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知识与风险提示

因为懂得 所以守护

碎碎未必真平安

在日常办公中,碎纸机通过物理切割方式将记载有敏感信息的纸张粉碎,从而保护国家秘密安全。但随着窃密手段不断迭代,看似可靠的碎纸机,正成为泄密风险的隐秘源头。有公开报道显示,有专业技术能通过扫描碎纸颗粒的图案、颜色,并运用相关软件恢复关键内容,甚至可还原约70%的碎纸内容。因此,正确使用碎纸机,不仅是办公的好习惯,更是一项重要的保密责任。碎纸机常见操作漏洞 ——机型选择“图省事”,粉碎效果不达标。为避免敏感信息被泄露,按照保密要求,涉密文件应选择符合标准的碎纸机进行销毁。部分单位在采购碎纸机时,未结合销毁标准及残留物拟达到的销毁等级选择合适机型,仅以“能碎纸”为标准,导致粉碎效果不达标。 ——批量处理“赶进度”,混合粉碎风险大。部分人员为节省时间,将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混合批量粉碎,混合粉碎后产生的纸屑若未按销毁涉密载体标准集中处理,而是与普通垃圾一同清运,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分拣筛选,会存在涉密信息被提取还原的风险。 ——流程把控“缺监管”,泄密隐患需防范。碎纸机使用的全流程监管是防止泄密的关键,但部分单位存在“重使用、轻监管”的问题。例如,工作人员将涉密文件放入碎纸机后便离开现场,期间若发生碎纸机故障或他人误操作,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某些单位未建立涉密文件销毁登记制度,对粉碎的涉密文件名称、份数、密级、操作人员、处理时间等信息未如实记录,一旦出现泄密事件,无法追溯源头;此外,淘汰的涉密碎纸机若未按涉密设备报废流程处理,极易被不法分子获取残留的涉密信息。碎纸非小事,细节护安全 每一个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的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涉密载体销毁相关规定,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的关键一环。 ——科学选型,严格对照保密标准。按照保密级别选择机型,确保设备符合保密要求;按照需求配置功能,涉密场所使用的碎纸机应具备“防卡纸自动停机”“碎纸容量预警”“残留纸张检测”等功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带有视频监控、操作记录存储功能的智能碎纸机,实现全程可追溯。 ——强化管理,构建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碎纸机的日常维护、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开展碎纸机使用规范培训,提升涉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操作能力;发现不规范操作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或实际泄密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定期维护,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定期对设备运行状态、粉碎效果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始终符合保密要求;定期清理碎纸机内的纸屑,保持设备清洁,并在使用前检查设备状态;由专业人员定期对碎纸机进行保养,清理内部积尘、检查传动部件等,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避免无关人员拆卸机器造成泄密。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根据国家保密局规定,涉密载体销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信息无法被还原,即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且采用现有技术措施无法恢复。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涉密载体销毁的每一个细节都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唯有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规范碎纸机使用,才能筑牢涉密载体销毁的“最后防线”,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可疑情况,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安平)

2025-12-24 10:47:23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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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法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6件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法院+行业”多元解纷合力作用更加突显,调解工作政策导向更加鲜明,调解制度功效作用充分释放等特点。 案例“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系小微企业因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导致贷款逾期引发的典型纠纷。“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协调和司法保障的双重优势,为类似小微企业贷款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实践范例。 案例“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中,不法贷款中介利用消费者急需资金的心理,以“低息”为诱饵,通过“包装”资质协助通过银行资格审核,骗取高额服务费,不仅加重消费者债务负担,还埋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调解组织在本案中既查清事实,又通过释法明理让消费者认清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案例“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中,金融消费者因缺乏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引发纠纷。本案展示调解不仅能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更能释法明理,将与案件相关的金融、法律常识以生动具体、便捷有效的方式直达消费者,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 案例“多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是多车连环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纠纷往往具有事故责任划分复杂、赔偿主体多元、计算方式繁琐等特征。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保险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要素式示范文本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纠纷高效、实质、“一揽子”化解。 案例“糖料蔗种植户火灾理赔纠纷调解案”是专业调解机制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权益的典型案例。调解组织依托地方政策性农险定损标准,客观厘清火灾损失程度,既防止保险公司惜赔损害农户权益,又避免泛赔偏离政策初衷,实现了农险政策与实际损失的精准匹配。 案例“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为典型涉外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纠纷,涉及海事法律、国际贸易规则、跨域检验等专业领域。行业调解以“专业+高效”为核心,精准厘清索赔主体资格、科学锁定损失范围,充分彰显了行业调解在化解跨境金融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对完善涉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国际贸易畅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案例一:小微企业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助力小微企业纾困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小微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合计600万元,期限12个月。受原材料上涨、应收账款回款延迟等因素影响,某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两年后,逾期本息累计283万余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将某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某、抵押担保人陈某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限期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李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依托最高法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二审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点对点”的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对调解过程予以指导。 【调解过程及结果】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迅速与各方展开深入沟通。某公司有强烈还款意愿,提出分11期还款计划,表示当前困境属于暂时性经营波动,近年营收稳定,后续可通过应收账款回款偿还债务,强制清算将导致破产。某银行则对债权风险表示担忧,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李某对连带责任范围提出异议。陈某担忧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要求明确担保责任范围。调解员采取分层沟通、动态调整策略,分步推进纠纷化解。一是全面核查。调解员审阅并核实了某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及抵押物评估报告,确认应收账款及抵押房产市值足以覆盖债务本息。二是利益风险评估与方案协调。调解员综合评估某银行债权保障与某公司经营状况,初步拟定方案并向各方阐释其中的利害与风险。调解员向某银行剖析,若坚持一次性清偿,某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风险,且抵押物处置周期长、折价率高,实际回款可能无法覆盖贷款本息;而分期偿还方案,可全额回收贷款本息。调解员同时向某公司指出,分期还款计划未充分考虑经营波动风险,需在调解协议中增设关于应收账款到账即优先还款的刚性条款。同时明确李某对600万元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以房产对剩余债务提供担保。经调解员分析释明,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该方案。三是线上调解与协议签署。调解员抓住各方利益趋同窗口期,组织四方进行线上调解。为加强风险管控,某公司须按月提交资金流水;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抵押房产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四方当事人最终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小微企业因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导致贷款逾期引发的典型纠纷。行业调解组织积极贯彻国家对小微企业纾困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平衡企业经营持续性与银行债权利益,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避免“抽贷断贷”加剧企业经营困境及破产风险,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及时出具调解书免除银行后顾之忧,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协调和司法保障的双重优势,为类似小微企业贷款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实践范例。案例二: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揭穿不法中介套路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王先生接到某贷款中介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年化利率3.8%的低息贷款。因其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先生同意由贷款中介协助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并提供了贷款所需资料。为符合贷款资质要求,贷款中介将王先生资料“包装”后向某银行递交了申请。办理贷款时,王先生按照贷款中介交代的“话术”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核实。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中介按照贷款金额的10%收取中介服务费。王先生偿还几期贷款后,发现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中介承诺标准,贷款期限也短于承诺时长,导致王先生无力按时足额还款。王先生以贷款资料造假为由,向某银行投诉要求降低贷款利率并重新分期。王先生与某银行协商无果,共同申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调解员首先核查了涉案贷款中介经营资质,确认该贷款中介与某银行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系贷款中介与王先生自行联系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调解员请某银行详细核查贷款全过程,查明系王先生本人办理资料提交与面签手续,某银行已审核资料并提示合同重要条款,信贷人员也通过实地走访确认王先生公司真实存在且经营正常。某银行认为其对贷款中介介入事宜并不知情,贷款逾期系王先生个人原因导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申请。调解员建议某银行考虑王先生当前实际困难,协商剩余欠款还款问题,某银行最终同意提供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王先生也接受该调解方案。同时,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王先生知悉了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会导致骗取高额手续费、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王先生主动配合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典型意义】 本案深刻揭示了不法贷款中介的违规套路及现实危害,彰显了调解机制在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非法中介、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不法贷款中介利用消费者急需资金的心理,以“低息”为诱饵,通过“包装”资质协助通过银行资格审核,骗取高额服务费,不仅加重消费者债务负担,还埋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调解组织在本案中既查清事实,又通过释法明理让消费者认清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该案提示金融消费者需提高警惕,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银行机构需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防范不法贷款中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面签过程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与适当性管理义务,筑牢金融消费安全第一道防线。案例三: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以案普法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王先生到某银行申请补发网银支付工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对本人账户交易情况不了解,疑似存在出租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经进一步核实,王先生承认在朋友推荐下出租个人账户,每月收取租金。银行工作人员当即向王先生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说明出租账户的危害及风险隐患,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王先生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采取管控措施。王先生对银行操作不满,坚决要求恢复账户功能。双方协商无果,共同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结合实际案例向王先生开展针对性金融普法教育,详细讲解出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与潜在风险,甚至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指出某银行对王先生账户采取管控措施,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继续利用账户实施违法行为,属于合规范围内的风险防控措施。经调解员耐心释法与风险提示,王先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风险与危害,随即办理了账户销户手续,停止出租行为,保障自身账户安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实践中常有金融消费者因缺乏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引发纠纷。调解不仅能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更能释法明理,将与案件相关的金融、法律常识以生动具体、便捷有效的方式直达消费者,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本案提醒金融消费者,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均属于违法行为,极有可能充当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账户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政策解释与引导工作,同时还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力度,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消费者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上当受骗、触犯法律红线。案例四:多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运用“示范文本”高效化解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在侧翻过程中又与冉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冉某无责任。唐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冉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陈某为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责任发生争议,协商无果,陈某将唐某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工作人员在听取陈某陈述并初步审核证据后,发现该案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为引导当事人清晰表达诉求、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及赔偿项目,指导陈某使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对医疗费和护理费金额、赔偿项目及证据名称等快速逐一明确,高效完成了诉请归纳及事实撰写,为后续处理打好清晰框架。考虑到纠纷涉及保险赔偿等问题,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最高法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要素式答辩状精准提炼争议焦点。调解员收到材料后,指导唐某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通过系统对照梳理各方提交的起诉状与答辩状,迅速锁定本案争议焦点,即陈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其可主张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同时,起诉状中明确提及唐某及无责方冉某亦遭受车损。为推动本次事故所涉纠纷“一揽子”化解,调解员决定将唐某、冉某车损一并纳入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知冉某和丙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二是“技术咨询”破解伤残等级鉴定难题。由于各方对陈某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分歧较大,但对伤残等级鉴定耗时费钱亦有共识。调解员遂向各方介绍“技术咨询”机制,即由专业法医评估后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的咨询意见,若不认可该意见,可再申请司法鉴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驻院法医查验陈某伤情,给出构成十级伤残咨询意见。经法医详细讲解后,各方均认可该咨询意见,决定不再申请伤残鉴定,同意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调解。 三是专业行业调解促进纠纷高效化解。调解员在咨询结论基础上,结合医疗票据、车损维修发票等证据,依托要素式示范文本梳理出的框架,逐项核算陈某、唐某、冉某三方的损失明细,并制作了可视化赔偿表格,清晰列明各责任主体赔付项目、责任比例及精确金额,使复杂的赔偿计算一目了然,成功促成各方在半个月内就赔偿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内容,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车连环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类纠纷往往具有事故责任划分复杂、赔偿主体多元、计算方式繁琐等特征。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保险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纠纷高效、实质、“一揽子”化解。法院引导当事人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快速、规范、全面地表达诉求,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门槛和表达成本。调解员运用要素式答辩状示范文本,指导各责任方有针对性地回应诉求、表达意见、披露关联信息,极大地便利了调解员快速提炼争议焦点、识别无争议事实、聚焦核心分歧。依托“技术咨询”机制针对伤残等级问题迅速给出专业意见,精准回应各方关切,并应用可视化表格清晰呈现赔偿方案,提升复杂案件调解的效率和精准度。本案的成功化解展示了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五:糖料蔗种植户火灾理赔纠纷调解案——专业调解精准定损护航蔗农权益 【基本案情】 某地糖料蔗种植户黄先生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当年1月26日,黄先生种植的甘蔗地发生火灾事故,随即向某财险公司报案。因时值春节假期,某财险公司1月28日安排理赔人员到达现场查勘。某财险公司经查勘认定,本次事故糖料蔗为蔗茎受损,生长点未死亡,定损比例为15%,定损金额23400元。黄先生认为火灾事故造成糖料蔗严重烧伤,现场遗留的糖料蔗已无生长可能,且保险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查勘,要求某财险公司按照158400元的全损标准进行理赔。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无果,在取得黄先生同意后,某财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行业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争议点并逐一推进化解。一是黄先生提出某财险公司未在第一时间现场查勘的问题。调解员指出财险公司虽应当履行及时查勘定损义务,但在本案中,延迟查勘并未实质影响定损结果。二是黄先生认为某财险公司查勘定损结果与实际不符。调解员查阅了《某省政策性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定损标准》,按照该标准第二条“灾害类型和定损标准”关于“火灾”的定损比例介绍,糖料蔗成熟期定损比例共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为“蔗茎受伤,梢部有绿叶,生长点未死亡”,定损比例15%;第二档为“糖料蔗蔗茎严重受伤,蔗汁溢出,梢部无绿叶,糖料蔗生长点腐烂、死亡”,定损比例40%;第三档为“糖料蔗无压榨价值”,定损比例100%。调解员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客观资料,全面核实火灾事故前后甘蔗生长状态,凭借行业经验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实判断,提出按照标准中第二档40%的定损比例进行理赔的建议。后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当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按照40%定损比例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业调解机制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权益的典型案例。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定损、合理赔付,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本案中,调解组织依托地方政策性农险定损标准,客观厘清火灾损失程度,既防止保险公司惜赔损害农户权益,又避免泛赔偏离政策初衷,实现了农险政策与实际损失的精准匹配。本案还提示保险公司在处理农险理赔时,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优化理赔服务,根据定损标准结合受灾农户实际损失情况合理定损赔付,切实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案例六: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高效化解跨境运输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国内某贸易公司委托某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港口运输一批大蒜,并通过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国外某收货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因损坏被某收货公司拒收。某贸易公司以已获得保单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为由,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以某贸易公司非保单被保险人、货物损坏原因不明、损失范围不确定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财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货物损失。依托最高法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立案后采用“点对点”的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鉴于案件涉及远洋运输、涉外贸易及海事保险等专业领域,调解组织选派具备海事保险经验和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调解员负责案件处理。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某财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委托海外检验机构在收货港检验,确认运输冷藏集装箱完好无故障,推测货物损坏与其本身属性有关,且检验显示货物仅部分受损。调解员从某贸易公司处核实了各项关键资料,确认某贸易公司为提单托运人,已通过某收货公司权益转让合法取得索赔权利,同时了解到货物因收货方拒收导致某贸易公司主张全额损失。调解员随后依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通过权益转让转移权利,某贸易公司具备索赔主体资格,结合相关保险合同条款,认定某财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某财险公司认为损失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部分,收货方拒收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调解员继续引导双方客观看待损失事实,建议某财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建议某贸易公司放弃全额索赔主张,按货物损坏部分的实际价值进行索赔。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涉外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纠纷,涉及海事法律、国际贸易规则、跨域检验等专业领域。行业调解以“专业+高效”为核心,精准厘清索赔主体资格、科学锁定损失范围,避免了冗长的涉外诉讼程序。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应加强涉外保险业务专业能力建设,积累涉外保险纠纷处理经验,必要时充分借助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发挥行业合力作用,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源头治理工作。本案充分彰显了行业调解在化解跨境金融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对完善涉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国际贸易畅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5-12-23 15:06:12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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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启动全岛封关 洋浦港口岸第一批“零关税”货物顺利通关

12月18日,一艘装载着石化原辅料的外籍船舶泊入国投洋浦油储码头30万吨级原油泊位(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郭程 摄 新华社海口12月18日电(记者刘邓、陈子薇)18日上午,伴随着悠长响亮的鸣笛声,一艘装载着石化原辅料的船舶抵达洋浦港。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后洋浦港口岸第一批通关的“零关税”石化原辅料,进口量为17.9万吨,货值近4亿元,较封关前在进口环节为企业节省成本近千万元。 第一批“零关税”石化原辅料顺利通关,标志着洋浦石化产业可享受原料“零关税”进口及加工增值免关税内销双重红利,为推动石化产业链往高端走、往下游走提供了坚实保障。 预计,12月18日当天,通过洋浦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货物涵盖石化原辅料、医疗设备、航材、食品原料等,总货值超过5亿元。

2025-12-23 11:09:33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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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除了纠治“四乱”等执法突出问题,还要整治执法人员行为不当、执法标准不一致、制度落实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等问题,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发布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强化个案纠偏的同时注重机制建设的多种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在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标准不一致、纠正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作用。一是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守住公平廉洁底线。针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严重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的行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依法从严查处、标本兼治,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案例1中,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商户经营、推销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责令该局对涉事人员诫勉问责、开展执法作风整顿,切实斩断“公权私用”链条。案例2中,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对执法人员“吃拿卡要”问题勇于自查上报,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对涉事人员严肃追责,以个案警示带动全系统作风转变。二是监督执法制度落实,消除日常管理盲点。针对不执行罚缴分离、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督查问责确保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案例3中,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市卫生健康局纠正违规收缴、留存罚款问题,严格落实罚缴分离要求,防范资金截留风险。案例4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混乱问题,督促其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完善全流程管理台账,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实现涉案财物“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处置合法”。三是统筹协调执法标准,破解依据适用难题。针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联合会商,加强层级联动,避免企业因标准差异遭遇不公平对待。案例5中,浙江某市依托“城市会客厅”政企沟通机制,针对企业反映的标准选择难题,多部门联合,与行业专家共同“现场问诊”,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案,为企业大幅降低整改成本。案例6中,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汇报,省市联合推动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相关解释,从源头上消除裁量偏差。四是严格执法权责边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针对越权异地执法、向第三方违规授权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个案整改与机制建设并重,将整治成果固化为长效制度。案例7中,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级监督下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并组织开展同类问题排查整改,明确管辖规则,从制度机制上遏制越权执法、重复处罚等执法乱象。案例8中,江苏某县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街道办修改完善采购方案,避免将行政检查委托第三方实施,并明确第三方服务负面清单,将合法性审查嵌入采购流程,推动规范执法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转变。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聚焦企业新诉求、执法新难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动专项行动从集中整治向常态化规范延伸,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目录1.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2.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3.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4.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5.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6.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7.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8.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案例一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关键词】 以权谋私 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公平竞争 诫勉谈话【基本案情】2025年5月,12345便民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向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报,有群众反映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滥用其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某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的某品牌共享充电宝,涉嫌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调阅案卷、书面核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工作中通过“打招呼”方式向某商户施加压力,暗示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属实。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区城市管理局下发监督意见,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城市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在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程督导下,区城市管理局深入整改,全面整顿城管队伍执法作风,严禁执法人员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商户投诉24小时核查机制,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共享充电宝行业竞争秩序。【典型意义】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这也是近日印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令禁止的。本案中,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严谨调查,查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后续监督过程中,推动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斩断公权私用链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案例二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关键词】违规收受红包礼金 吃拿卡要 部门自查 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5年4月,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自查环节,主动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告,2024年该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收受商户红包礼金,涉及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针对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的情况,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向该县20余家商户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县市场监管局自查情况属实,有16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涉案的16名执法人员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并督促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纠治工作。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在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共同监督下,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按要求全面整改,对相关人员予以撤职或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退还红包礼金。组织廉政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通报该案处置情况。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扫码入企”制度,梳理执法流程中易发生“吃拿卡要”的环节,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典型意义】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行为损害企业群众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地方营商环境,必须从严查处并加以规范。本案中,县市场监管局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刀刃向内,勇于自查并报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执法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了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作的互补效应。县市场监管局积极整改,以个案警示带动建章立制,有力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措施要求落实落地。案例三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关键词】罚缴分离 违规留存 上缴国库 限期整改【基本案情】2025年4月,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医院将罚没款缴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机构账户,直到14天之后才将罚没款上缴国库。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罚款1.5万元,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68条、第69条所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违反处罚法第67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并且该笔罚没款在该单位账户留存14日,违反罚没款上缴国库有关规定。对于市卫生健康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其限期依法整改。按照监督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变更罚没款收缴账户,行政相对人直接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库账户。【典型意义】罚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的关键规范,对于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保障财政资金依法管理,以及提升政府公信力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中,市卫生健康局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罚缴分离的明确要求,破坏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与合法性,且违规留存罚没款长达14天,影响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与规范流转,容易滋生资金截留、挪用等潜在风险。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责令整改,促使其迅速纠正错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警示作用,推动各部门规范罚没款收缴管理工作,向社会表明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维护法治权威的决心。案例四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关键词】查封扣押 涉案财物管理 依法处置 源头管理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该县农业农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程序、文书缺失,无法实现涉案财物的规范、透明、可追溯管理。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该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合格兽药、农药等物品,未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仅简单将相关物品集中堆放于单位仓库,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销毁,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准确登记、妥善保管、依法处置的要求。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县农业农村局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对近年所办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登记情况,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确保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确、记录完整。同时,健全制度机制,制发关于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岗位职责与处置要求,并加强源头管理,重点围绕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典型意义】涉案财物管理是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财物的程序、保管及处置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农业农村局整改自身问题,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同时以点带面,制定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与职责,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杜绝类似管理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实现从纠正个案问题到完善类案管理机制的有效提升。案例五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关键词】技术标准 城市会客厅 联合会商 整改成本【基本案情】浙江某市建立“城市会客厅”政企沟通协商处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商户等共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8月,某企业在“城市会客厅”座谈会上向工作专班反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于企业锅炉房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同机构的人员和专家采用的安装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反复整改。工作专班将该问题交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监督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提供指导。经了解,企业反映的“安装标准不一致”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两种标准如何适用的理解问题。对此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燃气协会等多方专家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综合考虑设备费用及现场环境情况,最终指导企业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加装集气罩优化气体收集条件。在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的同时,为企业减少了50%的整改成本。【典型意义】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工作专班及时将“城市会客厅”收集的问题转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积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入企开展“联合诊断”,梳理不同的标准依据并研判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综合考虑现场实际以及整改成本,最终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形成“诉求收集—集中研判—精准施策”的涉企执法问题处置闭环,提升了政府监管的协同性和公信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案例六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 立法技术规范 标准不一致 【基本案情】2025年4月,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文旅局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适用解释与《立法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实发现,省文旅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适用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条文理解产生差异,影响行政执法规范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市文旅局及时将此问题向上汇报。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省文旅厅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解释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典型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标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是规范法律语言表述、统一法律理解适用的权威指引,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理应遵循。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精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反馈,省市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局层级联动,推动省文旅厅修订裁量权基准内容,传递“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导向,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避免因表述偏差产生执法争议。案例七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关键词】违规异地执法 违法行为发生地 管辖权 提级监督【基本案情】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查了解,2025年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某授权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就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涉嫌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品种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为由,通知其负责人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种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先研判其对外地种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时,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典型意义】法定管辖原则是规范执法权运行的基础。基层执法中,跨区域案件因涉及多地协作、权责交叉,可能出现监管缺位或越权管辖等问题。本案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的行为,不仅违反管辖权规定,还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问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案件监督协调的复杂性,主动提级监督,明确对于异地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有管辖权机关的规范要求,并通过排查整改、纪检追责等形成监督合力。案例八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关键词】政府采购 第三方服务 行政检查主体 专项清理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江苏某县级市某街道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相关服务。政府会商讨论采购方案过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街道办提交的采购方案,可能存在将行政检查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的内容。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审核认定,街道办在采购方案中,拟将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等行政检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街道办立即纠正,修改采购方案的服务内容和招标要点,明确第三方服务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咨询、风险提示等辅助性事项,所有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第三方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下达行政执法类指令。当地政府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第三方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将合法性审查嵌入采购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职责外包风险。同时,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专项清理,累计审查发现并处置51份涉嫌存在违规的合同。【典型意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部分基层政府和部门在购买服务时,将行政检查等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混淆了技术服务与行政执法的界限,违背行政执法主体法定原则,可能导致监管责任虚化、执法权威弱化等风险。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监督指导街道办修改采购方案。地方政府坚持“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工作思路,推动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规范,为构建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2025-12-22 16:11:45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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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十四五”时期,我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要求,持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整体看来,反垄断法律体系更加系统,执法程序规定更加规范,针对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的规定更加完善,对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引更加明确,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消除制约要素资源流动堵点 202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党中央、国务院涉及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针对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市场壁垒,均要求促进公平竞争,破除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反垄断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022年8月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增加平台经济反垄断等规定,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完成修订,调整申报标准,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4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以行政法规系统规定审查标准、机制和监督保障,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治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要立法也设立公平竞争专章,要求保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平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深度融入我国重要立法之中。 “十四五”时期,经过不懈努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畅通和做强国内大循环方面形成了系列有效保障机制,消除了系列制约要素资源流动的堵点卡点。 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的制度更加健全。还制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12部支撑法律实施的配套规章。 规制市场垄断的执法更加有力。加强对重点领域垄断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为防范和制止网络市场无序竞争设置了红灯、划出了底线。持续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供水、燃气、建材、机动车检测等领域垄断案件。源头预防制止垄断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2部行政法规、5部规章、9部指南、2部指引、1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制度环境。制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5部规章,针对三类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别作出规定。 推动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4部指南。制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2部指引,为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出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保障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裁量权。 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社会各方明法于心、守法于行,离不开加强竞争倡导。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许多垄断案件中,行业协会成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牵头人”和“推动者”。为引导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出台,督促行业协会加强垄断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为其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举办首届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能力提升培训班,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多措并举做好指南宣贯实施工作。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升经营主体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打造反垄断合规讲堂品牌活动,加强与民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面向燃气、保险、医药、民航、机动车检测、畜牧业等重点领域举办10期讲堂,主动“送法上门”,推动关口前移,约3万人线上、线下参加,大力营造崇尚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听课人员表示,反垄断合规讲堂“务实管用”“收获很大”,纷纷点赞。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政策措施的19项审查标准,建立抽查、举报、督查、监督保障制度,规定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该项条例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明确例外规定的具体含义,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机制、程序和监督保障机制。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公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以来,各地均建立了对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会同审查制度,通过事前审查有效防范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规范了政府行为,激发了市场活力。 各地通过促进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将促进公平竞争作为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浙江制定《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打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政策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保定市、河北雄安新区四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京津冀四地公平竞争跨区域协作发展协议书》,建立“培训交流机制、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公平竞争互查机制、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联合普法宣传机制”,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合作机制,破除区域壁垒。

2025-12-22 11:05:28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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