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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苗扎根北疆 绘就基层治理新画卷 ——内蒙古推进“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综述

自2024年开展“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试点工作以来,内蒙古首批108名新入职律师扎根基层,累计协助调处矛盾纠纷1174件,提供法律咨询6528人(次),提出法律意见3759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7起,参与基层执法规范修订187件,为284项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开展普法宣传1300余场,覆盖群众超10万人(次)。首批青年律师在基层一线展现出强烈的责任担当,法律服务供给持续优化,服务基层治理成效显著。 政策领航,铺就实践成长路 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迅速行动,厅党委第一时间组建专业调研组奔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深入9家律师事务所、2个旗县司法局以及2家司法所展开实地调研。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律师们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倾听各方诉求。组织召开座谈会,广纳良策。紧密结合内蒙古基层的实际状况,精心编制了《关于开展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试点工作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12个盟市的意见,共收集到 23条修改意见。2024年5月初,自治区司法厅印发通知,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首批经过精心选定的108名新入职律师和20名来自江苏、河南等地的青年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实行“1所配1人”的模式,实践锻炼期限设定为一年。2024年5月23日,在包头召开专项部署会,为这项工作的推进按下“加速键”,也为后续工作开展明晰方向。 常旭律师便是众多积极响应者中的一员。作为一名新执业律师,他得知开展试点工作后,毫不犹豫地主动报名,成功入选自治区首批参与实践锻炼的律师名单。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司法局海北司法所,他每天都忙碌于为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 常旭感慨地说:“以前在律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单一。到了司法所,每天都能碰到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是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更让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群众身边,实实在在地为大家排忧解难。”常旭的经历,是众多参与实践锻炼律师的缩影,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对这份工作的热爱与担当。 创新驱动,锻造法治生力军 在政策引领下,如何让新入职律师在基层迅速成长,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法治人才?创新机制是关键。为了给新入职律师提供全方位的指导,自治区司法厅创新推出 “双师指导”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各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担任新入职律师的指导老师。 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葛根庙司法所锻炼的丁香律师对此深有感触。她从中原地区不远千里奔赴北疆,初到司法所时,面对复杂多样的基层法律事务有些不知所措。律所指导老师从专业法律知识方面给予她细致入微的指导,司法所老师则带着她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调解技巧。 在面对一起因牲畜误入农田引发的激烈冲突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为了化解这场纠纷,丁香律师多次走访当事人,在两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反复与牧民沟通交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为牧民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成功赢得了牧民的信任。丁香说:“双师指导给了我很大帮助,我在基层工作中迅速成长,少走了好多弯路。” 新入职律师上岗前,必须接受精准培训,这是自治区司法厅为提升律师专业技能的又一重要举措。只有律师自身业务能力过硬,才能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内蒙古邀请基层经验丰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嘎查(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作为授课老师,采用“案例复盘+情景模拟+实战带教”的多元培训方式,让新入职律师能够迅速从理论走向实操。 张燕律师在挂职司法所时,就经历了这样系统且实用的培训。在面对邻里间长期噪音扰民纠纷时,她巧妙运用培训所学的“情理法”融合技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权相关条款,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理解权利义务。经过她的不懈努力,最终化解了多年的积怨,让紧张的邻里关系重归和谐。 在实践锻炼期间,自治区司法厅采取灵活施策的方式,为新入职律师提供积累实战经验的机会。在不影响司法所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新入职律师可由指导老师带领承办一定案件。这一灵活举措让新入职律师有机会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纠纷解决中,积累宝贵的实战经验。有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为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有的协助司法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升行政法律素养。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新入职律师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生力军。 双重保障,凝聚发展向心力 内蒙古司法厅在推进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中,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从多个方面着手,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盟市、旗县司法局将这项工作列为重要任务,与司法行政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推进。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双重保障、双师指导”原则,建立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实践锻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讨、逐一解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这种将工作纳入日程、协同推进的方式,为实践锻炼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地司法局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律师协会通过减免参与试点的律师会费、在培养培训中给予优先考虑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司法所和新入职律师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为了让参与试点的律师安心工作,明确其每年最低保障标准为36000 元。旗县区司法局每月支付1500元补贴,律师事务所也支付1500元补贴,从经济上给予有力支持。盟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各方资源,为新入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如办公设备、工作场地等。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为新入职律师搭建学习和成长平台。这些保障措施,让新入职律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心无旁骛地为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多元实践,结出累累丰收果 参加实践锻炼的律师们在基层这片广阔天地里,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到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中,如同播撒在田野里的种子,生根发芽,结出了累累硕果。 在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短缺一直是困扰群众的难题。在一些偏远地区,过去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常常感到无助,不知该如何是好。如今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一位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说:“以前觉得法律离我们很遥远,遇到事儿都不知道该找谁。现在好了,有这些年轻律师帮忙,我们心里踏实多了,感觉法律就在身边保护着我们。” 律师们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成为基层群众的“法律贴心人”,切实缓解了基层法律资源短缺的问题。 新入职律师在实践锻炼中,还积极投身于普法宣传工作,成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力量。他们深知普法对于提升群众法律素养、营造法治氛围的重要性。开展送法进村(居)活动时,积极探索“精准普法” 模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举办法律座谈、知识宣讲等讲座846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积极参与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为基层培育了一批法治建设骨干。在他们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群众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基层法治氛围日益浓厚。 在助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新入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基层政府科学决策出谋划策。他们积极辅助苏木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76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审查等工作。在一次乡镇重大项目决策中,参与实践锻炼的律师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提出专业意见,成功避免了潜在的法律纠纷,保障了项目的顺利推进。他们就像基层政府的“法律智囊团”,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入职律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各类矛盾纠纷化解795件,成为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土地争议等案件中,从法律层面为当事人解疑释惑,引导双方提出合理诉求,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依据和支撑,有效提升了调解工作质效。 干在实处,才能走在前列。内蒙古司法厅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为新入职律师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让更多的新入职律师在基层这片广阔天地中大展身手。

2025-11-20 16:51:31《中国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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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

最高检机关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 应勇强调充分发挥党建政治引领和坚强保障作用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推动检察事业新发展郭文奇到会指导并讲话 滕继国作报告 11月19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在最高检机关召开,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唱国歌。最高检领导,机关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人员等参加会议。 在全党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11月19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在最高检机关召开。大会回顾总结五年来最高检机关党建工作,研究谋划今后一个时期机关党建工作主要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最高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郭文奇到会指导并讲话。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滕继国代表第八届机关党委作工作报告。 应勇指出,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的关心指导下,最高检机关党委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深化理论武装,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正风肃纪,以党建铸忠诚、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业务、以党建树新风,机关党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欣逢最好发展时期,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也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应勇强调,机关党的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机关党建工作必须走在前、作表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深化理论武装、带头夯实基层基础、带头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为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证。 应勇指出,最高检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最高检机关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实机制,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 “最高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凝聚力才能强,机关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就会强。”应勇强调,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力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持续提升机关党员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本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分类指导,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增强机关党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最高检机关不是必然的‘保险箱’,检察机关党员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应勇指出,要从严从实强化最高检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检体系,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持续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充分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和整体活力。 应勇强调,加强最高检机关党建是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是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共同政治责任。要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压紧压实责任链条,严密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建强机关党务工作队伍,努力以党建工作新成效推动检察事业新发展。 郭文奇对最高检机关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对做好最高检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当好排头兵”要求持续深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吃透精神实质、把握实践要求,全面落实全会战略部署,更好地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把牢主攻方向,聚焦“四个带头”重点任务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压紧压实责任,构建明责清晰、履责到位、督责有力、考责精准的责任体系,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希望新一届机关“两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带领党员干部共同开创机关党的建设新局面。

2025-11-20 12:56:00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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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司法“圆桌”:向“高质量”不断迈进

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举行 加强交流互鉴 深化务实合作 推动中新司法合作向着“高质量”不断迈进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举行。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会见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一行。 会前,张军会见了梅达顺一行。张军表示,中新互为友好近邻和重要合作伙伴。近年来,在两国领导人战略引领下,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提升、务实合作持续深化,成为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典范。今年是中新建交35周年。前不久,习近平主席同尚达曼总统互致贺电,围绕推动中新全方位高质量的前瞻性伙伴关系得到更大发展达成重要共识。法律和司法合作作为两国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对话机制、丰富立体的交流层级和众多实实在在的交流成果。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对中国未来5年发展作出战略擘画,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作出重大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作出重要部署。中国法院愿与新方继续加强交流互鉴、深化务实合作,为推动两国现代化进程、促进全方位高质量的前瞻性伙伴关系得到更大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梅达顺表示,两国司法机构的友好交往,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两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两国都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希望两国司法机构能够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不断巩固、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务实成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双方围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跨境破产案件审理、案例研究交流、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等共同感兴趣的话题深入分享经验、达成广泛共识。 张军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已成功举办八届,探讨了31个议题,签署了6个备忘录,联合发布案例选,交换案例清单,成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台。下一步,双方应发挥机制引领作用,不断丰富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效能,促进司法交流合作迈上新台阶;聚焦两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展议题广度深度,为司法合作赋能升级;加大备忘录的推广力度,增进人员往来交流,推进会议成果转化,推动中新司法合作向“高质量”不断迈进。 梅达顺在致辞中表示,圆桌会议为两国司法机构高层之间搭建起讨论平台,促进彼此深入理解,巩固日益深厚的友好关系,为未来合作孕育了新思路。期待双方能就共同关心关注的问题坦诚发表见解,促进互学互鉴,进一步推进两国司法机构友好合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围绕“司法教育与法官的全面培训和发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过可靠负责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强司法工作”“实现家事司法最佳结果”等4个议题进行研讨。张军作了题为“以高质量法官教育培训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的专题发言,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健全法官职业培训体系”。近年来,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一体融合推进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提升法官理论思维和审判实践能力,以科技创新赋能法官教育培训提质增效,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希望同新加坡法院互鉴共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司法教育和法官培训水平,助力本国司法事业更好发展。 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双方商定,下一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将在新加坡举办。参加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的代表合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法副院长高晓力主持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高院院长张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郑慧慧、最高法院大法官郭民力,中国最高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和驻华使馆、深圳中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记者:白龙飞 | 摄影:孙若丰)

2025-11-19 17:01:53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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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第一高票当选

当地时间11月17日,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举行联合国上诉法庭和争议法庭法官选举。经联合国内部司法理事会推荐,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张玲玲以第一高票当选上诉法庭法官,任期7年,将于2026年7月1日开始。44岁的张玲玲法官是此次上诉法庭法官选举中唯一来自亚太地区的候选人,她担任法官15年,参与审理数千起各类案件,执笔起草多部司法解释,发表过60多篇法学论文和专著,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中国女性法官的杰出代表。今年10月21日,在第80届联大六委“联合国内部司法”议题上,耿爽向各国代表介绍来自中国的法官,耿爽表示:联大将于11月17日举行联合国上诉法庭和争议法庭法官选举。经联合国内部司法理事会推荐,来自中国的张玲玲法官将竞选上诉法庭法官。联合国上诉法庭根据联大第62/228号决议于2009年设立,共有7名法官,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办公,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重要机构,为维护联合国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联合国系统在法治基础上有效运转发挥重要作用。

2025-11-19 10:53:1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央视新闻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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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安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春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一级巡视员张陕宁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保护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关爱鸟类,就是关爱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生态伦理观。加强鸟类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关系到生态系统稳定、子孙后代福祉和民族永续发展。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鸟类保护领域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审理案件、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举措,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鸟类保护工作格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蓝天精灵;公安机关全面开展线索摸排,对危害鸟类犯罪活动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以雷霆之势捍卫生态安全;林草部门作为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强鸟类资源调查监测、巡护看守、收容救护、栖息地保护、科学研究等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之策筑牢鸟类保护屏障。 今年9月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7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重点包括保护鸟类活动、专项打击行动和宣传教育三项任务。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了护鸟爱鸟的强大声势。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鸟类保护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此次联合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 一是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作为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珍贵价值体现在生态系统、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多个维度。非法猎捕贩卖这些鸟类,极大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案例一,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并向他人非法购买共计80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用以出售牟利。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例二,董某君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从严惩治陈某铭、董某君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二是依法打击流窜作案、跨省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跨省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不仅严重威胁野生鸟类种群安全,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助长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色产业链。案例三,张某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数百只“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五,冯某海等人在内蒙古、安徽等多地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和画眉鸟,并运输至山东等地出售给他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依法判处冯某海等人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对流窜作案、横跨多省市的非法捕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斩断了专门从事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鸟类的犯罪网络,是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三是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犯罪团伙逐渐形成了非法猎捕、运输、贩卖鸟类的完整犯罪链条,有的负责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有的负责将猎捕到的鸟类迅速运输转移,有的则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贩卖,给野生鸟类资源带来极大危害。案例四,李某等人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陈某范将收购的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运输至其在安徽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他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针对这种分工配合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一并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行为和后续的运输、销售行为,坚决摧毁整个犯罪网络,以法治利剑全链条打击切实保护野生鸟类资源和生态安全。 保护野生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希望社会公众能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主动抵制破坏野生鸟类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鸟类保护行动中来。下一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公众保护野生鸟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爱鸟护鸟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地球。 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案例1: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2: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3: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 案例4: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5:冯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1 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700余只画眉鸟,还向他人非法购买100余只画眉鸟。期间,陈某铭将上述800余只画眉鸟以150-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全国各地买家从中牟利。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铭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800余只,司法鉴定核定价值总计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陈某铭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画眉鸟因鸣叫悦耳动听,曾经被当作观赏性鸟类饲养。2021年,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然而,总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甘愿铤而走险。本案中,陈某铭为牟利违法捕捉画眉鸟,结果触犯刑法致使身陷囹圄。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不仅彰显了司法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坚定立场,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宣判,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君在辽宁省盘山县某村的稻田地,使用粘网和诱鸟器猎捕黄胸鹀等鸟类300余只。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爱鸟协会志愿者举报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董某君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君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君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野生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黄胸鹀,近年来遭到过度猎捕而数量急剧减少,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食用黄胸鹀,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矛头对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以食用为目的危害野生鸟类等突出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黄胸鹀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3 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 ——依法打击流窜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4年3月2日,张某、姜某文、章某重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犯罪嫌疑人张某共出售棕头鸦雀173只,非法获利30402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44只;犯罪嫌疑人姜某文共出售棕头鸦雀168只,非法获利33654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28只;犯罪嫌疑人章某重共出售棕头鸦雀186只,非法获利26344元。案发后,查获的棕头鸦雀已移交救助站进行专业救助及放生。 【裁判结果】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文、章某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姜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章某重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流窜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不仅严重威胁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种群安全,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现象,不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而且切断了“捕猎-运输-销售”的犯罪链条,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4 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范驾车多次到内蒙古、宁夏等地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并运输至其在安徽省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河北、辽宁等地的养殖场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犯罪嫌疑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湿地内,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涉案野生鸟类幼鸟1100余只,蛋卵3900余枚。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蓑羽鹤、大天鹅及“三有动物”苍鹭、灰雁等。 【裁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伊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范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猎捕的是“三有动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七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禁止借人工繁育之名收购、孵化、驯化、出售非法猎捕来源的鸟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不仅会破坏野生鸟类自然繁殖规律,减少种群数量,也会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安全。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大力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坚决摧毁“掏窝”“偷蛋”等破坏鸟类资源的犯罪网络,斩断伸向黄河“几字弯”候鸟天堂的黑手,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范等七人进行惩处,不仅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环节,也惩治后续的运输、销售环节,实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用司法力量守护野生鸟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 案例5 冯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跨省非法猎捕与买卖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冯某海在内蒙古呼伦贝尔、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并空运至山东胶州机场,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杜某光和彭某坡(另案处理),杜某光又将收购的蒙古百灵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和吴某斌;犯罪嫌疑人盛某军从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雏鸟,后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蒙古百灵驾车运输至山东枣庄高速服务区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罗某林,罗某林又将上述蒙古百灵分别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民、吴某斌等人;犯罪嫌疑人刘某国在安徽省宁国市野外猎捕画眉,后驾车将画眉运输至山东济宁、聊城、枣庄等地,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吴某斌等人。涉案蒙古百灵共291只,价值145.5万元;涉案画眉共94只,价值47万元。蒙古百灵、画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海、盛某军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蒙古百灵,被告人刘某国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画眉,被告人罗某林、杜某光、孙某民、刘某民、吴某斌非法购买并转售蒙古百灵、画眉,情节严重,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尚未放归大自然的蒙古百灵、画眉按照有利于生存的原则依法于原栖息地进行放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跨省域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本案被告人横跨内蒙古、安徽等多省(区)猎捕鸟类,并通过空运、公路运输等跨省运输方式,将涉案鸟类销往多地,情节恶劣。公安机关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侦办要求,辗转多省市搜集、固定证据,成功侦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冯某海等八人刑事责任,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扣押鸟类实施原栖息地放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充分彰显了司法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责任担当。(摄影:胥立鑫)责任编辑:江萍

2025-11-18 13:53:3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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