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包括停车费、广告费、场地费等。
民法典第282条给出明确答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场地租金、共有车位停车费、通信基站租金……都是典型的公共收益。
业主索要历年公共收益明细被拒的,可通过街道办投诉、审计申请乃至诉讼追索;业委会成立后应尽快将账户从物业代管切换到共有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