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委员未按规定保管或移交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移交不只是“态度问题”,在成都已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成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委员未按规定保管或移交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发催交函时,应明确移交清单和期限——这份函件既是纠错提醒,也是启动罚款程序的证据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