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盒”案例写入两高工作报告 专家解读认为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治理已呈现系统性特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开盒”(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搜集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将这些内容在网络公开发布)这一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点名”。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两名青年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林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设立网络群组实施“开盒”,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不仅再次为“开盒”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敲响法律警钟,也让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愈加牢固。案例纳入报告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的“开盒”案中,两被告人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编辑为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信息,并建立聊天群组,肆意发布,被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最高检工作报告所聚焦的“开盒”案中,林某等5人在2023年至2025年间,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此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牟利;还利用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散布他人隐私、肆意谩骂侮辱。2025年10月,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等5人提起公诉。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郑明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例纳入工作报告,是对社会遏制网络暴力诉求的有力回应,更向全社会传递“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的强烈震慑信号。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聚焦“开盒”问题,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此举释放出多重法治信号。首先,明确了“开盒”的法律定性,并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其次,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开盒”已成为人人痛恨的网络公害,民众深受其害并强烈呼吁加强治理,两高的明确表态,正是对社情民意的积极响应。目前已构建起多重治理体系 姜孝贤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开盒”行为会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但在长期治理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在他看来,相关信息搜集分散隐蔽、参与者多,难以锁定责任主体,且信息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损害一旦发生便难以逆转,平台监管往往滞后于侵权行为,单靠某一部法律或一种监管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姜孝贤看来,通过加大针对“开盒”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助于牵动并整合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推动实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让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实现有机结合。而相关案例则清晰界定各方责任,有助于推动平台升级技术、加强审核,促进行业自我约束,通过带动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与公众参与同向发力,最终形成法律、政府、平台、行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姜孝贤表示,当前,我国已出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明确“开盒”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网络平台,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后台实名制、升级技术防止信息泄露、及时清理“开盒”信息;公安机关则持续开展净网行动,精准打击黑灰产团伙,从源头切断产业链;同时通过网络安全宣传,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多举措搭建起全链条治理的基础框架。 郑明伟则从法律规制层面进行分析。他表示,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事前预防+事后惩处”并重的治理体系。在事前预防上,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强制平台建立敏感信息自动拦截、一键防护等监测预警机制,压实平台“明知应知侵权须担责”的主体责任;在事后惩处上,实现全链条追责,刑事层面,明确定罪标准、打击黑灰产,民事层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降低受害者维权门槛,行政层面,公安、网信部门分别对施暴者、失职平台作出处罚,形成刑事、民事、行政追责闭环。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方也在加大整治力度。近日,抖音发布《抖音网络暴力治理规范(2026版)》,明确了平台判定网暴性质的核心要素,包含指向性、危害性、规模化等,还披露了平台在治理网暴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即避免伤害原则、特别保护原则、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平衡原则。同时确立了网暴“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从严打击情形就包括“开盒”获取用户隐私及个人信息等。 受访专家认为,此举标志着平台治理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防御、精准打击”,足以看出相关治理正从监管转向更加精细精准的打击,是法律规范与平台规则的有效衔接。多方优化完善织密保护法网 采访中,受访专家指出,未来仍需从多方面优化完善,才能让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网织得更加严密。 对于未来的治理方向,姜孝贤提出四方面建议。其一,定罪量刑可从以信息泄露数量为标准,转向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如受害者精神失常、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让惩罚力度与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其二,进一步强化平台管理责任,平台可以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对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其三,可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通过打通数据跨境执法渠道,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追踪非法支付渠道,铲除上下游黑灰产业链;其四,强化个人信息源头保护,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引导公众减少非必要信息分享。 郑明伟还建议,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一键防护等法定要求;通过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信息化、数据化能力建设,提升电子取证、溯源追查水平;同时还需强化司法与行政部门的线索互通、联动处置机制。 姜孝贤认为,当前我国应对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治理,已经呈现出系统性、全面性的鲜明特点,实现了从局部治理到全产业链的全链条综合治理转型。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治理对象不仅包括直接侵权人,还追溯至黑灰产源头和中间商,并延伸至网络暴力参与者。治理手段则融合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方式,通过探索“以技术管技术”,将技术合规纳入法律责任认定,推动平台落实技术合规主体责任。而立法动态完善、司法解释引导、典型案例指引相结合的方式,让法律可以回应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型治理问题。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一“法律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公民隐私保护和清朗网络空间建设意义深远。 郑明伟表示,对公民隐私保护而言,层层递进的法律规范明确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边界,而典型司法案例让抽象的法律权利变得具体可感。对建设清朗网络空间而言,法律的持续完善与严格适用,遏制了网络戾气蔓延,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姜孝贤最后强调,“开盒”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超越“事后惩戒”思维,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模式,将隐私保护融入互联网产品设计之初,同时持续提升民众数字素养。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抵御其伴生风险,共同构筑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
经营杂感:内卷时代,往何处去?
当下,律师行业的内卷已无需多言——同质化竞争加剧、低价内卷频发、人才供需失衡、市场红利渐消,不少律所陷入“忙而不赚”“扩而不强”的困境,迷茫与焦虑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情绪。向内审视经营本质,向外探寻破局路径,成为每一家有追求的律所必须直面的命题:在内卷时代,律所的发展方向究竟在何处?复盘多年经营实践,我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回归经营本质、理清发展逻辑,找准适合自身的前行之路,而非在盲目跟风中标榜规模、在同质化竞争中消耗自身。 一、锚定战略核心:律所经营的立身之本 律所经营的核心,应以战略目标实现为根基。战略作为年度经营目标的前提与基础,核心价值在于让全体人员清晰认知“我们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以何种优势立足市场”,避免经营陷入“无方向、乱发力”的内耗。结合行业实践,律所的战略思考主要有四种路径,适配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的律所,可按需选择、灵活布局: 其一,流量突围,以数据破局。当律所不具备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优势时,与其在同质化竞争中内耗,不如以数据化为抓手,通过精准的低价流量策略抢占市场先机——不追求短期高利润,而是以流量积累建立市场认知,为后续转型或深耕奠定基础。 其二,平台布局,挖掘长尾价值。以平台化思维开拓市场,打破单一服务的局限,通过数据流沉淀整合客户需求、服务资源,实现“一次服务、长期链接”,借助长尾效应覆盖更广泛的细分需求,摆脱对单一业务、单一客户的依赖。 其三,壁垒深耕,抢占细分高地。在科技法、涉外法律服务、金融法、医疗法等专业领域,市场虽有竞争,但尚未形成绝对头部垄断格局,核心原因在于此类领域对复合型人才的极高要求——既需精通法律专业,又要具备对应行业的专业知识。律所可聚焦此类高知识壁垒的新市场,深耕细作,以专业优势构建竞争护城河,实现差异化发展。 其四,标准引领,构建自我生态。律师行业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不应局限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一维度,更应主动建立行业标准、布局核心资源。例如,通过平台型去构架知识产权保业务、出海合规业务等,将自身的专业经验、服务模式转化为可沉淀、可复制的核心资产,形成自我迭代、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布局。 二、理性布局人才:摒弃盲目扩招,追求精耕细作 战略落地的关键在人才,但律所经营绝不能陷入“盲目扩招=规模发展”的误区,合理布局、精准发力,才是存量市场下的明智之举。回溯行业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为开端,律所规模化经营模式逐渐兴起。但时至今日,随着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规模化浪潮已近尾声,这一现状由两大核心因素决定: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人数占比极高,但真正能体现行业精英水平、承接高端业务的律师群体仍占少数;另一方面,高端业务需要精准化扶持,既需要懂知识管理、善做项目制管控的专业人才,也需要懂经营、善统筹的管理人才,而目前行业内这类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导致高端法律服务难以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服务体系。 面对这一现状,律所经营应回归理性,充分论证行业趋势与自身优势,制定科学的年度经营计划。不求大求全,不盲目追求律师数量的扩张,而是聚焦一个或几个细分领域(不在多,在细),深耕细作、做精做专。这背后,既需要有远见卓识、能把握行业趋势的“战略引领者”,如同凯撒大帝般指明方向;也需要有敢闯敢拼、能开疆拓土的“市场铁军”,攻坚客户、抢占市场;更需要有深耕专业、能搭建法律服务体系的“高级法学家”,传承法律精神、筑牢专业根基。唯有如此,律所才能在存量竞争中精准定位,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核心目标,筑牢年度经营目标的根基。 三、夯实管理根基:全面预算管理,让发展更有底气 律所经营,既要谈情怀、讲专业,更要懂管理、重落地——而全面预算管理,正是连接情怀与落地、专业与效益的核心纽带,是战略落地、人才发力的重要保障。无论大所小所,都面临着“资源有限”的现实困境,法律技术的精进、服务品质的提升,都离不开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全面战略管理的全面预算管理,正是“粮草先行”的关键:做好全年整体预算、单个项目预算,做好资源盘点与优化配置,才能清晰看清每一项业务的经济价值,才能从律所估值的角度,理顺发展逻辑、明确发展价值,让每一分投入都能产生相应的回报。同时,透明、科学的预算管理,也能给全体合伙人、全体律师传递真实的信心,凝聚发展合力,让律所发展更具底气、更可持续。 四、激活增长引擎:借力科技赋能,打破内卷困局 在内卷时代,律所突破困境的核心增长引擎,必然是科技——这不是行业的“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我们律所下设科技公司,初衷便是以科技赋能律所发展,打破传统法律服务的局限,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律所管理、营销、办案全流程赋能,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让律师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聚焦专业服务;二是打造自身核心科技产品并实现市场化,打破“律所只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一认知,拓展盈利边界;三是通过科技改变律所与客户、与行业的链接方式,实现差异化竞争,超越传统律所的发展模式。 反观当下,不少律所仍陷入“甲方乙方”的传统交易模型中,将律师与客户简单定义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利益关系,最终让律所和律师都陷入内卷的死胡同:一方面,律师本应秉持古罗马法中“client”(委托人)的核心精神,将客户视为需要守护、需要帮助的对象,坚守法律人的初心;另一方面,却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过度屈从于物质利益,将客户视为“上帝”般的“customer”(消费者),甚至为了争取客户、获取利益,放弃法律原则与职业底线,沦为“讼棍”般的存在——这样的行业生态,没有专业的敬畏,没有科学的引领,只有权术与利益的算计,最终只会让整个行业陷入内耗。 有人惊呼,中国15亿人口,律师群体不足100万,却已无市场可做;反观美国,3亿多人口,律师数量早已突破100万,却始终践行着托克维尔的那句名言:“我兴奋的告诉大家,律师赢了!” 两者的差距,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发展模式与增长引擎——当我们还在传统模式中内卷时,美国律所早已借助科技的力量,实现了服务效率、服务品质的迭代升级。如今,法律科技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概念,只要整合前端、后端、人工智能程序员与UI设计人才,就能打造出超越传统律师工具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应只是简单提升律师工作效率的辅助工具,更应成为推动法律服务效率提升、实现法律服务平权的时代符号——让更多人能便捷、高效地获取专业法律服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触手可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做好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让科技真正落地生根、赋能服务,同样至关重要。 五、开阔经营视野:借鉴他山之石,坚守专业初心 律所经营不必闭门造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律师行业虽有其特殊性,但经营的底层逻辑,与其他行业有着诸多共通之处。律所搭建营销体系、优化经营模式时,应摒弃“行业壁垒”的固有思维,主动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与方法论,但绝不能照搬网推所“胡乱承诺、不顾法律底线”的畸形模式,更不能依赖资本盲目扩张、忽视专业根基——专业是律所的立身之本,无论模式如何创新、科技如何赋能,脱离专业的经营,终将行之不远。 内卷时代,没有现成的捷径可走。律所的破局之路,从来不是盲目跟风、追求规模,而是回归经营本质:以清晰战略为引领,以理性人才布局为支撑,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保障,以科技赋能为引擎,以开放视野为助力,坚守法律人的初心与专业,不浮躁、不内耗,深耕细作、久久为功。唯有如此,才能在存量竞争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时代浪潮中站稳脚跟、行稳致远——这,便是我在多年律所经营中,沉淀下的最真切的思考与感悟。
加密货币时代的金融犯罪研究与治理思考
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业正经历深刻变革。以区块链技术及其典型应用(如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兴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市场边界的同时,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新型犯罪形态。相较于传统金融犯罪,当前金融科技犯罪活动在场景、手法与组织结构上均呈现显著差异,日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趋同的特征。其中,加密货币既承载金融创新的期待,亦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相互交织的复杂挑战,传统法律工具与监管体系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如何构建集技术洞察、法律规制与协同治理于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弥补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短板,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与法治建设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数字时代金融犯罪的互联网实体化趋势 近年来,金融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与运作逻辑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相似的特征。传统金融犯罪多依托伪造公章、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行为模式集中于线下、低频、小规模的资金流转场景。而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犯罪组织的结构设计、绩效考核、技术团队配置等方面已与现代互联网公司极为接近,实质上演变为一种“创造负GDP”的公司化实体。 金融科技驱动金融业务向“线上、实时、跨境、可编程”转型,金融犯罪也随之突破场景、地域与金额的限制。支付结算、投融资等高频金融活动全面实现移动化与跨境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更高效的运作空间。不法分子往往追逐“高效率、低门槛、监管洼地”,新兴技术与商业模式也常常率先在监管规则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被应用。 鉴于此,金融犯罪研究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框架内,更需深入剖析底层技术、数据结构与商业模式。加密货币:金融创新与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 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承载着“去中心化、开放金融、代码即法律”的技术理想,致力于构建更高效、更普惠、更透明的全球性金融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其(准)匿名性、跨境性等特质,也使其迅速被滥用为犯罪工具,在洗钱、欺诈、暗网交易、勒索软件等非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本质上,加密货币是一种全球化、全天候、可编程的结算与融资基础设施。其价值与风险,取决于参与主体的意图、规则完善程度以及治理体系的成熟度。 从金融犯罪视角审视,加密货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跨境性。加密货币链上交易可在数分钟内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完成,而跨境执法协作通常程序烦琐、耗时漫长。犯罪组织利用其高效率、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能力实施犯罪,监管执法却受限于传统的证据流转与情报共享机制,在响应时效与协同效能上存在巨大落差。二是(准)匿名性。尽管并非绝对匿名,但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实现了实体身份与链上地址的分离,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陷入“知其资产,不明其人”的侦查困境。三是可编程性。智能合约既可应用于创新领域,也可能被用于支持去中心化犯罪。例如,自动分账、洗钱、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均可通过代码自动化执行。四是监管套利空间。加密资产依托区块链网络实现全球联通,而各国监管力度强弱不均、规则各异,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治理的根本难题在于如何在加密资产体系已广泛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权责清晰、规则完备、可执行的治理框架,其核心环节应涵盖发行监管、托管规范、交易监督、资金流链上与链下穿透追踪以及资产的冻结、追缴与返还等全流程监管。 当前,全球监管趋势大致朝三个方向演进:第一,将交易所、托管机构及经纪商等加密货币相关平台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要求其申领相应牌照;第二,将稳定币视为“类银行、类支付”机构进行管理,重点审查其储备金、审计报告与运营透明度;第三,将加密世界与传统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体系彻底打通,以“旅行规则”为制度牵引,强化链上数据分析的技术穿透力,并构建全球协同的加密资产黑名单与制裁名单机制,从而实现对加密金融活动的身份可识别、交易可追溯、风险可管控。 从金融犯罪研究的角度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关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犯罪”,还应探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治理犯罪”。加密货币已成为犯罪研究与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遏制犯罪的新兴工具,要从双重维度推动法治创新。加密货币治理背景下法律人的三堂必修课 关于加密货币治理,法律人至少有三堂必修课。 第一课是掌握“通晓链上代码,读懂链上数据”的能力。传统案件证据多集中于已固定成型的书证、言词证据等相对静态的材料,而加密资产相关案件的核心证据则来源于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智能合约源代码、交易图谱及链上行为模式识别。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基础的区块链取证、地址画像、链上交易行为分析能力,并能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技术企业有效协同,实现“技术理解与法律适用”的跨领域融合。 第二课是打通“金融监管条线”和“刑事司法条线”。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在法律属性上呈现高度复杂性,既涉及行政监管(如业务许可、信息披露等),亦关乎刑事定罪(如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不仅导致同一法域内存在大量行为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更因全球监管立场不一,形成跨国性的“定性鸿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应成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与合规创新三者的交会平台,帮助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相关企业在“违法犯罪”和“合规创新”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边界和更低成本的路径。 第三课是将国际合作视为“必修课”而非“选修课”。加密资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跨境特征,多数重大案件的解决,高度依赖跨境司法协助、情报共享与资产追缴机制。为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需成为构建与维护国际协同治理体系的“跨境服务器”,深度融入国际网络,精研国内法律法规,掌握国际规则,促进法理对话与证据互认。唯有主动搭建并维护好这一“跨境服务器”,国际合作才能从愿景变为追回损失、管控风险的有效工具,最终推动中国治理经验获得国际认可。 将国际合作纳入“必修课”,必须在以下方面形成系统性能力:第一,在刑事司法文书中构建符合国际证据标准的资产流向与权属证明体系;第二,在坚持国内对虚拟货币业务风险定性的同时,明确其在财产法框架下的民事返还请求权基础;第三,建立透明、规范的跨境资产接收、托管与分配机制,提升国际司法信任度。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金融科技快速迭代的背景下,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划定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边界至关重要。当前,虚拟货币、稳定币及各类新型金融工具,一旦被行政监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便处于刑事追责的高风险区间。刑法的过度扩张可能抑制金融创新活力,而反应迟缓则会纵容新型犯罪滋生。 刑法应定位为最后手段,遵循“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犯罪认定的过度扩张而遏制金融创新。最终目标在于,为真正的金融创新廓清制度空间,使其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实质的金融犯罪编织严密法网,使其无处遁形。 植根实践、面向未来:金融犯罪研究的创新范式构建 金融犯罪治理须兼具“案卷味”“代码味”“烟火气”。首先,突出“案卷味”。依托大量司法案例与办案实践开展研究,避免“纸上谈兵”,确保理论成果与实务需求紧密衔接。其次,体现“代码味”。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新兴技术开发者、风控团队等多方主体深度合作,使法律研究具备穿透算法黑箱、规制数据风险等方面的核心能力。最后,注重“烟火气”。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在数字金融风险中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实现受害损失的依法追缴、企业数据安全的有效保障以及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审慎平衡。 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往往相伴相生,二者共同构成数字金融时代的一体两面——这里既是技术跃迁、金融创新的前沿,也时刻上演着理性与冲动、秩序与失范、制度与人性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推动法治进步,既需前瞻技术趋势,亦须坚守风险底线,实现以慎刑保障创新、以创新驱动治理的动态平衡。
“先买后付”模式兴起 “无感”消费后需防范这些风险
近年来,“先买后付”“先用后付”的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风险。有消费者反映称,自己默认的付款方式莫名其妙变成了“先用后付”,后续甚至还产生了违约金和逾期费用。“先用后付”带来消费便利的背后,安全风险如何防范? “先用后付”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和安全风险此前就有媒体关注,记者近期在消费者服务平台发现,目前相关消费投诉量仍居高不下。近日,消费者荆女士投诉称,她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块磁吸白板墙,此前在平台直播间看到的售价是334元,平台自动默认“先用后付”,自动扣款时却发现被多扣了100多元。 荆女士:商家说钱不是他们扣的,是平台那边扣的。我又去找平台,平台一直机器人在回复。 荆女士因此在金额上和商家、平台产生了消费纠纷。荆女士称,她在直播间看到的价格、“先用后付”实际扣款时和商家给荆女士发去的订单实收价格均不一致。 福建的张先生反映称,他在某平台订购机票或酒店时选择了“先用后付”,本以为扣款时是直接从其绑定的账户里划扣,没承想消费款项竟成了借款,还要支付利息。 张先生:我认为,这个到期的支付宝会直接扣除掉了,结果是产生了平台关联金融的另外一笔欠单。过了还款的时间,就有了违约金。 张先生向平台客服投诉后,最终平台退回了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多个主要电商平台都已接入“先用后付”功能。一定程度上,这一功能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意愿,实现平台、用户与商户多赢。在消费者看来,“先用后付”补上了线上消费与实体消费相比,不能免费试用的短板。而有电商店主表示,接入“先买后付”功能后,商品销量增加超过30%。可以说,“先用后付”确实起到了促消费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 有消费者告诉记者,“先买后付”带来的“无感”消费虽丝滑,却也可能陷入“无感”负债的烦恼,在不知不觉中累积的消费高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 “先用后付”消费风险要先知 记者了解到,“先买后付”背后运行模式主要可分为赊销服务和消费信贷两类。国内“先买后付”更多瞄准提升消费意愿,因此第一类模式居多,但也有部分“先用后付”属于消费信贷。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彪:老百姓以为占了一个便宜,先买晚一点付,实际上它不知道这是信用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是有利息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不同于大家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有时候就忘掉了。但它往往是打了一个擦边球,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第一用这个的时候可能会产生利息,它没有提醒;第二用完之后开始产生利息或即将产生利息了,它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发文指出,“先用后付”支付模式在提升消费便利性的同时,需进一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支付方式、违约后果及信用风险等,杜绝默认开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第一,我们觉得要让购买的消费者有足够的安全感,不要有一些他不知道的风险在里面;第二,我们希望如果“先买后付”作为一个策略去推行的话,一定要让商家自愿地采用这个措施,而不能被裹挟或者被强迫。 唐健盛表示,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先用后付”的安全风险并未有清醒的认识。 唐健盛:要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有选择权。有很多的平台就把它变成了一种很简单的支付选项,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开通了一种信用消费的交易。所以对消费者来说,其实是在知情权和选择权上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辉表示,“先用后付”在我国的发展面临收益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和债务累积,累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还存在监管套利和法律空白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彪建议,有关部门要在促消费和强监管两方面做好平衡,首先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刘彪:在进行先用后付这项功能的时候,平台是否有足够的提示。如果产生了高于本金的利息,是否也要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利息已经达到比较高的程度了,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妥善的解决,而不是默认让利息不断滚动,我觉得这些是可以更好完善和改良的。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1月13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施策和效能提升,推动执法工作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延伸,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创新的实践举措,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创新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能。各地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实际,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积极推出一批高效协同的执法新形式。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有效保障农时、降低企业成本。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优化指导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发展困境。各地主动靠前,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组团式指导服务,助力破解技术、安全、审批等实际困难。山东临沂郯城县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专家等多方协同入企,为企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提供“一揽子”技术指导和方案支持。宁夏银川永宁县聚焦消防审批时限长问题,通过压缩流程、提供定制化服务、建立回访机制,实现审批提速与安全监管的双赢。 协同精准施策,护航企业发展秩序。各地坚持靶向发力、协同共治,破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等问题,筑牢公平有序发展根基。河南濮阳市跨部门协同攻坚、优化施工方案、全程跟踪督办,推动项目保质提速完工,实现了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群众便利的政企民三方共赢。云南临沧凤庆县精准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通过培训指导、线索甄别、联动处置等方式,有效治理恶意索赔乱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 聚焦群众身边事,探索执法服务新模式。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服务机制,推动执法监管更贴近民生、更贴合实情。福建泉州永春县聚焦降低园区企业反映的迎检负担,统筹推行“赶集日”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检查事项、统一标准流程,变“多次分散查”为“一次集中查”,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江西赣州龙南市针对自产自销菜农摊位被占用问题,通过资格核验、随机分配、全程监督,保障摊位分配公平透明,实现了执法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 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表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过程。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革新、方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