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晨与王某清、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 号:(2024)辽03民终3078号 审理法官: 马宁 徐艳丽 全丽红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1.25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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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 ;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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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处分原则 证据不足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白某晨与王某清、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3民终30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与王某清系母子关系)。 原审被告:姜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晨与被上诉人王某清、原审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4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白某晨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4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55,900元);2.本案涉及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超过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被上诉人《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要求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关系予以撤销,且直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上诉人也未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是不能径行认定或判决该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只有事实依据,而无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一审法院未尽到恪守法律规范作出判决的职责,违背公正中立的诉讼地位,超越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主观臆定买卖双方心理状态,过多以法律手段干预市场正常秩序,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一)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出“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一条
明显错误。(二)本案事实不符合显失公平特征。1.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年长,但其本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思维清晰,对其所作所为具有基本判断能力和辨认能力,其与普通人常规认知下的无法辨认行为的高龄人群明显不同。2.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需要遵循基本的“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要求“购买人购买物品时需要对相关行业有所了解”,一审法院以“其未从事过相关行业,缺乏购买相关物品价值的基本判断能力。”为由主观臆定本案事实属于显示公平于法无据,更是违背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3.一审法院错误地以闲鱼购物平台售卖同类物品作为本案价格参考,必然造成本案错误判决。闲鱼购物平台定位为二手交易平台,并非是收藏品交易平台,且大多卖家为个人卖家,物品是否真实售卖尚未可知,一审法院不经核实错误地将该平台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得出“上述物品严重低于原告购买价格。构成交易时的利益显著失衡的极不公平,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的错误结论,最终造成错误判决。4.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系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且被上诉人已充分尽到出卖注意义务,本案一审证据中已出示视频证据,证明公司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被上诉人销售的物品及注意事项,且事后还同样具有回访记录,被上诉人在购买时及回访时完全是健康理智的状态。年龄大与对购买商品不了解并非是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被上诉人作为正常理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审的错误判决是以法律手段干预市场正常秩序。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法法定程序,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被上诉人既未提出也未追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超过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主观臆定买卖双方心理状态,过多以法律手段干预市场正常秩序,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清辩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一、答辩人在购买上诉人出售物品的时候已经年逾八十岁。当时还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加之不是收藏上诉人出卖的物品的专业人士。所以,在购买当时对购买的物品缺乏最基本的判断能力。而上诉人是专业的文化发展公司。明知答辩人缺乏认知能力,还向答辩人推销其物品,这是十分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况且其出卖的物品严重高于市场的公平价格,同样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时的利益是显著失衡及不公平。所以,一审法院对双方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有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不告不理”的陈述与法相悖,不应当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因为,答辩人一审起诉的时候,已经明确提出返还购物款97,44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撤销合同的诉求,但是返还的条件是撤销合同。因此,不存在不告不理的法定事由。二、如前所述,答辩人是被上诉人误导之后才购买案涉物品的。无论是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都是严重缺失的,老年人正是被捕捉的目标。本案中,上诉人就是利用老年人缺乏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销推销产品。不是法院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而是上诉人自身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
》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三、上诉人以在销售过程当中已经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为由作为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这种告知行为是上诉人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为了达到欺骗答辩人而设立的一道屏障。这种销售行为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姜某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1、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我是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我销售产品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应当由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白某晨持股比例100%。所以,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白某晨,跟我没有关系,也不存在我承担责任的问题。2、上诉中双方提供任何新证据,均与我无关。我在一审中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均已证明我销售产品时符合公司的销售程序,对原审原告也进行了合理提示,原审原告当时虽然年岁已高,但是购买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时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购买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后续也进行了客户回访,我进行的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所以上诉中,任何一方提供新证据均与我无关,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诉称 王某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白某晨、姜某返还王某清购物款97,440元;二、王某清将购买的物品退还给白某晨、姜某;三、白某晨、姜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白某晨,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白某晨为公司唯一股东。2023年10月19日,该公司核准注销。被告姜某原为该公司员工。2021年9月,被告姜某开始向原告销售该公司的收藏品。2021年至2023年,原告从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物品有:1.2021年9月16日购买张明山水画一张,购买价格27,920元(赠品孙中山纪念币一个);2.2021年10月28日购买卫永玲书法四平尺一张,购买价格5000元(赠品小五豹子号一份);3.2021年12月3日购买天宫钥匙(碧玉)一个,购买价格10,000元;4.2021年12月18日购买天宫钥匙(青玉)一个,购买价格4980元(赠品68国钱币一份);5.2022年1月12日购买卫永玲书法八平尺一张,购买价格5000元;6.2022年2月10日购买创汇瓷瓶一个,购买价格800元;7.2022年4月13日购买人民币第五套大全套一份,购买价格2980元;8.2022年5月31日购买人民币第五套国钞瑰宝一份,购买价格3980元;9.2022年6月8日购买人民币第四套精装大四一份,购买价格16,800元(赠品珍珠项链一个);10.2022年9月18日购买爱新觉罗恒锴书法一张,购买价格9000元;11.2023年1月8日购买北京奥运会澳门纪念币一套,购买价格4980元;12.2023年2月13日购买陈冰扇面一张,购买价格3000元;13.2023年4月13日购买卫永玲书法一张,购买价格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年长,在购买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物品时已年逾八十,其未从事过相关行业,缺乏购买相关物品价值的基本判断能力。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其销售的张明画作、天宫钥匙、卫永玲书法在闲鱼购物平台有售,其中卫永玲书法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天宫钥匙售价不到两千元,张明画作在两千元左右,上述物品严重低于原告购买价格。构成交易时的利益显著失衡的极不公平,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上述物品的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买上述物品价款55,9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二十五条
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第五套国钞瑰宝”和“人民币第五套大全套”人民币为第五套流通人民币,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中无经营流通人民币资质,其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装帧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明文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故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售的“第五套国钞瑰宝”和“人民币第五套大全套”流通人民币装帧册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产品,其与原告之间关于该产品的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其收取的“第五套国钞瑰宝”和“人民币第五套大全套”价款6960元返还给原告王某清。因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应由被告白某晨对上述货物价款62,860元承担给付责任,同时原告应将相关物品返还被告白某晨。被告姜某为原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销售活动系公司行为,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其他物品(恒锴书法、奥运会纪念币、陈冰扇面、创汇瓷瓶、第四套人民币)价款,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他物品价款与实际价值存在显著差距,不足以证明存在显示公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白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清货款62,860元;二、王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白某晨其从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张明山水画(27,920元)、卫永玲书法四平尺(5000元)、卫永玲书法六平尺(3000元)、卫永玲书法八平尺(5000元)、天宫钥匙(碧玉)(10,000元)、天宫钥匙(青玉)(4980元)、第五套国钞瑰宝(3980元)、人民币第五套大全套(2980元);三、驳回王某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6,减半收取1118元,由白某晨承担721元,由王某清承担397元。
二审中,白某晨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网页截图一组,拟证明通过闲鱼、淘宝、雅昌拍卖平台能够看出案涉物品属于收藏品类,价值在特定市场中体现,其价格也高低不定。故一审法院以“闲鱼”平台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显示公平明显对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交易符合市场规律,上诉人明码标价,其售卖价格因符合收藏品类的价值标准。
王某清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提供的23张照片是在淘宝等购物平台上搜索,但平台上体现的价格并不是物品的实际价值,物品价格是根据出卖人的意愿自定价,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案涉物品其实际购买的价格。上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其来源无法考证,真实性不合法,并且该23张照片除一张涉及本案外,其他22张均与本案无关,涉及到本案是所谓金钥匙照片,也无法证明是案涉物品,也不能证明案涉物品的实际价格,上诉人用该23张照片,无法证明不存在欺诈等行为,上诉人作为专业人士,对物品有深刻的了解,被上诉人作为86岁的高龄老人,无论从身体状况还是认知程度相对上诉人来讲都处于弱势,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认为,因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一审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错误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王某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网页截图7张,拟证明案涉物品高低价格不同,案涉物品价值是极低的。证据二:王某清病例2张,拟证明王某清在案涉买卖交易过程中是存在老年疾病。
白某晨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上诉人的截图只是部分截取,与上诉人提交的截图相对比,在闲鱼网站时候对案涉物品的价格有高有低,而被上诉人只是截取了案涉物品较低的价值,且闲鱼网站售卖是否为真实物品,也无法进行判定,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价格没有参考价值,被上诉人截取的淘宝中魏永流书法仅是拍卖的底价,并不是他的正常市场价值。对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病历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王某清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审核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与案涉买卖标的物类似的商品的价格远低于双方交易价格事实,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王某清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审核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清在案涉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关疾病的事实,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交易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一审以此为由撤销合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白某晨是否应当向王某清返还55,900元货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条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且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本案中,王某清在与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关系合意时已年逾八十,并患有多种老年疾病,其从未从事过相关行业,缺乏购买案涉艺术品的经验、亦缺乏对该艺术品价值的基本判断力;而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开展相关艺术品销售的公司,应对其向王某清销售的案涉艺术品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销售价格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主动向王某清宣传上述艺术品的投资及收藏价值,王某清基于对上述事实的误信而购买,上述交易行为的达成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上述买卖行为系显失公平的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关于买卖案涉艺术品的合同关系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双方的合同关系撤销之后,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王某清返还购买案涉艺术品的货款。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十一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溪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其在注销后已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而白某晨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投资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白某晨应当向王某清返还案涉艺术品的货款。综上,一审判令白某晨返还王某清货款62,8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白某晨提出的一审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违反法定程序一节,本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撤销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在起诉时明确提出该诉求,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予以综合考量。一审中,王某清虽然没有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撤销合同,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多次提出因白某晨存在欺诈行为而主张返还相应货款,王某清提出上述诉求是建立在撤销合同的基础上的,其请求权基础系撤销合同,上述主张隐含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一审结合案件事实,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案涉合同予以撤销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对白某晨提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一条 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上诉人白某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宁 审判员 徐艳丽 审判员 全丽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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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56294169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粘粘妘妘妘粘B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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