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应依法退出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拒不退出的,业委会可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途径解决。最高院典型案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
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应当退出并移交资料财物,但“赖着不走”是实务高发现象。应对路径:行政投诉(街道办、住建部门责令)→民事诉讼(腾退、移交、赔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
保留原物业拒不移交的证据(函件、照片、业主证言),行政投诉与诉讼可同步推进;原物业强占期间造成损失的,一并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