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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仲裁舞台上绽放职业风采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与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30年来我国仲裁从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步成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我国仲裁的整体实力、国际影响力全面提升,仲裁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我国广大律师深度参与其中,既作为仲裁代理人,以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作为仲裁员,以独立判断定纷止争,是仲裁事业蓬勃发展的见证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作出部署。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也为律师开展仲裁业务和从事仲裁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和特别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构建公信力提升机制,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一系列新规为律师在仲裁领域施展才干提供了舞台,律师可涉足的仲裁业务更为多元,在程序推进、法律论证、证据组织等方面的专业作用更加重要,在仲裁机构治理、仲裁规则制定等方面也将获得更多机会。与此同时,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能力要求的全面升级、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执业风险的同步伴随,也使律师参与仲裁面临诸多考验。 新的时代背景下,律师应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在仲裁的广阔天地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是苦练内功,不断提高综合素养。要以新修订《仲裁法》实施为契机,深入研究新兴领域法律问题,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外语交流、跨文化沟通和庭审技巧的训练,增强处理复杂国际仲裁案件的实战能力;主动拥抱“技术+法律”的融合趋势,善用AI工具处理跨境证据、优化庭审策略,提高工作效率与精准度。二是拓展视野,为仲裁治理贡献智慧。勇于“走出去”,主动参加国际仲裁机构活动,争取担任国际仲裁员、代理更多国际案件;善于“引进来”,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研讨与制定,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三是恪守诚信,维护仲裁公信力。律师是仲裁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必须坚持诚信仲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对待当事人及对方代理人;在担任仲裁员时,更应坚守中立、公正、勤勉的立场,作出经得起检验的裁决。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新法的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好法律相关要求,积极建言献策,助力推动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11-14 11:11:0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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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今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1个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以上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对具体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释放强烈法治信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同时,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纠防结合的目标导向。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推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目录 1.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2.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3.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4.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1.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2007年2月15日,某房产公司被注销。 (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事实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与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所判刑罚并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将一审判决对谢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相应刑罚,其余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本案原审生效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立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涉及的某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2014年3月1日以后,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经济犯罪往往先违反了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成立以违反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缴纳规定为前提。修正后的公司法原则上将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本案原二审判决作出时间在公司法修正及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之后,故应适用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按照修正后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三原审被告人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没有实缴出资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再审改判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 2.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局召开某商场转让招标会。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数次向西区发改局交纳了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某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共计30万元,并约定当日先付给叶某某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叶某某获得某商场正式授权或取得某商场产权后一次性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二人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与某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之后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获得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本案中,叶某某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 3.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案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由窦某某承包经营,并设立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专门用于项目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窦某某担任负责人、总经理。原审认定,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经营期间,窦某某将其个人债务共计561.7万元计入某置业宁国分公司支出账目或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抵偿,因个人原因挪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金180万元。再审查明,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情形。2010年至2016年,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累计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向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经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共计94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与开发案涉项目及公司经营相关。 案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窦某某于2014年4月对某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窦某某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用于审计。本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要求窦某某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窦某某表示已提交审计而未予提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窦某某将挪用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窦某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窦某某将挪用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原审裁判生效后,窦某某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案涉房地产项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由窦某某承包经营,并设立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专门用于项目开发,由窦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某置业宁国分公司除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前期费用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在案证据看,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故在没有全面查清窦某某及其亲属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和用途的情况下,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证实窦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提供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用于审计,该财务资料已经公开。原判认定窦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窦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认定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在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如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双向往来频繁,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究竟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那么在证据层面不宜简单认定涉案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案中,窦某某个人财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且原判未全面查清窦某某及其亲属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和用途,故不宜认定窦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本案再审从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出发,对行为是否损害公司财产进行实质性审查,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体现了刑事审判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4.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某联合集团系某地方国有企业,某矿业公司系某联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5月10日、12月24日,史某某、王某某二人先后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全部净资产及股权的70%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由县政府主持、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以下简称县工特局)具体办理案涉煤矿历史债务登记及清偿事宜;由某矿业公司代二人偿还煤矿原有债务,当其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二人按1.398亿元的价格向某矿业公司转让剩余30%股权。2014年5月20日,县政府向某联合集团发函要求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复函》称:“县工特局对乙方(史、王二人)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我方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县工特局于同年8月6日完成煤矿原有债务登记工作。某矿业公司出具《说明》,明确其尚欠股权转让款2.262亿元(总价款4.66亿元减去已付的2.398亿元)。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补充意见》承诺,尚欠的股权转让款力争2015年一季度前支付完毕。后史某某、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按股权100%转让计算)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矿业公司辩称其并未购买剩余30%股权,某联合集团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原审认为,在某矿业公司未实际清偿案涉煤矿原有债务的情况下,其受让剩余30%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应认定其仅受让了案涉煤矿70%股权;根据某联合集团在《补充意见》中的表示,其仅应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股权转让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又形成《复函》《说明》及《补充意见》等。从整个交易过程看,某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的条件从原来的“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变为“县工特局对乙方(史、王二人)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在县工特局已完成相关登记工作的情况下,某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案涉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审认定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某矿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在县政府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深度介入案涉煤矿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下,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应及于史某某、王某某。某联合集团该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其应当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对《补充意见》解读有误,错误判定某联合集团仅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审亦予以纠正。遂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联合集团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本案中,再审回溯案涉煤矿股权转让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统筹考虑煤矿经营中常见的历史遗留债务、政府政策、市场波动等相关因素,精准分析各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演变,穿透式还原交易本质。在此基础上,再审对股权转让价款、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进行客观合理认定,并依法支持了个人作为煤矿原权利人的合法诉求。本案再审改判不仅实现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救济,更是生动诠释了“平等保护原则”这一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要义,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注入“强心剂”,为以司法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鲜活的法治样本。

2025-11-14 10:12:56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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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深厚滋养。依法保护管理文物,是新时代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文物工作方针和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依法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各类案件17000余件,以公正司法护航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红线和生命线的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开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保护第一。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落到实处,激励行为人积极退缴文物、赔偿损失、修复文物和周边环境,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案例一,王某平等盗掘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责令赔偿考古发掘费用,并在文物保护现场公开开庭、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案例二,张某某、李某某涂画多处泰山碑刻牌坊等文物,损害了泰山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严厉打击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促推加强规范管理。人民法院助力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协同,支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案例三,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自行承担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损失,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运河文物保护执法履职。 三是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传承和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助力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案例四,人民法院经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协同发力,依法保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顺利征收,为遗址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排除障碍,司法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有效利用。案例五,人民法院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将军旧居整体保护,依法判令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占用旧居的某公司返还房屋,并积极引导、全程监督房屋腾退搬迁,实现旧居在整体保存完好状态下顺利收回,并经修缮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有力推动革命文物发挥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的教育意义。 新征程上,各级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将始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为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一、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 ——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司法助力泰山古建筑群保护 ——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司法助力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司法助力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 ——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五、司法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 —— 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 ——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期间,王某平等6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在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地,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汉四乳四螭纹镜、汉柿钮连弧纹星云镜、战国青铜剑、战国素面铜鼎等文物。经鉴定,被盗古墓葬是战国至汉代的墓葬,对研究这一时期墓葬形制、工艺水平、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该盗掘行为对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涉案文物已被追缴,经鉴定,其中有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件。江苏省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7万元;在其参与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考古发掘费用71476.8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并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古墓葬作为文物的重要类型,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盗掘古墓葬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妨害文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破坏了古墓葬本体,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文物犯罪,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抢救性发掘费用,并在古墓葬附近的“大云山汉王陵博物馆”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现场观摩,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犯罪的决心、信心。 二、司法助力泰山古建筑群保护 ——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泰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21年7月18日,张某某、李某某基于“改命”的错误认识,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未了”石刻等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处涂写,共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某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纠正封建迷信错误认识、保护泰山珍贵文物的典型案例。人文遗迹、自然遗产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本案中,张某某、李某某出于封建迷信错误认识故意涂画损毁文物,既损坏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又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助力文物保护的坚定决心。 三、司法助力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村公开拍租该村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工业建设用地15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竞得案涉土地并与村属企业某经联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后某公司在上述租用的土地上自行建造厂房。2017年2月,镇政府发现某公司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厂房,向某公司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年8月、10月,因某公司厂房大部分建筑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属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向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后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某经联社返还土地租金、赔偿厂房拆除和搬迁损失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案涉厂房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的保护范围内,极小部分位于建设控制地带内,某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建设单位,在案涉租赁土地上建造厂房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获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而导致案涉厂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拆除。此外,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建造前已依约就案涉厂房的设计建造方案提交某经联社审核同意,故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判决:某经联社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提供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例。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是司法审判的使命担当。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为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保护执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明确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规范,助力提升公众保护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法律意识。 四、司法助力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 ——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抗战工业遗址,是抗战时期西北最大的工业园区,也是中国工合运动重要发源地之一,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抗战期间,工人们冒着日军炮火在荒原上修建了全国最大的窑洞车间,把1.2万枚纱锭安装在地下生产,为中国工业保留了火种和命脉。该核心工业区域产量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0.56%,共生产6.2万吨棉纱、43.2万匹棉布,其生产的面粉53%供应部队,为抗战前线提供了大量物资支持,为抗战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中国现代工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财富。2016年,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项目立项时,遗址内私搭乱建严重、建筑垃圾堆积,原产权方某设备厂及法定代表人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多家房地产企业对该土地有开发意向,文物安全受到威胁。2016年底,陈某某等因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额查封保全措施限制土地流转,并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某等享有债权100余万元,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8年,陈某某等申请执行,金台区人民法院将对于案涉土地的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因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小于土地价值,决定不启动拍卖程序,督促某设备厂积极与土地征收部门协商,以补偿款清偿债务。 【执行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将对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用地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时,因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某设备厂的征地协商陷入僵局。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被执行人某设备厂、土地征收部门就应由谁先履行义务未能达成一致,执行程序难以推进。经法院释明,被执行人某设备厂与土地征收部门通过另案诉讼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外人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足额担保资金。执行法院遂解除查封,案涉土地过户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被执行人某设备厂收到土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足额领取执行款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现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已经以保护民族工业承载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主线进行保护性改造,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协调打破执行僵局,助力抗战工业遗址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推进案件执行为抓手,在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确保遗址土地专属专用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多赢共赢。为进一步加强遗址司法保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设立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司法保护中心,保护好中国人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奋斗拼搏的历史物证,以司法之力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承载的伟大抗战精神薪火相传。 五、司法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 ——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鸿昌旧居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花园路,始建于1917年,是著名抗日爱国将领吉鸿昌生前最后居所。因开展地下工作需要,吉鸿昌对该房屋进行了巧妙改造,形成楼内门门相通、间间相连格局,该房屋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天津开展抗日救亡活动的秘密联络站,是革命历史记忆的重要载体。1982年吉鸿昌旧居被确定为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列入天津市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2023年列入天津市第一批红色资源名录。经过数次历史变迁,该房屋由某风貌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3年,某风貌公司将案涉房屋租赁给某科技公司使用,2015年,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将案涉房屋部分区域租赁给某餐饮公司使用。后因某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某餐饮公司一直占用房屋未予归还,妨碍旧居后续有效利用,某风貌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另案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风貌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某餐饮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再行使用案涉房屋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某餐饮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判决生效后,某餐饮公司始终未履行相应义务,某风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了解到某风貌公司计划将房屋收回后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保护好案涉房屋整体结构,人民法院积极释明引导某餐饮公司自行腾房,并在房屋腾退搬迁过程中全程监督,确保了旧居在整体保存完好状态下顺利收回。现吉鸿昌旧居已修缮完毕向社会公众开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助力红色资源、革命文物整体保护的典型案例。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革命文物承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本案中,租赁合同解除后某餐饮公司一直占用抗日英烈旧居未予归还、妨碍旧居后续有效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餐饮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全程监督顺利执结腾房事项,为革命文物发挥更大社会价值、实现红色资源活态传承,点亮红色江山代代相传不熄的精神火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宋安勇】

2025-11-13 14:57: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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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重装押解“KK园区”主谋佘智江,将引渡回中国

据美联社12日报道,泰国上诉法院已批准,将涉嫌跨国犯罪、与缅甸“KK园区”诈骗案有关的中国籍商人佘智江引渡回中国。中方指控他经营超过200个非法线上赌博网站。12日,佘智江由泰国警方全副武装押解,准备遣送回国。据报道,泰国上诉法院10日作出这一裁决,此前上月已驳回佘智江律师团队对泰国引渡法合宪性的挑战。法院命令,佘智江必须在90天内被遣送回中国。佘智江可谓近年来被捕的亚洲网络犯罪经营者中最知名的一人。他因在缅甸毗邻泰国边境的水沟谷(Shwe Kokko)开发“亚太新城”(Yatai New City)项目而声名狼藉,该地因网络诈骗与人口贩运活动而臭名昭著。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4年报告指出,佘智江在东南亚多国拥有庞大的商业与投资网络。泰国检察总长办公室声明,中方指控佘智江设立了239个非法线上赌博网站,并与缅甸非法线上赌博网络及赌场存在关联。佘智江于2022年8月在曼谷被捕,此前中国警方早在2014年已发出逮捕令。他目前被关押在曼谷空隆中央监狱(Klong Prem Central Prison),曾通过律师称在狱中遭受“非人道待遇”,但泰国司法部予以否认。报道称,由于执法不力,网络犯罪在柬埔寨和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猖獗。赌场尤其成为犯罪活动温床,在新冠疫情期间,实体赌博受限,犯罪网络转而发展为线上诈骗中心。

2025-11-13 13:18:10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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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加强公共监测。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三是规范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四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2025-11-13 10:41:4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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