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开展专项治理——“AI魔改”红线不能踩
你刷到过这种视频吗?《甄嬛传》里的华妃向皇后请安后,跨上摩托绝尘而去;黛玉前一秒蹙眉垂泪,下一秒化身拳击手与宝玉对打;诸葛亮阵前怒斥王朗,一张嘴说的却是流利英文…… 视频里,这些角色的面容形象、音色口型都完美贴合大众熟悉的样貌,行为却“跑偏”得像脱缰的野马——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应用逐渐成熟,对经典影视的“魔改”也越来越常见。 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AI魔改”视频传播乱象的专项治理,为期一个月,重点清理对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的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 为何整治“AI魔改”?它与合法改编“二创”有哪些区别?相关行为有哪些侵权风险?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传承经典间保持平衡?记者进行了采访调研。 AI能力跃升 家住陕西的韩先生最近很苦恼。他是个历史迷,10岁的儿子耳濡目染,常抱着平板电脑了解历史人物的生平事迹。可在网上一搜索,总会跳出不少AI生成内容,其中就包括对经典影视剧片段的各种“AI魔改”。 “拿《三国演义》说,我看过原著和94版电视剧,自然清楚哪些桥段是假的、恶搞的。”韩先生说,“但我儿子有时候真的会信。比如上次说起曹操,他说在网上看过曹操用加特林打刘备。我听完就懵了。” 韩先生回忆:“这种恶搞以前也有,但拼接、换脸痕迹很明显,很容易被识破。现在做出来的效果越来越自然,难怪会有人分不清。” “AI魔改”能以假乱真,关键在于AI能力的跃升。 记者在视频平台上搜索“AI二创”“AI配音”等关键词,大量教程映入眼帘。“三分钟学会”“手把手教你”“小白友好”等,是标题中的常见话术。点开教程,从用什么软件,到每步怎么操作,全有详细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分享:“经常看到有人夸一段AI视频惊艳,说‘提示词肯定十几万字’。这一看就是外行。前几年可能确实如此,那时人们还需要使用专门的软件定制工作流,但现在大模型对自然语言的理解能力越来越强,借助文生视频工具,即便没有任何相关专业背景,只需一段简短的自然语言把需求描述出来,就足够让AI制作高质量视频了。” 技术门槛降低,让网络上的经典影视“二创”内容空前丰富。 一方面,AI的辅助,让许多忠实原作又别出心裁的优秀作品加速涌现。有博主使用AI工具,让美猴王、红孩儿、黑熊精等《西游记》角色走进录音棚,用摇滚风格倾情演绎自己的主打歌,吸引千万网友解读、共情。 另一方面,也有人把“怎么崩坏怎么来”当成了流量密码。让家喻户晓的角色做出各种匪夷所思的行为,拿反差博眼球,不顾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甚至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违背公序良俗。 这类“崩坏”作品的评论区里,有网友说:“头一次看挺新奇,看多了发现内容空洞无物,没意思,甚至让人生理不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接触涉及传统文化的“魔改”,极易产生文化认知混乱和价值观错位。其中恐怖、血腥或不合常理的内容,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次专项治理并非对经典影视的AI改编“二创”一概否定,而是瞄准其中的“毒瘤”精准打击,为优质作品创造更多空间。 “AI魔改”有法律风险 很多观众甚至创作者并不清楚一个问题:“AI魔改”有没有法律风险? 一则视频中,博主对某电视剧的“名场面”下手,借助AI重配了男主角的台词,大量网友点赞玩梗。评论区有人发问:“这样难道不侵权吗?”大家七嘴八舌:“法不责众”“不拿来谋利就可以吧”“二创反而给原作增加了热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竞争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朱阁表示:对经典影视片段进行“AI魔改”,很有可能涉及侵权。 “因为影视作品有权利人,而‘二创’发布后可以获得流量收益。”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用到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画面,无论片段长短,都涉及侵权。权利人有没有经济损失,并不是判断的关键。” 有人提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款,只要符合其中情形,就算未经授权,也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不算侵权。 但朱阁指出:“‘合理使用’适用的条件很严格,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比如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撰写制作影评。其他情况,尤其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使用行为,很难被纳入这一范畴。” 即便获得改编授权,二次创作也并非“为所欲为”。 专项治理中提到的“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 “AI魔改”如果利用演员的社会知名度进行引流,或丑化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演员肖像权。若涉及渲染血腥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挪用、篡改中华文化等,则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破坏社会公德、亵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即便一部作品年代久远,也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歪曲篡改,相关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朱阁表示,“同时,有些内容承载着公共或集体的价值、利益,有时可能需要具有公共职能或代表集体的机构或部门,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探索。” 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 此次专项治理明确要求:网络视听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扭转“AI魔改”视频蔓延的不良态势。 在“AI魔改”乱象的治理中,平台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怀学认为,在AI内容治理中,平台不应仅被看作内容的传播渠道,更是内容生态的直接管理者与责任主体。 2024年12月,“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在湖南长沙宣判。某平台未经授权,利用影视作品《庆余年》原片片段提供AI剪辑服务,且未提供相应防范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平台若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无法仅凭‘技术中立’免责,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廖怀学说。 在AI相关司法案件裁判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朱阁指出:“平台责任一直是这个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平台是否要为“AI魔改”侵权内容担责,与其服务的性质与规模、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制止侵权措施都有关系,需要综合考虑。 那么,AI工具的使用,是否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判定? 朱阁认为,所谓“AI魔改”,某种程度上与过去的影视改编、翻拍并没有本质不同。“使用哪种技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技术背后的人,要看人的行为是否侵害权益、违反秩序。” 不可忽视的是,AI工具确实降低了“二创”门槛,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当前,中国已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AI创作划定了明确红线,对生成内容合规、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AI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及处置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管理提示(AI魔改)》明确要求:平台必须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机制,优化推荐算法,从流量分发源头减少侵权内容曝光。 在审核防范之外,平台也在探索主动参与版权治理。目前有两条可行路径。 一是版权前置过滤。即平台在作品上传或登记初期,就提取视频指纹、音频特征等数据,并纳入版权保护库;当用户使用AI工具进行“二创”或发布内容时,系统会主动识别并拦截未授权版权素材。如抖音对1.1万余部微短剧作品开启保护机制,通过前置化的特征提取与比对,提升对侵权内容的拦截效能。 二是版权授权与工具赋能。平台利用自身版权资源或整合外部IP,提供AI创作合规素材。如芒果TV启动“AIGC微短剧创作者生态计划”,向创作者开放正版IP资源,并同步配套官方AI创作工具与流量支持,将AI“二创”行为纳入授权许可范围,规避因素材来源不明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只有平台主动作为,才能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找到创新与合规的‘最大公约数’。”廖怀学说。
“AI幻觉”侵入法庭,多地法院探索治理机制
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董某作为证据提交的水电表照片,赫然带有“AI生成”的水印。在法官的质询下,董某最终承认自己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并受到了训诫。 这起看似荒唐的AI造假并非个例,多地法院亦有类似遭遇。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法律行业,其带来的“AI幻觉”陷阱,即生成看似真实、合理,实则虚假、错误的内容,也在侵入庄严的法庭。面对这一冲击,除了依靠法官的慧眼,各地法院也在探索构建长效防范治理机制。 干扰司法秩序 “AI幻觉”在法律领域已造成多层面冲击,最常见的是生成虚假或错误的案例和法条。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寻常的商事纠纷中,承办法官郑吉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两个案例的案号所对应的真实案件情况,与其援引内容风马牛不相及。在法官的追问下,原告代理律师终于承认,这些所谓的案例竟是AI工具根据其检索生成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落实全员、全面、全程“三全”释法说理机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意见等进行严格审查。在该院2025年9月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发来了自己通过AI搜索到的裁判依据。承办法官屠育对照后发现,竟没有一条是准确的现行法律规定。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二审案件中,已出现当事人直接使用AI工具拟写诉状、援引虚构法条,甚至将AI生成的答复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形。“例如,我庭2025年11月审结某与上海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上诉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经核查均不存在或与条文原意不符。”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永妍介绍道。 更严峻的是,“AI幻觉”还可能被用于恶意取证、伪造证据、虚构事实。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原告四川全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某公司”)系“全某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某搜索引擎以“全某冒菜加盟要多少钱”为关键词搜索所得结果首条即为完整包含前述关键词内容的上海世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自有品牌加盟推广网页链接。 全某公司遂以世某公司购买搜索引擎广告服务,并有意选用“全某冒”商标相近的搜索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世某公司辩称,其虽购买了某搜索引擎网络招商广告推广服务,但未曾主动添加含“全某冒”字样的关键词,否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世某公司购买了其经营的某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但经后台数据核查,世某公司未主动添加“全某冒菜加盟要多少钱”关键词。而全某公司取证前存在多达50余次频繁重复搜索含“全某冒”相关关键词却不点击搜索结果的行为,其取证过程存在异常。 青浦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法官赵晖晖表示,这是原告利用AI的自主学习能力,通过在搜索引擎中反复输入自身商标名称、却不实际访问显示正常的网页链接,进行一系列非正常的搜索操作,直至错误链接显示即进行取证,人为制造了“侵权”假象。根据查明情况,原告竟以此手法取得400余份“证据”,向全国各地法院提起或准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避免过度依赖 AI为何会“胡言乱语”?北京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庭长赵银豪指出,“AI幻觉”是AI思维模式的天然副产品,大语言模型的本质是概率预测而非逻辑推理,当遇到训练数据不足、信息模糊或用户指令引导性过强时,它为追求文本连贯与完成任务,便会倾向于自主创造内容。 “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加剧了这一风险。”在赵银豪看来,法律知识体系庞大、更新迅速,且存在大量未公开文书或内部规范,客观上容易形成“信息真空地带”,法律语言高度专业化且依赖严谨解释,AI易陷入“死抠字眼”或“忽视但书”等机械理解的境地。部分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对AI过度依赖与盲目信任,没有尽到对信息真实性的核验义务。 “有的当事人拿着由AI生成的对某一法律问题的意见,作为抗辩理由。这种对不准确信息来源的依赖,不仅削弱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也对司法专业解答产生干扰,损害司法公信力。”在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陈樱看来,AI所生成意见的内容、方向、针对性、专业性、准确性等,与提问者提供给AI的案情信息和提问方式有很大关联,当事人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提问,提供的信息不全面甚至有偏向性,因此AI给出的答案往往偏向于提问方,使用AI工具,应对其生成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求证,切忌盲目照搬。 注重内容审核 工具的价值,取决于人类的智慧与责任。面对“AI幻觉”的冲击,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行动。 在审查经验层面,通州法院成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案例与理论兴趣小组,总结出AI虚假案例的特征以便识别:如案号编排存在规律化痕迹、案情描述过度贴合需求场景、难以通过检索方式进行验证等。 “在行为规范层面,司法机关对于提交材料中含有疑似AI生成内容的当事人,应进行必要释明与风险告知,要求当事人在提交材料中标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情况。”陈樱表示。 赵银豪认为,对于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提交含有AI虚构内容的诉讼材料的行为,应视情节采取训诫、罚款等惩处措施,诚实信用是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义务,AI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在技术优化层面,陈樱建议引导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对侧重于法律用途的AI模型,平台应实施更严格的内容真实性审核与用户提示义务,例如采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将AI的生成过程与权威、实时的法律数据库更紧密挂钩,是减少产生“AI幻觉”的有效路径,在司法机关内部,可依托数字法院建设,识别虚构法条、案例及典型AI生成痕迹,并向承办法官提示风险,提升审查质效。 “我坚信,技术进步的车轮无法阻挡,人工智能会更进一步融入法律工作。但是技术的局限性不可忽视,工具无法取代人的担当。法庭之上,最终且唯一的审判者,只能是且必须是经得起追问的人。”赵银豪表示。
法学专业就业模式的数智化转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和互联网平台应用的广泛普及与深化,传统就业模式经历了深刻的变革,法学领域亦不例外。当智能系统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合同审阅、出具法律意见书,甚至对裁判结果做出预测时,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不得不直面一个问题。法律人长久以来所坚守的核心价值以及基于经验与智慧的专业判断,似乎正面临着被算法稀释与替代的风险,这不仅是技术冲击下的行业焦虑,更是数字时代向法学教育与就业市场提出的真实挑战。 面对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其催生的海量新型法律服务需求,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与就业市场之间却日益显现出明显的脱节。传统法律职业通道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的人才吸纳能力已逐渐饱和,导致同质化竞争愈发激烈,法学专业毕业生陷入就业难的困境。与此相反的是,在数据合规、算法治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领域,兼具法律素养与数字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却面临短缺。更为关键的是,传统法律知识体系与法教义学训练在面对这些前沿议题时往往表现出滞后性,导致从业者面临持续的知识更新压力与专业能力焦虑。与此同时,法学专业线下化的服务场景与数字时代的线上化、即时化、轻量化服务需求可能相悖。法学专业就业模式转型的动因 法学专业就业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并非单一原因,而是多重外部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蓬勃发展。这些技术不仅改变了法律服务的工具与方法,更在深层次上改变了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应用。这种技术驱动的改变,促使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在工作方式上进行调整,否则将面临被技术边缘化的风险。市场需求更是促使法学专业的就业模式必须转型。技术带来效率与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以往并不存在的法律风险,算法治理、数据权利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急需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方案。这类新型法律服务对数字化工具与方法的依赖程度较高。法律从业者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往往需要了解大数据分析、算法等先进技术手段。然而,目前法律从业者所熟悉且常用的分析范式,仍然主要依赖于以法律条文和事实前提为基础的三段论推理。在面对海量数据处理、算法合规审查等挑战时,这一推理方式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可以说,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法律职业群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把握“技术+法律”的风口或许可以获得较好的就业,如果忽视市场需求,则必然落后于行业发展。 法学专业就业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同样源于法律行业自身发展所催生的内部需求。从职业发展的个体视角考察,在传统法律就业市场渐趋饱和、同质化竞争日益严峻的现实格局下,数字化素养与技术应用能力已成为法律从业者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职业发展突破的关键。这一转变不仅呼应了行业整体需求,也体现了个体在职业路径中应对时代变化的主动适应与选择。因此随着法律科技工具在提升工作效率、拓展服务范围、优化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那些能够熟练运用数字工具、深度理解数字业务逻辑的法律从业者,不仅能够在传统业务领域获得显著的效率优势,更能率先进入数据合规、算法审计、数字资产保护等新兴业务。这种基于比较优势的职业发展诉求,促使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从业者主动通过学习新技能、应用新工具、探索新模式,完成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从行业发展的整体脉络分析,法律行业自身在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边界等方面,始终存在着持续改进的内在动力。传统法律服务模式中存在工作负荷不均衡问题。数字技术通过流程自动化降低基础性、重复性工作的比重,使专业人才能够聚焦于更具创造性与复杂性的法律问题。 当前法学教育体系内部也具有推动就业模式转型的原因。当法学院仍聚焦于传统部门法知识时,毕业生却需应对平台用工、数据资产、算法侵权等新兴法律实践。这种知识与能力供给和市场实际需求之间的错位,导致了人才结构的供需失衡。为此,各大法学院逐渐意识到,培养数字时代法律人才需超越知识灌输,转向系统培育个体数字素养,在课程体系中逐渐增加与AI结合的前沿课程。这种教育理念与培养实践的调整,本质是对法律职业未来形态的主动塑造。法学专业就业模式转型的实践路径 随着数字社会、信息革命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已迈入数字社会治理和数字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法律人面临着许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法律从业者需要构建更为丰富的知识结构。这种拓展不是简单地在传统法学知识之外增加几门技术课程,而是要形成一种有机融合的知识体系。如果说从前,对法律职业从业者的知识体系要求包括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知识的话,在算法时代这一要求逐渐提高。法律从业者应当有意识地了解数据科学、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基础知识,尤其是要理解算法运行的基本原理、数据处理的一般流程以及信息系统的工作机制。这种理解不需要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深度,但应当足以支撑法律从业者对技术应用场景的准确判断。 社会在对法律人才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对高校在高层次法学专业毕业生培养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在法学生的培养方面,为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院有必要审慎考量并设置更为精细、专门化的培养方向。比如法律与科技、数据与合规等,为有志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学生提供系统的训练。需要注意的是,法学教育的调整应当保持适度,技术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专业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取代传统的法律训练。优秀的法律科技人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法律人,其次才是技术的理解者和运用者。因此,法学院在推进教学改革时,应当始终把握法律专业教育这个根本,确保学生在掌握新技术的同时,不放松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实务技能的掌握。技术素养的提升,最终应服务于更精准的法律判断、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法律为本、技术为用的统一。 法学专业就业模式的数字化转型,不仅带来了业务形态与技能需求的变化,也对传统法律职业伦理准则与职业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数字化就业场景下,法律从业者的工作模式发生显著变化。数据收集与使用、算法应用、智能工具辅助决策等新型工作环节,催生了数据隐私保护、算法公平性、技术依赖风险等一系列新型伦理与规范问题。而法学生作为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储备力量,其数字伦理素养的培育与适配规范的认知,直接决定了转型的质量与方向。因此,在法学专业的数字就业模式背景下,对伦理准则与职业规范的调整,必须回到作为源头的法学教育。高校法学院应将数字伦理内容有机融入法理学、法律职业伦理等传统课程,让学生理解传统职业规范在数字化场景下的延伸适用,避免伦理教育与实践场景脱节。同时借助技术手段,模拟不同的角色和职业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未来职业中可能面临的伦理困境,从而在具体情境中锤炼其伦理判断能力。 综上,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学专业数字就业模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这一模式的产生既有技术驱动、市场需求变化、政策引导的外部推力,也有法学专业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内在需求。当前,法学专业数字就业模式已呈现出多种发展样态与表现。新型职业岗位不断涌现,法律工作方式向在线化、智能化、协同化演进。然而,当前法学专业数字就业模式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完整的就业体系。这要求法律从业者积极主动拓展知识体系,法学教育及时对技术发展做出回应与调整,相关伦理准则和职业规范也需适应数字时代要求。 综合而言,只有在个体认知、专业教育、伦理与制度层面形成合力,才能全面提升法律人才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法学专业就业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化转型。
“小天鹅”变“小天鸥”,品牌混淆引争议
日前,一起由消费者误购“小天鸥”洗衣机引发的品牌仿冒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公开报道显示,家住湖南长沙的黄女士本想买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在某电商平台下单后,当黄女士收到货时,感觉机器不太对劲,细看之下发现原本想购买的“小天鹅”洗衣机,竟然变成了商标为“小天鸥”的洗衣机。黄女士质疑“小天鸥”洗衣机是三无产品,商家、厂家都找不到,向平台投诉后该商品就被下架了。 该事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对品牌混淆现象的广泛讨论。随后,小天鹅官方发布声明直指不法商家“恶意仿冒、混淆品牌”,强调“小天鸥”与品牌无关联。声明称,已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及电商平台调查取证,启动法律程序追责,同时提醒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在家电行业,类似“小天鸥”这样的仿冒品牌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仿冒品牌的销售渠道也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通过不断更换店铺名称、使用相似产品图片、利用关键词优化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进行销售,一旦被投诉就立即下架商品或关闭店铺,然后改头换面重新上线。这种流动式的销售模式更是加大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对于这种涉嫌混淆仿冒的行为,相关法律有何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又该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律师观点: 一、据悉,小天鹅与小天欧的相关诉讼还在进行中,可能涉及商标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侵权行为。 二、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保留证据:收集与商品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购买凭证(发票、收据、订单截图等)、商品实物、包装、说明书等,若通过网络购买,还需保存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基础,能证明购买行为和商品存在的问题。2、与商家协商:尽快联系商家,清晰准确地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要求退款、换货或给予相应赔偿。协商时要保持冷静,以理服人,并记录好协商过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3、向平台投诉:如果是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可向平台客服投诉。平台通常有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4、向消协投诉:可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当地消协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投诉。消协会组织双方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商品类型,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部门会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提起诉讼:若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你“免费领养宠物”,这个商业陷阱请看清
“店家说领养猫咪不收一分钱,没想到被坑了!”近日,消费者郑嫣(化名)告诉《法人》记者,她曾看到一家宠物店发布了一则免费领养猫咪的广告——“用领养代替购买”这句话让她决定在该宠物店领养一只猫。店家告诉她:“领养宠物无需付费,但领养人必须每个月登录某线上商城并充值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签订领养合同后,仅几个月的时间,猫咪便去世了。此时,郑嫣仍被店家要求继续向商城充值,否则须赔付高额违约金。 记者发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免费领养宠物”的广告多不胜数,其背后却是消费者需要面临的分期贷款和强制履约陷阱。部分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吸引爱宠人士签订捆绑消费协议,实则通过售卖高价宠物用品等手段牟取暴利,消费者往往在不经意间陷入债务泥潭。这种将分期付款模式应用于宠物交易的方式引发了诸多关于宠物权益、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争议。 免费领养变分期“猫咪贷” 刘晨(化名)在某宠物馆工作,他告诉记者,如果商家让消费者领养猫咪的同时分期购买猫粮,就是典型的“猫咪贷”。商家先用免费领养吸引消费者,再与消费者签订领养合同,要求消费者分期付款,目的在于捆绑销售宠物用品。有的宠物用品较为劣质,但售价远高于市场价。 制图/宋逗 “由于此类交易多在线上完成,使得很多消费者已经不相信线上宠物交易了。这种行为在破坏宠物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也让合规经营的企业受到很大损失。”刘晨对记者表示。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线上咨询某电商平台数个商家“免费领养宠物”事宜,商家客服均表示“电商平台只是发布广告,领养者必须添加微信才能进一步沟通和交易”。记者添加某商家微信后,对方表示:“所有宠物猫零元领养,但每个月需在商城存入300元至400元,每个月存一次,共存12个月,预存余额可以在平台购买猫粮、猫砂、宠物零食、宠物清洁用品等。” 记者发现,该商城除了可以购买猫粮,也可以在线选猫。而商城销售的猫粮与电商平台售卖的相同产品相比,售价高出近两倍。 另一位“猫咪贷”消费者小秦告诉记者,领养宠物前,商家先确认了她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分数。在签订合同时,商家直接为其绑定了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期贷款,每个月自动扣费。如果超过两个月未向该平台充值,商家则会通过诉讼向其索赔,甚至会影响她的征信。 小秦告诉记者,她与商家签订的“领养协议”,实际是一份“宠物用品销售及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秦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每月支付368元,为期24个月,即总共需付款8832元,而小秦领养的宠物猫市场价不到7000元。此外,合同还标注了一些未经协商的条款,如领养人不得以猫死亡或丢失等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领养人若超过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购买余下月份的全部猫用品;如领养人超过两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支付该合同宠物猫市场价格,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若领养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无法继续履约,需赔付商家违约金2000元。 温情背后的陷阱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达8114亿元,同比增长15.7%,预计到2028年有望突破11500亿元。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免费领养宠物”成为宠物经济中备受关注的营销模式。然而,看似温情的“免费领养”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商业陷阱。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青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设置“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亡仍需还款”等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事先拟定、适用于不同消费者、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其中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条款无效。 “单方设置上述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胡青春表示。 今年4月至5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29件关于某宠物服务公司消费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卖家在消费者免费领养宠物时,与消费者签订一份《宠物领养协议》,规定每月需向商家支付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否则视为违约,需赔付违约金;还规定若宠物领养后在合同期限内死亡或丢失的,消费者还需支付宠物的原始价格以及承担违约金等内容。鉴于该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发放合规建设提示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分析,就现有案例来看,“猫咪贷”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并非商家宣传的公益献爱心性质,其本质还是猫咪买卖或者精心设计的消费贷款模式。如果商家在宣传中只强调“免费领养”而不对违约责任、支付对价或者实为消费贷款的事实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则涉嫌消费欺诈。这些合同条款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其目的在于用“免费”“爱心”的噱头把消费者拉进消费陷阱,值得警惕。 从证据收集到法律行动 记者了解到,部分商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宠物领养者的信用,形成变相“宠物贷”,领养者若逾期还款,则可能影响其征信。从法律角度看,这类金融操作是否存在违规? 胡青春表示,这类金融操作是否违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取得“放贷资质”,则属于非法放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消费者面对商家、第三方平台的上述行为可依法维权。”胡青春建议,首先,消费者可以与商家、第三方平台协商,向商家阐明自己对有关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诉求,要求商家、平台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后续投诉、起诉时使用。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注意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的内容,向对应的主管机关举报维权。最后,对于上述交易过程引发的民事纠纷,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采用这类商业模式的商家涉嫌变相捆绑销售甚至是欺诈性交易,现有法律法规均有规制,只是商家将交易复杂化导致其实务定性存有争议。”胡青春表示,这些通过“领养+消费”模式经营的企业,要避免法律风险。守法诚信经营,明确合同条款,实现公开透明经营,即“领养就是领养,买卖就是买卖”,切勿混淆买卖和赠与,或者将二者绑定,不要妄图通过“文字游戏”实施欺诈性交易。同时,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删除“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示违约后果,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详细载明违约后果、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 “对于可能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约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标明,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看到、看懂,明晰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后果。”胡青春强调。 马丽红则指出,消费者需要对“免费的午餐”进行谨慎分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和说明,如看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要求删除或修改。在整个磋商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广告宣传单、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存在误导或隐瞒实情。出现问题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撤销或调整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如果涉及诉讼,除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者不作为合同条款之外,还可以用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