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业委会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撤销权等监督权利。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监督权是一组权利束:知情权(查阅复制资料)、质询权(要求业委会说明)、提议权(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审计、提议罢免)、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侵权决定)。
监督要“对事”:针对具体决定、具体账目、具体行为提出主张,比笼统的“不信任”更有法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