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群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案 号:(2018)苏0302刑初19号 审理法官: 郭娜 王文庆 吴其昌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05.24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孙汝辉,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共同犯罪 有期徒刑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延期审理
刑罚:被告人王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指控罪名: 集资诈骗罪 判定罪名: 集资诈骗罪
王某1、王群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30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卞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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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2。被告人王某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良刚、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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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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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及辩护人卞晓飞、张良刚、杨艳、孙汝辉到庭参加诉讼。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及孙某1(另案处理)四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等人租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518室作为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后被告人王某1化名赵鑫,王某2化名李洋,张某某化名张智,孙某1化名孙杰,采取虚构物品价值,许诺商品回购、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向61位不特定群众集资本金共计人民币329万余元,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68444元。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及孙某1四人将所集资款项均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红后用于个人消费,导致所集资款项不能返还。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2017年2月8日其将股权转让给王某1后不再参与诈骗,相应数额应予扣减。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2016年11月1日后其不在华典公司,没有参与经营和分配,不再参与诈骗,相应数额应予扣减。
被告人王某1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
被告人王某2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2017年2月8日王某2等人将股权转让给王某1后,不再负责经营,没有分红,此后的集资数额不应予以认定;王某2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2016年11月1日后张某某不在华典公司,没有参与经营和分配,此后的诈骗数额应当扣除;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及孙某1四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等人租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518室作为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后被告人王某1化名赵鑫,王某2化名李洋,张某某化名张智,孙某1化名孙杰,采取虚构物品价值,许诺商品回购、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向不特定群众集资。截至2017年2月8日,非法向51位不特定群众集资本金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59480元,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及孙某1四人将所集资款项均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红后用于个人消费,导致所集资款项252万余元不能返还。此后,被告人王某2、张某某某龙将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财物转让给被告人王某1,并退出公司经营。被告人王某1沿用上述方式继续经营,在王某1独自经营期间其非法向39位不特定群众(含前期继续投资人员)集资本金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7072元,王某1将所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导致集资款项66万余元不能返还。综上,截至案发非法向65位不特定群众集资本金合计人民币325万余元,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66552元,导致所集资款项318万余元不能返还。
2017年4月14日、6月8日、7月5日,被告人王某1、张某某、王某2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1人民币2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份,王某1、孙某1、王某2、张某某商议在徐某开收藏品公司骗老年人的钱,后王某1、孙某1、王某2、张某某设立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数额分别占有10%、30%、40%、20%股份,租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518室作为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王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3日(变更登记为2016年8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1,王某2拿出10%的股份给王某1。在公司里王某1化名赵鑫,王某2化名李洋,张某某化名张智,孙某1化名孙杰。王某2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后勤,孙某1负责进货、客服,张某某、王某1各带领一个销售部门。四人通过自行制作的宣传册、升值报表,虚构物品价值和升值空间,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提供渠道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向不特定群众销售收藏品。四人将所得款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红后用于个人消费,导致所集资款项不能返还。2016年11月1日张某某因为诈骗被石家庄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王某1、王某2、孙某1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虽不愿意回到公司,但仍以电话联系王某1等人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直到2017年2月8日王某2、张某某、孙某1决定退出并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1,后公司由王某1独自经营等事实。
2.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底,通过孙某1联系,王某2、孙某1、张某某、王某1商议在徐某开收藏品公司,由王某2、孙某1、张某某、王某1出资设立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并分别占有40%、30%、20%、10%股份,租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518室作为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王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王某2化名李洋,张某某化名张智,孙某1化名孙杰,王某1化名赵鑫。王某2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后勤,孙某1负责进货、客服,张某某、王某1各带领一个销售部门。2016年8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1,王某2拿出10%的股份给王某1。四人谎称公司总部在北京,规模大,徐州的公司只是一家分店,通过自行制作的宣传册、升值报表,虚构物品价值和升值空间,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提供渠道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向不特定群众销售收藏品。四人将所得款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红后用于个人消费,导致所集资款项不能返还。2016年11月1日张某某因为诈骗被石家庄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张某某不愿意回到公司,王某2与张某某联系公司事宜,公司还是按照原来的模式经营,2017年1月份王某1提出单干,王某2、张某某、孙某1决定退出,直到2017年2月8日四人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公司所有东西折抵20万元全部给王某1,公司出事由王某1担着,王某2、张某某、孙某1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1,王某1没有支付转让费用,后公司由王某1经营等事实。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底,张某某、王某2、孙某1、王某1商议开收藏品公司,其知道是利用收藏品诈骗老年人,后选定在徐某,由王某2、孙某1、张某某、王某1出资设立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并分别占有40%、30%、20%、10%股份,租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518室作为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王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王某2化名李洋,张某某化名张智,孙某1化名孙杰,王某1化名赵鑫。王某2负责公司全部事务,孙某1负责进货、客服,张某某、王某1分别负责一个销售部。2016年8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1,王某2拿出10%的股份给王某1。四人谎称公司总部在北京,规模大,徐州的公司只是一家分店,通过自行制作的宣传册、升值报表,虚构物品价值和升值空间,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提供渠道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非法向不特定群众销售收藏品。四人将所得款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红后用于个人消费,导致所集资款项不能返还。2016年11月1日张某某因为诈骗被石家庄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张某某担心出事被抓,不愿再回徐州,王某2电话联系张某某商量公司事宜,这样一直拖着到2017年过完年。2017年2月8日张某某、王某2、孙某1决定退出,后与王某1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公司所有东西折抵20万元全部给王某1,公司出事由王某1担着,后王某1继续经营公司等事实。
4.证人谭某、李某2、王某2、杨某3、宋某、薛某、李某3、柳某、张某2、李某4、董某、阚某、纵某、赵某1、刘某、唐某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在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在金地国际附近拉客人,然后向客人讲解展品和收藏品,宣传收藏品能升值,升值后公司帮助拍卖收藏品或者返还高额利息。在公司里王某1自称赵鑫,负责全公司事务,裴英豪自称王豪,负责公司销售等事实。
5.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郝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柜台经营钱币、邮票、字画、礼品批发,大约2016年6月份自称孙杰的人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购买钱币、礼品等,2017年1月份自称赵鑫的人通过微信与其联系钱币、礼品等,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款,郝某将他们购买的物品通过快递发到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写字楼5楼518室,孙杰买了41740元的货、赵鑫买了89480元的货等事实。
6.被害人杨某1、李某1、杨某2、张某1、黄某、程某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依托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谎称公司总部在北京,规模大,徐州的店只是一家分店,通过宣传册、升值报表,虚构物品价值和升值空间,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提供渠道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手段,以销售收藏品形式对外吸收资金,以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收据,另证实被骗取购物款数额等事实。
7.北极整版钞、纪念币等照片、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承诺书、刷卡记录,证明被告人出售的钱币等情况,以及收取被害人款项的数额。
8.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号,证明孙某1、王某1通过微信联系郝某购买钱币、礼品等支付货款情况,以及郝某发货情况。
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钱币、玉玺、宣传资料等;对王某1在徐州市鼓楼区龙泰大厦A座704室的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扣押银行卡、手机及人民币23000元。
10.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11.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12.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证明2017年2月8日王某2、张某某、孙某1将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1,公司由王某1经营并负责。
13.辨认笔录,证明谭某、李某2、薛某、李某3、柳某、阚某分别辨认出王某1是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老板“赵鑫"。
14.徐某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被告人以徐州华典礼品有限公司为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66552元,导致所集资款项318万余元不能返还。另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某龙银行卡资金流转情况,所收取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事实。
1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1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发现塑钞分红、国之瑰宝分红、奖品登记、中港澳台错版钞珍藏册等表格文件。
1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17.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王某1及辩护人提出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4月10日左右黄楼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以社区民警的身份电话联系王某1,2017年4月14日12时许办案民警又以社区走访的名义联系王某1,王某1表示其在龙泰大厦租住处,办案民警立即前往其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因王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2016年11月1日后张某某不在华典公司,没有参与经营和分配,此后的诈骗数额应当扣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然2016年11月1日后不在华典公司,但被告人王某1、王某2等人与其电话联系商讨公司经营事宜,其供述亦称上述情况延续到2017年过完年,直至2017年2月8日其与王某2、孙某1决定退出华典公司经营,并与王某1签订转让协议,由王某1继续经营公司,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供述予以印证,足见其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并未退出公司经营,该期间的诈骗数额不应予以扣减,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王某2提出2017年2月8日其将股权转让给王某1后不再参与诈骗,相应数额应予扣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2017年2月8日王某2等人将股权转让给王某1后,不再负责经营,没有分红,此后的集资数额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2、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某1签订转让协议,退出华某公司经营,被告人王某2、张某某等人主观上对王某1后续行为的违法所得不再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客观上未继续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亦未分得赃款,因此,2017年2月8日后王某1独自实施集资诈骗期间相应的诈骗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王某2、张某某等人犯罪数额,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4.被告人王某2、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5.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1、王某2等人精心预谋,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注册公司,长期非法从事集资诈骗活动,其不符合初犯、偶犯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许诺商品回购、帮助拍卖销售、返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
,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骗取老年人财物,均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六十七条 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罚金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娜 审 判 员 王文庆 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圣恩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1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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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5392632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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