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法律和纪律监督篇

业委会委员的纪律要求

——履职中的“红线”与“底线”
问题编号 Q051 浏览 633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51篇

核心答案

业委会委员应依法履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委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深入理解

委员履职的“红线”清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违规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四川明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关键要点

  • 利益冲突申报:委员本人或近亲属与物业、开发商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回避表决。
  • 红线即高压线:触碰红线轻则资格终止,重则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 公开承诺:委员就职时签署履职承诺书并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实务提示

议事规则中应写明回避、申报、违规处理的具体程序,让纪律要求可执行、可核查。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