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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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共收益侵占与财务不透明

业委会将公共收益用于办公、招待、补贴或劳务报酬,缺乏授权或依据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编号 C087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09 浏览 4,319 次

南京市江宁区天泽苑业主委员会与舒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

典型意义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民生又连着民心,回应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是人民法院立足职能定位发挥司法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助推社会治理不断优化的重要路径。多年来,很多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不知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 民法典为此新增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让小区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

本案则是适用此项新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物业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长期被侵害。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本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

基本案情

2010年南京市江宁区天泽苑小区(以下简称天泽苑小区)的开发商与南京舒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朗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舒朗公司为天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十多年来舒朗公司一直将小区的公共收益据为己有,未向业主返还或分配。 民法典施行后,天泽苑业委会受业主大会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朗公司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舒朗公司提出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公共收益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按照 民法典第 28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施行后,《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两者的规定并不冲突。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

业主可以依法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共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依法决定将公共收益分配给全体业主或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本案中,天泽苑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就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经审理确认,天泽苑小区在相关期间公共收益的收入部分为1898412元,扣除天泽苑业委会认可的120803元(104407.6元+16395.4元),剩余收入为1777609元。

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舒朗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归业主所有。舒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舒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直接从共有部分收入中直接扣除人工成本1384268.16元和维修费用459520.21元,一审法院根据舒朗公司在涉案小区获取收益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剩余收入部分的30%为合理成本并无不当。

故二审判决舒朗公司向天泽苑小区业主委会员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