司慈溪分公司使用他个人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50万元,他们使用的账号是他个人账户转账的,转账账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甲银行,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丙银行。他和赵某甲又签订了另外一个项目,这个50万元是转给他的另外一个项目的,这个项目叫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月塘镇石柱山国际康某城建设项目,所以2022年10月1日又给某丙公司收款账户转账50万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某丙公司对公账户给他名下银行卡转账146万元,因为赵某甲是失信人,他使用某丙公司给他转账,是为了转给某W,赵某甲写给他的转账证明载明,某丙公司委托某C代为转账人民币146万元,“公司以退还某C保证金的名义转账共计人民币146万于某C个人账户,实际是委托某C代他公司进行指定账户转账,某C在他公司的保证金金额始终不发生变化。”
49、被害人某D的陈述、合同材料、转账回执证实:他自己是施工队队长,他挂靠在某21公司承接项目,2022年11月2日,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了解到宣州区水东镇负责亲心谷度假酒店客房装修项目赵某甲和他说合同总造价约为5000万人民币,他觉得这么大的项目,预计能挣钱,他就准备签订合同承包装修工程。2022年11月2日,某21公司与某H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的客房装修,但是还没有和他说具体是分几号楼给他装修。
收到进场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装修质量保证金二十万元。某21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H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赵某甲。某21公司缴纳了十万元给某H公司。当时赵某甲要他转20万保证金,但是他觉得太多了,他就转了10万元保证金。
2022年11月23日,赵某甲把进场施工通知书给他让他转保证金给。他在某甲银行的个人账户向姜某的个人银行卡转账9.9万元,转账账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甲银行,赵某甲使用的收款账户的户名是姜某的,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甲银行。他和铭军签订的合同是要求把保证金打到某H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公账户18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后来是赵某甲让他把保证金转到姜某的,他就转过去了。他有转账记录,他转给姜某9.9万元,还有1000元他记不清楚是怎么给赵某甲的了,加在一起一共10万元保证金。合同约定需要赵某甲他们打预付款过来,他们迟迟等不到预付款,他怕有更大的损失,所以他就没有施工。
50、被害人某E的陈述、合同材料、建筑工程进场通知书证实:他是某22公司法人代表,2023年3月初左右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甲,并听说了某己酒店项目。他们就来到水东镇亲心谷考察了解到,亲心谷度假酒店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总投资约5个亿,现在喊他们公司过来承包建设这个工地上的铝合金门窗。2023年3月15日,他使用某23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亲心谷度假酒店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
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是由他们公司建设12栋楼所有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2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项目质量保证金三十万元。某23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某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赵某甲,赵某甲要求他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是需要扣除他们保证金的。
2023年3月15日,某23公司使用公司对公账户向某丙公司转账三十万元,转账账号为:03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银行为某甲银行,某丙公司收款账户为:18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赵某甲收了钱以后就给他一份建筑工程进场通知书,他们公司当时准备去安装门窗时被告知政府已经叫停宣州区水东镇负责亲心谷度假酒店的建设。从政府回来后他就找赵某甲退还保证金,赵某甲和他说钱已经用掉了,一直到现在都没钱退还给他。
后来他多次找赵某甲退还保证金,但是赵某甲总是找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再后来赵某甲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找赵某甲要保证金的时候,赵某甲和他说自己是某丙集团的副总,某丙集团的老板是周某甲。说这个钱已经被周某甲转给别人了,赵某甲让他去找周某甲要去。
51、被害人某乙的陈述、合同、交易明细、收据欠条、聊天截图、光盘证实:他在某24公司任职。他当时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游某,了解到水东镇亲心谷项目。刚开始他来到亲心谷经过游某介绍,承包了亲心谷周围开山修建盘山公路的工程,并认识了周某甲和赵某甲,周某甲是亲心谷项目的幕后老总,赵某甲是现场的负责人,他于2021年11月份与游某的某壬公司签订了亲心谷高山公路建设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的工程保证金给游某,当时约定人员进场施工就进行退还。
后来又经过游某的介绍说某甲酒店的装修工程,又负责这个装修工程,在2022年7月份与游某的某壬公司签订了某甲酒店装修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的酒店装修保证金,当时约定样板房装修完成验收后进行退还。他这一方是签订合同的是某24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他本人,对方是某壬公司,签订合同的游某。2021年11月缴纳的亲心谷盘山公路建设工程保证金,是他带的30万现金给的游某。
2022年7月份缴纳的某甲酒店装修保证金是通过他们公司合作伙伴苏某的私人的某甲银行账户,账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给对方银行户名为某H,账号为:6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10万元(分2笔5万元),于2022年8月2日转账10万元,于2022年9月8日转账10万元,共计30万元。2021年11月份修建山公路的工程就没有这个事情。当时是游某跟他描绘的这个工程,后来根本就没有开始施工,所以他方也就没有履行合同这一说。
2022年7月份缴纳的某甲酒店装修工程。他们公司已经完成了两间样板房的建设。后来游某、赵某甲都没有来验收,听游某说马上资金就要到位了,但是一直也没到位,亲心谷项目也就一直停滞,他们的保证金也一直没退还。
他一直在施工现场,当时在现场看到游某还有赵某甲在现场指挥,周某甲是游某、赵某甲的老板,来的倒是不多,他们一行人还有周某甲的小老婆某H,后面一个三十万就是转给某H的,还有一个长得黑黑的司机。
5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他从安徽省公安厅纪检组退休后,开始经商并成立某25公司(任公司董事长),他还在海南、内蒙古、淮南、香港、德国成立了公司,名字都使用了瑞本。上述公司都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只进行了工商注册,没有纳税登记,和这些公司相关的所有项目都没有落地施工。
2019年底他认识赵某甲,二人开始合作,他以某甲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口头任命赵某甲为公司副总。后来二人一起寻找项目,然后由他负责从境外融资用于项目。他想将德国的玻璃技术引进国内,让赵某甲在安徽阜南县成立某丙公司,但是这个公司成立了以后没有任何经营,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是空壳公司。
2021年年底,他经朋友介绍认识某甲,后二人协商,某26公司与某甲的某27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欲以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宣州区水东镇亲心谷项目(包含涉案发包装修工程项目的12栋度假酒店),但因境外融资款一直未落账,他一直未实际支付收购款,股权也未实际变更。因赵某甲想让他为自己融资,融资需要交纳30万欧元(200多万人民币)渠道费,赵某甲没有地方筹措资金,就想通过在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工程项目上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凑钱,考虑收取保证金后不能不让施工队施工,他让赵某甲询问某甲能否装修几间样板房。
某甲同意后,赵某甲就开始收取施工队的保证金,再用收取的保证金给他用于融资。他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其于境外融资的资金已到国内,只是尚未落账,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等资金到账后,完全可以将保证金全部退还。
赵某甲一共收取500多万保证金,退还了部分保证金,还剩400多万保证金无力退还,保证金均未用于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工程项目。其中,转给某W的229.5万元是用于融资的,其余有的用于报销出差、招待费用,有的用于赵某甲借、还款,有的用于支付办公室装修、租金,有的用于收购其他项目支付订金等。
2022年5月份,他通过企查查得知亲心谷度假酒店股权因为民事案件被法院冻结,他知道股权被冻结后是不可以收购和融资,但7月份赵某甲仍以亲心谷度假酒店项目对外收取保证金。他认为收取保证金的事情由游某、赵某甲操作,与其无关。
他跟某甲签了投资收购某甲酒店的协议,12幢养生公寓的装修工程是某甲和赵某甲的某丙公司签订的,某K因为懂工程,被赵某乙请到亲心谷工地,并不是他安排过去的。赵某甲是某癸公司的法人,工程的事情他说了算,赵的驾驶员、游某都知道。
他与游某签订了酒店建设合同,但合同没实现,与游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他与赵某甲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不是雇佣及合作伙伴关系。赵某甲收取保证金的事情他均不知情,是事后才知道。赵某甲为资金过渡,将某丙公司上资金转至某H的某甲银行卡(尾号8871)、某丁银行卡(尾号1211)上,某丙公司银行账户U盾在某H那里,某H是按照赵某甲的要求帮忙操作的。
他的融资渠道有两处,一处是通过某W向境外融资3900万欧元,另一处是通过北京钟某乙融资4.36亿欧元。第一处融资因为亳州某丙银行不配合落账,导致该笔资金改道至淮南某乙银行落账,目前还没有到账。第二处融资北京钟某乙已经跟国家金融结算领导小组报备了,正在结算中,钱已经到了汇丰(香港)银行。他没有见过钟某乙,一直都是通过腾讯会议和电话与钟某乙联系。他只知道钟某乙是国家金融结算领导小组成员,其余情况均不清楚,两处融资渠道至今都未有外资引进。
5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代持股协议证实:2020年他与周某甲在饭局上认识,之后周某甲说他在境外融资,让他找建设项目,他觉得能挣钱,就决定跟着周某甲后面干,其后,他成立某丙公司,但他只是公司的代法人,公司对公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周某甲。这个公司是空壳公司,成立了以后没有任何经营,要等周某甲把境外的钱融资进来才能启动。周某甲作为某25公司的董事长,任命他为公司总经理。
2021年,周某甲与某老板某甲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周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庚公司收购某28公司股权,实质上就是收购亲心谷项目。其后,为吸引境外投资,他与周某甲商量以某丁酒店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使用收取的保证金去启动境外融资,等境外融资的钱到国内账户后再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也就是说对外发包工程是假,收取保证金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境外融资。但过去这么久,周某甲没有融资到一分钱,他感觉被欺骗了。一共收取保证金570万元,退还97万元,剩余473万元没有退。收取的保证金均没有用于亲心谷项目工程,这些钱都是周某甲在使用,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游某在赵某甲之前被周某甲安排住进亲心谷度假酒店施工工地,负责整个亲心谷的规划、建设。之后因为周某甲没有钱收购亲心谷,通过某W融资又要缴纳200多万的渠道费,便安排他住进亲心谷工地通过发包工程收取保证金供自己使用。游某为了赚取中介费,也介绍了一些装修公司,他因为游某是否有签合同的权利与游某多次发生争吵,最后大概有5份分包合同是游某负责签订的,但周某甲要求游某必须将保证金打到某丙公司账户。某丙公司网银、U盾都由周某甲控制。
他通过阜阳做承兑汇票的朋友“魏某乙”介绍认识某L,后又通过某L认识某K。周某甲听赵某甲说某K、某L能通过承兑汇票贴现融资,便聘请某K为亲心谷项目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在引荐某K给周某甲认识当天,他与周某甲、某K在饭店楼顶大平台商议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解决融资资金缺口的问题。当时,周某甲说引进外资需要两百多万的前期费用,现在需要筹集这部分资金。他记不清当时是谁提出收取保证金的方法,但不管谁提出,最终这个事都是周某甲做主决定的。他听从周某甲的安排收取保证金,后来才知道周某甲不仅授权自己收取保证金,同时还让游某收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账户U盾都在周某甲那里,也是周某甲在实际支配保证金。
他听周某甲说过国家金融结算领导小组,但他从未见过相关文件及组织介绍。周某甲说引进的外资有一百多万亿人民币,这个资金很快就会到国内。周某甲如何与该组织相关人员接触联系,他不清楚,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周某甲则是省公安厅退休干部,周某甲怎么讲他就怎么信了。
54、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1年5月,他通过亳州的邓某乙介绍认识了周某甲,周某甲自称是某丙集团的董事长,介绍说自己在宣州区水东镇收购了亲心谷,看了收购协议,需要找施工队建设,正好他挂靠了某壬公司需要活干,便与周某甲签订了整个亲心谷项目的总承包合同。他本人是没有资金和能力(因拖欠工程款被列为失信人,名下无房无车)建设亲心谷的,但周某甲说他有充足的资金,要拿150个亿来建设,所以他以为这个工程不需要自己去垫资。但是周某甲没有钱付给某甲,所以周某甲没有真的收购亲心谷的股权。
他按照周某甲的指示,于2021年底住进12栋亲心谷度假酒店。周某甲安排他做测绘、装修办公室等,准备日后用作建设项目部。这些事还没有完成,周某甲又安排赵某甲住到工地上来,赵某甲是某丙集团的副总,某丙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赵某甲,周某甲对他说某丙公司也是某丙集团的公司。
他建设项目部时没有钱付做事的人,便多次催周某甲打款,但周某甲一直以钱某到了拖延。大概2022年6、7月份的时候,赵某甲到了工地以后就开始找施工队谈分包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因为某甲欠了某M公司的钱,将12幢亲心谷度假酒店之外的设施全都租给了某M公司,所以他等人只能使用12幢亲心谷度假酒店对外发包。赵某甲要求他也帮忙找施工队,但他找的施工队,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要拿给赵某甲过目,在赵某甲同意以后才能签字。
游某和某M共同找来了某戊、某庚、某辛、某壬、某B、某乙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均加盖某壬公司公章,并收取上述几人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周某甲、赵某甲还找某29公司的韩某乙介绍了几个施工队,但不管是谁介绍的施工队,保证金都打到了周某甲指定的账户上。
周某甲安排赵某甲进工地上就是为收取保证金,赵某甲其实就是代表周某甲,周某甲也是这么说的,所以当时大家都听赵某甲的。后来因为某甲多次催缴打款,否则就会将他们从工地上赶走。周某甲又将部分保证金100万打给某甲。
他本人只收取了某乙一个人的保证金,其余经其介绍的施工队缴纳的保证金均转到了某丙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因为保证金的事,他与赵某甲还发生了争吵。赵某甲来工地后就开始和施工队谈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赵某甲当时要求每家收取100万保证金,他坚决反对。
他认为自己建设项目部的时候周某甲都掏不出来钱,现在贸然收这么多保证金,万一还不上很有可能会坐牢,所以一开始他是不同意收取保证金的。但赵某甲说他才是某丙公司的法人他说收就收,不要耽误他的事情,他和周某甲联系,周某甲也帮着赵某甲讲话让他配合赵某甲,他知道自己被赵某甲架空了,工地上的事自己讲话也没有用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2年底他离开亲心谷工地。收取的保证金被周某甲、赵某甲用掉了,周某甲说的投资又迟迟到不了账,交了保证金的施工队三天两头的过来要保证金,他就知道这个工地要出事了。
某丙公司的账户、网银U盾被周某甲实际控制的,赵某甲做的事情都是听从周某甲指挥。某丙公司的公章在赵某甲处,因为赵某甲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使用。他在收取保证金前就大致清楚周某甲、赵某甲其实是没有经济实力的,他到亲心谷后知道,周某甲压根没有收购亲心谷,只是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
他在工地上做的事,也都是周某甲安排的,但是周某甲迟迟没有按约付钱导致项目也没办法开工。周某甲明知工程无法开工,仍安排赵某甲到工地上找分包商签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实际上就是在骗取保证金。周某甲、赵某甲收取保证金在前,与某W谈引资在后,引资不过是他们后期找的幌子,其收取的保证金远多于引资的费用,所谓的外资也讲了几年了,没见到账。收取的保证金,周某甲一分也没有用在亲心谷工地上。
2021年11月,某乙支付他30万现金用于缴纳亲心谷山顶建设项目的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周某甲、赵某甲均不知情,钱款也被他用于生活开销。2022年7月,某乙使用苏某的账户转账30万至某H的账户,是用于缴纳亲心谷度假酒店装修工程的保证金。共计收取某乙保证金60万。
他一共介绍了6个人到12幢亲心谷度假酒店项目上,收取保证金共计265万元,一共退还了80万元,还剩185万元没有退还。其中某丙公司对公账户收取125万,某H账户收取30万,他收取30万现金。
周某甲的辩护人翟卫东提交下列证据:1、企查查信息查询单、公司认证公证书(德文版及中文版各三份),证明某30公司(RGmbH),企业注号:HRB512164系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2、德国银行在线访问材料(德文版及中文版各一份)、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国际结算借记通知,证明某30公司合法持有银行账户。3、《战略合作协议》、《保密协议》,证明某30公司合法成立并正常经营。4、周某乙与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证明周某甲转给某甲10万元,作为亲心谷项目的启动资金预付订金;2022年8月2日,某甲同意装修部分12栋养生公寓。经质证,上述证据1、2、3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4包含在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内容当中。
赵某甲的辩护人杜文超提交下列证据,用以证明若融资正在进行,被告人赵某甲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指控的诈骗结果不会发生,若融资事实为假,则某W应该是本案的指控对象,赵某甲也应为受害人:1、周某甲与赵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任命书、某乙银行账户报表、申请报告、不可撤销付款单证明:周某甲与赵某甲是进行正常的业务上的安排,而不是想要合谋诈骗他人。某乙银行的账户报表账户名称为“某31公司”,上面显示余额还有3900万欧元。使得赵某甲相信境外引资具有可靠性,从内心上根本就不具有欺诈及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
2、周某甲与某W的聊天记录、《DOT6亿合同》证明:案涉229万交付给某W,由其办理境外3900万欧元的融资,通过聊天可以看出某W承诺“钱到账是没有任何问题了,所有风险某W承担着”,让赵某甲坚定融资一事可以达成。3、赵某甲儿子与某W某平台聊天记录、欧洲中央银行回执、汇款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等采购附件证明:赵某甲等人被羁押后,其儿子向某W询问融资的进展,某W表示货物已被军方采购,融资会顺利到账,并且将采购合同、汇款单等材料发了过来以证明确有其事。
然而至今仍未成功到账,对于转给某W的229万并非被赵某甲等人个人挥霍。4、赵某甲与淮南邵总、扬州报社丁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与某老院的事宜,并到现场进行考察。在淮南成立公司并非纯粹为空壳公司,淮南的养老项目做成后,境外融资就可以顺利到账。
而扬州报社丁某系记者,在当地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可以让扬州仪征的养老项目顺利落实,赵某甲与其联系也是为了项目需要。5、赵某甲与赵某丙某平台聊天记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账凭证证明:自从跟随周某甲做事以来,赵某甲没有拿过工资,许多差旅费、住宿费等全部由儿子赵某丙代为承担。期间,赵某甲与儿子聊天时也会提到项目的事情,并相信钱会到账就可以把所有保证金退回。
在进入亲心谷项目前,赵某甲就尝试购买商业承兑汇票,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融资,只是后续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成,融资一事并非赵某甲等人的借口。经质证,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赵某甲进行了融资、投资活动,达不到辩护人提出的证明目的。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一、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交付数额较大以上价值的公私财物。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目前已造成各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且被告人均无力归还的客观事实已经存在。
1、本案中,被告人起意收取所谓保证金即是为了用于他途,在股权未实际转让,也无相应开发权限的情况下,被告人向多家装修公司提出择优签约一事,欺骗意图明显。同时,被告人周某甲虽向某甲支付部分款项,不能认为其有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积极意愿并以此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周某甲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先期约定的标的5亿元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支付部分钱款主要是希望某甲能够同意他们招揽施工队进行装修,为后续骗取保证金提供条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2、本案部分公司缴纳保证金后未收到进场施工的通知,部分公司履约后不能得到验收,在索要保证金时,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在较长时间里推诿退还保证金,直至不接电话,失去联系。可以认定被告人制造障碍不返还保证金,不具有返还保证金的意愿,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同时,三被告人在收取保证金并挪作他用时,本人均无还款能力,且对彼此无还款能力均处于明知状态。
其中被告人游某对融资无望具有明确认知,有其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虽供述确信会成功融资,但综合全案,二被告人对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境外资金交易既无融资成功经验也没有严谨的审核和风险规避行为,对被害人钱款损失事实上具有放任态度。且本案被告人所谓融资并非为亲心谷项目所为,与亲心谷项目无关,即使融资成功,也不能避免本案财产损害结果发生,不能以此排除被告人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本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的欺骗程度
1、本案中被告人虚构、隐瞒己方履约资格、履约能力。被告人周某甲与某甲虽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所涉股权并未实际转让,对亲心谷的开发建设规划没有决定权,被告人赵某甲、游某明知该情况,仍在介绍项目时虚构工程造价、开发计划等事项,隐瞒己方既无权限也无资金的关键信息。此节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某甲等人的证言、各被害人陈述及相应合同文本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中三被告人收取保证金时对己方履约资格、履约能力均做出了根本性欺骗。
2、本案中被告人虚构、隐瞒收取钱款的性质与用途。根据双方约定及行业惯例,工程的保证金应用于保障工程顺利完成。本案保证金在收取时就是为了筹集所谓融资费用,并非为了保障工程。保证金收到后即被挪作他用,实际也没有用于工程项目,应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系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将该笔钱款用于所谓融资等,属于对钱款性质、用途做出根本性虚构。
3、综上,被告人虚构对亲心谷有开发权限的根本事实,虚列保证金名目,收取被害人钱款后用既未用于承诺的用途,也未用于本项目经营活动,而是于支付融资通道费等,超出了一般商业行为当中的欺骗。被告人虚构的是主要事实,是决定被骗方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故本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已达到诈骗罪的欺骗程度
(三)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
各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他们签订合同时相信亲心谷项目建设将会按照被告人介绍的展开,相信该工程前景好。同时相信在己方履约后将有机会获得亲心谷12套养生公寓装修的大额订单,能够获利。并相信履约后对方能够按行业规范返还保证金。上述认识均基于三被告人虚构开发计划、项目规模等事实、隐瞒股权所有、履约能力的真相,应当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 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的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是真实,没有虚构事实,保证金质押出去了,没有非法占有,他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赵某甲提出的亲心谷项目是真实的,某甲知情同意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翟卫东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辩护人黄开伟提出的本案属于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杜文超提出的赵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案涉项目亦真实存在,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赵某甲的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数额
辩护人杜文超提出经赵某甲签字盖章的金额仅为190万左右,其余的金额是游某或者某K所为,不能算在赵某甲名下。某W在明知办理不了境外融资的情况下拒不归还的229万元,另有50万元交付给他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还有80万交给他人用于开票,这些钱款支付后都没有办成事情,也没有将钱返还。以上钱款均不应计入赵某甲犯罪数额。
本案中,赵某甲是公司法人,在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中全程参与商议、实施,虽有部分合同系他人具体负责签署,但其作为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诈骗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系主犯,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故不应扣除游某等人签署合同的部分。关于支付给某W的229万以及用于开票的50万、80万属于犯罪所得的使用,其资金流向不影响本案犯罪数额的评价,不应予以扣除。综上,对辩护人杜文超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503万元。被告人游某个人实施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帮助、参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5万元。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游某在涉养生公寓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多次诈骗,均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甲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游某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责令被告人周某甲、赵某甲、游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
上诉人周某甲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错误的。从本案中上诉人周某甲、赵某甲对收取的保证金使用情况看,周某甲、赵某甲并没有自己占有、使用所收取的保证金。
(二)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资金,甚至还负债较大,无资金实力开发亲心谷项目是错误的。周某甲、赵某甲等人自始至终均没有主张是以自有资金来开发亲心谷,而是通过某W境外融资开发亲心谷。(三)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没有开发权是错误的。
某甲对周某甲、赵某甲装修12栋养生公寓和收取保证金是完全知情且默许的,其收取的100万元款项就是开发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的订金。在一审庭审中,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均陈述某甲对于装修12栋养生公寓是明确知情且同意的。(四)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所谓的融资并非是为亲心谷项目所为,与亲心谷项目无关,即使融资成功,也不能避免本案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以此排除被告人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错误的。
周某甲、赵某甲等人仅有亲心谷项目在运营,周某甲、赵某甲、游某稳定供述向境外融资就是为了开发建设亲心谷。(五)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甲、赵某甲等人虚构、隐瞒履约能力,擅自改变保证金资金用途,构成根本欺骗,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没有虚构、隐瞒履约能力,是以融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亲心谷。
(六)一审法院以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改变保证金的用途来认定周某甲、赵某甲构成根本性虚构,构成诈骗罪,超出刑事审判范畴。在建设工程开发领域存在着大量占用各种资金的情况,保证金被用于其他用途比比皆是,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将收取的保证金均用于项目开发事项,仅仅因为改变资金用途就被认定诈骗罪,完全超出了 刑法的规定。二、本案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所取证据为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本案在排除非法证据后,不足以认定周某甲构成诈骗罪。(一)周某甲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八次、第九次讯问笔录,赵某甲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七次讯问笔录,游某所有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全部没有录音录像违反法定程序,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 四条及《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涉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 六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二)周某甲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赵某甲第五次、第六次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周某甲第五次讯问笔录中记载讯问人是陈某乙和龚某,同步录音录像中龚某为长发女性,周某甲第六次讯问笔录中记载讯问人也是陈某乙和龚某,同步录音录像中龚某为短发男性,两次讯问笔录中“龚某”三个字签名字体完全一致。2.周某甲第五次讯问录音录像中,讯问人员存在多次辱骂、恐吓、威胁等情况,如第五次讯问刚开始,讯问人员就威胁周某甲一定构成刑事犯罪,要把周某甲送进去坐牢,讯问人员更是多次辱骂周某甲“放屁”、“不要脸”等。赵某甲第五次、第六次讯问笔录中,多次出现讯问人员在讯问赵某甲时,直接告知赵某甲背后就是周某甲指使的,多次引诱赵某甲将周某甲供述为指使者,甚至在赵某甲第六次讯问笔录10:55分时,赵某甲明确说明收保证金不是周某甲安排的,讯问人员直接记录成是周某甲安排赵某甲收取保证金的。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赵某甲第五次讯问笔录不是当场制作,而是讯问人员已经制作完成之后,读了一遍给赵某甲听,赵某甲对其中部分内容并不完全认可,该份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4.周某甲讯问笔录中大量文字记载内容与讯问录像中周某甲的供述不一致,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十条第二款,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来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5.周某甲第六次讯问笔录中,2024年8月23日15时41分,讯问人员拿周某甲手机让周某甲人脸识别解锁密码后,直接操作手机,严重违反取证程序。(三)公安机关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其取证程序合法。补充证据中《情况说明》本身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未经签名盖章的,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得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是陈某乙,但其并未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该材料不符合规定,是无效的。(四)公安机关刻意不采信对周某甲、赵某甲有利证据,选择性的偏听偏信某甲的部分证言,存在误导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
1.周某甲与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截止2024年1月8日,某甲还在向周某甲催要股权转让款,可见周某甲虽然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款,但周某甲和某甲没有解除合同,只待资金到账就可以履行合同。结合某甲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某丙公司共计转账100万元,是周某甲付的股权协议的订金,反映出某甲希望履行合同。2.某W就是在为周某甲进行融资的,事实上某W在2022年3-4月份就来到了亲心谷项目部,并在项目部住了很长时间,直到收取了所谓的融资费用后才离开,某W亲临项目地就是来进行融资,某W不可能对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收取保证金的事不知情,事实上,周某甲与赵某甲是被某W欺骗。
3.公安机关对银行流水证据收集不全面,关于某丙公司所收取的保证金是如何支出的,转账记录不完整,公诉人完全靠推断来认定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将保证金归个人使用,缺乏客观性。(五)本案明显是各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任何的商业模式都有风险,周某甲、赵某甲被某W所骗,没有融资成功,导致了亲心谷项目没有顺利进行,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周某甲、赵某甲构成诈骗罪。三、周某甲、赵某甲等人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本案亲心谷项目是真实存在的。2021年10月27日周某甲与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后来向某甲支付了100万元转让订金,虽然周某甲因融资未成,一直没有支付后续的股权转让款,但是某甲从未想要解除合同,一直向周某甲索要尾款。另外,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在亲心谷项目上装修12栋养生公寓,某甲既未阻止,也未与周某甲、赵某甲终止合同。
因此,周某甲与某甲的协议一直在履行,即使周某甲、赵某甲等人没有告知装修公司实际情况,也不能据此认定周某甲、赵某甲有隐瞒真相的行为。结合庭审中查明项目上有公安机关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去要求停工等情况,可以看出装修公司对于涉案项目手续不全是知情的,手续不全就开工建设的情况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属于建筑行业惯常操作,不能以此认定周某甲、赵某甲等人隐瞒真相。(二)周某甲、赵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所收取的保证金流向如下:支付陈某丙229.5万元办理融资,支付某甲100万股权转让订金,支付某N公司50万元办理承兑汇票融资,支付周某甲25.92万元出差费,支付某H59.25万元,支付李某丙10万元偿还赵某甲为融资垫付借款,支付某32公司10万元收购项目,支付游某7万元山林测绘款,支付古某5万元装修办公室,支付某33公司1万元开户费用,支付安徽嘉邦公寓1.64万元租房费,支付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周某己共计1.2万元律师费及借款,支付赵某甲0.248万元购置物品,支付某J2.71万元采购办公家具,支付某超市0.0164万元购置商品,支付某34公司0.3万元用于香港开律师函。
周某甲、赵某甲没有因为个人开支、挥霍而使用资金,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如果周某甲、赵某甲是诈骗,可以直接将所收取的保证金转走。周某甲、赵某甲从头到尾均是稳定供述收取保证金是为了融资,在项目融资后是准备归还保证金的。从某W的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周某甲等人是准备用融资的款项归还前期费用,并开发经营亲心谷。
(三)认定周某甲、赵某甲非法占有他人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在亲心谷项目上是有前期投资的,尤其赵某甲为该项目欠款数十万元,收取的保证金基本是全部用于项目融资和正常开支。周某甲、赵某甲收取保证金的真实意图是将项目运作成功并围绕项目进行系列融资行为,即使亲心谷项目确实无法融资,也不是周某甲、赵某甲积极追求的结果,也是被某W欺骗的结果。
从整体上来看,周某甲、赵某甲确实在积极努力融资和开发项目,尽管在与各施工队签署施工协议时存在部分隐瞒,但如果融资等行为得当,不能排除最终盈利。本案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上诉人为生产经营所做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来判断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因装修公司有损失就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本案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装修公司的损失能够通过向某W、某甲、某L等人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方式挽回。
五、本案即使涉嫌犯罪,也是某W涉嫌欺诈周某甲和赵某甲,周某甲、赵某甲属于受害者。六、本案不存在周某甲、赵某甲等人被某W诈骗后,又去诈骗他人的情况。综上,本案周某甲、赵某甲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多次隐瞒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提交,在讯问中诱导性发问,存在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请依法判决周某甲无罪。
周某甲辩护人另认为即使本案周某甲、赵某甲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周某甲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不认可辩护人关于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意见,同时周某甲认为:1.一审判决是一个四无判决:无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周某甲有罪,无任何证据能够形成闭环证明周某甲有罪,无任何法律的逻辑性证明周某甲有罪,以上三点已经形成闭环证明周某甲无罪。2.一审判决五个环节移花接木,嫁祸于人:所有判决使用的证据都是指鹿某,所有的重要环节都是移花接木嫁祸于人来陷害周某甲,判决书漏洞百出,是自己否定自己,反而可以证明是冤假错案。
3.一审判决存在八不符:判决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相符,罪名不成立;判决书是办案人员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与事实不符;判决书适用法律违法,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符;判决书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与办案规定不相符;
判决指控的人与事不相符,判决书与立案通知书不相符,判决书与批捕通知书不相符,判决书与起诉书不相符。
上诉人赵某甲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一、本案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1.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内涵来看,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它包含两个要素:其一,是排除意思,借此可以将诈骗与单纯的骗用行为区分开来;
其二,是利用意思,借此可以将诈骗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区分开来。其中,排除意思的有无,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所谓“借鸡生蛋”的情形,即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试图在获利后再归还对方。
行为人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永久排除他人占有财物的意图,而是为了解决眼前的资金困难,临时骗用对方财物,只要相应的资金确实被用于经营活动,行为人仍然有支付对价或者履行合同之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判决认定确有融资事宜,项目也真实存在,那么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2.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来看,由于诈骗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故诈骗行为以及与之同时存在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出现在财物转移占有之前。
然而赵某甲自始至终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赵某甲不仅明知钱款不会到自己手上,还明知钱款会归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合法取得,且自身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无帮助他人非法掌控该钱款的意图,其主观只有融资成功的合理期待,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从行为及结果来看,项目洽谈都是游某与某K办理,赵某甲仅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具体事项一概不过问。赵某甲也无法掌控打入公司账户的钱,并且赵某甲曾阻止众多施工队继续打保证金,反而履行了阻止犯罪的义务。
再者,某丙公司支付给某W、某甲、某K等人的款项属于对外债权,而非赵某甲个人挥霍,完全可以通过起诉追回,并非无力偿还。赵某甲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自己贴了40万元,公安机关对公司账户的冻结以及赵某甲等人的强制措施才是导致款项无法追回的根本原因。4.公安机关调取的(2018)皖03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也是收取保证金并且项目没有建设,法院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本案甚至已经开始建设样板房,有了实际的项目推进行为,却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不当。二、赵某甲的行为符合一般商业行为。首先,2021年底签订亲心谷项目收购合同。2022年3月左右,赵某甲在协助办理融资,同时某W提出229.5万即可把境外3900万融资进来。
2022年4月到5月,赵某甲从亲戚处借款30万,同某L一起在阜阳办理融资,后经过某L介绍,找到固镇魏某丙办理融资,准备办理一个500万的承兑汇票。2022年7月至年底,收取保证金,同时打款给某W办理融资,期间赵某甲也在陆续出钱。2023年,全年一直在办理融资,同时有人需要退款,陆续退款近百万,足以表明赵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退款的责任人也是某W、某甲等人。
赵某甲给家人转账10万元,也是当初为公司融资的借款。本案应当重点审查资金去向以及某W、某K、某甲的犯罪行为。某W以融资为由收取229.5万、某甲以借款或者履行合同为由收取100万、某K为开票收取50元余元,案后公安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挽回。
三、证据收集违法。首先,众多证人关于赵某甲的证言均不属实,证人根本就没有见过赵某甲,并且证人所述赵某甲要求他们如何打款也没有证据佐证。但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并没有审查,从而认定赵某甲系主犯。
其次,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四、关于罪名,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挪用资金罪,依据《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二、对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理由的评析。(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周某甲与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1.涉案资金为装修质量保证金,是专用于解决装修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装修或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时,予以扣减的资金,上诉人收取的是保证金并非融资,被害人虽然将资金转移到上诉人名下,但未转移所有权,上诉人不得擅自使用保证金。上诉人在自身没有任何财产且涉案公司为空壳公司情况下,将从各被害人处收取的保证金用于缴纳境外融资手续费,侵害了被害人对保证金的所有权,反映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某X签订的《投资回报协议》涉及的项目是亳州市养老项目,且资金的使用受到某W所在公司及国外投资方的严格监管,上诉人不能用于归还被害人保证金。
3.不能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为将诈骗所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否则将诈骗所得的财物挪作他用、用于投资,但拒不归还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评价为合法行为。上诉人未退还保证金的原因是将其用于他途,多名被害人多次要求返还保证金,甚至游某在某平台聊天记录中多次请求将某乙转入的30万元保证金予以退还,但上诉人不为所动,至案发均未退还。4.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情况下,依旧积极实施骗取保证金的行为且不予归还,非法占有故意明显。
公安机关曾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7日、8月6日、9月25日多次约谈游某、赵某甲等人,明确告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好项目施工手续,不得发布虚假工程信息骗取保证金。被害人某F于2023年10月9日报案,当时公安机关并未立即立案,仅对上诉人进行了一次询问,给了上诉人机会,但上诉人直到立案前依旧未归还保证金。5.入库案例陆某合同诈骗案的裁判要旨为“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本案周某甲与赵某甲均无启动资金,退还的保证金也是骗取后来者的钱款(骗新还旧),用于项目的钱均是骗取的保证金,事后又无力归还钱款,符合该裁判要旨,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关于本案的定性。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明知不具有履行能力,也不准备履行合同,而是希望通过合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其与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某Z的行为仅仅是一个幌子,应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甲虚构其对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拥有所有权,以装修该房产为名收取保证金,在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被害人财物已经被非法占有,酒店装修是不可能实现的,周某甲、赵某甲只是以验收样板房择优签订合同为诱饵,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假借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某Z,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三)赵某甲主从犯的认定。赵某甲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轻信周某甲收取保证金可以用于所谓境外融资,听从周某甲安排,积极与被害人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为周某甲实现所谓境外融资提供帮助,与周某甲相比,作用较轻。
但综合考虑其将自己定位为某丙集团副总,是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参与到收取保证金行为,且收取的保证金中10万元偿还其借款,1万元支付其律师费,并非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一审认定其为作用较小的主犯并无不当。(四)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具体需要排除的情形。
本案不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一是上诉人供述与辩解均不承认其构成犯罪,且部分笔录具有修改的痕迹,不符合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二是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不批准逮捕后,上诉人获得人身自由,若供述是在违背意愿情况下供述,其作为具有丰富办案经历的原省公安厅纪检组工作人员,应当会立即控告申诉,但上诉人至今未提供其因遭受肉刑、变相肉刑、非法拘禁等而作出供述的证据;
三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非法手段需要达到常人难以忍受的程度,对正常人而言“放屁”“不要脸”并未达到常人难以忍受的程度;四是根据赵某甲前期供述,两上诉人未退还保证金金额是470余万元,直至游某到案接受讯问后,公安机关才查清游某将共同骗取某乙30万元转给某H账户的事实,赵某甲、游某均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存在单位实施合同诈骗可能性,根据安徽省量刑指导意见,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量刑才在十年以上,故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前期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达不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五)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入库案例。上诉人提供的入库案例明确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是因为案涉项目真实存在且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本案项目并不存在,不可否认在实践中“边干边批”不规范现象确实存在,但在涉案12栋养生公寓没有申请竣工验收情况下,是不得进行装修的,上诉人直至二审开庭依旧未提供申报竣工验收申请单等材料,足以证实并不存在装修的施工项目,也不准备通过报批手续将装修项目合法化。
涉案公司本身系空壳公司,上诉人无任何财产,直至庭审前未提供前期投入的项目账单,足以证实上诉人对项目并无前期投入,故本案不能参照入库案例。三、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除赵某甲代持股份的情况、收取某C亲心谷项目保证金100万、共计收取亲心谷项目保证金560万元及尚余503万元未偿还四项事实需变更外,其余事实已被原审判决列举的、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述认定不准确的事实,本院变更如下:
1.将“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周某甲,为周某甲代持股,于2021年3月16日注册成立某丙公司。”变更为“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周某甲,于2021年9月28日为周某甲实际控制的某丙公司代持股45%,并于2021年10月11日,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因收取某C100万保证金中,有50万元保证金并非以亲心谷公寓名义收取,故将“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游某等人与某乙……某C等人所在公司签订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装修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100万元,共计人民币560万。”变更为“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游某等人与某乙……某C等人所在公司签订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装修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收取某C的另外一笔50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以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名义收取,故依法予以扣除),共计人民币510万。”
3.基于同一原因,将“至案发前,合计退还某丙……等6名被害人所在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7万元,尚余人民币503万未归还。”变更为“至案发前,合计退还某丙……等6名被害人所在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7万元,尚余人民币453万未归还。”
二审中,赵某甲的辩护人杜文超提交如下证据:1.某丙公司转账截图两张,证明赵某甲在去亲心谷之前,就曾于2022年6月14日找其他公司进行开票事宜,从而证明开票融资的真实性,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至于最终没有融资成功是因为遭受欺骗,赵某甲实际也是受害方。2.报案情况说明,证明赵某甲曾向亲友借款给魏某丙用于购买承兑汇票,魏某丙遭受欺骗导致30万元无法归还,现已报警,从而证明赵某甲将款项用于合理的民事行为,原审法院对钱款的使用方式及去向视而不见,对真正涉嫌诈骗的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导致赵某甲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赵某甲儿子与某W某平台聊天记录、某A公司投资回报协议,证明支付某W的229.5万是为了进行境外融资,通过协议也能看出赵某甲是真的在融资,而非进行个人挥霍,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后续赵某甲一方一直在找某W退还融资渠道费,2025年10月24日某W表示融资渠道费元11月左右就能退还,某W才是整个案件损失的主导者。4.关于办理汇丰银行xxx0万欧元的境外材料、投资回报协议、欧洲中央银行清税函(后附文件译文),证明周某甲、赵某甲以某A公司办理境外融资,融资真实存在,3900万欧元已汇入某丙银行的监管账户,周某甲、赵某甲与境外企业各自已缴纳税款(95万欧元)。
只要继续进行后续的提款流程,该融资就能到账某A公司的账户,无论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宣城亲心谷项目,都有能力偿还施工队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对周某甲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该笔3900万欧元始终无法推进。5.赵某甲儿子与某W某平台聊天记录、邮箱截图、某丙银行单据,证明赵某甲家属多次找某W了解融资情况,某W表示融资早已到国内银行的监管账户,证据4中的境外融资协议也是通过汇丰银行的官方邮箱(glo××××××××××××××××ouk)发送过来,足以证明融资到账的真实性,同时某W也表示周某甲等人被羁押导致国外人员来中国几次都无功而返,目前3900万欧元仍在银行里无法支付到账。
6.某W、魏某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某W出具说明证实境外融资早已通过合法手续办理,被告人支付给某W的229万元确实用在融资项目上,结合证据4和5可知融资已到某丙银行的账户。故周某甲、赵某甲不存在虚构事实,无法融资到位的情形,同时某W也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2)固镇的魏某丙出具说明证实赵某甲支付给其30万元也是用于融资开票,由于魏某丙也遭人欺骗故该笔30万元始终无法追回。
7.某丙银行远期本票操作协议、某35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某35公司系周某甲成立,也曾于2022年曾通过香港的银行办理融资并且成功到位。出庭检察员认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无论有无将保证金用于融资,都不能改变骗取装修公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两上诉人是向被害人隐瞒了事实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至案发未归还,证明两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认为,上述7组证据材料均非原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其最终证明目的是赵某甲存在融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院对该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具体理由详见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评析部分。
本院对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其一,关于周某甲讯问笔录中,讯问人员与实际签字人员不符的问题。经查,周某甲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对周某甲进行讯问时,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人数,对讯问人与签字人不一致的问题,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系因民警在讯问结束后未及时在笔录材料中签字,后期补签时未仔细核实造成。
其二,关于周某甲第五次讯问存在多次辱骂、恐吓、威胁等情况的问题。经查,讯问人员虽然偶尔存在少许不文明用语,但是该用语并非恐吓与威胁,全部录音录像也反映出周某甲并未陷入恐惧,更未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供述。侦查人员在侦查结束后,让其核对、修改笔录,周某甲确认讯问笔录中记载的意思与其供述与辩解一致后,签字并按捺手印,故不存在恐吓、威胁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据。
其三,关于周某甲第六次讯问笔录中,讯问人员让周某甲人脸识别解锁密码,直接操作周某甲手机,该行为严重违反取证程序的问题。经查,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是为了核实周某甲供述真实性的情况下,向周某甲索要其手机解锁密码,周某甲提供了手机解锁密码后,侦查人员才查看了周某甲的手机,并非侦查人员强行人脸识别解锁手机,且侦查人员经查看后表示需要扣押该部手机时,周某甲表示同意。在该次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办理了扣押手续,周某甲签字确认,后办案人员依法提取固定了周某甲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
其四,关于赵某甲第五次讯问笔录不是当场制作,而是讯问人员事先制作,读一遍给赵某甲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经查,侦查人员告知赵某甲,再把刚才讲的东西核对一下,后侦查人员对有关问题展开讯问,侦查人员对没有异议的内容迅速带过,对赵某甲供述与辩解的内容与笔录存在本质出入的进行了修改,赵某甲也对笔录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故该份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五,关于赵某甲第五次、第六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直接告诉赵某甲是周某甲指使赵某甲,引诱赵某甲将周某甲供述为指使者及赵某甲明确说收取保证金不是周某甲安排的问题。
经查,根据赵某甲第五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问赵某甲:“你还是不认罪认罚,认为这个事情都是周某甲指使你干的,他涉嫌犯罪你不涉及犯罪,对吧?”赵某甲回答“恩”。显然不能理解为引诱赵某甲供述周某甲为指使者,只是讯问人员在对案情充分了解情况下,为节省办案时间的讯问方式。
第六次讯问赵某甲时,其供述收取保证金的事情,前期是周某甲安排,后期应该不是周某甲安排,侦查人员记录成周某甲安排赵某甲收取保证金,该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其供述的内容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但是不意味着当然采信同步录音录像中赵某甲供述的内容。该供述与周某甲和赵某甲的某平台聊天记录矛盾,侦查人员向赵某甲出示了其与周某甲之间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后,赵某甲也坦然承认收取保证金向周某甲汇报,听周某甲安排。其六,关于没有提供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是否需要排除的问题。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该法从主刑和案件性质两个维度对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作出了规定。而本案行为人的主刑是有期徒刑,本案案件性质并非涉黑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从以上两个维度看,本案均非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对本案行为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其次,侦查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未能提供周某甲、赵某甲等人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原因是相关视频已被覆盖,无法提供,且本案也提供了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再次,从讯问笔录的内容看,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存在内容的连贯性。例如,周某甲坚持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赵某甲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其第一次讯问笔录(无视频)中辩解“我没有以某心谷12幢度假酒店对外发包,是赵某甲自己对外发包了工程项目,与我无关”“这个是赵某甲自己的行为,保证金也都是打给赵某甲,所以这个合同怎么签的我不清楚,我没有授权让赵某甲某36公司签订合同”“后来是赵某甲和某甲谈的,至于他们之间怎么谈的,我不清楚,赵某甲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的事情我是后来才知道的”,其第五次讯问笔录(有视频)依然辩解“这个事情不是我搞的,是游某和赵某甲收取保证金的,和我没有关系”“这个是赵某甲自己决定的,我不知道赵某甲为什么要用某丙公司收取项目保证金”;
又如,周某甲不承认系其安排赵某甲进入亲心谷。其第四次讯问笔录(无视频)辩解“我觉得不是我安排赵某甲、某K进亲心谷的,他们是得到某甲同意才进去的,我还没有收购亲心谷,所以我觉得他们是和某甲谈好的。”其第五次讯问笔录(有视频)辩解“赵某甲是在征求某甲同意后,才住进(亲心谷)的。
”再如,赵某甲供述周某甲的作用大于自己。其第一次讯问笔录(无视频)中供述“周某甲是某25公司的董事长,我是周某甲任命的总经理,周某甲是我的领导。”其第四次讯问笔录(无视频)中供述“你们看下我提供的代持股份协议,某丙公司是周某甲的,我做不了任何主,我现在想想非常傻,这些事情都是周某甲做的,现在让我来承担。
这个公司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周某甲安排的,我只不过是按照周某甲的命令去办事。”其第五次讯问笔录(有视频)中供述“犯罪的人是周某甲,所有的事情都是周某甲指使我做的,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涉嫌犯罪,我是无罪的。”游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不仅供述自己与周某甲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还供述了自己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前后供述非常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也并未上诉。
最后,两高三部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 二十七条规定“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换言之,即使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也需要综合现有证据判断能否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周某甲及其辩护人对于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并未提出除无同步录音录像之外的具体的理由,且一方面周某甲、赵某甲不承认自己构成犯罪,部分笔录经二人修改,不符合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另一方面二人被取保候审后,获得自由,若供述是在违背意愿情况下作出,尤其是周某甲作为原省公安厅纪检组工作人员,必然会立即控告申诉,但二人至今未提供任何遭受肉刑、变相肉刑、非法拘禁等作出供述的证据。
游某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后也服判息诉,显然不能仅因为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将游某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排除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1.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一,周某甲、赵某甲、游某虚构收购了亲心谷,取得了亲心谷包括12栋养生公寓在内的开发权。周某甲及某庚公司(乙方)与某甲及某戊公司(甲方)签订的《关于某丁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第四条规定,首期股权转让款叁亿元乙方必须在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五条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叁亿元股权转让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7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收到乙方收购款后,同意开工装修12栋养生公寓和18公里盘山公路建设。
故根据该协议,周某甲未支付叁亿元首期转让款之前,某甲不可能将股权转让给周某甲,周某甲也不能取得12栋养生公寓和18公里盘山公路的开发权。从周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中提取到《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4张,显示某丙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6日、8日、10日支付给某丁公司账户2亿元、1亿元、2亿元、0.5亿元,该回单记载的信息与某丙公司账户流水不一致,明显是伪造的。证人后其文陈述“周某甲说他已经从某甲手里收购了整个亲心谷,再投资100亿重新装修整个亲心谷”,证人某K陈述“周某甲让工地上的人把施工许可证、签订合同等材料张贴出来,我看过周某甲和某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周某甲做这些都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某心谷已经被周某甲收购了,当时我也以为亲心谷被周某甲收购”,证人某M陈述“赵某甲来了工地以后,讲整个亲心谷已经被他们董事长周某甲收购了”,游某所述“周某甲当时和我说,他已经从某甲手上收购了亲心谷,但是等我到了亲心谷才知道,周某甲压根没有收购亲心谷,就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亲心谷还是某甲的”,证人某T陈述“游某当时和我说某37公司董事长周某甲已经收购了某丁公司(亲心谷所有权人)”,换言之,周某甲、赵某甲、游某等人明知亲心谷股权未实际转让给周某甲的情况下,对外虚假宣称周某甲已经实际收购亲心谷,取得亲心谷开发权,并以12栋养生公寓或盘山公里项目对外收取保证金,显然属于虚构事实。
其二,周某甲、赵某甲、游某虚构、隐瞒实际资金实力。三人未向被害人告知三人是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凑齐收购亲心谷的股权转让资金,也未向被害人告知周某甲的某庚公司或者赵某甲代某某甲持有的某丙公司在国内无实际经营、无固定资产,不具备通过自有资金收购亲心谷的资金实力,更未向被害人告知收取保证金后,将用于他途,且不具备通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偿还保证金的能力。相反,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开口动辄几亿、几百亿甚至几万亿的资金,并以未在国内注册的某庚公司名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后,又以所谓某V公司中国市场的总经理赵某甲担任某人的某丙公司或游某冒用的某壬公司名义,某38公司字样印在合同封面与他人签订协议,使他人误认为其背后有跨国公司支撑,资金实力雄厚。
正如赵某甲供述“周某甲某39公司去签订收取保证金的合同,就是为了迷惑那些打保证金的企业老板,让他们以为我们公司很有实力。”
其三,周某甲、赵某甲隐瞒收取保证金的真实用途并非在于保障12栋养老公寓顺利推进,且无法保证使用后及时退还保证金,甚至最终无法保证退还保证金。赵某甲在第三次和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分别供述“当时周某甲和我以这个项目对外发包工程是假,实际上想用这些保证金去融资是真,我们就是没有钱去融资才想到以项目收取保证金”“周某甲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压根不是为了做这个项目工程的”。在案赵某甲、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某K、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收取保证金前,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商议收取保证金用于境外融资,最终周某甲决定并安排赵某甲以装修养老公寓名义对外收取保证金。
在案资金的流向也证实收取保证金后,周某甲将该保证金用于境外融资或其他与12栋养生公寓无直接关系的事情上。
其四,周某甲、赵某甲等人隐瞒12栋养生公寓是未竣工验收违章建筑,在未整改到位、竣工验收前,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进行合法装修工程。在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经侦大队联合水东派出所于2022年4月26日、4月27日、8月6日、9月25日多次约谈赵某甲、游某等人,明确告知必须严格办理施工手续,不得发布虚假装修工程信息,骗取合同保证金。该情况说明有相关图片佐证,并与周某甲与赵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周某甲与某甲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某N、某P等人证言相互印证。另,在某乙政府工作人员叫停12栋养生公寓楼施工后,赵某甲还与某E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某E施工保证金30万元。
综上,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对周某甲、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对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行为人挪用时的偿还能力为核心,结合他人交付保证金的目的、保证金的实际用途、行为人在他人索要时的偿还可能、偿还意愿等综合判断。
其一,关于行为人挪用时的偿还能力。本案案发前后,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均无偿还能力,均系失信被执行人。周某甲因某甲集团150万元债务于2022年10月20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赵某甲因债务问题于2022年10月13日、2023年1月4日被两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游某因债务问题于2019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周某甲曾多次转移登记名下房产,目前名下无任何房产,名下轿车处于抵押状态,名下2个信用卡账户涉及呆账22.5万余元,5个信用卡账户逾期,透支金额25.6万余元。赵某甲、游某名下无房产、车辆。三人均无偿还能力。
其二,关于他人交付保证金的目的。本案中,被害人正是因为相信亲心谷已经被周某甲、赵某甲等人的某丙集团收购了,只要装修的样板房被选中,就能够承接某丙集团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的装修项目,才按照赵某甲等人的指示交付装修保证金。被害人交付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障案涉12栋养生公寓楼的装修工程,不是为了帮助周某甲、赵某甲等人进行境外融资等事项,被害人如果知道周某甲、赵某甲收取保证金后用于境外融资等与12栋养生公寓无直接关系的事项,要先用收取的保证金去融资,再用所谓融资的钱去收购亲心谷后,才能取得12栋养生公寓的开发权,显然不会交付保证金。
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先虚构事实收取保证金,又擅自挪用保证金的行为,违背了他人交付保证金的目的。
其三,关于保证金的实际用途。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共同收取亲心谷的453万元保证金中,支付给某甲的100万借款或股权收购款以及支付给游某的7万元山林测绘款,与12栋养生公寓无直接关系;支付的50万开票承兑汇票费,即使开出汇票也无法证实会被用于12栋养生公寓;
支付给某W的229.5万元(其中一笔收取某C的50万元与亲心谷项目无关,收取于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保证金179.5)对应的所谓外资按照协议只能用于亳州、支付10万元收购款用于烟台、支付给古某5万元用于海南、支付1.64万元公寓房租用于合肥、支付1万元律师费用于安庆、1万元用于淮南,这些均与12栋养生公寓无任何直接关系;另还有80余万元汇入被周某甲、某H账户后主要用于偿还贷款、信用卡或消费。关于支付给某W229.5万融资渠道费和某K50万开票费的问题,周某甲、赵某甲此前并无融资成功案例,且赵某甲在收取12栋养生公寓保证金前,还筹资30万也未能成功开出汇票,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二人不应该对通过所谓境外融资和开具商业汇票等方式融资成功产生合理期待,在自身不具备偿还保证金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挪用他人保证金后,用于风险不可控的所谓融资,造成他人保证金损失的,不能偿还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虽然周某甲和赵某甲辩称打算融资成功后偿还,但是这种风险由他人承担,利益由自己享受的辩解,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支付某甲100万元的问题,该100万元均是来源于收取的保证金,对该笔款项的性质有多种说法,在案人员说法不一致(借款、股权证让款或装修订金),反映出周某甲等人根本不重视支付该笔款项的名义,只是为了安抚某甲,让某甲同意装修几间样板房,以此欺骗被害人。正如赵某甲供述“使用保证金给某甲打着100万元,就是为了稳住某甲,要不然某甲撵我们走,……我们不得已才给某甲打着100万元”,也如游某供述“要是不打钱给某甲,某甲就要把我们从工地上赶走,我记得当时周某甲打给某甲有100万元”,故支付某甲100万元,是为了取得某甲所谓“同意”,让被害人相信周某甲等人取得12栋养生公寓的开发权,对被害人隐瞒其并未取得亲心谷或养生公寓开发权、某甲只是同意装修几间样板房而不是全部12栋养生公寓楼、未同意收取保证金。
另外,周某甲等人早已经谋划好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挪用,收取第一笔保证金是某丙的保证金,是在周某乙书面请求某甲装修几间样板房的当日收取。两天后,即某甲同意装修几间样板房当日,转账给了某甲指定的焦某,其余90万元也均来自收取的保证金,因此,周某甲等人所谓的启动资金也是来自于收取的保证金,支付给某甲的100万元具有犯罪成本的性质。关于转给周某甲和某H的钱。
某H是周某甲的女朋友,在亲心谷被称为董事长夫人或嫂子,与周某甲同居,其房屋租金由某丙公司支付,其管理某丙公司的账户。周某甲既是某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有某丙公司银行账户变动的短信提醒,且某H陈述借了两张银行卡给周某甲,游某也供述当时某H账户是周某甲在使用,因为周某甲是失信人,按照周某甲指使让某乙汇入30万元到某H账户,故转入某H账户的50余万元应当视为周某甲使用。同时,周某甲供述当时银行催其偿还贷款和信用卡,其就让赵某甲转钱给其偿还贷款和信用卡,但其辩解所谓偿还前期垫付的出差费,其既未提供相关凭证,也与某丙公司未实际经营矛盾,且即使存在出差费,从时间是看也与12栋养生公寓无关。
相反,从周某甲与某H聊天记录看,周某甲收取保证金后,某H在2022年8月16日购买1台荣耀手机3600元,2022年8月17日购买1个背包和1支化妆品7169元,购买1个LV皮具单价23700元,受票人均系某甲公司。某H与周某甲的聊天记录显示,8月17日16:18:56开始,某H数次向周某甲发送LV背包图片,周某甲回复“你喜欢这个吗”“中间的还好”“也行”,16:58:41某H将23700元的LV背包购物小票发送给周某甲,周某甲回复的信息被删除或撤回。
19:01:54周某甲将一张7169元的购物发票发送给某H并问“这个是什么”,某H回复“你买的那个包的发票啊,跟那个洗面奶会员开在一起的”周某甲回复“好的”。8月19日某H将23700元的购物发票及另外一张单价9250元LV皮鞋发票发送给了周某甲,从上述聊天记录看,周某甲对于某H购买奢侈品的行为是同意的。结合周某甲等人收取保证金时间(2022年7月17日)和账户(某丙公司和某H账户)、消费时间、消费档次、周某甲与某H的关系(男女朋友)及二人聊天记录等,应当认定周某甲对汇入二人银行账户的保证金存在挥霍行为。
换言之,周某甲与赵某甲或游某共同收取的453万元及游某单独及的30万元均既未直接用于12栋养生公寓,也未退还被害人,部分保证金被周某甲挥霍。另外,即使周某甲、赵某甲辩称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用于融资,其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也超过融资需要,剩余部分也主要被周某甲等人使用,均未用于某心谷12栋养生公寓。
其四,关于行为人在他人索要时的偿还可能。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客观上均无偿还能力,三人也明确供述自己无偿还能力,其寄希望于所谓境外融资,显然是不能实现的。首先,三人均无境外融资成功的既往经历。
其次,周某甲、赵某甲辩解的所谓境外融资的模式与国家某局《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且辩解该途径为高层领导特批,主管机构无法核实,内容敏感,社会一般人都不会相信,周某甲曾经在省级政法单位工作,更不应该相信。再次,周某甲、赵某甲融资时,所控制的公司均无固定资产,无实际经营,且无需提供担保财产,所谓融资方都没有实地考察,缴纳30万欧元融资渠道费,即可融资3900万欧元,不仅境外资本的收益无任何保障,甚至境外资本的返还也无法保障,明显不符合资本逐利的特性。
又次,周某甲第五次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均供述,其在融资之前知道某甲股权和账户被冻结,12栋养生公寓装修工程在融资上存在客观障碍,难以顺利进行下去,其将保证金用于所谓境外融资,应知可能导致保证金遭受损失。最后,周某甲、赵某甲分别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1月25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均于同年2月29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均于同年9月18日和9月27日被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二人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未被羁押,均没有能够实现所谓境外融资,且境外融资需要申请开设外债账户,目前二人所注册的公司均未开设用于接收外资的外债账户,二人所谓境外融资完全没有实现可能性。
其五,关于偿还意愿。首先,本案虽然存在退还97万元保证金的情形,但是该97万元均来自以12栋养生公寓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且认定犯罪数额时已经扣除该97万元。其次,侦查期间,周某甲、赵某甲从拘留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并未筹集到资金偿还保证金,周某甲庭审中,对审判人员讯问其在立案后是否偿还过保证金时,竟表示其没有偿还义务,足见其毫无偿还意愿,赵某甲对部分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被害人,选择拒接电话,拒回某平台等方式躲避,对为何拒接民警的电话辩解没有接到电话、忙忘记了、电话欠费了等,游某在民警某平台联系其期间将民警某平台拉黑,三人均存在逃避清偿债务的消极行为。
综上,周某甲、赵某甲、游某,明知12栋养生公寓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以发包该项目、择优选择的名义收取的他人装修保证金,在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装修保证金挪用于非实体经营的、无抵押担保的、高风险的所谓境外融资、所谓办理承兑汇票及个人挥霍,没有偿还可能,也没有偿还意愿,造成被害人保证金损失,应当认定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周某甲、赵某甲及辩护人关于二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3.关于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客观存在、需要装修、部分已经施工是否阻却犯罪的问题。审理认为,大部分诈骗行为都是真假参半,纯粹的虚构事实往往难以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虽然亲心谷客观存在、12栋养生公寓也客观存在,但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关键是误信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已经取得12栋养生公寓的开发权,能够将12栋养生公寓的装修工程合法发包,如果12栋养生公寓不存在,本案被害人显然也不会上当受骗。
关于某甲同意周某甲、赵某甲等人装修养生公寓的辩解,不能成立。2022年7月17日以周某乙名义出具的书面材料记载:“孙某乙,周某庚事长叫我和您联系一下,为了慎重,马上给您先打10万元人民币到您董事长的账户上,作为亲心谷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订金,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再打3.5亿元人民币,作为亲心谷项目股权收购款给您,由于亲心谷其他项目暂时还没有批下来,董事长为了尽快启动这个项目,准备先装修几间公寓的房间,等3.5亿元人民币打给您后,一边装修公寓,一边准备报备启动空中世界和上何村康某两个整体项目,启动后交给您管理可否?
如可以,请回复或者同意。谢谢。”某甲在其上签署:“周某戊您好:把10万钱打到焦某某甲银行卡上,可以交给我来管理。某甲2022年7月19日。”结合周某甲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所述“某甲同意赵某甲开工装修三、四间样板房”及赵某甲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述“某甲没有去过亲心谷现场,不知道我们装修了这么多房间,我们也没有告诉某甲”,据此只能得出某甲同意周某甲装修几间样板公寓,不能得出某甲同意或授权周某甲等人以全部的12栋养生公寓名义对外发包并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结论,结合某甲与周某甲2022年8月4日的某平台聊天内容看,某甲发送“周某庚您好!
今天水东派出所来了解说,你们收取了装修公司240万的保证金,这个事情你们要处理好,如果涉及法律责任,由你们自己承担。希望你们做事要谨慎。”周某甲回复“今天他们(指赵某甲等人)去派出所了而(且)谈的很好,你放心绝对会(处理)好的,240(万)这个合同不成(存)在。
”(“不成在”应该解读为“不存在”,周某甲庭后提供给法庭的软面抄第1册第14页第4行最后三个字也是“不成在”,结合该两处的上下文意思,该“不成在”是指“不存在”),可见,周某甲在某平台中对某甲否认了赵某甲等人与被害人就12栋养生公寓订立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进一步说明了周某甲明知某甲同意的范围限于几间样板房,而不是赵某甲等人签订合同的标的,即全部12栋亲心谷养生公寓签订合同。另,某甲在其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周某甲没有打给其钱,其没有把某心谷12栋养生公寓所有权卖给周某甲,所以周某甲是无权经营或者使用的。
其后期很少去亲心谷,所以其不知道周某甲和赵某甲在某心谷对外发包养生公寓项目的事情,周某甲和赵某甲从来没有对其说过使用亲心谷养生公寓对外发包。周某甲电话里向其请求先对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部分房间进行装修用于办公及员工休息,并将部分房间装修成样板房,其当时考虑对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就同意了,但是其不知道他们要向施工队收取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事情直到2022年底某乙政府领导告诉其,其才知道的。
其对周某甲和赵某甲使用亲心谷养生公寓建设工程收取保证金的事情不知情,其是不会同意周某甲和赵某甲以该项目对外收取保证金的。由此可知,某甲仅仅是同意将部分房间装修成样板房,在股权转让资金到位前,不会同意周某甲等人以养生公寓对外收取保证金。换言之,某甲同意周某甲等人装修几间样板房不等于同意周某甲等人以装修样板房、择优选择施工人的名义对外发包12栋养生公寓装修工程并收取保证金。
关于部分被害人已经入场施工,不过是因为周某甲、赵某甲两头骗,以此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其收取保证金后,不能不让被害人入场施工,为此支付某甲100万元谋求某甲同意其装修部分几间样板房,一方面对被害人隐瞒其仅仅取得某甲口头同意装修几间样板房,并未取得亲心谷股权,也未取得12栋养生公寓的开发权,另一方面对某甲隐瞒其收取保证金事实,让其误认为是在装修几间样板房,而不是与他人签订了12栋养生公寓的装修合同。虽然周某甲等人辩解收取保证金是装修行业的惯例,但是行业惯例的前提是合法取得发包资格,在周某甲等人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取得发包资格的前提下,某甲显然不会同意周某甲等人以12栋亲心谷养生公寓对外发包并收取保证金,否则会让某甲陷入纠纷之中,不符合某甲的利益,这也与某甲的陈述一致。
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以亲心谷项目或12幢养生公寓真实存在及某甲同意装修为由主张阻却犯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4.关于本案的罪名问题。审理认为,周某甲、赵某甲、游某自始至终没有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各被害人相信周某甲已经收购了亲心谷项目,对亲心谷内包括12栋养生公寓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具有开发权限,从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与交付财物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三人均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对辩护人关于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认定本案的罪名的意见,因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故不予采信。
5.关于周某甲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审理认为,周某甲先后安排游某、赵某甲入驻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收取保证金,任命赵某甲为中国市场总经理,游某、赵某甲收取保证金前后均通过某平台向周某甲汇报,收取的保证金均汇入某丙公司账户或周某甲指定的账户,某丙公司由赵某甲代某某甲持股,该公司的账户由周某甲当时的女朋友某H控制,周某甲最终决定收取保证金的用途,从资金流向看,最大的受益人是周某甲,另赵某甲等人之所以能够以12栋养老公寓名义对外收取装修保证金,也显然与周某甲和某甲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有关。
上述事实有周某甲与赵某甲及周某甲与游某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某丙公司银行账户和某H银行账户流水,(某丙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书,赵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H、某K的证言,各被害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周某甲在诈骗犯意形成、任务分配、资金使用等方面均起决定作用,其不仅构成诈骗罪,而且是主犯,对除游某以个人名义骗取的18公路盘山公路项目的30万保证金不承担责任外,对骗取的其余453万元保证金均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赵某甲是否构成主犯的问题。审理认为,赵某甲代某某甲持有某丙公司的股权,明知周某甲无资金能力收购亲心谷的情况下,与周某甲共谋通过收取12栋养老公寓装修保证金用于境外融资或用于其他事项,受周某甲安排在亲心谷大肆收取保证金,骗取受害人财物,在亲心谷现场起主导作用,与周某甲在共同犯罪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但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略低于周某甲,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本案是否参照入库案例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处理的问题。经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中,高某华担任董事长的鑫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意向书后,约定鑫某公司8月17日向村委会账户汇入400万元保证金,9月27日前再汇入4600万元启动资金,如不能在约定时间足额缴纳启动资金,村委会有权与他人另议该项目,一切临时建筑物归村委会所有,经村委会确认临时建筑物无债务后退还400万元保证金。鑫某公司依照约定向该村委会账户汇入了400万元保证金,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且高某华等人先后两次分别收取保证金300万元和400万元,其中第二次收取的400万元中,200万元用来偿还第一次收取的保证金中的200万元(第一次收取的保证金中剩余100万元不久也偿还了),另外200万元主要用于该项目施工和公司日常开支,两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均未超过其支付给村委会400万元保证金,即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也存在通过村委会退还的400万元保证金偿还其收取他人400万以内保证金的现实可能性。
本案中,周某甲仅仅以某U公司与某甲及某戊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周某甲、赵某甲等人当时并无资金实力,其没有支付给某甲任何股权收购款,后来支付给某甲的100万元是以某甲的12栋养生公寓装修名义对外收取的保证金,案涉装修合同没有履行可能性,其对保证金的使用也是不负责任的,并未如入库案例中主要用于项目和公司日常经营,而是将其主要用于前途未卜、风险极高的所谓境外融资、开商业汇票和个人挥霍,偿还可能性极低,且截至目前仍不能偿还,因此不能参照入库案例。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赵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周某甲、赵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3万元,游某单独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帮助、参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5万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周某甲、赵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游某在涉12栋养生公寓的诈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某甲、赵某甲、游某多次诈骗,均从重处罚。赵某甲、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中,某C交付的100万中50万不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周某甲等人以亲心谷12栋养生公寓为名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内,不予认定,故将原判所附《退赔明细表》中第8行退赔某C所在的某20公司慈溪分公司100万变更为50万。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冯忠山
审 判 员 杨成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金昱希
书 记 员 周衎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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