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规范运作篇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

——民法典第282条深度解读
问题编号 Q031 浏览 974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31篇

核心答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包括停车费、广告费、场地费等。

深入理解

民法典第282条给出明确答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场地租金、共有车位停车费、通信基站租金……都是典型的公共收益。

关键要点

  • 归属法定: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无须业主额外主张“确权”。
  • 成本扣除:只允许扣除“合理成本”,举证责任在收费一方。
  • 收支透明:物业代收的应单独建账、定期公示,接受查询。

实务提示

业主索要历年公共收益明细被拒的,可通过街道办投诉、审计申请乃至诉讼追索;业委会成立后应尽快将账户从物业代管切换到共有资金专户。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