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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85 号类别:收藏品与购物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16031 字
案由:侵犯财产罪来源: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韩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收藏品与购物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案 号:(2017)陕0328刑初28号 审理法官: 杨定强 张秀丽 杨银科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8.1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杨亚平,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未遂 一贯表现 有期徒刑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检查笔录 手机短信

刑罚: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指控罪名: 判定罪名: 韩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陕0328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韩琳。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亚平,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彩琴、代理检察员史飞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琳及其辩护人杨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琳冒充有关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回收收藏品或发放收藏品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名义,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次,骗取其中10名老年被害人人民币115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王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1,冒充北京发放收藏品补助款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王某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xxx02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700元和2000元。

2、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吴某拨打电话自称刘某2,冒充中国经济协会调查科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吴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xxx02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200元。

3、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徐某某拨打电话,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徐某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300元。

4、2016年12月初、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武某某拨打电话,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武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户名陆某某,账号62xxx7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00元。

5、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邓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冒充中国收藏基金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邓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200元。

6、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陈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冒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陈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500元。

7、2017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刘某1拨打电话自称张某4,冒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回收收藏品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哄骗刘某1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400元。

8、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吕某某拨打电话,冒充收藏品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费需要缴纳税款为由,哄骗吕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400元和600元。

9、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李某1拨打电话自称张某3,冒充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费需要缴纳手续费、税款为由,哄骗李某1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500元。

10、2017年3月初,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屈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屈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陆某某,账号62xxx7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检查、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韩琳具有坦白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诈骗老年人、冒充公安机关诈骗以及拨打电话500次以上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韩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愿认罪和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韩琳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婚姻不幸、生活所迫所致;在归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也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已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且认罪悔罪,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体现从宽处理的法律精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琳冒充有关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回收收藏品或发放收藏品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名义,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次,骗取其中10名被害人(其中65周岁以上的6人)人民币115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王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1,冒充北京发放收藏品补助款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王某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700元和2000元。

2、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吴某拨打电话自称刘某2,冒充中国经济协会调查科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吴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200元。

3、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徐某某拨打电话,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徐某某向其账户(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300元。

4、2016年12月初、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武某某拨打电话,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武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户名陆某某,账号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00元。

5、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邓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冒充中国收藏基金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邓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200元。

6、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陈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冒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哄骗陈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汇款人民币500元。

7、2017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刘某1拨打电话自称张某4,冒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回收收藏品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哄骗刘某1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400元。

8、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吕某某拨打电话,冒充收藏品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费需要缴纳税款为由,哄骗吕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400元和600元。

9、2017年2月底,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李某1拨打电话自称张某3,冒充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总行的工作人员,以发放收藏品补助费需要缴纳手续费、税款为由,哄骗李某1向其账户(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500元。

10、2017年3月初,被告人韩琳以1777811某某某某、1771020某某某某手机给被害人屈某某拨打电话自称张某2,以发放收藏品补助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哄骗屈某某向其账户(户名陆某某,账号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和1600元。

另查,被告人韩琳在实施诈骗活动中用1823344某某某某手机号码曾给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号短信累计10次。被告人韩琳无正当职业,其于2014年3月20日离婚后与未满3周岁的女儿共同生活,女儿的生父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琳的父亲,已经向本院退交了全部赃款,欲退赔本案所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载明了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向千阳县公安局柿沟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男,71岁,千阳县水沟镇人)陈述,自2016年4月份,他先后购买过40多件收藏品。后来,有一个自称张某1的人用1777811某某某某的号码给他打电话,说是北京发放收藏品补助款的,并询问他是否有收藏品,同时告诉他将会一次性向他发放5万元的收藏品补助款。但需要收取公证费、转账费。于是在同年10月27日他在千阳县宝平路邮政储蓄银行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甄某某、账号为62xxx02某某某某某的账户汇了500元的公证费。第二天,他先后向该账户汇了800元(实际为700元)的转账费和2000元的好处费,他只保留了一张金额为500元的汇款收据。他被骗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的事实。

3、汇款收据(1张)载明了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户名为甄某某、账号为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的账户汇款500元的事实。

4、抓获经过载明了侦查机关受理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经侦查涉案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银行卡开户地为河北省保定地区,17xxx11某某某某手机号的使用者为被告人韩琳。2017年3月22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河北省定州市香江博仕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002室将被告人韩琳抓获。并查获了正在使用的1777811某某某某、1823344某某某某手机两部和记载有王某某等被害人手机号码、银行卡等内容的笔记本。

5、搜查笔录载明了2017年3月22日,千阳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韩琳租住的定州市香江博仕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002室进行了搜查并拍照、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事实。

6、照片22张,直观的反映了被告人韩琳租住房屋所在地及室内的全貌、被扣押物品的摆放位置、数量和外部特征的事实。

7、扣押清单载明了2017年3月22日,千阳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从被告人韩琳处扣押了如下物品:

(1)黑色BENSU牌、白色LX牌、黑色小米直板手机各一部。

(2)”硬笔书法”米字格练习本一本。

(3)伪造的”国家收藏基金协会关于发展收藏行业发放收藏补助金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两份。

(4)62350115515000某某某某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未移送)、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中国邮政银行卡各一张。

(5)”天空城市”笔记本一本。

8、”硬笔书法”米字格练习本一本。该练习本记载有相关人员姓名、电话、银行账号,数额,并有” ”标注。其中:

第3页(不含封面,下同):1534945某某某某,吴某,中行,62178某某某某某82某某某某某,200,”

第5页(不含封面,下同):王某某,1822047某某某某,信用社4027937某某某某某,623021703000084某某某某某,记了卡号,500

第9页:徐某某,1471991某某某某,中行6216618315某某某某某”1516”或者(1315)468,300,”

第11页:武某某,1340310某某某某,农行6213361726501277962,标注”

”;邓某某,1587724某某某某,建行62366833800015某某某某某。200元,”

第12页:陈某某,1828722某某某某,农业,62284804695375某某某某某,500,”

第15页:1580868某某某某,农行,6228483617351696675刘发秦(全),关机,”

第16页:徐某某,1471991某某某某,不说账号,62xxx00”24”或者(0)131某某某某,中行;武某某,1340310某某某某,下午2点后。

第18页:李某1,河南省长远(垣)县佘家镇北邵二寨,1503731某某某某,邮局,621799498001338某某某某,500元

”;吕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泉泽家园4号楼,1566501某某某某,邮局,6217992600015606某某某某,发了信息,500元,500

第19页:屈某某,1829972某某某某,农行,622848089044344某某某某,500

9、被告人韩琳供述,她同时使用三部手机,1823344某某某某号码主要是和亲戚、朋友联系;1777811某某某某号码主要是拨打电话销售收藏品,且从2016年9月份开始使用;1771020某某某某号码也主要是拨打电话销售收藏品,是从2017年1月份开始使用的。她从网上联系、购买了有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号的数据。除西藏和新疆地区外,她先后拨打过三四千个电话,其中四五百个是拨打给朋友和亲人的,其余拨打的都是诈骗电话。一般自称是收藏品公司或者北京总行的人员,谎称回收收藏品,但要对方先行支付定金,或者谎称给收藏品爱好者发放补助费需交纳手续费等,有一部分人相信后就把现金给她汇过来了。她先后骗过吕某某、李某1、屈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刘某1、邓某某等。她拨打电话时曾冒用张某1、张某4、张某2、张某5、李某2、李某3、程某、小李、小张、小刘等姓名。骗来的汇款都打到她持有的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账户上。她的”硬笔书法”笔记本上记载的电话她都拨打过,其中有现金数额和标注”

”的都是诈骗成功的。因每次骗的钱数不多,她想不会有人追究此事,因此一部分汇款就打到以自己名义办理的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账户上。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是她以陆某某(祖母)的名义办理的。从外省汇款到这两个账户内的现金都是她骗来的。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的犯罪事实和其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形。 10、检查笔录载明:

(1)2017年4月19日,千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依法从被告人韩琳处扣押的”硬笔书法”米字格练习本(包含封面和封底共22页,有记载内容的19页)进行了检查并予以拍照固定,附照片19张。

(2)BENSU牌黑色直板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储存的信息:

”收件箱”共储存31条信息。其中17条信息与被告人实施诈骗活动有关。

”已发信息”共31条。其中29条信息与被告人实施诈骗活动有关,均为告知被害人转款的开户名、账号,应交多少费用等。

a.所留的账户、账号中有8条为陆某某,其余均为韩琳。

b.发给屈某某短信3条、李某1短信1条、吕某某短信1条。

c.第16条信息内容为”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审查科的,收件人手机号为1331239某某某某(非本案被害人)”。

”草稿箱”储存信息3条。

其中:第2条草稿内容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名陆某某,账号:62xxx78某某某某某请到当地邮局办理,您交300元的手续费就行了,办好马上打1777811某某某某张某4,信息创建时间2017年2月20日14时44分18秒。”

第3条草稿内容为:”中国邮政储蓄,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这是财务账户你到邮局汇下吧,给他1000元的税费就可以了。信息创建时间2016年8月23日11时33分43秒。”

”已存信息”储存信息2条。其中:第2条信息内容为:”中国邮政储蓄,户名甄某某,账号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这是财物账户你到邮局汇下吧,交300元的转账手续费就可以了。收件人1369017某某某某(非本案被害人),创建时间:2016年8月17日9时58分19秒。”

(3)LX牌白色直板1771020某某某某手机储存的信息:

”收件箱”储存5条信息,均为告知被害人转款的开户名、账号,应交多少费用等诈骗犯罪涉案信息。

”发件箱”储存5条信息,其中3条信息均为告知被害人转款的开户名、账号,应交多少费用等诈骗犯罪涉案信息。

上述检查笔录证明了被告人韩琳的犯罪事实。

11、被害人吴某(男,63岁,甘肃省敦煌市莫高镇人)陈述,他以前购买过收藏品。2016年10月19日,他接了一个号码为xxx某某某某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刘某2,系中国经济协会调查科的工作人员。谎称要给收藏界的老朋友发放补助款,计划给他发放56000元,但要先交200元的现金,并给了他打款的账户(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甄某某,卡号62xxx02某某某某某)。此后,他在邮政银行敦煌市支行给甄某某的银行卡转款200元,但没有收到他们所说的补助款。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吴某200元的犯罪事实。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明了2016年10月19日,吴某向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银行卡存款200元的事实。

13、被害人徐某某(男,67岁,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人)陈述,2016年11月20日左右,他接到号码为1777811某某某某的电话,因听不清,对方给他发了手机短信,要求汇款300元的转账手续费,并给了一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甄某某,卡号62xxx02某某某某某)。他转款300元后,对方让他等三天,对方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调查科科长,但是此后一直联系不上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300元的事实。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明了2016年11月25日,徐某某向62179913400102某某某某某银行卡存款300元的事实。

15、被害人武某某(男,63岁,河北省武安市磁县镇)陈述,他购买过收藏品之类的物品,后来他接到自称是北京收藏品协会的电话,并告诉他短期内收藏品升值,同时给他发了内容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的手机短信。对方让他交鉴定费、公证费、报税等各种款项,并谎称上门回收要交定金。他分别向对方几个银行卡转过款。其中的两个银行卡分别为户名陆某某,账号62xxx78某某某某某;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后一直联系不上对方发现被骗,便打电话报警。被骗的数额虽已记不清了,但保留了部分转款凭证。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武某某现金的事实。

16、汇款收据证明了2016年12月11日,武某某向户名韩琳,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500元;2017年2月24日,武某某向户名陆某某,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100元的事实。

17、被害人邓某某(男,71岁,广西柳州市南区人)陈述,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时,他接到一个号码为1777811某某某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收藏品协会的工作人员张某2。告诉他国家有收藏品补助政策,每人补贴5万元且名额有限。并说预交500元的转账费就可以领取5万元补助。他说自己没有这么多的钱,对方就让他转款200元,先领取2万元,余款后面再说。随后他向户名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汇款200元。后一直没有收到这笔现金,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200元的事实。

18、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明了2016年12月12日,邓某某向户名韩琳,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200元的事实。

19、被害人陈某某(男,62岁,四川省郫县人)陈述,他在搞收藏的过程中,接到过发放收藏品补助款,或者回收收藏品的电话。对方冒充华晨国际拍卖公司、匡时拍卖公司、上海拍卖公司等单位,以交手续费、定金等方式让他交钱,同时给他寄来了一些资料。还有冒充北京西城和东城公安分局的警官,让他交立案费、公证费和保险费等。他通过银行进行了转款,先后转款4万余元,并进行了记载,还保留了部分凭证。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害人邓某某现金被骗的事实。

20、被害人陈某某打款记录载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张某21777811某某某某,退我5万,骗取500元,邮政行,户名韩琳,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2016年12月24日”。该证据证明了邓某某向被告人韩琳银行卡转款500元的事实。

21、被害人刘某1(男,70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陈述,他从2015年9月份开始陆续购买收藏品。先后从自称北京荣宝斋集团、北京华晨藏品拍卖公司、中国收藏基金协会等单位购买了40多件藏品。2017年1月26日,一个自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张某4的人用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号码给他打电话,称要上门回收收藏品,需要打款500元。于是他向户名为韩琳,账号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汇款500元,但对方没来。2月4日,又说要来收收藏品,他又给对方打款400元。但一直没有人来,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刘某1现金900元的事实。

22、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汇款收据复印件分别证明了被害人刘某1先后向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共900元的事实。

23、被害人吕某某(男,66岁,黑龙江省明水县明水镇人)陈述,他平时喜欢搞收藏。2017年2月份,有人冒充收藏品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给他发放5万元的收藏品补贴款,以收取个人所得税为名骗取了他的现金。他分几次向韩琳的账号(62xxx88某某某某某)打款3950元,但只保留了共计1500元的三张汇款单,其余的找不到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的事实。

24、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复印件载明,被害人吕某某分别向户名韩琳,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500元、400元和600元的事实。

25、被害人李某1(男,72岁,河南省长垣县佘家镇人)陈述,2016年9月份,他在电视购物上购买了藏品。2017年2月18日8时许,他接到一个自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人员的1777811某某某某号电话。说是通过电视购物的人国家给补助5万元补贴。但先要打500元至2000元的手续费。此后,他通过自己的621799498001338某某某某账户向户名叫韩琳,62xxx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打了500元现金。2月20日,那人又让他再打1500元税款,他按照对方的要求打款后就联系不到人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李某1现金2000元的事实。

26、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复印件证明了2017年2月19日、20日,621799498001338某某某某账户(李某1)分别向户名韩琳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银行卡转款500元和1500元的事实。

27、被害人屈某某(女,54岁,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陈述,2017年3月7日,一个自称张某1的女性用1777811某某某某号码给她打电话说将给她发放补助款,但要500元的手续费,并给她一个邮政银行账号。她就到西站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对方的卡号将500元打过去。当天下午,对方又称需要1600元的审核费和公证费,她又打了1600元。对方的银行账号户名为陆某某,账号为62xxx78某某某某某。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xxx某某某某。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韩琳骗取被害人屈某某现金2100元的事实。

28、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证明了2017年3月7日,屈某某向户名陆某某,账号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的银行卡分别转款500元和1600元的事实。

29、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绿卡通分户账查询(司法)载明,62xxx02某某某某某账号开户行为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支行,户名为甄某某(居民身份证13xxx92某某某某某)的事实。

30、账户交易明细(司法)证明,62xxx02某某某某某账号,2016年10月19日,从敦煌市支行自助银行汇入现金200元(吴某);2016年10月27日至28日分三次从千阳县宝平路营业所共计汇入现金3200元(王某某);2016年11月25日从库车县支行自助银行汇入现金300元(徐某某)的事实。

31、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开销户登记簿历史查询单载明,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账号开户行为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支行,户名韩琳(居民身份证号13xxx81某某某某某),开户时间2012年5月28日。该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6年12月11日,从武安市新华大街营业所汇入现金500元(武某某);2016年12月11日,从河北省分行汇入现金200元(邓某某);2016年12月24日,从祥云县鼓楼北街营业所汇入现金500元(陈学论);2017年1月26日,从建水县朝阳北路营业所自助服务区汇入现金500元(刘某1);2017年2月4日,从建水县朝阳北路营业所汇入现金400元(刘某1);2017年2月20日、21日、23日,从明水县东中央大街支行分别汇入现金500元、400元、600元(吕某某);2017年2月20日,621799498001338某某某某账户分别从长垣县佘家乡支行自助服务区、长垣县佘家乡支行营业所汇入现金500元、1500元(李某1)。

32、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开销户登记簿历史查询单载明,62179913400178某某某某某账号开户行为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支行,户名陆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3xxx22某某某某某),开户时间2017年2月10日;该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7年2月24日,从武安市新华大街营业所汇入现金100元(武某某);2017年3月7日,从河北省分行分别汇入现金500元、1600元(屈某某)。

33、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号码(韩琳)语音详单载明,该号码自2016年9月7日17时34分39秒至2017年3月21日20时5分18秒止,共拨打和接听国内长途电话2000余次[含拨打和接听被害人吴某电话6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王某某电话1次(缺少10月26日19时15分19秒以后至10月31日15时37分42秒之前通话记载,即证据35)、拨打和接听被害人徐某某电话19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武某某电话17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邓某某电话5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陈某某电话15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刘某1电话21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吕某某电话26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李某1电话20次、拨打和接听被害人屈某某电话24次]。

34、1771020某某某某手机号码(韩琳)语音详单载明,该号码自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共通话78次。共拨打国内长途电话50次,其中给被害人屈某某拨打电话1次。

35、1822047某某某某手机号码(王某某)语音详单载明,该号码自2016年10月26日16时14分35秒至10月28日16时56分56秒,与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号(韩琳)共通话19次,其中韩琳拨打10次(含证据33中的1次)。

36、1823344某某某某手机号码语音详单(电子数据)载明,该号码自2016年10月26日16时14分35秒至10月28日16时56分56秒,共接受1777811某某某某手机号短信10次。

3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被告人韩琳。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邓某某、刘某1、吕某某、李某1均系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事实。

38、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韩琳于2014年3月20日离婚,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女儿抚养费自理。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有生活所迫因素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琳以虚构事实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琳拨打诈骗电话已超过五百人次,应当认定为 二百六十六条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予以处罚;同时,由于其他被害人是否被骗取财物,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诈骗未遂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韩琳冒充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均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退赔了本案被害人全部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琳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韩琳离婚后独自抚养未满5周岁的女儿,其实施诈骗犯罪,有生活所迫的因素,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佐证,且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韩琳的犯罪情形已经达到了

关于”严重情节”的程度,不符合

关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故被告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三条 六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琳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依法没收,发还各被害人;

三、”天空城市”笔记本、”硬笔书法”米字格练习本及作案工具黑色BENSU牌、白色LX牌、黑色小米直板手机各一部,伪造的”国家收藏基金协会关于发展收藏行业发放收藏补助金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两份,依法没收,留作案证;

四、62218813400188某某某某某中国邮政银行卡,发还被告人韩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定强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人民陪审员 杨银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侠霞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3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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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681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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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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