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法律责任追究篇

业委会委员未按规定移交财物的处罚

——成都执法实务
问题编号 Q073 浏览 1,433 次 《业委会普法系列》第73篇

核心答案

成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委员未按规定保管或移交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深入理解

不移交不只是“态度问题”,在成都已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成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委员未按规定保管或移交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要点

  • 双重程序: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罚款——给了纠错窗口。
  • 执法下沉: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后果升级:不移交的同时隐匿、毁损资料的,可能承担更重责任。

实务提示

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发催交函时,应明确移交清单和期限——这份函件既是纠错提醒,也是启动罚款程序的证据前提。

※ 内容整理自《业委会普法系列》,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