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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诉请 物业服务质量、履约监督与违约责任

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考核资料,物业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 黄某甲;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 C118 案号 (2025)桂0981民初54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2026-04-03 判决书 · 简易程序 浏览 4,366 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0981民初5457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庞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北流市中央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的内容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水损失10800元(2023年3月14日至3月22日共停水9天,每人每天按200元计);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入驻以来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4.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入驻以来全小区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5.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进驻以来每个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6.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从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即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凭证,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7.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8.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从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9.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及实施记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10.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有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至少一年内的发放工资的凭证,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1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1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1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示与前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连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1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将自身水电费、地下停车库的电费、商场水电费及充电桩电费违规纳入公共能耗费,导致原告多支付费用3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6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原第3项至第13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入驻以来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4.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入驻以来全小区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5.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进驻以来每个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

6.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从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即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原始凭证;7.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维修维护对应的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8.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从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以及对应的费用支出原始凭证;

9.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进驻小区以来至今小区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及实施记录,以及对应的支出原始凭证;10.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合同约定有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至少一年内的发放工资的凭证;1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

1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自进驻至今的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充电扫码收费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的原始凭证。1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印,被告与前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

事实与理由:原告居住的北流市,自从被告进入开展物业服务以来,整个小区管理混乱,业主极为不满,业委会解散。特别是被收取的各物业项目费用未进行公示,甚至采取断水停电的非法行为恶意上门催缴物业费。具体如下:一、涉案物业合同约定续筹公共维修资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被告与中央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6日签订《中央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的相关约定,业主需按照每平方0.10元缴纳公共维修资金。原告认为,业主房屋的公共维修资金,在业主购房时已经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向住建部门的公共维修资金专户缴纳,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维修资金,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续筹公共维修资金”。

按照广西现行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购房时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不足规定的比例时,才能由业主大会表决是否进行续筹,且续筹决议需要经过3/4的业主人数、3/4小区总面积数通过,续筹的决议方能成立。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再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法定人数、法定面积的表决通过,即约定续筹公共维修资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然无效的约定。二、被告违反合同维护约定、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断水。

根据涉案物业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被告应当维护供水管道的正常运行,但被告因为服务质量低劣,招致业主不满,引发大面积拒绝缴费后,随即采取非法手段,持续对涉案小区住户,采用恶劣手段断水断电等,逼迫业主缴费。其中,原告被被告强行断水长达9天!获得水电正常供应,是小区业主基本的生活保障权,也是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从2023年3月14日至3月22日,被告对原告采取了非法断水措施,造成原告家中被停水长达9天,导致原告家庭成员共有原告夫妻、原告两个儿子、两个儿媳成年人员6人(未计算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陷入困难,不得不在外就餐及借居住宿。被告非法断水的恶劣行径,在涉案小区投诉到北流市住建局后,北流市住建局对被告断水的事实也进行了认定,但认为被告断水是“追讨水费”,不是“追讨物业费”,从而认为被告“不违规”。需要指出的是,北流市住建局认为被告断水不违规,是对法律强制性规定解读的错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四条第 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其中的“物业费”是泛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并不是北流市住建局所片面理解的“物业服务费”,是包含了维持业主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费用。被告代收水费电费,并不代表其享有供水供电权。

被告违反涉案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维护水电正常供应的义务,同时也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断水断电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断水时间之长、手段之恶劣,均令人发指,应当按照原告家庭成员共6人受到严重影响,不得煮饭、洗澡、正常居住的损失,酌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告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对业主的义务。

涉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以某甲委会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但原告是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承担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事实上被告进驻中央广场小区,不仅严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反而处处损害业主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未按照约定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小区保安亭长期无人值守(尤其消防控制室更没有双人有证值守);

消防设置损坏(消防门,消防水带破损,水枪缺失)、消防通道长期被车辆堵塞、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被消防部门限期整改始终不整改)。在涉案小区卫生长期没有人清扫,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强行改造充电桩,用于对外经营谋利;业委会有专门银行账户,但公共收益从没有进入该账户;

从未公布总共收取的分摊水电费与实际的支出水电费的账目;也没有公布对接上一个物业公司的账目,造成上个物业公司的公共维修基金不知去向。正是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中央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两名委员愤然辞职,由于无备案候补委员递补,导致业主委员会已解散。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请。

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告要求确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公共维修资金”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该条款合法有效,不属于无效情形。(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业主委员会合法授权。(二)“续筹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审查范畴。

(三)原告已实际接受物业服务,应依约履行缴费义务。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停水损失108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停水系因原告长期拖欠款费所致,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停水行为系为追缴代收水费,不属于“催交物业费”范畴。

2.原告长期拖欠水费,被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3.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因果关系。三、关于原告要求公示各项账目、记录、合同等信息的诉讼请求。1.被告已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原告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已通过某平台群、楼栋张贴等方式履行公示义务。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供全部原始凭证及内部资料。3.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依法不应公开。如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凭证、消防值班人员资质等,涉及个人隐私及公司经营管理秘密,不属于必须向个别业主公开的范围。

四、关于原告主张业委会解散、管理混乱等事实。1.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依约提供服务,管理规范。业委会解散与被告无关。业委会解散系其内部事务,被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仍依约履行服务职责,未因业委会状态影响服务质量。

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管理混乱”、“消防设施损坏”等情形。原告所述卫生无人清扫、消防设施损坏等均属主观臆断,未提供照片、视频、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等证据支持。相反,被告已提供公摊水电公示记录,证明其管理规范。

五、关于诉讼费用承担。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所收取水电费6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长期拖欠水费、物业费等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已依法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已尽公示义务,未实施违法断水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书、业主群某平台内容、带保安上门以停水、胁迫催费照片及缴费单据、停水封条、业委会发业主群的某平台记录、被告发业主群皇家物业公司的收费单据、被告提供授权委托书、(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案原告法定期限内已提交上诉书已经交纳上诉费用凭证、群聊记录、图片住建局答复书、收款单据、公摊水电费单据、某平台记录、照片、群聊记录等证据,并附卷在案佐证。

被告依法提供的证据有:授权委托书、(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某平台群聊天记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025)桂09民终297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附卷在案佐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认证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对当事人对相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法律特征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综合分析判断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黄某甲系北流市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8.12㎡。2022年1月19日,北流市中央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乙委会)成立,并向所在某办事处进行了备案登记且发给了备案证。

2022年10月1日,业委会(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央广场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范围: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窗、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门禁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公共车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7.社会文化娱乐活动。8.物业及物业档案、资料。9.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服务的其它事项”。

二、乙方物业管理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三、收费标准:1.乙方收取的物业费(由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住宅0.95元/㎡/月,商铺2元/㎡/月,库房0.7元/㎡/月,杂物房0.3元/㎡/月,地下车位15元/个/月。2.乙方代收代缴如下费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0.1元/㎡/月,商铺公共维修基金0.2元/㎡/月,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电梯维护费(电梯费)25元/月/户,生活水费及二次加压供水电费(按实际用水量分摊),公摊水电费(按户按月分摊),损耗水费。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按应缴物业服务费用总额日3‰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金。四、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止。

签订上述合同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与前期物业服务人某乙公司完成交接并进入中央广场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其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向某丙公司缴交了业主生活费、公摊水费,向供电公司缴交了公摊电费,对小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了日常打扫、垃圾清运,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消防设备、公共绿化、公共秩序等进行了维修和维护,对小区充电桩进行了扩容,对小区门禁换装为刷脸门禁。根据原告黄某甲提交的在案证据,某甲公司在服务期间也存在服务瑕疵行为,致使部分业主对被告某甲公司服务质量不太满意,导致原告黄某甲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及代收代缴费用,某甲公司上门催缴物业时,黄某甲没有配合被告催交物业费,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被告某甲公司曾用停水方式向原告黄某甲催缴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023年3月14日,某甲公司在某平台群里面通知“所有人,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我公司进驻小区已5个月,目前还有57户业主从来未交过物业费公摊水电维修费电梯费,总共62016元。因为数额巨大,对小区设备正常运转及业主水电正常供应造成严重影响,经物业公司决定,在3月15日前请从来未交费的业主(三天内)到物业办公室交清费用,希望各位业主配合,为了避免大面积停水停电连累其他邻居,我们将会对未交欠款业主采取停水措施”,之后,原告及其他业主向城南街道、信访局、市政府反映,某甲公司才于2023年3月22日恢复供水。

2024年3月18日,黄某甲交清了2022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的公共维修基金、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费及至2024年2月28日的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生活水费,损耗水费合计2451.57元。自2022年10月16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费、生活水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水池清洗费,黄某甲没有交纳。2025年8月6日,某甲公司以其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黄某甲长期拖欠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甲支付物业相关费用4015.14元以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

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某甲支付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3871.38元及违约金给某甲公司;二、黄某甲支付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的公共维修基金、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费、生活水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水池清洗费合计2593.51元给某甲公司;三、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某甲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4日作出(2025)桂09民终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某甲支付某甲公司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3871.38元;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5)桂09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某甲支付某甲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的公共维修基金、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费以及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的生活水费,至2025年7月30日尚欠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水池清洗费合计2577.03元;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某甲已付清上述费用给某甲公司。2025年10月9日,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某甲公司与某乙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主张被告停水造成损失10800元有何依据,应否支持;3.被告某甲公司是否存在多收原告水电费,应否返还多收水电费给原告;

4.原告主张的自被告入驻小区以来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每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及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原始凭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及维修维护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实施记录及对应支出的原始凭证、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充电扫码收费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及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的原始凭证、小区有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至少一年内发放工资的凭证、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小区与前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的查阅、复制权请求有何依据,应否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案涉某甲委会依法成立并备案,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定束力”。本案某乙委会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包含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属于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各项费用,属于业主共有,按一定标准收取交给被告代管系业委会的决定,便于公共区域的及时维修维护,符合该款项代收代管,共同决定使用的管理惯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黄某甲以《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某甲公司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的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该项收费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收取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甲公司抗辩,本案被告某甲公司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主张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应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水造成损失10800元有何依据,应否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四条第 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被告某甲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因原告黄某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而被告某甲公司采取停水方式催交物业费,给原告黄某甲一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原告以被告停水9天,每人每天按200元赔偿,按6人计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800元。

被告停水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其要求赔偿损失计算依据不合理,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庭审查明被告自2023年3月14日开始停水至3月22日恢复供水,本院审查确认停水时间为8天。

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停水期间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有效证据。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北流市实际生活水平及影响生活程度,酌情认可本案损失应以800元为宜。被告某甲公司抗辩,虽然存在停水事实,但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某甲公司是否存在多收原告水电费,应否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多收水电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某甲公司根据原告黄某甲每月水表、电表产生的用水及用电数额以及国家供电部门及自来水公司规定水费标准和电费标准收取原告黄某甲每月水电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 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多收水电费300元,应双倍赔偿600元给原告,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甲公司抗辩,某甲公司不存在多收原告水电费的事实存在,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供被告自入驻小区以来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每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及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原始凭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及维修维护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实施记录及对应支出的原始凭证、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充电扫码收费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及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的原始凭证、小区有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至少一年内发放工资的凭证、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小区与前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的查阅、复制权的诉讼请求有何依据,应否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规定,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使业主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 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提供自公司入驻小区以来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每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及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原始凭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及维修维护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实施记录及对应支出的原始凭证、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充电扫码收费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及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的原始凭证,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小区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以及一年内发放工资的凭证、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被告与前期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且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事项,被告没有提供义务,该三项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甲公司抗辩,小区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一年内发放工资的凭证,小区消防中控室两人值班名单及值班人员的消防资质证书,小区与前期物业交接对账清收清单,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被告没有提供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有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三条、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 九百三十九条、第 九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公司与北流市中央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内容有效;

二、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停水损失800元给原告黄某甲;

三、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黄某甲提供自公司入驻小区以来收取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收支账目、每月公共水电表的抄表记录、每月公摊水电费的支付凭证、计算方法及分摊明细表、公共收益的账目表及转移支付给业委会的原始凭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及维修维护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对应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公共设施大、中修计划方案、实施记录及对应支出的原始凭证、小区充电桩合同及充电扫码收费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及公共收益已分给业委会的账目清单、收益存入业委会账户的原始凭证查阅复制,原告黄某甲可以通过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复制,产生费用由原告黄某甲负担,被告某甲公司有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黄某甲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135元,被告某甲公司负担50元(被告应按期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具体的交纳方法及相关事宜详见《北流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棍麟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舒婷

书 记 员 李思念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44条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更多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